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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理论研究方法范文

时间:2022-11-14 09:14:12

宪法学理论研究方法

一、政治学研究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

从学科发展史的角度来看,宪法学最初是从国家学和政治学剥离出来的,因此宪法学与其母体———政治学具有密切的联系,也许正是由于两者的天然联系,宪法学与政治学的研究方法也没有明确的界分,往往相互交织。随着宪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发展以及宪法学研究的体系化和规范化,宪法学研究方法也具有了自身的理论体系,但是由于与政治学的紧密联系使其不能彻底的分离。长期作为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阶级分析法以及当今的“政治宪法学”或多或少都与政治学研究方法有着理论上的渊源。正如英国学者布赖斯所言:“鉴于每一门所谓道德科学、社会科学或政治科学之本质特征是它的方法,而正是通过拥有某种办法,其作为一门科学的主张才必须得到检验。”这与其说是一种论述,不如说是一个命题,即谓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成熟是宪法学研究体系化独立化的重要标志,这也就意味着宪法学如想得到长远的发展,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独立化是其关注的首要问题,从而这也就要求其与相近的学科相区别。对于宪法学而言,这一学科便主要是政治学。因为这不仅因为二者有历史上的渊源,也因为二者的研究视角各有所属而不能交融在一起。从前述可知,宪法学研究方法与政治学研究方法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基于此,也许德国法学大师拉班德可以给我们些许启示:“关于论政治上之得失,论述政治上之事实,专归于政治学的任务;而宪法学则离开此等的政治论,专从事于用法律眼光观察现在的制度。”[3]在今天看来,宪法学为体现法学的属性而应当与政治学决裂,但是这也不具有绝对性。毋庸置疑,不管在宪法学发展的初始阶段亦或其后续的成长,政治学对宪法学的研究都有推进之力。基于此,我们应当采取辩证的态度,对于宪法学的态度,既要“远”也要“近”。“远”是为了保持宪法学自身独特的理论体系、价值范畴,“近”是基于宪法学与政治学研究对象的相似性而不能绝然分离,宪法学要从政治学中借鉴其先进之果而运用其自身的逻辑体系,以便形成“互利”的局面。当然这都归结于现实实践的需求和推动。

二、在历史中找寻———再“忆”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演进

由于1982年宪法的颁布才真正使我国宪法学的研究步入正轨,因此我们对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追溯拟定格于改革开放以后。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发展脉络来看,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大体经历了以阶级分析方法为主导、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沉淀三个阶段。

(一)一枝独放———以阶级分析方法为主导改革开放以后,正如经济上的百废待举一样,我国宪法学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宪法学研究方法作为宪法学研究的立场所在,再次进入了宪法学者的研究视野。虽然当时我国已经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可是由于长期受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方法的影响,并且宪法学又与政治有着密切的从属关系,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宪法学更是政治学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学的分支,从而宪法学研究方法也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以至于当时尽管有宪法学者从自身研究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一些研究方法,如吴家麟先生的四分法(阶级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对照法和联系实际法)[4],但宪法学研究方法仍然以阶级分析方法为主导。我们知道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宪法作为法的一种极其重要的形式,也是与阶级社会的特定时期相联系的,因此不对宪法进行阶级分析,就不能认清宪法的阶级本质及其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5]由此可见,其一,作为宪法学传统基本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的含义和典型特征是:以阶级性范畴为基点,从这一基点出发,推导出宪法学的其他范畴;再从这些范畴中延伸出必要的基本命题,并进一步扩展和串联为完整的学科体系;以社会划分为阶级为基本现实,以阶级矛盾为社会的主要矛盾,用这种认识作指导线索,用阶级观点看待一切宪法现象和宪法学问题。[6]其二,阶级分析方法在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我国宪法学发展的初始阶段,阶级分析方法在宪法学形成体现自身特色的分析方法以前作为宪法学领域世界观层次的方法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虽然是替代品,但是我们不能否定其在社会领域发挥的指导功能。可是由于在历经法律虚无主义、缺乏法治的“运动式”年代,法治的声音很虚弱,过分地重视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即把宪法现象简单地解释为阶级现象,强调宪法的意识形态性,忽视了宪法现象中存在的公共价值问题,最终使其在宪法学研究的最初阶段呈现出了“一枝独放”的景象。

