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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与人权论文范文

时间:2022-04-10 03:40:38

国家主权与人权论文

一、主权的概念及其发展

所谓主权,就是指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享有的对内最高自治权和对外独立权,在它之上没有更高的权力了。主权具有两方面的属性:一是对内的最高权力,是直接体现为政治统治权力,是国内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来源;二是对外的独立权,既是一种国际身份表明,又是一种外交准则,是在不受他国干涉也不干涉他国的前提下制定外交政策处理外交事物的权力,主要活跃于国际领域,是承担着国际法的主体。主权的概念,是在16世纪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发展,资产阶级为打破封建势力对资本主义市场的割据状态,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条件下应运而生的。让•博丹最早提出了“主权”,他在《论共和国六书》中强调主权是一个国家之内具有绝对性和永久性的权利,并以主权的神圣性和作用性来攻击封建神权,以此成为现代主权学说的基础。霍布斯在《利维坦》中主张:“将自然权力交付给这威权,让它来维持内部的和平、并抵抗外来敌人。”格劳秀斯提出主权是国际法的前提,是国家间交往的准则,可用来调整国家间的关系,是具有国际关系作用的。卢梭进一步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他认为国家的主权应该是属于全体国民的,作为公共意志,一旦形成就要受到认可和保护,是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割据和让渡的。在1648年10月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上,欧洲国家以明确的条文形式记载了主权的合法性,承认欧洲各国家是独立的主权国家。至此,主权从思想观念领域上升到了实践法制领域,成为正式公认的原则。

二、人权与主权的对立关系

(一)人权和主权在本质属性上的巨大差异性人权和主权是两种不同质的概念,其形成过程和发展阶段都是不一样的,它们在本质属性上是具有差异性的。首先,人权的根本属性侧重“权利”,是人的生存发展权利,不仅体现人类人格、尊严的权利,还包括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权利。而主权的根本属性侧重“权力”,是一种以国家为载体的存在,体现统治力量和统治关系。其次,两者在“权”的属性上是不一样的,主权的“权”性通常表现出“刚性”属性,表现为每个主权国家在处理主权范围内的事务时他国无权干涉,并浸含在国家根本制度和法典之中;而人权的“权”性往往表现出“柔性”属性,既是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多种现实因素和条件,又是人类为争取自己各种权利实现的路程很漫长。

(二)人权和主权在作用价值上的相互区别性人权和主权是分属于不同领域的,所呈现出的作用价值也就具有相互区别性。就人权的作用价值而言,除了总体上的人类社会对自由平等的美好追求以外,更是个人从基本权利是否得到满足和保障上体会到自身存在的价值,人权的有无,人权的多少对一个人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只有当人权得到保护时,人才能在多方面、更高层次上得到发展。就主权的作用价值而言,主要体现在对国内事物实现良好的管理运作上以及对国外活动的积极参与上,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国家各方面的发展,从而提升综合国力、提高国际地位来保障国家的繁荣昌盛,夯实国民的综合幸福感。

(三)人权与主权在实践中的彼此矛盾性从利益角度来理解,人权是类的利益,是抽象化的人类普遍利益,而主权是群体的利益,附带着不同的民族意识、国家意志,如此,将具有类属性的人权放进群体性的主权框架中,人权就不能再按着自己的理想状态发展,呈现出事实上的矛盾形态,或是偏离人权内涵的轨道,或是缩小人权的外延范围,受到主权国家发展程度的限制和包裹。当一个国家将基于自己的文化而生成的人权或是暗置着自己利益诉求的人权进行全球化推广时,这就造成了主权和人权的激烈碰撞,任何一个国家出于对本国主权、国家利益的保护,是不会平和地接受不单纯的人权价值观的,这就形成了很多国际争端,也即是人权与主权在实践中的矛盾冲突。

三、人权与主权的统一关系

(一)人权与主权存在相互依赖性人权与主权之间虽有一系列的矛盾,但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是相互依赖的。首先,有人权才有主权。人权作为一种权利,是为满足人的生存和需要而产生发展的,人权可看成是人的需要,但不同的人其需要是不同的,甚至同一人在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时其需要也各具特点,这种需要的不同就形成了矛盾。要解决矛盾,客观上就要求有一种强有力的公共权力,主权就这样应运而生了。主权是人们暂时让渡和缔结的部分人权,用来协调人们的权利需要平等关系,主权的存在依附着人权的存在。其次,主权是人权的前提。一方面,主权是个人和集体能够享有人权的基础或保证,只有当一个国家享有主权时,其国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实现。另一方面,主权既有对人权的肯定,也有对人权的限定,在对合法的权利进行保护时,还要求权利主体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侵犯他人权利,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人权依托于各国主权的有效运作,两者是相互依赖而存在的。

(二)人权与主权存在并列交叉关系通过对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在人权与主权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哲学基础——人本主义。人本主义强调人是所有价值体系的最高目标,人类社会所有的行为准则都应是以人为基础目标的,没有超越人以外的活动内容。人权和主权具有价值目标的同源性,是为人的利益服务的。人权是从最直接的角度来阐述人应该具有怎样的权利,主权是从稍间接的角度来规范人可以享有的具体权利。再从主体上来看,人权和主权也出现了重合交叉。一是,人权和主权可能是归属于不同的人,但却不存在价值选择的优先性,都是无差别的人,都可平等地实现人之利益需要;二是,主权在国际对外上是人格化的单元主体,彼此之间以国家利益进行平等的交流合作,这时的主权享有人格化的人权。

(三)人权与主权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随着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时代的到来,每个主权国家都更加重视人权问题,维护国内人民的利益已经成为政府的根本职责。这种已经被广泛认同的职责会促使行使主权的统治阶级建立符合人民根本权益的制度体系,制定有利于国民生存发展的政策。人权促使主权在功能价值上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同时,主权也推动着人权的发展。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国家是一种阶段性的产物,有其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主权的产生让人权不再是观念上的追求,而是以强有力的国家制度来捍卫人权的实体享有。其次,随着主权活动在国内和国外的增加,让人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成为全人类意义上的人权。当主权发展到消亡阶段时,主权的消亡也带走了所有受民族、国家、人性利益等支配的狭隘人权,让世上所有的人都获得最本质、最美好的人权,实现人类自由的联合体。综上,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二者固然在复杂的现实环境中存在着冲突矛盾,但也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我们不能完全地将它们放置于一个分离对抗的状态中去。随着人权与主权观念的深入人心,我们更应该用辩证的视角来加强国家之间的人权对话,消除人权对抗,打破主权壁垒,促使人权与主权和谐共存,以其最大化的功能价值来造福全人类。

作者:曾欢单位: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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