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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主导侦察与人权保障范文

时间:2022-06-16 08:05:48

信息主导侦察与人权保障

风险社会理论,作为一种现代性批判的公共话语,是在人们对科学工具理性和现代性所引发的危机及其后继问题的反思与批判中产生的,是与西方理论界反思与批判现代性的思考密切相关的。在工业现代化完成之后,依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进入了一个生产无限扩张的社会。科学技术成为人们控制自然、获取丰厚物质回报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各种可能的风险,已经超出了人类思维和能力所能达到的范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许多理论家称现代风险是一种反身现代性的产物,是现代科技发展日益摆脱人类的控制,并反过来威胁人类生存的结果。正如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所描述的,这种反身现代性就像“一个功率巨大却又失去控制的发动机,虽然我们作为人类集体能够在某种程度上驾驭它,但是它却咆哮着试图摆脱我们的控制,而且能够把自己也撕得粉碎”[1]。在当代中国,一般性的工业社会的“标准风险”加上转型社会特有的风险,使得中国社会成为了一个高风险社会。在这样一个面临“双重”风险社会挑战的关键时刻,公安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因此警务工作进行了以情报信息主导警务为核心的战略转变,以信息主导侦查、网上侦查等新型科技侦查手段提高了侦查的效率,但是在提升侦查效能的同时,必须关注到相应的人权保障问题。

一、风险社会:审视转型期

中国社会发展的新思维以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为代表的风险社会理论认为,风险是人类追求财富的现代化进程中的“副产品”,并伴随着迅速增长的生产力和高度发展的科技急剧膨胀。风险不仅是知识社会的主要特征,亦是信息社会不可回避的主题。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展开,人的理性的张扬、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现代制度的构建,使得现代社会中的风险景观发生了重大的转变。这体现在两点上:一是风险的“人为化”,人为风险超过自然风险成为风险结构的主导内容;二是风险的“制度化”和“制度化”的风险,借助于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制度的保障,人类应对风险的能力提高了,是为风险的“制度化”,但其自身也带来了另一种风险,即技术和制度运转失灵的风险,从而使风险的“制度化”转变成“制度化”风险[2],这成为现代风险结构的主要类型,并具有全球性和后果更加严重的影响,进而诱发全球风险意识的形成。

首先,风险社会乃是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并广为社会所利用的社会,而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化地被利用又不能不对科技信息传播系统的结构、模式与机制产生了影响。以信息社会的视角来解读风险,其本质则是依据确定性判断的信息技术在数字化处理和传输中以文字、声音、图片和视频为载体将信息解码的个体与大众传媒、社会舆论、文化心理、经济系统、组织联盟和社会制度等大规模串联、链接,从而形成模式化的集体记忆,进而可能导致社会运行、政治运作和经济运转无序化。信息社会的到来,对现代民主体制产生巨大的影响和冲击。信息社会有它的特点与要求,信息社会的行为模式不可避免地要打上时代的印记,地方治理中的公民参与也不例外,也必将适应这一时代的变化,体现这一时代的要求。尤其,“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人类各种形式的信息交流转移到无比巨大的网络之中,在高度信息化的网络社会中,任何公民、政党、政府的存在与发展,如果没有在信息网络世界中的支持,将不会有其在现实物质世界的存在、发展与进步。”[3]而在风险社会背景下,至少在理论上,我们已经进入了人人可以掌握传播工具的新时代。在这个新时代,科技传播活动的主体在数量上急剧增长,同时,其性质也在发生相应的改变。科技传播权威的弱化和把关人的弱化。所有这些传播活动中的要素变化,都在或隐或现地告诉我们,在风险社会背景下,科技传播的模式正在从先前的单一走向多元、从相对封闭的系统走向不断开放的系统、从较为简单的线性走向复杂多变的非线性。更为关键的是,在整个传播的社会实践层面,不同媒介之间原本各异的传播模式正在走向融合、走向复合、走向历史性的重构。毋庸置疑,信息社会的到来,对当前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产生了巨大影响,同时所带来的社会风险也是不可估计的。从广东韶关“6•26”事件,到乌鲁木齐“7•5”事件,震惊中外的新疆骚乱凸显虚实难辨的网络信息对社会的破坏力,也反映网络在煽动情绪和组织行动方面的能力。因此,VladimirArtemov曾经警告说:“信息是一种有力的意识形态的和政治的武器,它可用来颠覆政权。”政治学者MichaelHardt和AntonioNegri进一步指出,“传播系统是与军事和金融力量并列的帝国的三股主要支撑力量之一。”可以说,在当今时代,对信息的控制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当然,信息控制绝非简单地阻止信息流通[4]。

