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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司法化救济分析范文

时间:2022-04-21 08:18:39

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司法化救济分析

摘要: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但是因为宪法规范的抽象性决定了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具体的运用,这就使得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普通法律没有对此加以具体规定时得不到应该有的司法救济。现在世界各国对此问题的解决就是实行宪法司法化。本文从我国宪法司法化所面临的问题和宪法司法化的合理性,以及司法机关对于宪法司法化的作用等角度,具体分析了宪法司法化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公民基本权利;宪法司法化;违宪审查

一、引言

在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核心地位,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从宪法的实质特征来看,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但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宪法上却没有规定。所以我们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宪法司法化能否在我国实施。本文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进行了一番思考,希望宪法能够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而不仅仅是纸上的宪法。

二、关于宪法司法化

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能够和刑法、民法、诉讼法等这些部门法一样可以直接用来裁判案件。笔者认为,宪法司法化有两个功能:一个是对于普通法律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直接提供救济方式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对于有些法律与宪法的某些规范相冲突而无效的情况,直接适用宪法来裁判案件。

三、我国宪法司法化面临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宪法直接用来裁判案件的情况非常罕见,这就使得我国的宪法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没有具体落实到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直接适用的是普通法律和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等,而且普通法律仅仅将宪法中某些精神加以具体规定,有很多宪法规范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不能实际发挥效力。之所以存在这样的现象,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从宪法的形式特征上看,宪法规范不是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第二,宪法虽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我们平常大众对宪法的了解少之又少,仅仅将宪法作为一种原则性的规定;第三,我国的一些司法解释已经明文规定能适用普通法律的不宜直接适用宪法,这就使得宪法司法化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限制。

四、宪法司法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首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也是一个部门法,具有法律的特征。法律的首要目的就是用来裁判案件实现公平正义,那么宪法作为法律也就拥有了直接适用的合法基础。洛克曾经说:“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从某种程度上讲,我国宪法的政治性目的大于其作为法律所拥有的本质属性。其次,从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一实质特征的角度来看,宪法必须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有效的保障。可是,从我国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因为普通法律没有加以具体规定,而得不到受理。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似乎没有了任何实际作用。第三,宪法的不可替代性决定了宪法司法化的合理性。一方面,既然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那么普通法律也有就存在与宪法规范相抵触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宪法的不可替代性也体现在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对于弥补普通法律漏洞的重要作用。

五、司法机关对于宪法司法化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

首先,坚持用尽救济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想得要切实有效的保障,司法机关对于一些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的案件,普通法律如果没有相关规定,那么就必须适用宪法,这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为了维护宪法的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威,必须对宪法的司法化加以具体的限制。在实践中,宪法的司法适用存在两种情况:一个是普通法律没有对相关的公民基本权利作出规定,那么就必须适用宪法来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个是适用普通法律无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达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我们也必须适用宪法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司法化著名的案件齐玉玲案中,受教育权虽然在教育法中作出了规定,但是却无法对受到侵害的受教育权进行救济,此时我们就必须适用宪法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建立宪法监督体系,正确行使宪法监督职权。我国目前没有违宪审查机制,这就使得宪法的权威性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宪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表明是可以直接用来适用的。为了使法律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司法机关起到了不可藐视的作用。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司法机关的存在是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前提。但是我们都知道司法机关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所以司法机关也必须围绕此目的进行展开,否则不仅实现不了公平正义,而且会造成腐败犯罪。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宪法司法化重要的一步就是建立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宪法诉讼制度。

六、结束语

宪法司法化能够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具体运用确实需要一段时间,但我国现在正处于转型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宪法司法化必将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郭先美.宪法司法化的意义及其路径分析[J].兰州学刊,2006(6).

[2]王磊.宪法司法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作者:田坤 张林凯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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