美章网 资料文库 基于审级制度的刑事诉讼论文范文

基于审级制度的刑事诉讼论文范文

时间:2022-04-13 11:18:49

基于审级制度的刑事诉讼论文

一、一审中心的后置———上诉审重心

审判中心主义包含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审判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另一方面要求一审中心。从权力的重心层面讨论,下级法院权力少,上级法院权力大,一审法院所做的判决缺乏效力和影响力,上级法院可以各种方式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表现为:第一,民众对一审不再信任。中国民众向来有一种“包青天情结”,相信司法正义只能诉诸包青天式的典范人物,误以为神奇、权宜、不畏权势和尚方宝剑等等人治色彩浓厚的手段,是达成社会正义的不二法门。民众一旦不信任法官,后果是很可怕的,直接后果是刑事诉讼对当事人的泄愤功能不能实现,间接后果是一个国家的司法权威遭到最为严重的质疑。第二,上诉审的纠错功能萎缩。上诉审重心的影响并非开始于一审判决之后,在实践中它的负面影响在时间上已经提前到一审审判过程之中。表现最为典型的是案件请示制度,在多数情况下,下级法院对自己感到难办的案件,往往请示上级法院予以指导。后果就是一审的全面审判功能萎缩,上诉审的纠错功能形同虚设。上诉审重心反作用于一审,促进一审中心的萎缩,形成恶性循环。

二、“哑铃”现象的原因

(一)法院设置分级不分工造成“哑铃”现象的根本原因之一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只有级别的分工,没有职能的分工,其实质是分级。“审级制度在保障司法正确性方面的原理在于,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权力分层或‘分权’的技术设置,使上级法院在制约下级法院的同时,自身的权力也处于制约之下,双向制约机制。”[3]所以,很多国家将上诉审的内容做了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区分,从而从职能分工上区分了一审与上诉审的功能。而中国刑事审级制度分级不分工表现为一审与上诉审的内容没有区别。

(二)法院体制行政化既然一审法院与上诉审法院没有分工的不同,那么为什么上级法院就可以改变下级法院的裁判?中国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化问题可以解答这一现象,法院体制行政化是“哑铃”现象的另一根本原因。实践中行政化这只“看不见的手”让我们不得不面对现实,法院体制其实具备着行政系统的一系列特征,法院体制行政化已经化成为威胁司法独立的重要原因。“如果允许上级法院直接干预下级法院对案件的具体审理,必将架空审级制度,使审级制度徒有虚名。

三“、一审中心主义”的比较研究

(一)审判中心主义在侦查阶段的确立侦查中心主义并非只在中国出现,在民主法治的确立进程中,其他国家也经历过侦查中心主义的阶段。同样面对审判中心主义在侦查阶段的确立问题,它们是如何通过技术性措施解决的,希望通过以下的比较研究能找到适合我们自己的答案。1.侦查权的分配。美国对侦查权的限制极为重视,美国宪法特别是修正案有很大一部分是针对侦查行为而制定,1961年后的二十五年通过一系列的判例使修正案具体化。另外,从刑事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起点来看,一旦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涉及到公民宪法性权利,就进入了刑事诉讼的规范范围,具体的技术性措施是“令状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控诉原则的影响下,更加重视对司法警察的直接控制和领导[5]。例如,中国的台湾地区检察官是侦查程序的主导者,而司法警察是其辅助机关,侦查之发动、进行、停止、转移以及终结的主体都是检察官。建立以检察官为主体的审前司法审查体制符合中国大陆地区客观情况,但是在某些涉及严重干涉公民人身和自由的范围应当由法官进行控制。2.侦查结论的审查。在侦查权得到合理分配的基础上,我们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怎样降低侦查结论的预断效力。美国1960年代进行了“正当程序革命”,“联邦最高法院能完成正当程序的革命或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乃通过证据排除法则完成。”[6]中国台湾地区的通过一系列审判原则,主要是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降低侦查结论的预断效力。

(二)审级的职能分工一审的首要功能在于解决纠纷,只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技术不同。英美法系受当事人主义的影响,通过中立的法官以及一系列“平等武装”的诉讼规则,为控辩双方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在一场统一规则和裁判标准的较量后,关于争议本身的事实问题便盖棺定论。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思维以发现案件的真相为目标,通过高效的侦查体制以及由直接言词审理等原则为支撑的庭审原则,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所以不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一审的直接、全面的审理都显得格外重要。上诉审纠错功能的实现方式是由纠错内容所决定的。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另一重要意义是审理的内容决定了审理的方式,是直接审理还是书面审理。首先,对事实认定的审理必然要求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发现事实的效果优于其他审理方式,才能实现上诉审的纠错功能。其次,法律审与事实审不同,法律审是在同样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它要求法官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对各种要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进行法律适用的工作。此时更为重要的是冷静的、反复的、长时间的论证与理性思考,而书面审理正好能满足这一系列要求。

我们可以通过审级的功能性分工来解决或是缓解一审中心后置的问题。就中国具体的国情来讲,首先上诉审的内容方面应当与一审有所分工,上诉审包括事实审和法律审,但是应当以上诉抗诉的范围为界限,实行有限审查,在争端双方没有提出异议的部分,二审法院不应当也没有必要掉头进行“二次革命”[7];其次,审理方式根据上诉内容作不同的区分,如果是针对事实认定的上诉,那么所以必须遵循直接言辞审理原则;如果是针对法律适用的上诉,那么上诉审法院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如果上诉既有事实认定问题也有法律适用的问题,也应当遵循直接言辞审理原则进行审理。有限审查原则与直接审理原则的配套适用,并且将审判方式分流,可以缓解目前实践中因司法资源不足而造成与法律规定脱节的问题。

作者:吴玥悦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被举报文档标题:基于审级制度的刑事诉讼论文

被举报文档地址:

https://www.meizhang.comhttps://www.meizhang.com/xzgl/xssslw/669916.html
我确定以上信息无误

举报类型:

非法(文档涉及政治、宗教、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侵权

其他

验证码:

点击换图

举报理由:
   (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