其次,风险社会理论对于处于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中国,又有区别于工业现代化完成社会中的双重风险。众所周知,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一方面,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取得了丰硕的现代化成果,经济的持续性高速增长,国家综合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改善和提高;另一方面,是伴随着现代化进程和社会转型而来的诸多社会问题的日益凸现,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不确定因素。众多的相关研究表明:很多国家在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之后,可能会出现贫富悬殊、失业激增、分配两极化、社会矛盾激化,导致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徘徊不前,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倒退。当前,中国人均GDP已经超过1000美元,正在向2020年人均3000美元的新目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跨越。在这一时期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现期”。在这种经济社会高速成长所引发的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构成发生深刻变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新型的社会问题与矛盾,有的矛盾或问题甚至比较突出和尖锐。近年来频繁发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公共危机事件恰恰也在实践上证明了这一点。转型社会特有的风险,如社会关系不稳定,制度化保障缺乏,共同价值瓦解,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单位解体后社会生活单元的解体,社区力量的软弱,维权渠道的匮乏和维权代价大,缺乏有组织的利益代表等,都在昭示着我们建立现代社会体制的努力还没有完成。

因此,一般性的工业社会的“标准风险”加上转型社会特有的风险,使得中国社会应当说成为一个高风险社会。在这样一个面临“双重”风险社会挑战的关键时刻,如何应对由于诸如社会转型和全球化等时代背景等众多因素所引发的诸多社会和环境问题的重大挑战并“化险为夷”,尤其是在涉及全社会、乃至全人类福祉的公共事务领域,我们能否找到一种全新的应对挑战的有效模式,这些都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领域所应当给予解答的时代课题。同样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复杂,公安工作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如何面临风险社会下技术风险与制度风险所带来的冲击社会治安的不安定因素,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实施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已经是上个世纪90年代英美等国家警务改革的重要选择。

二、风险预警机制与信息主导侦查

亨廷顿说过“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由于现代风险已经在本质和特征上与传统风险有了根本的差异,以政府风险管理取代传统的政府危机管理,实现政府危机管理模式的转型与超越,已经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诚如有的学者所言:“风险社会理论打破了注重科技与工业发展的积极作用的传统思想意识,唤醒了人们的反思与自省意识,从而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反思的时代;风险社会理论可以帮助人们树立风险意识,保持健康的心态,理性地应对风险困境;可以引发社会结构的深层变化和政府运作机制的深刻变革。”[5]

有关风险的一切信息之源的风险预警机制是决策的核心。科学高效的风险预警系统,是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为平台,通过信息收集和处理、数据模拟等技术对突发事件风险情境进行实时、动态监测,运用专家分析系统及时对风险进行初步评估,进而作出科学性、前瞻性的分析判断,从而给出参考性的对策建议,进而预防规避潜在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的危害性,防止危机恶化升级。风险预警机制构建和实施均是以科学知识和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风险认知和危机决策的解码、译码和编码过程自然亦在知识反思的基础之上。然而现代社会依赖于科学知识和信息技术,却又承受其引致的潜在风险和危机。因此以辩证的分析范式和全局的思维方式,遵循系统性、科学性、动态性、统一性、可行性、综合性、及时性和前瞻性的原则构建风险预警机制,抑或为最优的选择。当前公安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一方面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由各种矛盾和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不断发生。这类事件大多具有起因复杂、暴发突然、蔓延迅速的特点,往往是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相互交织,内政与外交相互影响。一些有着共同诉求的特殊群体,其活动还具有组织严密、手段隐蔽等特征。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和媒体高度发达的背景下,国际上发生的某些突发事件会很快波及国内,国内某个地方发生的突发事件也会迅速波及其他地区,甚至被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所利用,严重危及社会稳定。与此同时,整个社会诱发、滋生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大量存在,刑事犯罪总量居高不下,犯罪的组织化、暴力化、智能化、动态化、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不断出现[6]。鉴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性,提升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定的能力,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工作被首次写入党的正式文件。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明确指出:“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改善和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依法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当前,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面临着大量新情况、新问题。要有效应对形势的发展变化,必须探索建立社会防控体系。要以深入推进大情报系统建设为龙头,做到来人能报警、动知轨迹、走明去向。要深入实施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切实加强情报信息的分析研判,为驾驭复杂局势、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情报支撑。要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公安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加强薄弱环节,不断满足社会治安防控、侦查破案、公安队伍建设中的新的业务需求,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动民警的积极性。要积极改革公安机关勤务模式,科学合理确定各级公安机关职责任务,着力推进扁平化指挥模式,提高动态环境下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7]。

