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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角下的新闻自由探讨范文

时间:2022-09-11 09:13:29

宪法视角下的新闻自由探讨

摘要: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规范都在宪法范围内生效。作为根本大法,宪法的重要意义在于宪法对国家社会生活的指导作用的最高效力,任何社会规范的效力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与宪法相抵触的任何社会规范都是无效的。社交媒体时代的新闻自由应当在宪法范围内活动,遵守宪法的相关规定,并明确新闻自由与宪法规定的相互关系,新闻自由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宪法自由。

关键词:新闻自由;宪法;权利

前言

社交媒体的迅速发展,逐渐彰显了新闻自由与宪法自由的紧张关系,尽管新闻自由一直是各国宪法与国际条约相互约定的条款,但是真正的新闻自由永远在宪法自由的范围内。法治社会追求的是社会上的一切调整事物的规范都应该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受法律的调整。法治社会拒绝任何专断权力在社会上调整的效力。新闻自由与宪法自由的关系是社会事实与法律自由的关系,从法治社会的角度来说,必须把新闻自由放在宪法视角内,在宪法视角范围内深层解读新闻自由的法律含义与意义。宪法视角范围内的新闻自由,是随着新闻媒体的迅速发展与演变而逐渐演变的,新闻媒体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发展都是要积极保护人的基本尊严、基本自由,从而为人的社会生活创造积极的社会环境与法治环境。

一、宪法视角下的新闻自由的含义

(一)新闻自由是在人权范围内的自由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权逐渐受到国际与国内社会的重视,人权实际上也正是在国际与国内社会的普遍关注之下逐渐成长,并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项基本共识。新闻自由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是人权的应有含义,在当代新闻自由的发展彰显着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人权保障状况,同时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在当前国际社会的发展中,新闻媒体工具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自媒体(智能手机)的迅速普及,人们对新闻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呈现出相似的发展共识。新闻自由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人们的一种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任何自由的前提与基础,只有人们能够通过言论自由才能最大程度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与建议,以这样的方式参与社会事件与社会问题的讨论是公民参与政治的重要途径,更是人们对关系到自身利益的相关社会事项进行意见表达的基础。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新闻自由的发展程度都是一个国家言论自由度的重要保证,只有真正把公民的言论自由度放在国家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上才能真正对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作出应有的贡献。总之,对于新闻自由来说,新闻自由的发展都是建立在宪法范围内的自由,是在基本人权保护范围内的自由。

(二)新闻自由是与社会公共利益一致的自由

世界上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极其重视集体利益的,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社会公共利益永远是国家发展的重心,也是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方面。具体到我国来说,新闻自由也是我国宪法保障的重要方面,我国宪法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实际上代表着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新闻自由从宪法上来说,至少是符合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共秩序的自由,也是符合国家建设根本目的的自由。首先,对于新闻职业者来说,必须真正把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新闻自由放在新闻发展的重要方面。新闻报道必须坚持求真、求实、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坚决摒弃不利于国家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于新闻发展的维度。其次,社会公共利益在新闻发展的任何阶段都是新闻自由的首要考虑对象。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及是否能够真正促进了国家的根本利益,主要是看这个国家是不是在发展的各个方面是否始终做到维护与发展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这是检验国家性质的重要方面,也是判断国家的利益观的主要维度。从国家发展的角度来说,新闻自由在科技迅速发展与推动之下,逐渐呈现迅猛发展之势,必须把任何阶段的新闻自由放在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的轨道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国家对于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

(三)新闻自由是以符合法治原则为最低限度的自由

法治原则指的是在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中必须坚持的具有法律意义从而对国家的各项社会生活具有明显指导意义的原则。法治原则从根本上来说,拒绝人的权力的主观臆断,对人的权力进行法治之下的限制是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重要目标。新闻自由坚持法治原则意味着:其一、新闻自由的各种新闻行为是立基在法治之下的。新闻行为无疑是一项具体而又复杂的行为过程,对于这项行为过程必须坚持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这也是法治之下的新闻自由的含义。新闻自由的各项行为目标,都是对人们的合法权利的保护,更是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贡献。其二、新闻自由下的法治原则以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并以国家的法治建设为主要推动对象。在法治国家中,任何法治范围内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必要方面,更是对新闻自由实行法治控制与法治监控的主要途径。国家的新闻自由只有真正树立法治原则并在法治原则的指导下完成新闻自由的各项行为,才能最大程度地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实现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目标。

