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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的经济法维护范文

时间:2022-05-05 09:32:40

宪法权利的经济法维护

一、宪法权利经济法维护的必要性分析

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主要采用较为宽松的授权性规定,授予公民享有平等权、人格尊严权、结社自由权、劳动权等权利。但宪法规范中往往只存在规范的主体、规范的客体、规范的对象、规范的范围,而缺少对于违反宪法规范所应承担法律后果的内容。经济法作为国家适度干预市场经济之法,在维护公民经济民主权利方面有具体规定,将宪法权利经济法维护时的适用主体、适用条件、行为模式、行为后果这四个部分在经济法条文中明确列出。宪法权利经济法维护的必要性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首先,各个部门法都应当维护宪法权利,经济法也不例外。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一样肩负着维护宪法权利的重任。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均衡发展。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可以从公私两个向度上来进行演绎,公的向度上有市场规制权、宏观调控权、劳动规制权、社会保障调节权、环境调控权等经济权力;私的向度上有公平竞争权、消费者权、经济安全权、劳力权、社会保障权、环境权等社会性经济私权。由于经济法律关系包含了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因此,上述中的“权”,有些是“权利”有些则为“权力”。但毫无疑问,它们都是源于宪法的规定,都是为宪法精神更好地在市场经济中的贯彻落实而服务。其次,有些宪法权利,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不能或不能很好予以维护,必须有经济法参与。各个部门法都有各自法律范围、领域的分工。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包括四个部分,分别是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上述范围内的宪法权利由经济法予以特殊保护,以弥补其他部门法在上述范围内对宪法权利保护的缺失。具体来讲,经济法保护宪法权利中有关市场经济主体的相关权利,如消费者权利、经营者权利、劳动者权利等。其中对于消费者和劳动者都有倾斜性的保护。最后,经济法维护宪法权利是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浓,生态环境、社会保障等问题也逐渐引起更多人的关注。虽然在这之前宪法对相关问题也概括性地有所涉及,但是对新产生的具体情况还是始料未及的。出于时代的需要,经济法将宪法权利深入细化。另一方面,宪法权利经济法维护来自于政府经济权力扩张之后的控权需求。在国家的侵权面前,个人是无能为力的。而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约束,便为宪法学者所关心。经济法的出现既授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同时也规定了政府的经济职责,为限制国家经济权力提供法律依据,有效避免了国家经济权力对公民和集体宪法权利的侵害。

二、经济法维护宪法权利的方式

经济法被法学界誉为自由经济的大宪章,为保障宪法有关社会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公民基本权利等规定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在于保障经济自由权和平等权,行使和监督私人经济权力所采取的法律上的预防措施。这也正是宪法赋予经济法的主要任务目标。目标的实现需要路径和方式,经济法对宪法权利的维护,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第一种,将宪法权利细化,具体适用到经济法中予以维护。在一个社会中,宪法权利既是基本权利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权利。一方面是因为宪法条文中没有违反宪法权利的制裁性规定,需要部门法的支撑,宪法往往没有部门法那样受到人们的关注。另一方面宪法权利一般说来规定得比较概括、宽泛。虽然这样的条款使其适用范围广泛,但同时弊端也显而易见,那就是由于没有落实到实处,容易被忽视。因此,经济法对宪法权利予以保护首先必须将宪法权利细化到经济法中。比如宪法规定的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适用到经济法中则表现为消费者受尊重权;公民结社自由权表现为消费者结社权、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等。第二种,将宪法权利转化,更贴近宪法精神。经济法也保护平等权、公平权,但经济法上的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因此,将宪法上的公平权转化为经济法上的竞争公平权,分配公平权和正当的差别待遇权。经济法允许以形式上的不公平来保障实质公平。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法》)中,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分配就是不平等的,消费者只有权利,经营者只规定了义务。那是因为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经济法在权利配置上对消费者进行倾斜,使法律的天平最终保持平衡。这也是符合宪法平等权利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对宪法权利进行保护不仅需要经济法将宪法权利细化或转化这些保护方式,还需要以经济法责任为后盾。经济法责任可以囊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也就是违反了经济法有关宪法权利的规定,可以从多个方面对行为人予以制裁以实现宪法权利的经济法保护。

三、宪法权利在经济法中的具体体现—以消费者结社权为例

宪法自由权落实到经济法法条中,最为突出的表现在《消法》第12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另外,《消法》第五章是有关消费者组织的规定,该章内容主要是讲消费者有结社的权利,消费者组织的职能以及消费者组织的公益性质。作为结社权在经济法中的细化和具体实施,消费者在《消法》的授权下,享有发起、参与消费者组织的权利,下文将其集中称为消费者结社权。

(一)经济法对消费者结社权的维护《消法》以《宪法》的规定为依据确立了消费者结社权的内容,使《宪法》上这一项声明性的权利具有更实际的操作性,为现实中早已存在的消费者社团活动提供了立法支持和国家的保护及鼓励。除了前文提到的《消法》法条中有对消费者结社权的立法规定外,消费者结社权的经济法保护还体现在经济法的其他法律、法规中。通过“北大法意网”的搜索功能,对含有“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协会”内容的法条进行搜索,发现我国1987年《价格管理条例》第22条、1997年《价格法》第37条、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第21条、201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第26条等,都对消费者组织或者协会有相关的保护性规定。至此,我国消费者结社权的经济法保护形成了以《消法》为主导,部分法规有所涉及的立法现状。为了更好保障消费者结社权的贯彻和落实,《消法》第32条赋予了消费者协会七项职能,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予以支持。消费者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型的非政府组织,其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具备自治性,国家机关不得任意对其行为进行干涉。虽然中国消费者协会在资金方面受到政府资助,而使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的影响,但其社会性同其他消费组织一样是不应受到影响的。否则,就不具备存在的意义。

(二)经济法对消费者结社权的规制消费者结社权具有结社自由权的基本权利属性,本质上属于自由权利。然而,任何的自由都是有所限制的,其权利的行使应当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也就是说消费者结社权的自由是一种有条件的自由。经济法在保护消费者结社权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必要的规制。《消法》第31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亦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由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从上述两项条文中可以得出:我国消费者组织在设立程序上需要遵照法律的规定,活动范围限于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成立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性质上属于社会团体。这就决定了我国消费者组织开展活动的基本框架。消费者组织的设立程序更多涉及到行政法的内容,此处就不加以阐述,而主要叙述经济法对消费者组织的规制,主要体现在《消法》第33条。该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这既是对消费者协会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规范,也是保证消费者协会宗旨、服务、职能得以实现和履行的重要前提。从中可以看出,消费者协会的行为指向不是某个领域、某个行业、某个群体,而是整个社会。另外,《食品安全法》第54条第2款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此条款是对《消法》第33条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从条文中可以得出,消费者协会不仅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即使不牟利也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协会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在消费者心中有特殊的地位,因此,不能以消费者的信任为资本间接从事影响消费者购物喜好的行为,更不能从中获得利益。

结社自由在经济法中细化为消费者结社权,经济法对消费者结社权的规定体现了宪法权利在经济法中的贯彻和落实。经济法对消费者结社权的维护和规制,更好诠释了宪法权利经济法维护的必要性。经济法不是以维护公民权利为首位的部门法,因此在谈论宪法权利经济法维护时难免范围有些局限。经济法在对宪法进行传承过程中,除了公民和集体权利维护外也有政府经济权力的限制和维护,同时也对我国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社会分配、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者:曾迪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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