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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思想未成为废除死刑理由范文

时间:2022-08-31 04:43:09

人权思想未成为废除死刑理由

一、人们联合起来共同面对死亡:废除死刑主张与人权思想的共同指向

人的存在首先表征为物理的存在,作为物理存在的人必然要遵守自然法则——人的最终结局是死亡。也就说“死亡是人类生存无法克服的限度”。海德格尔认为,人是时间性的存在,我们作为个体的“此在”存在于时间的链条之上,失去了自由。于是,便有了“此在即操心”,“死,就其存在论的可能性着眼,奠基于操心”,而“死是最本己的、无所关联的、无可逾越的而又确知的可能性,而其确定可知本身却是未规定的”,于是“情绪把此在带到它抛入的‘它在此’的境界前面”产生“畏”。对于向死的人类而言,人之本质在时间链条之中不断展开,不可避免地终结于死亡,从而“向死存在本质上就是畏”。但是这种“畏”只能由当事人去体验,逃避不了而且别人无法替代,因而,死亡成了人类最大的恐惧与最大的痛苦。死亡最大的敌人是活着,于是,活着是摆脱对死亡带来的痛苦最好也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个人的活着表征的是在社会中的生活。“社会生活至少包含两个不同方面:肉体和存在。为了与肉体或者生物学意义上的死亡斗争,人们需要从自然环境中寻找栖身场所、吃、喝并从事繁衍等等。但是,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并不是存在的全部:人类还同时面临生存的存在与生存的死亡问题。”于是,人身安全与生存安全是人类人性中对抗死亡所激发出的两大最基本的需要。“人身安全和生存安全是人类的两大需求,这也产生了两类敌人。一类周期性地出现在饥饿、疾病、杀戮、人身暴力以及物质资料的匮乏的一极。另一类出现在对未知世界的恐惧、对知识和尊重的期望、对创造的渴望、发现美以及富有个性的一极。”周期性出现的饥饿、疾病与物质资料的匮乏对于人类而言,是难以控制的,然而杀戮与人身暴力却是控制的——表现为国家制定刑事法律禁止杀戮与反对人身暴力的犯罪,如果违反刑事法律国家便对违反者科以刑罚。社会正义同统治阶级有着密切的关联,于是,犯也就不难理解为何马克思认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为了维护统治,消灭罪犯从逻辑上来讲是最简便也是最快有效果的方法。而死刑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尽管死刑在一定限度里能够消除统治的威胁,但一旦超过一定的限度就成为威胁统治的诱因。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人们容忍死刑存在的同时也恐惧着死刑的存在从而渴求与渴望着(未来)死刑被废除。前面已指出,人身安全和生存还产生了出现在对未知世界的恐惧、对知识和尊重的期望、对创造的渴望、发现美以及富有个性这一极的敌人。对尊重的期望与富有个性的实现前提是承认每个人都是人。这是因为一切的专制的“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来说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为其人”,“哪里君主制的原则占优势;哪里的君主制原则是天经地义的,哪里就根本没有人了”,人都不成为其人何来尊重与富有个性。人成其为人便是人权。人权是道德权利,强调的是将人当做“人”的伦理要求,要求个体价值实现之基是将别人的价值与自己的价值同等尊重,即“人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在任何时候,人都被看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无疑只有人人怀有博爱之心才能真正地实现。因此,废除死刑主张与人权思想都是人类摆脱死亡这种恐惧与痛苦,也就是说,废除死刑主张与人权思想有一个共同的指向,即指向死亡。然而,谁都无法否认的是,无论是死刑还是神权都有利于一部人。从死刑与神权获益的那部分人自然会反对废除死刑主张与人权思想,如果他们在人数上占优势,无疑会阻止废除死刑主张与人权思想共同指向的死亡之消除。于是,只有人们联合起来共同面对死亡时,废除死刑主张与人权思想共同指向的死亡才能被消除。因此,废除死刑主张与人权思想的共同的指向是人们联合起来共同面对死亡。

二、废除死刑:人类克服死亡恐惧的体现

马塞尔曾写道:“只要死亡所发挥的作用只是为人提供逃避它的动机,人就仅仅是像生物一样行动,而不会像人一样行动”。也就说,死亡所发挥的作用不仅仅是为人提供逃避它的动机,还促使了人们消除它的行动。“人的存在超越了生物体自身,这就是社会性的悖论:它为恐惧和博爱两个孪生的极端提供了理由,而恐惧和博爱则表示了人之真正为人。”前面已指出,死亡是人类最大的恐惧。由此,废除死刑主张在本质上是人类克服死亡恐惧的体现。不能否认,此种提法势必会遭受这样的质疑:死刑也是人类克服恐惧的表现,因为人类害怕犯罪所带来的社会不稳定性。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从逻辑上讲,得从死刑与恐惧这两面入手。死刑萌芽于原始社会。从逻辑上看,原始社会发动“死刑”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基于胜利者身份处死战败一方的俘虏;二是基于复仇的观念,由被害人一方对施害者实行复仇——以命抵命。已有历史资料表明,在原始社会战胜方处死俘虏依据是替天刑罚。在东方,中国《尚书》记载夏启在讨伐有扈氏时宣称:“今予唯恭行天之罚。”在西方,圣•奥古斯丁曾指出:“罪是奴役制度之母,是人服从人的最初原因,它的出现不是超过最高的上帝的指导,而是依照最高的上帝的指导,在最高的上帝那里是没有不公正的事的。只有最高的上帝才最明白怎样对人的犯罪施行适当的惩罚。”

