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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而治理念对现代企业管理的价值范文

时间:2022-10-10 08:14:44

无为而治理念对现代企业管理的价值

一、韩非子“无为而治”思想的实质

在韩非子“无为而治”思想中,“无为”只是手段,“治”才是目的“。无为而治”要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严格的执法行动来确保政治的法治化,避免政治人治行为。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实现百姓各得其所,各司其职,提高工作效率,二是要通过规范管理流程的方法,大量节省管理者的精力,从而将社会资源放在最重要的管理环节上来。“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贤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万不失,则人力尽而功名立。”因此,“无为”不是一个现成的、可以睡觉的躺椅,而是一个经过艰苦努力才能实现的理想状态。我们形容领导人忙碌,常以“日理万机”来形容。诸葛亮使者曾对司马懿夸赞:“诸葛公夙兴夜寐,罚二十已上,皆亲览焉;所啖食不过数升。”司马懿回答说:“亮体毙矣,其能久乎?”根据韩非子的思想,“日理万机”不但不能给一个领导人增色,反倒贬低了其工作能力与水平。垂拱而治,是韩非子追求的最高理想政治目标。“圣人治吏不治民……圣人不亲细民,明主不躬小事。”因此,如果从“人治”角度看,诸葛亮似乎比司马懿更敬业,但是从“无为而治”的思想看来,孰优孰劣一目了然。“夫不明分,不责诚,而以躬亲位下,且为下走睡卧,与夫掩弊微服。孔丘不知,故称犹盂。邹君不知,故先自僇。明主之道,如叔向赋猎,与昭侯之奚听也”。

现代西方思想史上,曾经一度流行无政府主义。无政府主义基本立场是反对包括政府的统治和权威,提倡个体之间的自助关系,消除政府以及社会上或经济上的任何独裁统治关系。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也认为,社会经济的运行应该完全依靠“看不见的手”来调节,政府对经济的任何干预都是错误的。不难看出,这些思想与老子“无为而治”思想有许多相通之处。但是与之不同,韩非子“无为而治”思想与西方近代法治思想颇为类似。虽然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本性是资产阶级专政,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实质是资本对无产阶级的专政,但不可否认的是,至少从形式上来说,西方发达国家依法治国的体系是完善的、有序的,与充满了人的个性、好恶等色彩的人治社会是截然不同的。这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政治智慧的结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新生事物,它旺盛的生命力源自于它是对人类迄今为止一切文明成果的辩证扬弃。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实现民族复兴的战略抉择。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国如此,一企亦然,“无为而治”思想对于现代企业管理有何意义呢?

二、“无为而治”思想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意义

事实上,企业的管理也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或者是“人治”为主,或者是“法治”为主。小企业可以“人治”,大企业必须“法治”。对于现代大型企业而言,虽然在应对外界市场变化方面,企业必须灵活对待,顺应市场的行情的变化,但是对于企业内部管理而言,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依然是企业取得成功的法宝。即使是在应对外部市场变化方面,企业也必须通过严密的管理制度来创造出灵活的应对体制。策略必须是制度化管理之下的策略,而不是个别领导人的个人主观判断。

企业治理中的“人治”行为,往往伴随着许多负面社会效应。长时间的压力,身体上,尤其是精神上的压力,会给企业员工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进而给企业的生产安全、政治安全带来巨大压力。例如,现在我国不少企业中流行加班现象,甚至有人把这种现象看当作员工是否敬业的表现,当作提拔员工的重要参考。这种现象的泛滥一定程度上就是企业实行“人治”的产物。从“无为而治”的思想来看,经常“加班”,对于一家企业来说恰恰是不正常的。从小处说,这种现象违反了劳动法,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休息是劳动者面对高强度的现代化工作所必须的生理需要。一个社会的自由时间与劳动时间之比,恰恰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整个人类的发展,就其超出对人的自然存在直接需要的发展来说,无非是对这种自由时间的运用,并且整个人类发展的前提就是把这种自由时间的运用作为必要的基础。”从这个意义是来说,休息本身也是一种“工作”,这是人类自由时间与劳动时间之间的辩证法。从大处说,如果一个社会中“加班”成了常态,那么这个社会必然没有认识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意义。过度的“加班”,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早期,曾经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这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痛苦记忆,是人类社会从半野蛮时期向自由文明时期进步过程中的一种代价。

要根治企业管理中的“人治”行为并做大、做强、做优企业,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应该转变企业的管理方式,走“无为而治”的管理道路。“无为而治”是企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需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是企业的生存之本,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思想生制度,制度生管理,管理生安全,安全生效益。混乱无序的管理体制必然导致企业安全管理的疏漏,带来安全隐患,只有规范的、科学的管理体制才能确保企业安全管理的严密与高效。“无为而治”是科学管理人力资源的需要。“无为而治”的思想坚决反对根据领导人的喜好随意提拔干部,要求在企业的规章制度范围内发现、使用人才,根据各人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大小来提拔人才“。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

“无为而治”是企业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企业管理要“无为而治”,必须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纵向与横向两个维度。目前,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纵向方面已经比较完备,在政令的传达、推行方面总体来说是比较畅通的。但是横向方面,如何实现职能部门间高效沟通、密切协作,依然是一个理论和实践上的难点。在现实中,由于各职能部门间权责不明,或者是相互沟通不流畅,导致管理效率大打折扣。难能可贵的是,韩非子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通过“中山之相”的典故,他力图说明,管理者的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这是实现管理效率的关键。必须拥有相应的管理。因此,“无为而治”,重点是研究如何实现各职能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如何实现企业管理的最优化。要根据企业工作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各职能部门间如何协作的制度,研究制定对不积极相互协作行为的惩治制度。“无为而治”是科学强企的需要。做大企业易,做强企业难。根据“无为而治”的理论,企业的强弱不在于企业的大小,企业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决定企业的兴衰。一流的企业必须要有一流的管理,一流的管理必须是依靠规范化制度的“无为而治”。“明于治之数,则国虽小,富。赏罚敬信,民虽寡,强。赏罚无度,国虽大兵弱者,地非其地,民非其民也”。“无为而治”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无为而治”是一种领导艺术“。凡治众如治寡,分数是也”。依法治国是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保证,同样,依“法”治企也是企业永葆青春的法定。企业要精干高效,要和谐稳定,就必须从自己企业的情况出发,制定出完善的管理制度。

