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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宪法课堂教学方法改革与探索范文

时间:2022-05-13 04:33:18

谈宪法课堂教学方法改革与探索

摘要:由于宪法学课程理论性较强,制度性规范性鲜明,传统的宪法学教学方式单一,教学实践性不足,导致课堂教学实效性较差,学生法律思维及实务能力无法得以培养。因此,只有改革宪法学传统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参与式教学法、实践性教学法等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才能提高宪法学的教学质量,强化宪法学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关键词:宪法学;教学方法;改革

宪法学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又属于教育部高教司确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在法学理论教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法学教育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宪法学作为基础理论学科,课程内容理论性较强,制度性规范性鲜明,教学方式的单一落后等因素,严重影响了宪法学教学的效果。造成宪法学的教学质量与其他部门法学相比较而言形成明显的反差,也与宪法学的学科地位严重不匹配,在大多数法学院校宪法学沦为不受法科学生欢迎的学科之一已经成为常态。因此,改革宪法学传统的教学方法,提高宪法学的教学质量,强化宪法学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扭转宪法学教学的尴尬境地,不仅对于提升学生的宪法意识和宪政理念,加强宪法的实施与推进依宪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学生学好其他法学专业课程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一传统宪法学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一)宪法学课程理论性过强,教师授课能力有限宪法学是以宪法、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目前,宪法学研究主要是对我国宪法制度进行理论注释及对宪法现象、宪法事例进行理论分析。根据目前国内宪法学教材的编排体例来看,宪法的基本理论部分占据着相当大的篇幅,基本占宪法学课程的三分之一甚至二分之一以上。大多数法学院校宪法学课程一般安排在大一第一学期,对于刚从高中毕业的大学生而言,知识结构欠缺,理解能力有限,因此对于高深的宪法学理论的理解与掌握具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价值与作用、宪法的观念与文化等比较抽象的内容,无法深刻地领悟与体验。宪法学教师对这些内容的讲解,既需要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作为底蕴,同时也需要娴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高超的讲课经验和技巧,才能充分地传播宪法学的理论精髓。而目前大多数法学教师虽然拥有较高学历或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但是毕竟没有经过专业的教师培训,缺乏有效的讲课技巧与方法,因此对纯理论的讲解往往词不达意,或者浅尝辄止,对学生宪法理论的学习造成很多障碍,使初次接触法学知识的学生产生畏难情绪。

(二)宪法学课程政治色彩浓厚,教学内容缺乏创新宪法是民主政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规范是政治制度法律化的载体,宪法学是一门将国家政治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而展开研究的学科,因此宪法学被称为政治法学或者国家法学。宪法学鲜明的政治色彩决定了其作为一门课程离不开对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讲解。但是宪法学课程中的国家性质、经济制度、文化制度与精神文明建设、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机关、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等内容,法科学生在高中政治理论课已经有所涉及,与之有重合的地方,学生对这些内容已经有所了解。如果宪法学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不能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深入剖析或推陈出新,则会演变为对高中政治课的简单重复。如果教师讲授时平淡无味且缺乏理论深度,就会给人感觉是在进行政治理论宣讲。这样不仅会让学生失去学习的好奇心,而且还会产生厌烦情绪。

(三)宪法学教学方式单一,课堂教学实效性较差目前,宪法学课堂教学大多数教师依然采用传统的讲授式结合课件演示的教学方法,按部就班的进行授课。这种教学方法能够保证教学的有序性和完整性,使教师能够有效把控教学过程,按照教学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也能够使学生在一学期的集中学习阶段较为系统地掌握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但是,这种灌输式的授课方式实际上是教师对教材内容的复述,如果教师的讲课酣畅淋漓、声情并茂还好,而大多数教师的讲课内容单调肤浅,语言表述平淡无奇,“易陷入照本宣科,缺乏激情的情境”。[1]加上宪法学教学内容理论性过强,大部分宪法学原理缺乏实例,教学过程就陷入单纯地理论说教,容易显得枯燥乏味,课堂气氛沉闷无聊。学生也会逐渐丧失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只能疲于应付考试以获得学分。

