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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话语把握及危机应对范文

时间:2022-09-01 11:31:23

权利话语把握及危机应对

随着社会大众对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确保自身权利最小化受损欲望的日益增强,权利已成为这一时代的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舆论的共同关注。人们常常运用权利话语作为主张更多权益或者维护自身权利的一种特殊工具,很多新闻媒体也经常借助权利话语作为新闻报道的切入点以抓住社会大众的眼球、夺取受众的关注,由此就引发了很多社会热点事件。而由于法治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法律制度的配置来有效保障民众的权利,因而权利话语和法治的关系就变得极为密切。①这样,伴随着当下中国有关法治国家的建设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意义,这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并在整体上来反思法治背后的权利观念与权利理论问题。②而更为重要的是,当法治成为社会的主流话语、当越来越多的社会热点事件中所反映出的都是诸如“为权利而呐喊”、“为权利而斗争”、“从权利的角度解决问题”的权利本位现象时,这无疑又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进一步思考:权利话语在法治理念面前究竟利弊如何?本文即做这样一个方面的研究。

一、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关键词”及其话语指向

(一)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关键词”表现及其特点近些年来,网络尤其是自媒体的便利性、及时性、开放性和流动性,不仅使得其成为当下人们生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且也成了人们热议社会热点事件的一个重要平台。因而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社会热点事件都是通过网络、尤其是诸如微博、微信这类自媒体平台最早与受众见面的。尽管网络促使人们在参与社会热点事件的讨论时,无论是在话语表达的内容与形式上,还是在话语表达的方式和逻辑上,都变得极为开放而显得较为松散。但也恰恰是在这些看似“喧哗”、“零散”的话语表述背后,却始终都存在着一条由“关键词”所组成的线索。这些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关键词”表现得五花八门,涉及到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伦理等诸多领域,但是这些看似嘈杂的话语表述背后,却呈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第一,这些“关键词”都反映了一定时期内的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普遍受到人们关注的问题以及事件,它具有阶段性。例如“小悦悦事件”和“彭宇案”的发生都引发了人们对“见义勇为”问题的热议,而“见义勇为”也随之成为此类热点事件的关键词。这类“关键词”都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它们的产生都是因为具体的新闻热点,以客观的新闻背景作为依据,矛头直指生活中所发生的事件。第二,这些“关键词”都是人民大众基于对自身权利利益的愈加关注而推动产生的,具有权益驱动性。而这一权益驱动性又与法律的普遍性有着密切联系。法律的普遍性大致意指,法律不考虑人的质的差别,不考虑时间、地域的差异,在法律所涉的范围内,将规则重复适用于不同的人和事。③正是因为法律的这种普遍性导致人们能对热点事件中受害的一方产生同情,他们害怕自己将来也受到类似的侵害,于是增加对该热点事件的关注度,从而推动关键词的产生。第三,热点事件的热议离不开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探讨,而又由于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更接近于人们的生活,因此“关键词”具有道德理论性。道德命令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首先是根据伦理责任感(enseofethicalduty)———而行事,它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④正如在法律上是不能对“小悦悦事件”中的那18名冷漠的路人进行评价的,但他们是不道德的,应该受到良心的谴责。第四,这些“关键词”从某种程度上都体现出人们对某一现象的反思与批判,大众能从“关键词”这一具体化的角度对热点事件进行反思,从而“关键词”呈现出一定的批判性。例如频发的“楼脆脆”、“楼歪歪”事件,使人们将话题的焦点指向“房屋质量”与“安全隐患”,也同时是人们对现今房屋质量不合格的批判,表现出人们对安全隐患的重视。很显然,通过对“关键词”特点的归纳,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关键词”的背后所存在着的权利话语倾向。特别是伴随着权利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其向法哲学、政治哲学、道德哲学等理论研究范式的转向,那么人们在重思现代性、反思现代性理论不足的同时,开始对之上的权利话语进行理论反思与批判。⑤

