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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中新颖性的判定范文

时间:2022-10-21 10:30:08

权利要求中新颖性的判定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称为抵触申请。

二、案例分析

在判定一项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时,是以该项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为判断基准,其技术方案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或者抵触申请的文本所公开。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的内容作为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的解释,但其不能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下面的案例中我们或许可以得到一些启发来判断一项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案例:本申请名称:人体工程学枕头申请日:2010年10月16日权利要求:一种人体工程学枕头,包括枕头外套(1)和枕芯(2),所述枕芯(2)装入枕头外套(1)中,其特征在于,所述枕芯(2)内设有至少两个截面呈椭圆形或圆形的枕体(3、4),所述枕体(3、4)相互横向并排排列且保持接触。对比文件1:JP特开2004-249023A,公开日:2004年9月9日,公开了一种牵引枕头,即:一种人体工程学枕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枕头枕芯(6),所述枕芯(6)内设有两个截面呈椭圆形或圆形的枕体(4、5),所述枕体(4、5)相互横向并排排列且保持接触。对比文件2:US5809594A,公开日:1998年9月22日,公开了一种颈椎枕头,即:一种人体工程学枕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枕头外套(12)和枕芯(22),所述枕芯(22)装入枕头外套(12)中,所述枕芯(22)内设有一个截面呈椭圆形或圆形的枕体(26),所述枕体(26)相互横向并排排列。

对比文件3:JP特开2001-161531A,公开日2001年6月19日,公开了一种健康枕,即:一种人体工程学枕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枕头外套(3)和枕芯(7),所述枕芯(7)装入枕头外套(3)中,所述枕芯(7)内设有至少两个截面呈椭圆形或圆形的枕体(由4、5、6组成),所述枕体相互横向并排排列且保持接触。首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期都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因此,三篇对比文件都构成了本申请的现有技术。然后是进行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判断: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技术方案是由对比文件的所有文本(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中所公开的技术特征组成,通过对比文件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逐一对比确定技术方案是否相同。此处所说的技术方案是否相同指的是否实质上是否相同,即:不应当追求文字表述的方式是否相同,而应当判断本申请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的实际表述意思是否相同,如: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化并不能构成技术方案的实质相同。同时,在判断新颖性的时候,可以引用那些能够从对比文件的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具体到本案,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牵引枕头,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颈椎枕头,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种健康枕,其文字描述与本申请的人体工程学枕头不相同,本申请的说明书中的“发明内容”部分记载了以下内容: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人体工程学枕头,其促进健康睡眠,不仅满足了现有技术中使用者对枕头硬度的个性要求,亦能克服枕头对颈椎的承托力不足的缺陷。从这一描述可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所述的人体工程学枕头能够促进健康睡眠以及对颈椎提供承托力,因此,从三篇对比文件的整体内容上可以判断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枕头实质上是一种人体工程学枕头,其仅仅是文字上上描述不相同。接下来,通过技术特征对比表的方式(见表1)来进一步进行分析。

由技术特征对比表1可以看出,本申请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枕头为三层结构:一是枕头外套;二是枕芯;三是枕体。枕芯装入枕头外套中,而枕芯内设置了至少两个枕体(即:一个枕芯内设置至少两个枕体),该两个枕体相互并排排列且保持接触,枕体为椭圆形或圆形。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B中的枕头外套;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C中的枕芯内设置至少两个枕体和技术特征D中的枕芯内设置至少两个枕体相互保持接触;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3是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

三、结语

由上述分析可知,专利法中所规定的新颖性是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范围为准,与现有技术的整个公开文本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对比是否实质相同,当技术特征的含义无法直接获得时,能够通过说明书的内容对其进行解释以确定该特征是否被公开。

作者:郭蕾 李萌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机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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