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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困难的原因与对策范文

时间:2022-06-24 09:50:31

民事执行困难的原因与对策

摘要:

司法裁判的价值要通过执行才能得以真正实现,而在我国民事司法过程中却总是呈现一种“执行难”的现状,经过分析发现了导致这一问题的两大原因:法院司法职能和执行力度的有限性和错综复杂的“地缘”和“人缘”关系影响。针对这些原因,笔者基于信息化时代背景提供了一些对策,包括:设计专门惩治“惯性老赖”的强制措施、赋予法院执行机关人员及申请执行人员适当的权利以及加强执行监督等。

关键词:

民事执行;困难;对策

一、前言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是民事诉讼司法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这一最终步骤也是最关键的步骤。我国法院一向实行审执分离的制度,一纸判决最终还是通过执行才能真正实现它的价值。然而在我国的司法现状中,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执行无法顺利进行,给民众呈现出一种“执行难”的印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的内容,2013年至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各类执行案件1013.22万件,执结944.02万件,同比前三年总数分别上升40.02%和28.13%。其中,民商事执行案件783万件,同比上升31.22%,根据上述数据,执行结案率这一最能反映执行难的数据指标,并没有我们想象得那么低下,然而仍然是现代司法中呼声最高的难题。今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研究部署破解执行难问题专题会上表示,将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次的承诺重新把“执行难”的问题拉到了聚光灯下,但也让民众看到了法院的决心、看到了黎明的曙光。

二、民事“执行难”的含义

民事执行主要指的是财产方面的执行,那么何谓民事中的“执行难”?站在不同的角度看,其含义是不同的。例如,当事人站在维护和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立场上认为凡是合法权益都应当无一例外地予以保护和实现,但现实往往无法满足当事人的这一美好的愿望,自然就会给当事人留下了“执行难”的印象。而从法院的角度看到的困难是不同的,他们更着眼于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具体的现实阻力和困难,例如当事人的逃避、相关单位的不配合、政府的干预等。执行难作为一种话语描绘表达了一个模糊而笼统的中国现象,其中包含了执行环节各个方面有可能或实际呈现的困难。由于它逐渐成为一种普遍言传的话语并被广泛传播,致使它的含义被不断追加,现在已经构成一个庞大而反复的宏观命题,而不再是简单清晰的具体问题。

三、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在民事执行的实践中,经常会由于被执行人隐匿或者转移财产、相关单位拒绝或者拖延协助执行义务等原因而导致执行无法实现。就目前而言,笔者认为造成民事执行困难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两点:第一,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能和执行力度有限。鉴于国家逻辑的多重性,法院致力于对被执行人员的财产监控与执行,而金融机构则更担忧顾客的财产安全问题,这样的冲突矛盾导致金融机构对于法院执行机构的不配合甚至是阻碍,必然导致民事执行的困难。第二,错综复杂的“地缘”和“人缘”关系严重影响执行的公正性。正如最高法的景汉朝院长曾指出的,法院、执行人员长期生活、工作在一定的区域里,客观上形成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四面八方将法院和执行人员包围其中,根本无法摆脱,一旦要开始执行某个案件,就会有各种关系找上门来,干预执行,尤其在基层法院,这样的关系无孔不入,实践中几乎没有案件不受这种影响。

四、针对我国民事执行困难提出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以上情形,笔者提出了以下建议:第一,首先要区分是执行难还是执行不能,这是有着根本区别的。如果被执行人除了其生活必需之外没有任何财产,那么就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而是执行不能,这时无法执行的后果就属于申请执行人作为一名市场主体所必须承受的正常的商业风险。相反,若是被执行人并非没有真正的偿付能力,而是通过各种所谓的关系、手段逃避执行,甚至让执行人员将其认定为执行不能,那么这样的违法行为就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二,对于惯性“老赖”应该专门设置一些惩罚措施。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来,在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生活和活动空间方面是有一定的成效的,但还是成效甚微,因为真正的“老赖”们在如何逃避执行、如果转移和隐匿财产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套路,这些已行措施的程度已经不足以真正意义上约束他们,所以对于这些“惯犯”一定要设置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第三,利用当前高速发展的信息化手段,建立一个可供法院执行机构查找财产的平台,并适当赋予申请执行人一定的查询权限,以便更高效地督促执行人履行义务。民事执行中几乎所有被冠名“执行难”的案件都有着相同的特征,即被执行人存在着隐匿财产或者以类似隐匿财产的方法使其财产难以被发现,法院即使搜查也找不到其可执行的财产,加之法院事务繁杂且人员紧张,只能等待申请执行人找到财产并提供线索,法院才可以继续执行,然而这对于没有任何特权的申请执行人来说更如大海捞针般苦难。因此充分利用信息化在司法中的介入,建立这样一个查抄财产的平台,为执行机构提供了大大的便利,同时适当授予申请执行人一定的权限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既可以提高执行的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老赖”们的隐匿、转移等行为,还可以利用申请执行人的监督避免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导致的“执行不能”。第四,加强执行监督。有学者认为,“执行难”今后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我国社会的主要问题,在民事执行中引入检察监督,强化对执行法院消极执行行为的监督,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重要途径。的确,现实中错综复杂的“地缘”和“人缘”关系对于法院执行的影响是巨大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那么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就必须加强对于法院执行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尽可能减少或者避免种种人际关系对于执行活动的阻碍。对此,可以考虑赋予检察机关对于法院执行相关的调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对于法院的懈怠执行和错误执行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执行对于保障人们切实权益的意义决定了它永远是司法中的重点。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当下的民事执行困难已经不是仅仅通过传统的立法规则的修改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需要利用信息化的发展对法院执行的执行手段和监督结构进行突破性改革,才能真正改变艰难的现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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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石先钰,李方方.克服“执行难”的制度安排新论[J].法学杂志,2009(10)

作者:刘乙璞 单位: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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