韩非子赞同老子“治大国,如烹小鲜”的思想,他主张法制的相对稳定性。“故有道之君,不重变法”,“好以智矫法,时以行杂公,法禁变易,号令数下者,可亡也。”应该指出,韩非子并不是要反对改革。“变与不变,圣人不听,正治而已。”韩非子所主张的法制管理在当时本身就是一种强烈的改革。“不变古者,袭乱之迹;适民心者,恣奸之行也”。

三、国有企业管理如何实现“无为而治”

国有企业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第一主体,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国有企业的兴衰,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兴衰,决定着中华民族复兴大业的成败。然而,一些国有企业的低效率、高腐败饱受诟病,成为群众发泄不满的“出气筒”,国有企业当前的一举一动都成了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在这种背景下,有人与西方某些人士互相唱和,鼓吹“国企私有化”。这种思想与“军队国家化”、“政党多元化”等一起构成了一个逻辑严密的反动思想体系。因此,重视“无为而治”,提升管理水平,改善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不仅是国有企业内部事务,也是国有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那么国有企业如何实现“无为而治”呢?韩非子认为,作为统治者,必须要有“爱人”的道德品质,这是“无为”的前提。“爱人”,要分清“小爱”和“大爱”,“小爱”(仁义),是“大爱”(法治)之贼。“爱人”,与不同于“信人”。“人主之患在于信人,信人则制于人。”治理国家,惟一可以依靠的就是法律。“尽力于亲民,加事于明法”。因此,“爱人”并不能像儒家那样仅仅空喊无用的口号。真正的“爱人”,应该是通过“无为而治”实现国家治理的法制化,这样才能为天下谋取最大的福祉,这是最大的“政治”。应该说,与儒家思想相比,在“仁爱”精神这一政治的归宿上,两者是一致的。但是在实现“仁爱”的具体路径上,韩非子的学说无疑更具有现实意义。

“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国有企业要实现“无为而治”,必须摒弃企业管理中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坚持依靠完善制度来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依法管理、精细管理、科学管理。必须彰明以制度管理企业的理念“。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虽有贤行不得逾功而先劳,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此之谓明法。”企业要实现“无为而治”,首先必须最大程度地普及宣传“法治”思想。必须在管理中,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向广大职工彰明严格按照制度来管理企业的理念精神,要彰明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力求功必赏,罪必诛。“犯法为逆以成大奸者,未尝不从尊贵之臣也。然而法令之所以备,刑罚之所以诛,常于卑贱,是以其民绝望,无所告愬”。

必须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制度实际上是理论化、规范化管理经验的总结。“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行动”。制度建设是一家企业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其备足以必完法。”制度要实,必须管用。必须根据企业的中心任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绝不能苦思冥想,闭门造车。调查研究是制定制度的唯一正确路线。韩非子反对那种不从实际出发,凭借臆想“、前识”来制定法律的行为,认为这是“愚之首也”。制定企业管理制度要脚踏实地、准确把握管理科学的普遍规律。

制度要人性化,以人为本。不仅要有部门内的工作制度,有上下级组织间的管理制度,尤为重要的是要对平行部门间的业务往来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不仅要有一般管理制度,而且要有如何执行制度、对不执行制度行为作出惩罚的制度。必须辩证对待制度的细化问题。一方面,制度过粗,只重框架不重细则,执行中往往会出现很多问题。另一方面,过于细化的制度也未必有效。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制度是一家企业现实生产生活的反映,但是这种反映并不是完全的。“实践高于(理论的)认识,因为它不但有普遍性的品格,并且还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实践远比理论丰富,制度不可能列举出企业管理中的一切方面,不可能预测出企业管理中的一切新出现的可能问题。所以,过于细化的制度,无异于刻舟求剑。因此,怎样并且在多大程度上赋予制度执行部门自由裁量权,是企业管理中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必须严格执行自己的制度。制度给力,作风才硬。做好政治工作,加强作风建设,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措施,特别要在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上做文章,形成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制度一旦制定来,必须坚决根据制度来管理企业,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要坚决给予相应惩罚,提高制度的权威性。当前,许多企业在制度体系的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在是否严格根据制度来管理企业方面还存在思想认识不足的现象,在怎样依靠制度管理企业方面也还缺乏经验。

应该指出,执法必严,不同于执法必“厉”。有人认为,既然要执法必严,就要对违反法律制度者给予严厉打击。这是对法治精神的误读。过犹不及,法之严在于对违反法律者以应有惩罚,而不是给予过度惩罚。一则,过度惩罚与过轻惩罚同样不利于保证法治威严,暴法之下无良民。二则,对违法者给予过度惩罚,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故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有赏不足以劝,有刑不足以禁,则国虽大,必危。”总之,法律既不能根据领导好恶来定是非,也不能根据社会舆论来定轻重,法治是根据法律本身来进行治理。严格地依照法律本身来执法,这是执法必严的真正含义。

作者:李庆喜单位:神华黄骅港务公司党群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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