(二)“关键词”背后的权利话语指向就权利与话语的关系而言,由于权利是法律赋予人实现利益的一种力量,因而其作为人所独有的资格与自由,在法律与公民之间建立起一种特殊关系。与此同时,就一般意义而言,人的生活是由语言或话语构成的意义世界,因而话语是人通过言语或者以言行事而对语言加以运用的最为基本的方式,它一般通过象征符号来表达或者传达其意图与内涵。⑥权利与话语有着密切联系,话语是实现权利的工具,也是获得权利的关键,而“权利话语”就是通过话语来实现权利。每个社会层面都存在一些特别的话语,它们与政治、权利、意识形态相互交织,组成一个庞大的网络体系控制和支配着社会成员的思想,人们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都将受到这类权利话语的影响。如果我们就此联系到社会热点事件中的权利话语,那么隐藏在其背后的话语力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纵观热点事件中“关键词”背后的权利话语,我们不难发现其显著的特点就是不考虑保护某种权利所需的必要条件。如果你想对某个问题发言,但又不想花费精力去做调查,那么最稳妥的发言方式就是诉诸于“权利话语”。⑦而“关键词”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正是对“权利话语”的一种特殊表达方式。第二,权利话语反映出一种个人主义的观念。作为法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人在法律生活中具有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和自律性,具有某种主导的、主动的地位。⑧话语往往能说明拥有和行使话语权的人背后所隐含的深层次价值取向、利益立场与诉求,所以通过话语能看到不同利益群体所代表的价值取向与立场。⑨第三,权利话语作为一种逻辑工具,实质是权利本位的范式。“权利话语”惯用的表达方式是:“某某权利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不言而喻的、不证自明的”;“保护某某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漠视某某权利是文明国家的耻辱,是历史的倒退”;“自某国某宣言问世之后保护某种权利已在文明各国逐渐达成共识”;“凭什么我们不能享有外国人已经享有的权利?”⑩也正是社会上越来越多的方面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权利话语的影响,因此,对权利话语的支持与批判的声音也是层出不穷。

二、权利话语在社会热点事件中受关注的原因分析

尽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权利更多是一种个体自身的利益考量,权利话语也更多只是一种个体情绪的意义凝结,然而一旦这些个体性的因素与群体的共同利益和情感联系到了一起,那么不仅权利本身会从个体走向公共化,而且与权利相关联的事件也会进一步社会化,由此造成社会热点事件的形成。而这其实也就意味着,经由权利话语的力量沉淀和结构堆积,不仅会加剧社会事件的扩散以及增强其热点效应,而且也会在这种扩散中不断夯实社会事件的可接受性与正当性。

(一)权利话语有利于动员弱势群体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妇女、儿童、打工者等群体相对于掌握权势的阶级来说是属于弱势群体。权利话语以一种诉求的形式,可以相应地动员弱势群体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权利话语亦以一种呐喊的形式,将弱势群体的处境告知他人并希望得到他人的关注与同情,这两者都能使弱势群体产生一种自信心。就近几年中国的热点事件来看,新老“三难”问题凸显、社会保障依旧不完善、上访问题尖锐化等这些问题的主体往往都是弱势群体,从不同方面都反映出弱势群体本身的基本权益和人格尊严不受重视。然而法律如果不具有强制性,掌握权势者可能会更加无所顾忌地发表其带有偏见的言论。如此看来,权利话语也会给弱势群体带来一定的有利因素。弱势群体往往不知道应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利用权利话语这一工具可能是最简单的途径,他们可以通过对自己权利的呐喊,让其他民众认同自己并引发他们的同情,这样便迈出了成功的第一步。近几年以来,农民工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引发了社会极大的关注,也成为大众热议的一个社会热点事件。许多农民对权利无正确的认识,农民对于自己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如何行使权利以及权利行使以后能够获得何种利益并不清楚,有的甚至一无所知。但是一旦他们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则会尽力去维护。于是才会出现有些农民工为讨薪想尽一切办法,从集体下跪到聚众闹事,再到对老板或政府领导进行围攻,更有甚者还使用暴力。且不说这些讨薪方式的正确与否,但其都是农民工在权利的驱动下进行维权的表现方式,他们主张获得自己的劳动报酬,得到应有的劳动保障。权利的内涵易受外部影响,但也并非一成不变,权利话语的社会、制度实践,实际上有助于无权者将之作为一种切入口,以主张“参与决定或界定权利的内容”的平等要求。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弱势群体参与到交流与对话中来,而且还能够使他们之间变得团结,从而帮助他们发现自身应当保护的权益。因此,权利话语是有利于弱势群体的。

