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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监督司法独立范文

传媒监督司法独立

一、传媒与司法的社会功能

(一)传媒的社会功能

近代传媒起源于西方。近代传媒诞生之初,其基本职能仅仅是传播信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开始了蕴含民主的萌芽,传媒的舆论监督这一价值功能通过宪法得以确立,并成为监督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有力工具。

(二)司法的社会功能

作为一种保障性权力,司法权的权限远小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因此,要想使其发挥应有的功效,就要增强它的“硬度”,所以最终促成了司法独立。

二、传媒与司法的统一性

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两大基本价值和运行准则,反映了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宪政国家的支柱。传媒和司法的终极目标都是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民权。而在西方,二者还共同担负着限制有泛滥之势的行政权的使命,因此二者具有着天然的统一性。在我国,作为主导意识形态传播载体的传媒与作为国家机器的司法都是主流政治制度的工具,对维系社会统治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司法与传媒关系的统一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无论是新闻舆论监督还是司法都是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第二,司法与新闻舆论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第三,司法活动与新闻舆论监督都是靠公信力才具有生命力。

三、传媒与司法冲突的表现

(一)传媒监督司法的导向失位导致司法独立原则遭到破环

中国目前的司法独立和尊严正处于开始形成的过程之中,然而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得司法独立承受了许多不应该承受的东西。

(二)“媒体审判”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媒介审判”现象是大众传媒对司法活动进行干预最为突出的一种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的判决与社会舆论背道而驰,则司法机关就会面对极大的压力,但如果法院的判决与社会舆论相一致,则多少又会让人觉得司法机关是听从了传媒的声音,无论何种情况,这都是对我国司法独立的漠视和践踏。侵犯公民公平审判的权利相较于媒体,普通民众是弱势一方,更何况是“遭人诟病”的犯罪嫌疑人呢?

四、传媒与司法冲突的原因

(一)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内因

1.传媒与法院对“真实”的认定不完全相同

法律真实通常被界定为“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传媒认定的新闻真实的标准还存在“现象真实”与“体质真实”之争。这种“真实性”理解的误差导致了冲突的可能。

2.传媒的时效性与司法运行规律的不一致

司法是在严格的程序约束下进行的,而对传媒来说,真实和新颖则成了它的生命。如果报道的东西不具备时效性,那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这家媒体就难以生存。因于此,在实际运作中不时有传媒指责司法漠视效率、办事拖拉而司法则责怪传媒不尊重程序、胡乱监督的摩擦。

3.传媒报道的倾向性与司法活动的中立性冲突

(二)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外因

1.传媒与司法在不同制度设计下的冲突

至今我国没有一部新闻法,没有将传媒的发展纳入法制轨道。在没有一套完善的新闻法制体系下,传媒开始变得“矫情”、“喧宾夺主”。此时,传媒的监督功能和司法的独立性就会产生冲突。

2.传媒与司法面对案件时在不同评判标准下的冲突

前面已提到,传媒与司法存在的终极目标就是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在中国这样一个深受儒家传统文化影响的国家,道德评判标准肯定会更有优势一些,这就使得道德评判标准有“越位”的嫌疑,会压缩法律评判标准的生存空间,引起社会天平的失衡。

3.传媒与司法在不同运作机制下的冲突

任凭舆论左右司法的裁决是危险的。一旦新闻报道为了吸引读者而炒作案件,煽情效应造就的共鸣便足以构成对司法活动的巨大压力,司法独立便难以生存;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程序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合时宜的报道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影响。

五、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共生的解决机制

作为维系社会统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个基本工具,传媒与司法具有相同的终极目标。而这就决定了二者没有根本性、无法解决的矛盾,只是存在一些可以调和和消除的小摩擦。笔者试从政府尽责、传媒自律和司法宽容这三个角度来分析二者的“作为”,以期二者能更好地融合,为社会这座大厦更好地添砖加瓦。

(一)政府尽责:尽快制定《新闻法》,完善新闻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传媒借鉴西方传媒在发展上的先进经验,获得了巨大成功,但当前的传媒已处于发展的瓶颈期,各种恶习层出不穷,粗制滥造、混淆视听。所以,此时的《新闻法》出台顺时顺势。《新闻法》通过明确传媒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传媒介入司法的时间、范围和方式,能解决当前传媒介的混乱情形,理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二)传媒自律

1.秉持专业精神,坚守新闻原则

真实、准确、客观,用事实说话是新闻媒体监督理性的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之上,相关从业人员要有明确定位,做好“把关者”和“守门人”的角色。

2.恪守新闻职业道德

在任何时候,新闻媒体均不得刊载和播出对司法人员有人身攻击或有人格侮辱内容的报道或评论,以保护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如判决的确在社会引起的争议很大,传媒的评论应当注意不要挑起公众对法律、法官和法院的不信任。

3.加强自律,依法监督

自律不是对传媒监督本身的制约和限制,而是为了使传媒获得更为广阔而自由的空间。新闻媒体只有加强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加强自律,才能够真正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真正行使好手中的监督权,促进司法公正。

(三)司法宽容

1.司法应给予传媒监督充分的法律保护

司法独立绝不能成为拒绝新闻对司法报道和监督的理由,更不能成为排斥公众评判司法的借口。因为新闻媒体监督是一柄双刃剑,当新闻媒体监督权被正当行使时,无疑对司法公正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宽容新闻媒体评论,理性对待监督和批评,是司法成熟的表现。

2.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公布相关信息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以及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逐渐成熟,我国行政系统在对公众知情权的满足上已做得相当成功。同样属于公权力机构,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采用行政系统的那一套做法。

3.建立“禁言令”制度对于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剧烈反应的案件,可以仿效美国限制令的做法,由法庭禁言令,限制公众对案件信息的接触。可以说,禁言令是处理传媒与司法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个有效途径,但其只有在总结大量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才能得到恰当的应用。

【摘要】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两种公器,传媒与司法对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有目共睹。但就在民主呼声高涨的时代,两者的关系却“越闹越僵”,大有势不两立之势。笔者拟从二者社会功能的角度入手,探寻矛盾的根源,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之上,提出解决的途径,让二者共生共荣,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冲突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