二、社交媒体时代新闻自由的宪法原则

(一)坚持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

宪法原则指的是在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中,尤其是在一个国家的宪法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具有绝对最高效力的原则。宪法原则从根本上来说指引着一个国家的宪政建设方向,也是一个国家进行修宪、改宪乃至立宪必须坚持的最根本原则。新闻自由是宪法自由的一方面,也是宪法自由的重要含义。新闻自由既包括新闻者的新闻行为自由,也包括新闻接受者的新闻接受自由。作为宪法自由的重要方面,新闻自由的建设与完善,也必须真正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把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新闻自由发展的方向上。这就需要国家的法治要做到:第一,以国家法律对于新闻自由能够真正体现并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其始基。任何情况下都要保证新闻自由能够代表并表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真正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新闻自由发展的起点上,才能够把新闻自由的政治方向搞清楚、弄明白。第二,人民主权原则要求新闻自由必须坚持人民监督的原则。人民掌握着国家的主权、掌握着国家的发展方向,这就要求人民必须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尤其是新闻自由行为是否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检验新闻自由能否遵循宪法原则的基准。

(二)坚持权利的法律救济原则

确保新闻自由行为不至于侵犯人们的基本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有权利必有救济,任何权利都必须是法治下的权利,作为法治下的权利必须有法律途径的救济。西方法谚云:“无救济则无权利。”新闻自由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自由势必是一种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干扰人们行为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限制的一种自由。从发生侵权行为的概率上来说,新闻自由的不当扩张及任意滥用,容易侵犯人们的隐私权、肖像权、人格权等,所以建立对新闻自由下侵权行为的适当救济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权利救济原则首先要求建立司法救济,亦即要求新闻自由下的侵权行为必须能够使得受害人寻求法院救济,法院救济是最中立、最公正的救济方式,同时法院救济也是人们当代寻求权利救济最权威的方式。其次权利救济原则还要求把行政复议、行政申诉等纳入到新闻自由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中来。在对受害人权利进行救济的过程中,必须把取证过程、质证过程,尤其是要把对受害人侵权的各项证据真正放到权利救济过程中来,是权利救济的必要维度。有必要指出,在法治视野下,法律救济原则并不仅仅局限于诉诸司法程序的救济,其他与司法救济相配套实施的救济形式也必须提高到相应的位置上。行政复议、行政申诉都具有比司法救济更加优势的地方,任何一种救济都拥有属于自己的优势的救济形式。对于新闻自由下的侵权行为,必须建立立体式的救济形式,从根本上来说,宪法也真正赋予了人们司法救济以外的各种救济途径。

(三)坚持新闻自由度的原则

新闻自由度指的是国家的新闻行为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多大范围内能够自由,这是新闻自由度的基本含义。从新闻自由度的含义出发,实际上就是要求新闻行为必须能够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逾越宪法与法律约束的范围。从实质上来说,新闻自由度是从正面规范新闻的自由行为,任何一种自由都不可以妨碍其他人自由的行使,同时任何一种自由也都是在既促进自身自由又是在促进社会整体自由的情况下实施的。坚持新闻自由度原则要求:首先,国家法律法规有必要为新闻行为划定一定的界线,新闻行为实际上就是在这种界线范围内的活动。这就是从法律上规范新闻行为,从而为新闻行为的规范行使确立正确的轨道。尤其是在新闻自由的模糊地带,最容易引发侵权行为,这就有必要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就为新闻自由划定界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做好准备,不至于发生这样的侵权行为。其次,国家法律法规在确定新闻自由度的同时,也必须要真正考虑新闻自由的特殊性。新闻自由不同于其他自由,进一步说,新闻自由关涉着人们的言论自由,也关涉着出版自由,这一系列的自由行为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都与新闻自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在为新闻自由划定限度的时候,必须真正考虑新闻自由的复杂性及其与其他自由的特殊关系,这是新闻自由得以成立并能够真正保证新闻自由的逻辑前提。实际上,不能真正划清新闻自由的界线,以及不能理清新闻自由与其他自由的关系就不能真正实现规范新闻自由的目的。

三、结语

从宪法的角度观察新闻自由必须真正树立新闻自由的宪法原则,同时在法治视野下对新闻自由依法进行保护,尤其是在真正保证新闻自由的情况下对新闻侵权行为实行法律救济更是必要途径。必须指出的是,明确新闻自由的宪法原则是真正从作为根本大法的“母法”的角度来考虑新闻自由的真正法治意蕴,也是更好规范新闻自由行为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马得华.我国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类似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吗?[J].比较法研究,2016(7).

[2]张奂奂,高益民.美国高校教师学术自由保障的模糊空间——基于判例制度的宪法解释视角[J].高等教育研究,2016(5).

[3]徐雷,王煜.美国公立高校教师学术自由保护路径选择——基于宪法和契约的视角[J].外国教育研究,2016(7).

作者:张玉良 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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