(二)权利话语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舆论效果人们通过话语来相互交流并进行相应的沟通,这是人际接触的一个重要条件。在一个特定的语言环境中,人们对语言的掌握虽然有所差别,但是他们对语言的理解会有所一致。在这种条件下,人们都可以对语言所表达出的相应意思进行鉴别。人们在对待话语时会有各自的态度,或者用不同的话语说明同一件事情时,社会的态度也会相应地有所差异。也就是说,话语在社会生活中会产生具体的作用。在理论上,权利赋予言说者以正当性,这为现代语境所决定,权利至少代表一种正当的法律保障。因此,权利话语具有实践的功能,这促使它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现实行为的构成因素之一,加深人们对社会实践的认识。也正是权利话语,将矛头直指时政要点、人民生活,并依靠其精确简练、易于引发共鸣的特点,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谈论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有效地制造了积极的社会舆论效果。2011年的“小悦悦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一场舆论风暴,这样一场舆论风暴不仅仅是为声讨人性的冷漠与道德的缺失,更是人们对今后自身发生类似侵权事件而可能得不到援助的担忧。这场舆论引发了人们对道德与法律的反思,也对后来的相关政府部门处理此类事件留下了深刻的启迪和影响。我们看到网民以个体身份的信息却可能通过微博迅速获得海量的关注,获得快速而且影响很大的传播效果。因而权利话语对引起大众关注引发人们共鸣所起的作用效果是不可替代的。

(三)权利话语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法律实用性权利话语的使用往往会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官员凭借权利话语,完成了法律论证和社会正义观的对接,从而将合法与合理的张力化于无形,这一策略背后是法律实用主义。权利话语是具有目的导向的,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为了得到为双方当事人所都能接受的结果,而使用某个权利话语进行解释。社会环境处于不断地变化中,社会需求也随之不断变化增加,如果仅仅依靠逻辑不能满足这些新的需求,这就要求法官必须首先对社会价值观念做出判断,并积极回应社会新需求。其次,权利具有不确定和不统一的特点。由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社会的变动性以及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定权利的界限在立法上未必都能被界定清楚,权利冲突在某种程度上不可避免,既然在立法环节无法保证对所有法定权利进行清晰划界,一旦在司法环节遭遇权利冲突,就需要法官运用适当方法来化解权利冲突的难题。当碰到两种利益冲突的情况时,法官自然而然就有了三种选择———完全保护一种利益,完全保护另一种利益,或者是迎合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但是权利的相互性又使得在保护一种权利的同时往往会侵犯另一种权利,因此,为了使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法官必须进行利益的平衡处理,使结果更具可接受性。例如针对当下热点事件中“为救人闯红灯到底该不该罚”的问题,民众在“人道主义处理”和“维护法律权威”之间展开热议,如果对司机进行处罚,这将打击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如果不进行处罚,又将藐视法律的权威,违背法律的原则。而很多处理这类事件的管理部门都选择对此免予处罚,他们认为,虽然将为救人而闯红灯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是确定无疑的,但鉴于救人这一特殊情况,司机在一定程度上是将汽车发挥了救护车的功能,因此根据法律的本质,对司机救人闯红灯的行为进行减轻或免予处罚也是合理的。也有说法认为司机这一做法是紧急避险和救助的行为,可以消除违法信息,其实这样“人性化处理”的处罚决定不仅仅是出于对以上法律本质的解释,也是出于对见义勇为的社会行为的一种鼓励。因而,权利话语的使用是目的导向下的思考成果,具有法律实用性。

(四)权利话语既契合了人类适合长期以来对人自身权利的尊重,也符合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趋势经过百多年历史发展,权利话语已在中国扎根,并日渐成为公共讨论中重要的道德资源。当下中国正在慢慢走进权利话语的时代。生活在权利时代的当代人类,无论西方、东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崇尚和追求“权利时代”的共同价值观。这种权利时代的共同价值观,又往往是以自由、平等、民主等一系列权利概念所表达的现代价值观。因而我们看到,社会热点事件中的权利话语,其大多从根本上指向了对人自身的关注。具体来说,就是对于人所必需具备的自由、平等、民主等权利的关注。如果我们把视野放的再宽一些,那么权利话语也符合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原则。因为权利话语背后所体现出的对于人的充分尊重、关心和爱护,实际上就是要求把人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来看待。换言之,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来源”。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们、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而这其实也就意味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一方面就必须要确立起自由、平等、人权、民主、法治的价值观念,就必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到权利体系结构与话语理论之中;另一方面又要充分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要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此同时,我们要充分的意识到,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是着眼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和谐社会。我们还要充分的意识到,法治中国与富强中国、民主中国、文明中国、和谐中国、美丽中国、平安中国相辅相成,共同编织出“中国梦”。因而这其实也就意味着,一旦离开了自由、平等、人权、民主等权利概念,就无法理解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谈不上和谐社会的建设,更不可能有社会和谐的实现。当然,也正是因为此,权利话语不仅契合了人类适合长期以来对人自身权利的尊重,而且也符合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趋势。

