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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清理工作问题研究范文

时间:2022-07-24 08:44:27

司法解释清理工作问题研究

一、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的必要性分析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作出的解释,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随着法律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与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一样,需要常抓不懈。分析司法解释需要及时予以集中清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1.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之间产生冲突或被替代。近年来,随着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每年立法任务繁重,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被修订,为此针对这些法律所做的司法解释也需要及时调整,如果出现司法解释与新修订的法律冲突,或者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新法吸收替代,或者司法解释所依据的法律失效,则需要及时进行清理。比如,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之前针对原《刑事诉讼法》所做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就可能存在需要调整或废止的情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共计548条,同时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司法解释彼此之间产生冲突或被替代。由于司法解释数量庞大,制定的时间差异较大,所解释的法律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因此司法解释之间也会存在冲突或相互之间有所吸收替代,需要根据法律变化适时予以调整。比如,199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因被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所代替而被废止。

3.司法解释与社会形势或国家政策产生冲突或矛盾。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各项经济社会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剧烈变化,许多司法解释都是依据当时社会的形势政策和价值理念制定的,或是对特定时期下个案问题的处理意见,现时已不适用,需要予以废止。如197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198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逮捕前交群众监督劳动问题的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等据此而被废止。

二、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的实践现状探析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集中清理司法解释九批,共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740件。其中,第一批(1994年)11件,第二批(1996年)69件,第三批(2000年)10件,第四批(2001年)20件,第五批(2002年)16件,第六批(2002年)14件,第七批(2008年)27件,第八批(2012年)144件,第九批(2013年)429件。从清理的时间上来看,近十年来(2003年-2013年初)仅集中清理了三次,上一个十年(1993年-2002年)共清理了六次,平均两年一次,相比近来要更为频繁。从清理的数量上来看,近十年来共清理司法解释600件,上一个十年共清理140件,可见虽然频率减少,但数量显著增加,增至近5倍。尤其是最近一次大规模的清理工作,其数量超过过去20年的清理总量,力度之大可见一斑,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要求加大对司法解释的集中清理力度的直接成效。从清理的对象上看,第一至第三以及第六、七批清理的对象与新法律颁布的时间都很接近,应是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清理工作。第四、第五批的清理工作主要是为我国“入世”所进行的司法准备重点工作之一。2012年第八批的清理是针对1979年底以前的司法解释,时间比较久远,对当前的司法实践影响不大,笔者认为,其清理的主要原因是前七次的清理较少涉及1979年底前的司法解释,为此对这一时期进行了一次较为系统全面地清理工作。最近一次第九批的清理工作是延续2012年的清理,从1980年的司法解释清理至1997年,是一次大规模、地毯式的集中清理,清理对象涉及到刑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多个领域法律。从清理的理由上看,主要是与当时颁布的新法规定相抵触,或者被新法的规定所吸收代替而被废止,此外,也有部分是由于被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代替,或者是所依据法律失效,或社会形势发生变化而不再适用的。通过上述四个方面的清理情况分析来看,当前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清理频次逐渐减少;二是清理规模逐步增大;三是清理内容相对分散;四是清理时效略有减弱。

三、当前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清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清理工作缺乏统筹安排。从目前公布的九批司法解释废止决定的时间看,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缺乏统筹规划,似乎不是常规工作,有时一年清理二次,有时数年不清理一次,而最近两次的清理工作明显是结合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工作要求来进行的,且清理的对象涉及面宽泛,不具有时效性和针对性,未能及时回应现阶段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多部重要法律修改的形势变化,清理工作似乎显得“不合时宜”。

二是清理工作缺乏深入调研。司法解释数量庞大,彼此之间关系错综复杂,条文相互交叉、重复、冲突、矛盾的情况绝非鲜见,亟需系统性、条理性、层次性清理,而不是在缺乏充分调查研究的情况下,“脚痛医脚、头痛医头”、“东一棒子、西一锤子”的随意清理。比如《经济合同法》失效后,共有4批清理工作涉及相关司法解释。类似情形并不鲜见,如此就会使清理的内容非常分散,让公众“一头雾水”,甚至让法官无所适从。

三是清理工作形式单一。目前的清理基本采用的是废止不适用的司法解释的形式,但对司法解释本身条文的内容予以修改却极少,更多的是以新的司法解释替代原有的司法解释,各司法解释条文间也缺乏系统的整合梳理。

四是没有开展清理工作的专职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司法解释清理的具体工作由研究室负责,各审判庭、室参加。当前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下属的司法解释及案例指导处负责,这个处室并非专门从事清理工作,因此从人力和组织保障上都显不足。

四、完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的若干建议

结合上述问题和司法解释的工作实际,笔者认为,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现行法律体系,顺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变化的需要,今后的立法任务会更加繁重,每年都会有一些重要的法律出台或修订,大规模集中清理涉及数以万计条文的司法解释工作,不可能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应是循序渐进、逐步开展、有序推进的。

因此,首先要构建常态化、规范化、有序化的清理机制,清理工作的开展应是有组织,有计划的,而非盲目清理,随意清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全国人大全年立法规划,在年初工作安排中专门列出这项工作,以避免清理不及时、不适时,无法有效应对新法的实施。在针对新法实施而制定司法解释的同时,应及时、全面、系统公布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或是以附件形式出现,或是另行公布司法解释予以废止,不再使用笼统、泛泛的规定。

其次要形成专门化、专业化、固定化的清理工作队伍,而非“散兵作战”,要由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从而使职责清晰、任务分明,既可以有效完成地毯式的集中清理工作,又可以应对小规模多频率的适时清理工作,尽量避免“积累成批,因为每件司法解释的运用可能时时刻刻都会发生”。

再次是加强对清理工作的调查研究。清理司法解释,必须经过系统、全面、充分、深入的调查研究,不能只是简单的相加相减,还要有机整合各司法解释的内容,在废止的同时,也要注意合并“同类项”,防止针对一个条文、一个问题,出现多次解释或多重解释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广泛听取各级法院的意见或主动征求专家学者、社会大众的建议,及时发现和总结现行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避免“主观臆断”、“被动清理”。

此外,还要做好预防清理的工作,即确保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在法律术语的使用和表达上与以往一致,避免出现司法解释间因措辞不一、表述各异、称谓不同而造成新的需要清理的情形。(本文作者:高佳运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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