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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民事法律问题分析范文

时间:2022-12-05 10:49:52

互联网民事法律问题分析

关键词:互联网;法律属性;彩民权益;法律监管

一、互联网销售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一)互联网销售模式互联网销售主要可以分为两种销售模式,第一种就是针对彩民的销售模式。彩民销售模式除了采购之外,还存在定期及合买销售服务。本文在对互联网销售模式分析研究内,主要对互联网销售模式利用进行分析研究,按照我国现阶段规章制度来说,现阶段主要由具有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属于法定模式,但是就现阶段互联网发展实际情况来说,大部分互联网企业都在灰色地带内发展,并没有得到财政部门认可委托,私自销售互联网。

(二)互联网销售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1.发行机构和互联网企业民事法律关系财政部在审批之后,发行机构就可以直接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同,进而销售互联网销售工作,双方必须签署合同协议,合同协议需要受到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限制,双方充分按照合同协议内容,充分履行自身义务及享受应有的权利。与此同时,互联网企业并非是互联网法律关系内独立当事人,仅仅属于发行机构合作方,为销售提供技术及网络平台等方面的服务,并不是互联网责任及义务最终承担者。财政部在审批之后,发行机构也可以将互联网销售业务委托给互联网企业所落实,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企业也就成为互联网委托销售者,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互联网销售机构和发行机构在合作之后,需要按照委托合同范本销售互联网。双方行为都受到合同约束,进而对合同法有关规定相吻合。2.互联网销售机构和互联网企业民事法律关系销售机构在获取发行机构授权之后,就可以借助互联网完成销售业务,互联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直接合作,进而落实互联网销售业务,并且主体签署合作合同,同时接受有关合同内容约束,互联网销售机制按照规定支付服务费用,互联网企业为互联网销售提供技术及网络平台等方面服务,销售机构也可以委托互联网企业完成销售业务,二者之间也就构建了委托法律关系。互联网销售机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向互联网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二、我国互联网立法分析

(一)我国互联网立法现状虽然发展较长时间,但是立法发展速度相对滞缓,尚未构建完善系统法律制度作为保证。互联网立法也同样存在相同问题。在2009年之前,互联网销售都是在财政部门带领之下开展的,为互联网销售制定了较多文件。在财政部门2010年所推出的《互联网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内,对互联网发展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划分互联网主体在内所承担的职责,全面落实互联网销售审批流程,按照互联网销售内所提出的问题,初步构建互联网法律制度体系。财政部在2012年又颁布了《发行销售管理办法》,再次对互联网销售模式及发行方式进行了规定,充分明确互联网销售所承担的法律地位。

(二)我国互联网立法存在的问题互联网销售制度体系内,需要多个部门规章制度相互合作,进而一同对互联网销售及管理等流程进行规范,有效推动互联网规范化发展建设。互联网在快速发展建设过程中,互联网立法方面所存在的互联网立法缓慢、法律层次低下、法律监管体制缺乏等问题也开始越加突出。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销售法律意见

(一)构建完善互联网销售审批管理制度按照我国互联网销售规定,互联网销售审批管理主要具有7条规定,但是仅按照这7条就规定了互联网销售,互联网所存在的法律问题依然得不到有效解决,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进而对互联网销售审批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其一,确定互联网参与者法律地位法律关系。互联网销售机构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全部都来源于行政法规,而彩民在参与到互联网内之后,就可以有效划分发行机构等有关主体在法律内的关系。互联网销售内,互联网销售机构并不具有独立当事人,发行商、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应该承担针对权利义务。互联网双方权利义务在明确划分之后,就可以真正保护当事人双方权益。其二,提升市场准入门槛,保证互联网销售质量。互联网销售机构在具有应有条件之后,健全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彩民在互联网上购买之后,首先进行实名注册,构建专门资金账目,由于互联网控制难度较高,一旦缺少专门安全系统保障情况下,彩民个人信息非常容易泄露,损害彩民自身合法权益。所以,在传统市场准入门槛情况下,还需要适当提升市场准入门槛,对全面实质审核,提升互联网销售机构安全性能,有效维护彩民合理权益,推动公益事业进一步发展建设。

(二)构建完善互联网销售管理机制其一,细致划分互联网产品准入制度。互联网产品在进入到市场内,必须都遵循财政部审核,而面对互联网快速等特征的情况,彩民对互联网品种需求量显著提升,这就需要构建三方联动机制,进而保证品种在进入或者是淘汰市场之后,销售机构都需要经过行政部门审核,按照管理规定制定内容。其二,互联网销售全面落实电子格式合同。互联网运营关键环节为彩民购买,并且也是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签署合作合同,主要目的就是借助合同形式,充分履行双方主体所期望的效果,一旦出现纠纷,也可以有效维护主体合法权益。

(三)健全互联网销售监管机制1.提升互联网企业销售监管质量按照互联网行业监管制度改革情况之下,客观认识互联网特征,并且以此作为基础条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监管委员会作为我国互联网监管机构,在市场监管范围情况下,互联网与传统销售形势上存在较大差别,这就需要构建针对互联网的监管机构。互联网监管机构需要加强互联网不同主体之间的沟通,进而保证互联网有关政策可以正确传达落实,提升互联网销售合法性,提升互联网监管水平,规范互联网行为。2.保证社会监督渠道畅通,构建阳光互联网监督核心为社会公众。社会公众对互联网发行及销售等流程监督,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构建互联网监督听证机构,有效发挥出监督听证机构在监督上的作用。社会公众可以借助监督渠道,有效反馈自身在互联网内所遇到的问题,听取彩民建议及意见。3.加快法的立法,制定统一规章制度首先就需要对法立法原则进行确认。首先,公益性原则。我国发行主要目的就是筹集社会闲散资金,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属于一种特殊类别金融手段。这就需要提升管理质量,这就需要公益性和有关法律规定相吻合;其次,政府垄断性原则。政府垄断性原则实际上也是出于公益性角度考虑。从国家整体角度来说,必须具有全局观念,制定完善公益资金分配体系,进而保证不同区域效益,严禁不同区域出现恶性竞争情况,约束我国行业有序开展。与此之外,为了能够推动我国立法全面落实,我国还需要为《法》配备完善细则及规定,不同地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地方针对性法律规定,进而保证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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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南 单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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