三、权利话语在社会热点事件传播中的放大效应分析

观察今日中国之社会环境,不难发现,在很大程度上,法学家与立法者都在集中探讨着权利的设定与实现,执法人员与司法人员都在极力研究着权利的内容及保障,百姓与公众则都在为权利的最大化及不容侵犯殚精竭虑。这样下去,在热点事件的热议中人们只关心权利,生活中人们也只在乎权利,最终可能会偏离社会法治的航道。

(一)权利话语会夸大法律的实际运作过程和效果权利冲突现象在司法现实中十分常见。首先,法律对相关权利的界定比较模糊。在立法中,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存在交叉的模糊地带,而法律又没有区分清楚,那么这些权利在实践中就会出现冲突,并将通过诉讼的方式表现在司法中。当法律上都受保障的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法院应当选择保护哪一种?如果法院没有办法做出明确选择,则权利在司法现实中的不明确性便会十分明显。但法官在遇到此类权利冲突的情况时,他们可以选择平衡不同利益要求的分量来处理。这就是说,法官在处理权利冲突的案件时,并不遵循固定标准,而是依赖其自身的主观意愿与偏好进行权衡,何种权利最终获得保障并无明确依据,权利因此在这里不具有确定性。即如果法官在处理权利冲突时,能恰当地进行利益的平衡处理,就会产生积极的法律实用性,然而有些情况下,法官可能不能正确地进行利益平衡处理,这样一来,在法律实际运作过程中,并非法律在限制法官所做的决定的内容,而是法官思想中关于法律的主观观念在起主导作用。一如“彭宇案”中,双方当事人都各执一词,都没有充分的证据,最终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了认定和判决,判决书中出现了“从常理分析……”的字样,由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决定案件的结果,这时法官的主观想法和政治上的导向可能会代替对当事人权利应当做的、出于对社会公平和良知的衡量,这实际上就是夸大了法律的实际运作过程和效果。正是基于此种方式形成的判决,也引来了人民的质疑与失望。

(二)权利话语的使用往往会引发惰性思维权利话语的使用离不开修辞,而修辞的直接目的是以更加形象生动的方式使一个孱弱的观点看上去更有说服力,从而更生动地表达情感、引发他人的共鸣。与此同时,人们的主观想法也很容易受到修辞的影响和支配,当权利话语使用者一方率先使用权利话语并适当用些修辞技术,很容易先入为主地使大众认同这一方的观点,博得大众的同情,这种情况下大众的关注点和认可度都集中在权利话语的率先使用者一方,就很难再去顾及另一方,即引发了人们的思维惰性,这样另外的一方很有可能将被放置在一个不引人注意的位置上,也就是习惯所说的“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现象。例如,在2010年轰动全国的药家鑫案件中,网上对于药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家里“有四处房产”、“有司法黑幕”的说法甚嚣尘上,网民们出于对受害人的同情而主观地将之认为是事实,而不去做进一步的思考以确认该言论的真实性,正是这种思维的惰性以致这些莫须有的“罪名”曾经一度让药父无所适从,最终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

