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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会计鉴定实务问题范文

时间:2022-09-04 01:53:56

浅谈司法会计鉴定实务问题

摘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是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办理经济案件时不可或缺的证据,影响司法机关的立案、量刑、查扣资金的退赔发还等工作,其鉴定意见涉及众多人身自由及经济利益。在司法会计鉴定准则及操作指南未得统一的背景下,作为鉴定机构面临的实务问题纷杂琐细,所以本文分析了目前司法会计鉴定业务面临的问题,以期促进同业探讨研究推进司法会计鉴定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案件;司法会计鉴定;涉案资金

司法会计鉴定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利益相关人的委托,对经济案件涉及的财会事项,运用会计学、审计学和司法会计学的专业知识,通过检查、核对、复算、和鉴证对会计资料、银行账户(含微信、支付宝账户)对账单、涉案公司后台业务系统数据进行整理鉴定,并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作为证据支持的专业服务。

一、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范围

从委托单位看,一般是公安经侦支(大)队受案后委托,或由法院委托。从受托单位上看,一般经司法机关遴选进入司法鉴定机构库的司法会计鉴定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从委托鉴证事项上看,涉及各类经济案件,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的投入金额、损失金额及资金去向,诈骗案的涉案资金去向,职务侵占案的资金去向,非法经营案和制假售假案的库存金额及交易额,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的资金去向,内幕交易案的股票趋同交易资金情况等。从委托时点上看,职务侵占类案件一般从受案初查阶段或更早开始委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案等一般从立案后开始委托,法院开庭后提出新的鉴定要求重新委托。

二、司法会计鉴定实务问题的分析

1.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形式多样,尚未统一形式格式标准,易与专审报告混淆。裁判文书网已判决同类案件中,各级法院采信的报告形式有专项审计报告、鉴证报告、鉴定意见书等,尚无统一报告类型和形式。

2.司法会计鉴定内容缺少各类案件统一技术标准,造成报案资金统计口径的不一致。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投入金额一般基于集资参与人报案时提供的书证,结合涉案公司的客户投资数据统计,也有些案件的资金情况依据投资平台后台服务器勘验的投资信息数据与涉案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公司POS刷卡收款明细核对后统计。若投资合同约定的返息方式不确定,前期投资到期已收回的利息,少部分报案人报案登记而大部分未登记,是否应抵减损失金额,如抵减损失是否影响后期发还退赔基数的公平。如同一名集资参与人在不同团队投资,若投资合同约定的返息方式不确定,报案只登记有收回金额的总数,那么收回金额如何在不同团队之间进行分摊,影响各团队相关涉案人员涉案资金的计算。

3.司法会计检材中的电子数据,缺少鉴定程序具体细则规定。根据目前实务操作,先复算、核对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并与委托方及时沟通是否需要增补鉴证资料。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司法会计鉴定中:(1)有对手信息的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应先复算银行流水电子版的余额准确性、发生额完整性;(2)涉案公司投资平台数据库,一般由网警勘验提供拷贝数据光盘,其完整性与真实性需要和已报案的集资参与人提供的投资合同、收据、付款单据等书证核对,需要关注勘验数据时间,涉案公司是否可能有时间修改投资人数据;各单笔投资对应的客户经理、部门经理,应和涉案团队成员个人记录的客户投资账本、集资参与人报案登记的客户经理和部门经理、以及集资参与人提供的合同、客户信息表所载的客户经理、部门经理签名核对是否可印证;(3)涉案公司账套数据,应当配合纸质财务报表、账本和凭证,核对是否存在矛盾和差异,然后查找账套数据所载资金去向,与相关银行账户对账单交易明细比对确认。

三、司法会计鉴定实务问题的建议

1.因司法会计鉴定属于三大类鉴证之外,有待司法部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合作研究司法会计鉴定准则、鉴定程序细则或指南,统一报告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推广相关培训、研讨、交流会,以规范作为证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2.鉴定机构对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内部管理,需要强化执业道德,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检材的安全、团队专业能力的培养、业务承接风险的防控。其一,鉴定机构需要制定司法会计鉴定执业道德守则,签订鉴定工作参与人员的保密协议,对检材保管使用的安全要定制详细的管理制度;其二,鉴定机构需要积极参与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培训研讨交流会,培养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鉴定业务团队,才能保证鉴定意见书的质量;其三,鉴定机构需要提高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承接的风险管理意识,通过对案件基本情况的初步了解,分辨是否有影响独立性的事项存在,识别鉴定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沟通解决或体现在鉴定意见书中。

3.鉴定人需要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思维,全过程与办案警官、检察官、法官沟通,履行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其一,鉴定人需要区分审计思维和司法会计鉴定思维,司法会计鉴定涉及刑事案件的量刑与后期退赔发还,涉及涉案人的自由权和双方的经济利益,对司法会计鉴定业务需更加谨慎。其二,鉴定人应对前期鉴定事项、鉴定资料沟通,帮助委托方理解会计资料的核算情况,中期与检察官、警官沟通鉴证过程中发现的数据矛盾无法相互印证的异常情况,并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其三,鉴定人后期出庭接受法官、律师、专家辅助人的质询,需要提升法律意识和熟习出庭注意事项,以自信专业的态度回复各方意见。

参考文献:

[1]贺凤梅.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司法鉴定业务的重点与难点分析[J].审计与理财,2018-12-15.

[2]张犀.刑事审判中会计师意见运用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09-17.

作者:刘轶苏 单位: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江苏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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