近年来受不断发生的恐怖事件的影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在以新的视角审视公共安全政策,不惜花巨资更新和完善评估标准、方法、技术及具体的应急方案。与之相比,我国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期预警、快速反应和紧急处置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动态预警、综合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和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以信息主导打防控各个环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一个大系统,在系统的整合中,信息对于系统的存在及其功能的充分发挥有着重要的价值,也只有“信息化”才能把打防控的各个环节真正黏合衔接起来,实现打防控“一体化”。因此必须针对当今犯罪形式趋向科技化、职业化的新动态,在总结过去防控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科技强警战略,积极推进警务信息现代化,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近几年,情报信息主导警务在我国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经济发达省市逐渐发展起来。2003年,上海市公安局提出构筑“以情报主导侦查的大情报工作体系”;2004年,江苏省公安厅提出实施“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2005年,浙江省公安厅提出要以“情报信息主导打防控一体化”。

通过几年的不懈努力,江苏省公安机关深入实施科技强警战略,把信息化作为推动公安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的战略性、基础性工程来抓,全面完成了“金盾工程”一期建设任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取得了明显成效。首先,表现在着力构建以信息为主导、以应用为核心的网上作战机制,最大限度地把网上信息资源转化为现实战斗力。一是建立民警网上工作规范。专门制定了民警网上信息应用工作和行为规范,明确提出“五会四必”的要求,即会上网、会查询、会采集、会录入、会利用监控图像开展工作;做到审查嫌疑人员必上网、查证物品车辆必上网、排查案件线索必上网、开展串并侦查必上网。二是组织全警开展网上作战。充分运用人口、案件、车辆物品、场所行业等网上信息资源,积极开展网上情报研判、网上查询比对、网上破案追逃、网上办证管理等工作,先后组织开展了网上追逃、指纹会战等一系列科技战、信息战和“网上信息应用普及推广年”活动,全面提高了维护稳定、打击犯罪、管理治安、为民服务的能力。其次,以信息化改革警务模式,推动打防控向一体化的方向发展。从整合共享信息资源入手,深入实施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探索建立以信息链接打防控的新型警务机制。一是全面建立情报信息分析研判机制。二是全面建立网上“四色布警”机制。结合深入推进社会面巡防机制改革,在科学确定警情常量的基础上,对不同地区的发案状况以红、橙、黄、绿四色标记并上网,同时制定与四色警情相对应的等级布警方案,根据治安变化合理确定街面巡防警力投放,做到警力跟着警情走、实战跟着信息走。三是全面建立以信息为纽带的警种联动机制。过去警种联动主要靠行政命令、靠领导协调,而现在网上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为围绕发案抓防范、围绕线索抓破案提供了便利条件,网上的合成自然形成网下的合力,警种之间的联动协作更为紧密、更为主动,甚至是在不知不觉中就形成了互动,从而推动了打防控的有机衔接[8]。

著名犯罪学家艾黎克森指出,“风险社会”的警察与犯罪的较量,更多地体现在对现代科技手段和情报信息的掌握与运用上。警务信息化,就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整合警务信息资源的过程。欧美发达国家较早意识到了信息在警务工作中的重要性,“信息警务”已成为继“社区警务”之后的又一警务改革主导理念[9]。在这第五次警务革命的推动下,信息主导侦查成为当今警务改革的目标所向。更有学者认为信息主导侦查不单是一种侦查模式、侦查制度,更是一种新思想、新思维,是侦查工作在新形式下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必须作出的革命性变革[10]。然而信息导侦更加深远的意义来源于国家进入现代化后,国家对于社会控制能力的加强。这方面理论依据可以从波斯特信息方式理论中找到答案:波斯特从福柯的“全景监狱”出发,根据信息方式下数据库的特征,指出在后现代语境中,统治模式是通过数据库对私人与公共空间界限的消解而实现的对人的全面的无时无刻的监视和规训,即超级全景监狱。数据库对人的监视和规训是通过将个体的身份进行重构,瓦解公共与私人领域的区分,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实现的,其结果是强化了社会对人民的统治性。对于波斯特而言,正是由于数据库在个体的身份之外构建了一个虚拟的数字身份,并将这个身份在电脑之间进行传播和交换,使得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的一切活动都变成了监视的对象,在这个基础上,数据库也就实现了对人们的全面监视,“提升了权力的‘统治’形式”。只有在数据库的基础上,政府和每个层面上的强制机构才能“立刻可以获得”全体人民的所有可以利用的信息,才能实现对人民的全面的、无孔不入的监视和控制。可以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波斯特把数据库看成是超级全景监狱,看成是“后现代、后工业化的信息方式下对大众进行控制的手段”[11]。因此在风险社会中,信息导侦虽然极大提升了侦查的效率,但其对于个人身体信息和身体延伸出的信息的监控,与国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方面的不完善之间产生的矛盾也越显突出。•111•