(三)权利话语容易造成个人主义价值观玛丽•格伦顿认为,当代美国的权利话语直接来自于18世纪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概念,而这种权利实质上是隔离的权利,其所对应的是孤立的个人,到了19世纪末,人们甚至将生命权的实质重新界定为“一个人呆着的权利”。权利话语往往是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某些合法权利而使用的,如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生命权、身体权等,这些权利不论具体的内涵是什么,他们身后都映射出一个共同的特点———人就是独立的个体,是一个不愿意受到干预的个体。也就是说,权利话语使用者只关注自身的权利,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疏远,形成了特定的孤立自身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但是权利话语的批判者却认为,人们在需要个人自由的同时也离不开他人的帮助,这是利他主义所倡导的,而利他主义和个人主义有着一样重要的现实影响。然而,权利话语却使得人们拒斥来自个人主义和利他主义这两个极端之间的相互结合点,导致个人和法律制度更难促进社会合作、互动和奉献。瑐瑦而个人主义的弊病在现实生活中具体地表现为以自我为中心,不顾社会秩序、公共道德和他人利益,这与我国倡导的建设和谐社会是相悖的。例如云南昆明“弹钢琴案”、北京“弹古筝案”和四川成都“打麻将案”这类事件都是因为一方当事人只关注了自己享有的娱乐权,而忽视了自己的行为已经影响了他人的休息的权利而造成的。并且在这种个人主义下,弱势群体在面对不公正现象时会显得更加孤立无助。

(四)权利话语会忽略权利的相互性除非武断地规定一种权利在“位阶上”优于另一种权利,否则“权利话语”无力解决权利冲突问题。(这里所说的权利冲突是指实在法规定的权利之间的冲突)而权利冲突则构成了权利话语的理论困境———忽略权利的相互性问题。权利话语的使用者往往会忽略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样具有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的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它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瑐瑨当权利话语使用者使用某种权利话语旨在保护该种权利的时候,常常只会重点论证保护该种权利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通常会忽视在保护该种权利的同时可能侵害的其他合法权益。例如,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社会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丈夫状告妻子侵犯生育权的案件,夫妻双方都声称自己享有“生育权”,女方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作为法律依据,该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男方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作为法律依据,该条规定:“男女双方均有生育的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一方要求生育,一方却不想生,理由都是“生育权”。在这个案件中,不存在对错问题,也不存在侵权问题,存在的只是一种需要相互配合才能实现的权利而在不配合的状态下所发生的冲突情况。这样的情况下,无论哪一方使用权利话语对问题的解决都基本没有作用。因此,解决权利冲突、重新确定和明晰权利的边界的过程是一个利益衡量和价值选择的过程。

四、社会热点事件中权利话语的危机应对

今天的中国社会,对于权利话语的使用非常广泛,然而对其批判的声音也层出不穷,很多学者也对权利话语的存与废进行了非常激烈的论争。然而很多事情都是相对的,如果能合理地运用好“权利话语”这一特殊的工具,无论从工具主义还是价值主义视角来看,对当今中国的发展都是有益的。

(一)重视权利话语的多元化言论能否自由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和进步与否的标尺,也就是说,遏制新闻传播和牵制大众舆论导向,都是不符合民主建设的。在现代社会,观点能否被听见、能被多少人听见、是否能引起这些人的共鸣,以及能产生多大的社会影响,与媒介的利用能力和掌控权力紧密相关。瑑瑢在当今的中国社会,尤其是不发达地区,很多言论、声音得不到表达与传播,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只有让各种各样的诉求和多样的声音能通过正当、和平的方式表达出来,才是相对恰当的应对方式。这样既能够使社会中的各类不和谐因素得以显现,让管理者认识和解决,又使得“民怨”得到一定的排遣,从而在整体上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说,实现权利话语的多元化就是要大力推进公众参与协商性民主,这种民主的实现除了要求有民主的立法制度,而且还要有某种程序以对现行法律规范定期进行公开的公共评价以及再评价,因为只有通过这样的制度,公民才能既心怀对正义的向往又能为其权利诉求获得政治共同体的确认,从而参与到协商民主中来。因此,政府需要首先公开其持有的公共信息以及其本身行为,其次,保护观点的多样性是该民主的核心,各种观点、想法都应得到表达,并公开接受质疑。“协商民主”理论的核心是强调公民对公共事务的亲身参与,即公共决策的制定应该引入公民的直接意见,应该将公共决策过程向整个社会公布,吸引公民的参与。瑑瑣只有这样,在多元的社会,使多样的观点得到表达,权利话语才能实现真正的多元化,社会才能更加健康和谐的发展。