(四)宪法学教学实践性不足,教师忽视对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尽管宪法学课程具有较强的理论性,但是它并非像法理学那样属于纯理论学科,宪法学也具有一定的实践性。目前宪法学教师更多关注深奥而晦涩的理论讲解,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训,这也正是宪法学教学效果不佳的原因所在。首先表现在宪法学任课教师的授课内容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查内容契合度不够。宪法学在法考中属于高难度、低分值的学科,不仅考查考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认知,也考查考生对宪法性法律条文的精细记忆与比较,出题的范围相对比较微观琐碎,知识点比较分散。而宪法学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往往纠比较注重对理论性知识的阐述,而对制度性规范分析较少,对宪法规范关注程度不够,“重理论轻制度实践成为了长期以来宪法学教学的惯例”。[2]由于宪法教学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取向不同,导致宪法学成为考生失分的重灾区,也成为学生法考复习中的鸡肋。其次,大多数法学院校的宪法学教学基本上全部安排为理论教学,几乎没有实践教学。宪法学教师不重视对宪法实施与宪法案例的介绍和探讨,不关注现实的宪法事例和宪法现象,忽略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训。学生无法从课堂教学中获得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实务经验和能力。单纯的理论讲授也无法激发学生深入研究问题的动力,这也导致宪法学结课后随即被很多学生抛之脑后甚至遗忘殆尽。

二宪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与探索

传统的宪法学课堂教学方法已经成为影响法科学生学习效果的主要因素,也是制约宪法学教学质量提高的短板,长此以往将会对法学教育形成掣肘之势,也必将拖后高素质综合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进度。“教学效果的好坏关键在于教学方法的合理选择和恰当运用”。[3]因此,必须改革传统的宪法学教学方法,探索并创新符合宪法学课程特点并适宜于学生学习的多样化教学方法,才能打破宪法学教学效果不良的僵局,逐步改变宪法学教学的困境。

(一)采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选取合适的案例让学生做好课前准备,课堂上组织学生讨论,然后教师根据案例切入宪法规范分析并进行总结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不同于以往教师在讲解宪法学基本原理或基本制度时,为了使学生更加容易理解把握而辅助运用案例,这种列举案例只是为帮助学生更加透彻地掌握宪法基本原理,充其量只能是举例说明,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关注的不是简单的掌握基本法学知识,而是通过运用法律知识对案件进行法律推理的过程,其目的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促使学生掌握分析、解决案例的思路和方法,进而培养逻辑推理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4]案例教学法摒弃了单纯的理论说教,是学生运用所学宪法知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从而达到学以致用的过程。这种方法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增强了学生学习的主动,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积极探索,而且加深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巩固,因此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教学方法。

(二)引入讨论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就是指对某一宪法问题,在老师的指导下,学生采用课堂讨论、分组辩论、互相提问或主动发言的形式在课堂上阐明自己的观点,通过教师引导最终得出结论的教学方法”。[5]宪法学内容丰富、博大精深,涉及到国家制度及公权力的配置等重大理论问题,所以教师可以选取中外选举制度、自治制度、人权问题、法治社会的标准或人大制度与西方议会的异同、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的区别等问题拟定讨论的题目。学生根据题目查找并阅读课外资料,教师也可以对学生指定阅读书目。学生在收集和分析相关资料以后,拟定各自的讨论提纲,教师也可以根据资料限定讨论的范围。比如中外选举制度比较,教师通过让学生阅读小布什诉戈尔案来准备美国总统选举的程序,通过让学生阅读2003年湖南省岳阳市选举市长案准备我国的选举制度的程序以及选举制度的原则,并让学生对比分析中外选举制度的优劣。