因为刑受之于天或神(或上帝)的旨意,于是,处死俘虏是替天行道,是正义的体现。根据《心理学辞典》的解释,“恐惧是在个体的生物生存或社会生活受到威胁的情境中产生的情绪,这种情绪是以实际的或想象的危险的源泉为目标的。”由此可知,人类恐惧的发生危及自身生命条件下的一种自我保护。“真实焦虑或恐惧感对我们似乎是一种最自然而合理的事,我们可称之为对于外界危险或意料中伤害的知觉的反应。它和逃避反射相结合,可视为自我保存的一种表现。”这种自我保存是人性的使然。由于死亡是生命的最后归宿,而死亡是人类最大的恐惧,于是生的本能是在人类面临危及自身生命情境下产生的恐惧所激发出来的人之本能。处死俘虏与施害者是正义体现,对于此种死亡,包括俘虏与施害者在内的人们都会认为是应得的。既然是应得的,也就无所谓恐惧了,即使俘虏与施害者认为是种恐惧,但其他人并认为是种恐惧,从而原始社会的“死刑”在本质上也就不是人类克服死亡恐惧的体现。“人具有重复在过去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经验或安排的先见取向。”既然处死俘虏与施害者都是正义的,那么它们都是令人满意的经验或安排是自然而的。于是,国家产生后,替天刑罚的原始理念逐渐理论化。德国著名的神罚论者斯塔尔认为:“神之秩序,发现于俗界,是为国家。身体健全,财产保护,一家庭秩序,国家存立,寺院存续,莫非神明秩序之基础,有破坏秩序之犯罪人,命令俗界之权力代表者(即国家),加之以刑罚,是即国家刑罚权之所由来也。”

随着社会的发展,发动刑罚来自于上天或神(上帝)的旨意的被削弱。但这种削弱并不意味着死刑是正义的体现也被削弱了,恰恰相反,人们从不同个角度——报应论和功利论。正是因为人们从不同角度论证了死刑符合正义,于是人类社会进入有国家有法律历史的相当长的时间内——至少在近代以前,死刑是正义的体现的观念从原始社会继承了下来,成为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因而,死刑近代以前,在本质上和原始社会的“死刑”一样不是人类克服死亡恐惧的体现。而近代以后,人们开始主张废除死刑,现在废除死刑已在大多数国家得到了实现,这更能说明了近代以后死刑在本质上不是人类克服死亡恐惧的体现。因此,废除死刑主张才是人类克服死亡恐惧的体现。

三、对未来世界的恐惧:人权思想在贝卡里亚时代不能成为废除死刑主张的理由

在死亡恐惧的驱动下,克服与超越死亡恐惧成为了人类始终持之以恒的努力,从而有了种种排解内心的死亡恐惧的方式。归纳而言,人类排除内心的死亡恐惧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通过科学等延长身体的存在时间;二是从精神的层面上追求超越死亡的替代型的方式;三是希冀或追求没有杀戮等侵犯生命的暴力行为之社会。人权思想无疑属于第三种类型。而希冀或追求没有杀戮等侵犯生命的暴力行为之社会是种博爱。因此,人权思想在本质上是博爱的体现。既然人权思想在死亡所发挥的作用下,人类形成的一种博爱,而此种博爱所追求的是人人都享有作为人所享有的一切的权利包括生命权,那么只要是人,无论其犯罪与否都享有生命权,从而与死刑冰火不容。于是,人权思想应当成为废除死刑主张的强有力理由。然而,前面所描述的历史事实说明,在贝卡里亚时代人权思想并未成为废除死刑主张的理由。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从逻辑上看,从人权入手是最恰当的。人权思想宣示的是“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换言之,只要是人就享有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这决定了人权思想能够从众多的在本质上也是博爱思想中脱颖而出,成为普世价值、全球性的意识形态以及全人类奋斗的目标。

人权成为普世价值、全球性的意识形态以及全人类奋斗的目标是我们当前能够观察到的事实,然而,在贝卡里亚时代这些事实只能通过逻辑推理才能得到。关于未来社会是个尊重人权的社会能够从逻辑推理得到,但在某种程度上讲这种结论是一种空想。也就说,尽管人权思想为贝卡里亚时代的人们描绘了美好的蓝图,但谁都无法说明那就是未来的世界而不是美好的空想。人类从来都对未知的世界一面怀有希望一面也充满恐惧。未来的世界对于对人类而言无疑是一个无知的世界。当前崇尚人权的社会,对贝卡里亚而言无疑是个未知的社会,他无法证实未来的世界就是人权思想所描绘的世界。于是,贝卡里亚以人权思想为依据主张废除死刑无异于痴人说梦。正因如此,人权思想在贝卡里亚时代无法承担起为废除死刑主张提供理论依据,尽管那时人们知道废除死刑能够消除对死亡的恐惧。而现在人权思想能为废除死刑主张提供理论依据,是因为我们现在的社会崇尚人权,人权思想美好的蓝图能够实现,也就是说对未来的世界没有恐惧,因而人权思想能够成为废除死刑主张的理论依据。

作者:丁志兵 单位:江西水利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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