(二)百花竞艳———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多样性从上文可知,阶级分析方法在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得到了高度重视,但是随着宪法学研究的不断发展,宪法学者逐渐认识到传统阶级分析方法的局限性,提出了与时代相契合、与现实实践相对应的新的研究方法。这也是宪法学研究方法自身觉醒并进行初步探索的阶段。其中包括法权分析法、经济分析法、规范宪法学方法、宪法哲学方法、宪法解释学方法、文本分析方法、宪法社会学方法、宪法学实证研究方法、宪法学研究的逻辑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等。[7]比较典型的有童之伟教授在揭示传统阶级分析方法之局限性后提出的社会权利或法权论的研究方法,即从分析社会权利入手,以把握社会权利的基本属性尤其是分解和再分解的规律为基础来说明和认识宪法现象的一种学理方法。[8]刘惊海、赵肖筠教授看到我国当时宪法学研究方法过于注重解释的方法之后提出了规范分析、心理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主张应该在加强宪法学的实证性研究的同时加强对宪法现象的规范研究;把宪法实施放在社会心理环境状态中观察分析把握;以及在运用纵向比较分析的同时注重横向比较研究即对具体宪法制度和宪法规范进行比较研究。[9]邹平学教授在指出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仅仅囿于政治、法律的视角来审视宪法之后提出了经济分析方法,即从经济范畴的角度,以经济—宪法的全方位思维来认识宪法的经济性和蕴含的经济逻辑,发掘经济和宪法的互动关系和整合机制,以探求宪法发展的内在规律性。[10]在分析宪法学研究方法时,林来梵教授指出,“某一学科的研究方法不仅取决于该学科本身的任务之所在,而且还取决于该种任务的具体状况”。由于宪法学的核心任务在于“剖析宪法学规范本身”,因而,“所谓的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即是宪法规范的认识手段”[11]。刘茂林教授运用结构分析的方法对宪法进行了剖析,为宪法学研究方法提供了新的视角,我们谓之“结构分析法”,即将宪法划分成各个组成部分并进行体系化的分析。由此,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作为宪法结构的内在构成要素;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惯例或判例等作为宪法外部结构之构成。[12]同时,任喜荣教授在看到历史分析方法在宪法学的方法论体系日益被边缘化的症结之后,主张应当从语源学的面相、制度史学的面相、观念史学的面相以及解释学的面相来全面反思历史分析方法在我国宪法学的运用。[13]在这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时代,宪法学研究方法呈现出了多元化的情境,其特点可以归结如下三点:其一,由于宪法学的法学品格在学术体系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宪法学浓厚的政治色彩得到减弱,阶级分析方法作为传统的基本分析方法的影响也逐渐弱化。其二,宪法学研究方法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众多学者从自身研究的维度出发,提出了自身独有的研究方法,这无疑为我国宪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更多的视角,有利于宪法学自身的发展。其三,虽然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呈现出了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可是由于尚不完全体系化,并且整体性系统性不强,也由于缺少对现实问题的关切,具有一定的空洞性。

(三)落叶归根———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省思沉淀最近几年来,“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的论战以及“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对话等更是将宪法学的研究方法推向了理论研究的前沿,这些既有多元化的特点,也有争鸣的时代色彩。并且最为显著的特点便是强调对中国宪法学所处的时代背景、现实状况的关切。概括之,即是进入了从“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到“中国宪法学”的转化阶段。在当代中国,特殊国情使得我国宪法的实效性与宪法文本的至高无上性存在着明显的脱位,宪法不能作为化解社会冲突,解决社会矛盾的法律予以实施。这也就引发了众多学者对于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及其运用的反思。其中最为典型性的当为“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争论。政治宪法学认为宪法文本固然重要但宪法学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文本上,要具有“实践性”的理论,不应只扮演守望者的角色,应当通过一种民主化的路径来解决当下中国存在的众多问题,要重视宪法在我国所处的特殊语境,即“呼唤人民,让人民出场”。而规范宪法学则认为:“适合规范宪法这种花朵、这种奇葩生长的土壤还没有完全形成,简单说,需要等待人民的成长,需要等待社会共识的进步,等等;而通过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将来规范宪法一定会修成正果的,一定能实现的,而且我们目前就可以看到这种迹象了。”[14]从中可以看出,与“政治宪法学”相比,“规范宪法学”更多是顺从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而期待民主的实现。这个时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其一,宪法学研究方法逐渐摆脱以阶级分析方法为主的路径依赖,不再单纯地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作为分析的方法,而转向更为针对性的研究对象即中国特殊的问题。其二,宪法学研究方法已不仅仅停留在理论的层面上,而更加注重其理论方法的运用,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关注和探讨是其方法论层面的重要转变。其三,由于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调整的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因而宪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不可避免不会发生交叉,宪法经济学、宪法社会学、宪法哲学、宪法政治学等不断涌现,为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方法论的理论基础,同时伴随其中的是理论争鸣。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我国宪法实践的缺乏,使得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并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独有体系,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三、在反思中展望———终“度”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路径抉择

当下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问题矛盾错综复杂,这就要求理论需要对现实做出及时和理性的回应。正如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我们追忆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演变是为了更好地发现其中的问题所在,以便构建科学、合理、系统的方法论体系。本文觉得未来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路径抉择应当注意两个维度和两个层面:

(一)时间维度———正视我国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受到西方殖民者长期压迫的同时外来文化对我国也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基于此,我国法学理论包括宪法学理论在内具有明显的晚生和外发的特性。即众多的理论及研究方法都是借鉴西方是甚至“拿来”的。这也是我国宪法学理论的发展与社会政治实践相背离的重要原因。历经改革的沧桑,我国不管在政治、经济、还是文化等层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改善,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发展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依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先进的宪法理论体系及宪法学的研究方法都是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而沉淀积累的产物。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我们应当予以借鉴而不是忽视。只有认识到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明显的“时差”,才会注意到研究问题的“语境”,才不会照搬西方宪法学话语;只有认识到其中的差异,才会真正意识到我国宪法学所面临的真正境状以及我国宪法学所要真正解决的问题;只有认识到历史的鸿沟,才会真正懂得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的路径抉择。当然,认清我国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并不是要闭门造车,反而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宪法学研究方法由于是法学研究方法的范畴之一,其必然要遵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同时,尽管存在“时差”,但是有许多问题比如人权、环境、宪法实施等都是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所以在确立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既不“照搬”也不“极端”。

(二)空间维度———关切当代中国的现实问题要有问题意识,注意到宪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面相。所谓注意中国问题的面相是指解决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是宪法学研究的根本,宪法学研究要注意不同的利益问题,人的利益是宪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国家权力要尊重不同利益。宪法的精神在于规范、控制、保障国家权力,以达到尊重人的利益和人权保障的最终目的。宪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是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用宪法来规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个人自由是宪法的基本价值所在。[15]近年来,许多学者已经关注到了这一问题,并且也进行了相关的争鸣。但是我们发现的是这只是部分现象,而不具有普遍性。即更多的学者缺少关注当下中国问题的意识,其研究方法也与中国问题相脱节,并且只是一味地就方法论方法,这也就导致了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缺少方法论上的自觉性。也许当下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已度过了那个无“法”可依的阶段,各种研究方法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蓬勃发展,但是如果只是无端地构造一些方法而不具有应用性且不能用来解决当下中国的现实问题,其也是不可取的。宪法学的发展需要理论的争鸣,并且这种争鸣应当基于用历史、比较、逻辑、社会学、经济学等的方法对宪法现象进行不同角度的立论,由此不同的回答也才能构成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基础存在,并构建体系化的研究方法。

(三)文本层面———客观对待宪法文本对于宪法文本,我国学者中大体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一种认为我国宪法文本由于不具有司法上的适用性而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所以对于宪法文本指责成分大于辩护;另一种看法则认为纵然宪法在当前的中国无法实施,但是这不足以否认其具有正当性的基础,即宪法文本本身是良好的,只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以及当前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宪法的至上性与宪法的实效性存在着相脱离的窘状,但是随着法治中国的建设以及对宪法实践的重视,宪法必能实现其应有的社会价值和功能。对于此,我们应当客观地对待宪法文本,既要看到我国宪法文本的优越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应当看到其本身的局限性。尽管我国的宪法实践还比较匮乏,但是这并不妨碍我国宪法学研究的发展。在当前宪法学研究中我们必须以现行宪法为依据来对我国社会实践中的宪法问题进行解读。而具体到宪法学研究方法,我国目前大概有“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对宪法文本进行了针对性的研究,这无疑对宪法学研究方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终极目的在于发现规范,寻求理解宪法规范之真意。通过各种方法对宪法规范进行上下左右及规范内部的立体“观看”:上者,于宪法规范之上看宪法,可形而上或者先验地探询宪法规范的理念与正当性;纵者,于历史脉络中挖掘宪法规范的历史合理性;横者,于比较中寻求特定国家宪法规范的现实合理性。内者,于宪法规范之内看宪法,对宪法规范进行逻辑的实证分析,探知规范的精微细致之理。下者,以宪法规范为依据解决纠纷,进而发现新的宪法规范,弥合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

(四)实践层面———理性对待西方宪法实践毋庸置疑,西方宪法的案例及事例在我国宪法研究题材较少的年代对推动我国宪法理论发展方面是具有重要且积极的意义的,特别是对了解宪法的原则、精神、价值、制度等方面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宪法学研究中的一般性价值对我国也是适用的。从当前我国宪法学研究的进路来看,西方宪政实践也的确对我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比如对于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当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由于我国的在地域上的特性以及特殊的民族风情和世情,我们倘若只是注重对西方实践的研究而忽视对我国宪法现象的探讨,那么其理论方法也只不过是西方式的,而不能形成自身独有的体系。也许当前我国宪法学的研究包括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已经进入了攻坚阶段,这也无疑是与我国宪法实践的缺乏是有关联的。其实这也有可能决定着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能否走出自身困境的关键所在。也许事实上宪法实践的缺乏已经使众多学者无所适从,但是正如宪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一样,我们也不应局限于单纯的宪法实践,我们应到看到社会中发生的诸多事件都是可以用我国宪法学的方法和知识来认识和解读。西方宪政实践固然重要,但是倘若只是执着于从西方宪政实践中总结经验,还不如从我国宪法现象中发现问题而予以探讨。也许这会使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迎来新的春天。

作者:庄培彩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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