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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代人权利保护思考范文

时间:2022-05-04 04:12:33

后代人权利保护思考

一、代际公平与后代人权利

二战以后,国际人权继第一、二代人权之后,进入了以环境权、发展权等新兴人权为标志的第三代人权的新阶段。随着该概念的出现和发展,新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出现,即全人类和后代人。“地球义务对国际社会的每一位成员都有约束力。国际条约越来越多地把人类作为国际法的正当的主体。”罗马俱乐部在20世纪60年代末首先提出“全球问题”这个概念,而全球环境问题是最典型的一个全球问题。“代际公平”理论最早由美国国际法学者爱蒂丝•布朗•魏伊丝提出。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在很多国际条约中得到直接或间接的认可。比如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一原则就明确指出:保持有品质的环境是为了人类能走合乎基本人权(自由、平等、适当生活条件)和人类尊严的生活;第八原则明确揭示经济发展主要为保证及改善人类生活品质;第十三原则论及改善人类环境是为了人类的利益。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也指出,所谓“持续发展”就是要满足现代人的需要,并且不损害未来人的需要。对于前代人留下来的东西,当代人都有权来了解和受益,也应当继续保存,使下一代也能接触到隔代遗留下来的东西。未出生的后代人的权利是代际公平的一个源头,人类作为拥有理性和无比智慧的高级生物,在任何时候都不可以做危害子孙后代的事情,就如同在任何时候不会做危害我们自己子女的事情一样。如果我们过分侵犯自然,让大自然因我们的行为而遍体鳞伤的话,那么在将来我们的子孙后代就会承受许多难以预料的后果。毋庸置疑,我们的任何行为都是一个“因”,它必定会在将来的某一天产生一个“果”。尽管我们并不清楚将来的人类和现在的我们是否都关心同样的问题,是否都具有相同的价值观,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即后代在基本生态环境等方面和我们具有相同的利益。

二、我国后代人权利保护之法律化途径

(一)建立和完善后代人作为环境法主体的新型制度。后代人所享有的环境权内容已经基本确定,接下来我们需面对的问题是后代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这就是必须解决的后代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缺位的问题。后代人尚未出生,不具有意思表示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但这并不是后代人无法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的理由。由法理学相关理论可知,法律主体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离,并不一定要同时产生和存在。比如民法中白痴、婴儿、精神病患者等法律主体没有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法律为实现和延伸他们的权利,为他们设定了监护制度和制度。基于此可以大胆地设想,若将制度借鉴到环境法中来,为尚未出生的后代人设定法定人来实现和延伸他们的权利,应该也是可行的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关键问题是,由谁来担任后代人的人?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将环保组织作为后代人的法定人;二是“后代人团体拟人说”中的观点,即将政府作为后代人团体的法定人,认为这样可以为政府管理环境和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提供理论依据。但笔者认为政府既是社会管理者又是公共资源的所有者,如果再赋予其后代人环境资源人的身份,极有可能会导致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间的冲突。因此后代人的法定人主要应由环保组织担任,且只有那些不直接从事有关环境资源经营性活动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环境保护组织才能充当后代人的法定人。对此可以建立资格认证、考评制度,通过立法来规定后代人法定人的资格、条件和遴选办法等。根据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定人理论,法定人即是相应诉讼法上的法定人。在环境资源法定中,作为抽象主体的后代人同样也可以通过自己的法定人来体现其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可以在有关的环境资源程序法中,规定后代人的法定人可以对污染破坏环境资源者提起控告、申诉、诉讼;即环境资源诉讼法上的制度与环境资源实体法上的制度相适应,实体法上的法定人就是相应诉讼法上的法定人。

(二)设立代际补偿制度。代际补偿是指当代人与后代人共同地享有地球资源与生态环境,当代人对环境资源的利用不能妨碍、透支后代人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建立有限资源在不同代际间的合理分配与补偿机制。可持续发展思想强调在当代人受益的情况下,不得降低后代人的生活水平。但是,怎样才能确保后代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代人呢?即如何才能实现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代际公平呢?物质要素的产出依赖于生产要素的投入,所谓代际公平是指后代人继承的生产要素在总量上至少不应该少于当代人现在所拥有的。这就要求实行当代人对后代人进行补偿的制度。基于此,从代际公平的角度,提出“代际补偿”这一概念。具体而言就是指,当代人在消耗一种资源的同时,如若能对被消耗的资源进行补偿,后代人就能拥有和当代人同样的发展潜力、或者这种潜力得到保障。

三、结语

社会价值观决定资源开发方向,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全球环境涉及到好几代人甚至是全人类的利益。因此不建立当代人对未来的责任,不培养当代人健康和谐的代际伦理价值观,不重视保护后代人的权利和利益、切实践行对后代人的义务,就无法从根源上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也不可能真正实现分配正义和代际公平。

作者:罗飞马永双单位: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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