(三)尝试参与式教学法传统的宪法学教学沿袭着教师讲学生听的惯例,教师是主角而学生只能被动地聆听和接受。教学是教与学的双向活动,只有教师与学生的积极性都能调动起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不能只让教师唱独角戏,必须以学生为主体,使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使他们能够独立思考,并扮演一定的角色,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挖掘其学习的潜能和兴趣。比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让个别学生根据自己感兴趣的章节备课,然后独立上台讲课,或者与教师配合同台授课,同时必须接受其他同学的提问,最后由教师点评并补充讲解。这种授课方式不仅锻炼了学生的表现能力,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而且还使学生体验了角色的转换,营造了良好的课堂氛围。另外还可以选取学生感兴趣的并贴近社会现实的具有可研究性的话题,例如“从总统弹劾案看美国的宪政体制”、“死刑是否合宪”、“我国的人权保障现状”、“网络时代的表达自由”“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等题目,由学生课前收集资料提前做好准备,课堂上由学生发表演讲或者展开辩论,让学生得到展现自己风采的机会。此外还可以开展模拟课程,比如为了让学生感受民主的过程,由教师组织一节“民主模拟课”,由学生扮演村民模拟村委会的选举,村干部选出后,再由学生扮演村民和村干部,模拟民主决策与民主管理。整个过程由学生自己设计和完成,使学生亲身感受到参与民主活动的体验,并对民主的相对性、民主的程序、民主的缺陷、选举心理、民主与法治等问题有了深入的思考。这种身临其境的参与式教学法使学生感受深刻,比教师滔滔不绝言辞说教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重视实践性教学法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提高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已经是法学院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因此,宪法学教育的目标不能局限于仅仅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宪法规范或理解宪法基本理论,而是“既要有基本的法律思维方式,又具有良好的宪法素养去总结经验并指导实践”。[6]宪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基础学科,对训练学生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提高实务操作能力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宪法学教学不能再坚守纯粹的理论传播而固步自封,必须参与到实践教学的环节中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三宪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处理好传统教学法与多样化教学法之间的关系尽管我们对传统的宪法学教学法暴漏出的弊端进行批判,并倡导宪法学教学方法的革新,主张教学方法的多样化与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但是并不意味着对传统教学法的全盘否定和抛弃。传统的教学方法能够使得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完整地传授宪法学知识和原理,充分阐释宪法的思想和精神,学生能够系统地接收知识的传播,全面地构建学科知识体系,因此传统的教学法必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可取之处。而多样化的教学法虽然能够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增强课堂教学的活力,但是有可能导致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的碎片化,有时候也不一定能确保预期教学效果的实现。所以宪法学任课教师在选择教学方法时既不能因循守旧,也不能放任自流。而要根据教学内容章节的特点,适当地选取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处理好多种教学方法之间的关系,使各种教学法有机结合、互相补充,并不断验证各种方法的实效和调整各种方法的次序,则必然会不断提高宪法学的教学效果。

(二)协调好宪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间的关系尽管宪法学课堂教学并非法律职业资格培训班,但是在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作为衡量教学质量标准之一的主导下,宪法学教师也不可能置身事外,无视法律人才市场的需求而自行其是。尤其是近几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宪法部分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分值越来越高,除了选择题之外,近几年来开始逐步出现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等主观题的趋势。宪法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法考中宪法学的考试大纲,以宪法规范与实践为重心整合宪法学课程体系及教学内容,适当减少对宪法基本理论部分的讲解,不断加大国家机关的职能、公民的基本权利、经济制度、选举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等内容的比重。不断引导学生将学习的精力逐步向立法法、组织法、选举法、基本法等宪法性法律的熟读和精确记忆方面倾斜。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应当考虑采取科学的教学方法,使宪法学教学不断适应法律资格考试的要求。

(三)对接好宪法学教学方法与考试方式之间的关系与传统的宪法学教学模式相对应的考核方式一般是闭卷考试,主要考核学生对知识点的识记能力。而学生在应付完考试后很快即将所学的知识点遗忘,所以对学生知识能力的提高方面获益不大。而宪法学教学方法的革新,所追求的并不单纯是学生知识量的增加,而更多关注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养成以及法律综合素养的提升。所以,传统的考试模式无法检验改革后宪法学教学方法的效果,因此必须改革以往闭卷考试的形式。可以将考试与考察结合起来,对学生的平时表现,比如课堂回答问题、课堂讨论的参与度、参加实践教学的频次等作为考察的内容。考试也可以采用口头面试及笔试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对讨论的题目可以采取抽签面试的形式由学生口头回答,根据学生的发言评定等次。笔试可以采取闭卷或者开卷的方式,减少客观识记型题目,增加主观开放型的题目,将考察学生死记硬背能力向发散式思维能力过渡。除了笔试之外,还可以鼓励学生撰写调研报告、课程论文、社会实践心得等,作为检验教学成果和新型教学方法的手段。

参考文献

[1]张朝霞.法学讨论式教学探索与实践——以《刑事诉讼法》课程大学本科教学为例[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5).

[2]褚宸舸张佐国.宪法学教学如何适应国家司法考试[J].西部法学评论,2009(1):1116.

[3]邹杨.宪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实践[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

[4]王橄.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经济研究导刊,2012(09):254.

[5]王静.浅谈法学教育中《宪法学》课程的兴趣培养[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4(7):98.

[6]韩大元.中国宪法实践中的宪法问题与宪法事例[M].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一),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作者:胡永平 单位:石河子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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