三、信息主导侦查与人权保障

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是当今国际、国内警务发展的主流和趋势,是公安机关应对急剧变化和日益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也是各项警务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信息导侦作为警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拓宽了侦查途径,提高了侦查效能,推进了侦查的专业化,提升了侦查部门的整体战斗力。但是信息导侦以及网上作战等技术侦查措施,游离于法律范围之外,缺乏有效外部监督和制约,易导致侦查机关滥用职权,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从而有悖于现代刑事诉讼法致力于寻求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目标的统一。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信息导侦中信息采集与人权保障问题和信息导侦中网上侦查措施与程序法律规制问题。

(一)信息导侦中信息采集与个人权利保障问题

在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犯罪与侦查的较量更多、更集中地体现在对情报信息的掌握、运用上,谁赢得了信息控制优势,谁就掌握了同犯罪作斗争的主动权。随着公安局域网络的建成运行,公安基础业务信息化建设亦逐步完善、规范,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亦已初具规模。目前,在全国公安机关范围内基础较好的侦查业务信息系统有:全国犯罪信息系统CCIC(记录被盗车辆、在逃人员、刑事案件),指纹自动识别信息系统,人像信息系统。能为侦查破案提供支持的其他公安业务信息系统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工作对象),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护照发证、边检、来华人员),看守关押信息系统,旅店住宿管理信息系统,劳动教养信息系统,政保信息系统,110接处警信息系统等等,这些信息系统为侦查破案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持[12],使得开展网上串并、网上比对、网上追逃、网上布控等信息导侦工作成为现实。由此可见,犯罪情报信息是情报信息主导侦查机制实施的基础,所有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着情报信息的搜集、整理、研判、储存、检索、传递及应用来展开的,犯罪情报信息数量的多少、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该机制运行效果的好坏,决定着侦查工作开展的成效[13]。而信息采集更是情报信息导侦的源头,信息的质量是信息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目前侦查信息的采集方法、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运用秘密力量采集,这是侦查信息采集的重要方式之一。二是在治安管理中采集。治安管理中接触的人、事、物多,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是采集侦查信息的重要渠道。三是组织专门力量采集。专门人员不仅可以采集侦查信息,还可以对侦查信息进行管理。四是利用专项治理或斗争进行采集。当然除了上述所列的几种方式外,侦查信息的来源还有很多,但是概括起来不外乎三个层面,即侦查专业活动所获得的信息、治安管理所获得的信息及社会信息资源[14]。因此各地公安机关在实施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过程中都强调信息采集的问题。如某地方公安局在其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中要求:“树立全警采集意识,提出加强信息源头采集,确保数据质量,是信息化建设应用的生命线。要立足自身优势,千方百计采集信息,发动各警种一线民警,自觉地把工作的过程变为源头信息采集录入的过程。要围绕‘全、准、快’三个字,保质保量将各类公安信息第一时间搜集入库。要通过配套数据采集规范和制度、建立数据质量抽查、发破案倒查、考核管理等机制,特别是建立对破获大案的源头信息采集有功人员奖励制度,激发民警做好源头信息采集的动力”。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各地公安机关一般都按照“谁采集、谁录入、谁负责”原则,民警亲自审核录入信息。实行领导负责制,对采集到的基础信息,必须由领导把关,做到不确定不录入、不准确不录入、不完整不录入。但是发生在重庆的胡亚事件可能引发对于规范公安机关采集个人违法犯罪信息的立法保护和需要建立相应的司法救济的思考。案例回放:胡亚,重庆市巴南区人。2002年,她无意中了解到,从来没有吸毒、贩毒史的自己竟被警方登记为吸毒、贩毒人员。胡亚调查获悉,此事源自他人因吸毒、贩毒被抓后,向警方提供了胡亚的姓名和身份信息作为顶替,被警方误登到了网上。胡亚及其家属向警方提供了自己无吸毒、贩毒史的证明材料。但在2009年,胡亚在宾馆使用身份证时,发现自己的不实资料仍未获得更正,遂向警方提交了关于修改其不实信息的申请。2010年3月25日,因为被人冒用名字,重庆市民胡亚被警方误登记为吸毒、贩毒人员近8年,引起较大的网络和舆论反响。重庆警方更正了关于胡亚的个人不实不良信息记录,并登门向胡亚致歉。重庆警方介绍,目前已确认关于胡亚的信息不实,警务督察部门介入立案侦查,并已启动问责机制,对相关责任单位领导和民警将予以严厉问责。警方已通过程序,将胡亚的个人不实不良信息记录全部删除,同时来到胡亚家中,就警方工作疏漏给她造成的不便与影响表示歉意[15]。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7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仅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早有学者指出,从社会发展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发展的趋势来看,这两个罪名恐怕难以满足不远的将来此方面的法治需要。从世界部分国家和地区关于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规定情况看,各国根据本国的不同情况,为侵害个人信息犯罪划定了大小不一的犯罪圈。例如,法国刑法典规定了非法收集个人信息、不正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正当使用个人信息等7条犯罪。我国在后续完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方面可以考虑借鉴。同时需要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增加关于规定个人违法犯罪信息采集的主体、范围和程序,规定个人违法犯罪信息使用的目的、范围和程序,对于虚假提供或不当储存、加工、披露、转让、公开、使用个人违法犯罪信息,构成侵权行为的内容、形式及应承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信息导侦中网上侦查措施与程序法律规制问题

