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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主体内容的探讨范文

时间:2022-06-24 09:53:03

民事权利主体内容的探讨

摘要:

《民法通则》是我国20世纪90年代,我国在民法界的重要立法,已经有20多年的时间跨距,依然在民事纠纷和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1世纪以来,我国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日新月异,《民法通则》已经和目前的民事纠纷有一定的脱节,本文选择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中的内容是否应该包含家庭进行分析。

关键词:

民事主体;家庭;组织

一、民法通则中权利主体的内容

民法对我国民事主体有自然人和法人的规定。调整民事主体的利益,赋予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的重要制度。自然人是最早生产和生活在家庭组织的民事主体。家庭是不是就民事主体,并负责分配利益的家庭成员。我国民事主体制度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的法律地位也一直是研究的热点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将“双户一组”作为一种自然人,作为公民的特殊存在形式的民事主体。结果表明,自然人可以成为民事主体,法人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二、现代“家庭”的理解

(一)家庭的法律涵义家庭一词第一次出现在我国的《后汉书•均传》之中,一般情况下家庭被简称为“家”。家庭大概称得上是人类最久远、延续时间最长的团体构造。家庭在几乎整个古罗马法历史上都扮演着社会交往基本单元的角色。在这个单元中,家父是法律上唯一具有完全能力的自权人,对外是家庭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则不仅拥有全部家庭财产,并且对家子人身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力。其实,每个家庭,实际上都是一个微型的君主制政治国家。在这方面,中西有着极为相似的经历。中国历史上,“集人而成家,集家而成天下”的家国天下制度与观念亦是源远流长,而享有父权的家长如同罗马法上的家父,同样是家庭的绝对主宰。随着个人主义观念的兴起,家庭的社会功能逐渐趋萎缩。如今,个人的法律地位已独立于家庭。更具意义的是,除了在照管未成年人或成年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方面还残存着“家父”的某些历史印记,家长对于其他家庭成员不再具有优越地位。家庭成员对外权利义务亦由成员自身而非家长或整个家庭承受。不过,作为人与人之间最为密切的结合,家庭对于私法制度仍有重大影响。①例如: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家庭财产通常表现为共有;夫妻虽各以自己名义对外交往,但互相之间享有法定的家事权;整个继承制度的展开,即是建立在家庭的基础之上。我国现行法上,“准权利主体”,主要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主要表现形式1.农户农户,在《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二法分别规定了以农户名义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承包经营权。据此,宅基地使用权之取得,须以户的名义为之,任何村民个人均不适合,农户之“准”权利主体地位仅此而已,其实并非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者。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被称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要是想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登记才能依法成立。法律保护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如果从事违法经营的,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谓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合法的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但使用的集体土地或集体财产的家庭或个人。

三、民事权利主体应该将家庭纳入其中的依据

(一)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均以家庭为其主要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传统的家庭在现代的一种表现。传统的家庭以同居共财的方式共同生活,家庭实际上是古代社会关系的主体。这一传统在现代中国仍有延续,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中表现尤其明显。

(二)从古代到现在,家庭一直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主体,这是我国长期的历史发展所决定的。虽然在涉外民事法律发展的历史中,家庭并不是主要的民事主体,但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主体。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往往是通过家庭来实现个人的,比如国家需要对家庭的单位征收税、房屋管理等。

(三)保护家庭和个人利益,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的个人行为和家庭行为,根据代表的利益不同,个人的行为,作为代表的是个人利益,家庭,作为代表的是家庭的整体利益。我国民事法律对个人财产责任的结论,家庭责任的家庭责任原则是一致的。为了保护家庭的合法权益,必须在法律上赋予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因为无论是家庭还是个人行为都是由个人来执行的,如果不赋予家庭与民事主体地位,家庭的利益只能由其成员进行个人保护或惩罚,一旦个人未经协商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思控制或处置家庭利益,可能侵害家庭利益。

[参考文献]

[1]姚兴云.家庭民事主体地位的研究[D].扬州大学,2014.

[2]陈颖.论中国民事主体制度的重构[D].华中科技大学,2013.

[3]肖立梅.家庭民事主体地位研究[J].河北法学,2009.3.

[4]贾云飞.家庭民事主体地位探究[J].前沿,2010.8.

[5]范怀娟.家庭主体地位的源考与未来的立法取向[D].西南政法大学,2013.

[6]宋庆育.民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9:367-463.

作者:桂圆圆 单位:石河子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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