(二)加强权利话语的规范化我们同时也应当看到,在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或对某个特定社会问题提供制度性建议时,“权利话语”却显得软弱无力,以“权利话语”为依托的学术理论既缺乏描述性功能,又缺乏规范性功能,不仅对法律规范缺乏解释力,而且无力指导法律制度的设计。瑑瑤换言之,权利话语并非始终有效。因此除了保证多种多样的声音能够通过合法、和平的渠道顺畅地表达出来,还应该对权利话语的使用加以规范化的要求,以扩大其有效性的限度,这需要权利话语使用者与传播者的自觉遵守。当然,这种规范化是不以限制个人的言论自由为前提的。第一,权利话语表达需要规范化。权利话语的常用表达方式是“某某权利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保护某某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漠视某某权利是历史的倒退”等等。在权利话语的表达方面,依旧需要遵守语言应有的规范,使用恰当的修辞。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权利话语使用者在运用权利话语这一工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该尽到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到表达言论的规范与合法。同时,如果权利话语使用者一味地为了博取大众的同情与认可,而将自己的情况不属实地夸张化,这也是有违权利话语规范化的,还将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权利话语使用者在表达言论时还需要做到真实与合理。第二,权利话语传播需要规范化。随着司法审判向社会和大众公开范围的日益扩大,公开的方式也经历了从纸媒到电视直播,再到网络同步直播庭审过程的转变,审判活动被“毫无保留”地公开于大众的视野下。但是,由此引发的社会舆论影响司法判决的现象屡见不鲜,好像是道德在支配着法律。在我国,媒体的角色被神圣化,甚至出现“找法院不如找媒体”的说法,而电视媒体在法庭是为了寻找故事题材,不是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这就是为什么对法庭程序进行电视报道本质上无助于司法审判的公开。瑑瑦当今社会是权利的时代,权利话语的表达越来越广泛。在权利话语表达与传播的过程中必然需要通过相应的渠道,有的通过口口相传,有的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传播,在这些传播过程中,依旧要秉承“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的理念。因此,不仅权利话语使用者要尽到自己作为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权利话语传播者的各大传播媒体也应尽到自己的义务。新闻传播拥有其独特的自身特质,要求有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新闻的传播规律,它拥有的独特的信息结构体系跟传播渠道,要求秉承多元的价值观体系,用真实、直观的观念来引导人们思想的主流。

(三)注重权利话语的法治化权利话语如果仅仅实现多元化、规范化而不加以法治化的管理,会导致权利话语的滥用。很多时候人们对权利产生了一种特定的依赖,而这种依赖此时也随之成为一种固定模式———一切人们认为合理的利益诉求都可以被称作为“权利”。权利话语的使用也是权利本位的一种表现形式,权利本位观认为,在法律未加禁止(主要是规范,有时也指原则)的行为领域中,应作出权利推定———相应的行为方式作为一种权利已经存在着了。瑑瑨然而当下中国现实社会的很多民众,已经渐渐失去了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道德与良知。即使很多事情从道德和法律层面来看是不正确的,但是总有人能够绞尽脑汁利用权利话语为它编织合适的理由,并且希望他人能认同自己的看法,甚至支持自己的做法。相应地,“理性化”的心理保护机制,也被放大成了一种在道德上错误的行为的社会选择,一种“集体无意识”。此时,对权利话语加以法治化的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一个崭新的科学判断,这一科学判断在人类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史上是首次提出的、具有原创性的理论。瑒瑠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要求对于权利话语这一工具应用法治理论加以规范,完善立法以处理权利冲突的情况,执法部门对于权利话语滥用现象更要严格把控,以提高权利话语治理体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只有将权利话语的多元化和规范化继续加以法治化的管理,才不致权利的滥用,才能符合依法治国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随着人权观念的日渐普及、权利话语的日趋盛行、民权意识的普遍觉醒,当今社会进入了一个权利本位的时代。而在公民社会中,诉诸个人权利作为社会批判和公共行动的理由,更是日益普及。只要有声音的存在,就会有“权利话语”的存在,“权利话语”的存在固然有其合理性与正当性。然而,中国的现有国情也决定着“权利话语”对热点事件的形成与传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但我们发现很多缺陷本身并非不能解决,在不同“权利话语”的争鸣与碰撞过程中,要“坚持学术的本质是批判的观点,因而以批判的精神对待一切不以确认、保护、保障权利为目的和宗旨的法律制度,对一切无视正义、自由、效率、秩序、人权、人文精神等法律价值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和程序无情地予以批判和否定”。如果能对“权利话语”在多元化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化、法治化地加以妥善管理,那么“权利话语”一定能在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发展中发挥出其相应的积极作用。

作者:徐静 刘晓星 单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讲师 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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