网上侦查已经成为情报信息主导侦查模式下最大化发挥情报信息效能的常规性侦查措施。其中主要的措施之一———网上追逃,其信息触角在近年来得到极大延伸,通过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与全国刑事犯罪信息中心其他数据库、旅店住宿人员信息系统、暂住人员登记信息系统以及包括劳动力市场管理系统、银行账户系统、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民航售票信息系统在内的社会信息系统间数据的比对碰撞或自动报警,发现在逃人员踪迹,实施循线追踪[16]。网上追逃实现了追逃工作由现实空间向虚拟空间的转换,在提高追逃效率的同时,减少了办案成本,取得了显著成绩。然而在现行刑事法律框架下,网上追逃无章可循。网上追逃兴起于1999年,产生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并被广泛使用,导致了现有法律法规不可能将网上追逃囊括其中。首先,执行拘留、逮捕不符合法定程序。现实中,通过网上追逃抓捕跨省跨地区网上逃犯,抓捕地只能从公安网上下载扫描的拘捕文书或者使用立案地的电传文书对被抓捕人宣读,拘捕执法行为的严肃性、权威性不能不受到置疑。其次,拘留、逮捕正式宣布前,对逃犯羁押状态的合法性值得商榷。公安部《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指出,立案地上网逃犯被跨省抓获后,必须在10日内抵达抓获地办理移交手续。“法无规定即禁止”,对公民近10日的羁押,我们能对他提供的只是一些没有法律支持的电传、下载等复制的法律文书。再次,在实施过程中,通知被拘捕人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不及时和聘请律师权被剥夺。最后,超期刑拘普遍存在。对于网上追逃,公安部规定立案地公安机关必须在10日内到达抓获地接受移交。虽然法律规定“法定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但异地羁押、途中押解同刑事拘留一样,都是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包含在刑拘期限内。抓获跨省跨地区网上逃犯,在异地拘留羁押,立案地公安机关前往押解,往返都需要时间。这样算来,对于大量只有3日至7日合法拘留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就在所难免了[17]。因此应在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时将网上追逃侦查措施法定化。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中界定网上追逃的概念,明确公安电传法律文书和下载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并对异地抓获逃犯的刑拘期限作专门规定:“逃犯被异地公安机关抓获的,刑事拘留和逮捕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被带回立案地公安机关之日算起;异地羁押和押解途中时间不计入刑事拘留、逮捕期限,但可以折抵刑期”。

艾黎克森指出,“风险社会”的警察必须从传统熟练工种发展成为一个知识行业,并作为社会风险信息的管理中心,在处理和减少社会风险中处于核心的角色。信息导侦可以更好地帮助警察扮演好这个角色。信息导侦使得离散分布的、具有相关性的情报信息被最大限度地运用,将信息资源集中有效地转化为侦查破案力。风险社会中,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时空限制不断被打破,权力的边界也不仅仅从物理边界来体现,还从技术、信息的边界来体现。在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战略转变过程中,信息导侦对于个人身体信息与身体延伸出的信息的监控,与国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方面不完善的冲突,成为追求侦查效能与保障个人权利方面的矛盾,因此需要在个人信息合法保护与侦查权力合理利用之间形成一种平衡的张力,在价值冲突下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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