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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与马克思主义范文

时间:2022-07-13 11:40:49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马克思主义

摘要: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为其治国理政经验理论化而提出来的一个全新政治概念,并非是西方的产物,而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创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旨在制度化,与马克思主义国家本质理论一脉相承;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的是从国家治理走向社会治理,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重要创新;国家治理走向现代化的过程是国家职能的转变过程,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职能学说的发展。

关键词:

国家治理现代化;马克思主义;国家本质;国家与社会关系;国家职能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一词,是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刻,中国引领时代话语权并将自己的治国理政经验理论化的新表述。这一全新概念根源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时又是对其新的发展。正如国内学者俞可平教授所强调的,在通向国家消亡的道路上,应当是统治越来越少、治理越来越多,应该站在马克思最终要实现的共产主义这样的一种理想状态去理解国家治理现代化。两年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又重申了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目标,即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当代中国运用的再次回应。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旨在制度化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旨在制度化,与马克思主义国家本质理论一脉相承。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具体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要强调“一是国家制度体系更加完备、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二是在这一制度体系下,制度执行能够更加有效、更加透明、更加公平。”〔1〕也就是说,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实现国家各个领域,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的制度化。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掌握国家管理权力的统治阶级,必然会通过一系列统治机制诸如法律、制度等来实现对社会经济的反作用。“市民社会的所有要求,都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2〕换言之,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或人民群众要当家做主管理好国家事务,必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来实现。首先,法律从本质上讲,体现着掌握国家管理权力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具体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基础决定。掌握国家管理权力的统治阶级使用法律的形式反映其物质经济利益诉求,不但能使该阶级利益与诉求获得合法性,而且也使其特定的意志诉求上升为全社会的公共利益,从而使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诉求取得普遍效力,直接制约和指引着社会经济生活等发展的全部领域和整个过程。这正是马克思主义所强调的,法律规范着社会生活方式,而国家管理权力通过立法和保障法律的实施,将会对社会经济生活方式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其次,制度基本由国家法律规定,是法律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当然,部分制度内容又是由国家政策决定的。制约和影响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制度有很多,主要可归纳为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文化制度、生态文明制度等等。因此,这些制度能否有效实行,一方面取决于国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另一方面则又依赖于国家管理权力的强制程度。在任何社会,除通过法律这一机制对社会经济发生作用外,国家管理权力通过一系列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所产生的影响是直接和有效的。恩格斯曾指出:“把国家对自由竞争的每一种干涉———保护关税、同业公会、烟草专卖、个别工业部门的国有化、海外贸易公司、皇家陶瓷厂——都叫作‘社会主义’,纯粹是曼彻斯特的资产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胡说。”〔3〕虽然恩格斯是在批判资产阶级,但从另一个层面可以看出国家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是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发挥作用的。最后,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路径。恩格斯曾经特别强调“国家是以一种与全体固定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为前提的。”〔4〕也就是说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统一,社会管理必然会客观上需要一种更强大的力量。于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类型,即国家管理权力应势而生。在国家这种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共同体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5〕而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国家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更是新的桎梏。正是由于公共利益与个人自由的差异性,才使国家以一种虚幻而独立的政治共同体形式而出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而明确规定了国家治理现代化所应遵循的根本路径。也就是说,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要用法治构建好的现代制度,这是因为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一项很重要的标准就是法治化。一方面要求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另一方面则要求宪法和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最高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依法治国不仅是国家治理能否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依据,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走向现代化的必要条件。虽然公共权力行使的过程就是代表社会全体执行公共管理和治理职能的过程,但是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不可避免地具有各种各样的社会属性,代表着各种各样的团体利益。因此他们将自己的价值偏好渗透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从而使“公共权力在实际的运行中必然表现出一定的利益倾向和偏好,甚至变成一部分人实现其利益的特权和工具。”〔6〕因此,虽然公共权力代表全社会整体利益,但权力的执行者是由公民个体组成,如果公民个体不是按照制度或法律办事,而是按照其主观意愿办事,则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就会丧失,即代表公民利益的公共权力就会变成如马克思所说的“私人的私有权力”。换言之,法治就是将权力执行者的行为限定在法律范围内,从而成为政治秩序中限制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因此为了有效推进国家治理,必须保证公共权力的制度化、法治化。综上可见,法治化很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限制公共权力的扩张性,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法治同样是现代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重要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市场可以解决的,由市场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由社会解决;只有当个人和社会都解决不了的时候,由政府来解决。从治理主体来看,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就是要正确处理好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即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的关系。因此法治化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由于公共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其合法性就在于是代表人民意志的、至高无上的宪法授权的,因此依法治国与其说是为了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不如说其核心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约束就是为了防止其侵犯公民权利,特别是对代表公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的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强调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而加强制度建设,以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马克思主义所强调的“国家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确立起一种运行的规则和秩序”的思想是内在统一的,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本质理论的发展。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的是从国家治理走向社会治理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的是从国家治理走向社会治理,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学说的新发展。从国家管理到国家治理,不仅是国家权力运行方向发生了变化,即从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政策,实现政府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自上而下的管理,到政府、社会、市场等几大主体在法律框架下各司其职,良性互动,即国家公共事务需要政府、社会、市场的平等协商合作来共同治理。而且国家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也赋予了新的内涵,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要“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7〕,实现国家各领域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明确规定,意味着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现代化,即要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从而实现经济发展市场化、政治发展民主化、文化发展大众化、社会发展和谐化、生态发展绿色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国家社会关系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研究起点和基础。恩格斯曾提到:“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8〕首先,马克思主义探讨了国家与社会的基本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在原始共有制社会中,分工是自然形成的结果,所以对于人来说,其自身活动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力量,从而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但这种简单自然分工构建起的原始社会关系是非对抗性的,因此国家和社会也并非对立的关系。后来随着阶级社会的出现,国家逐渐演变成能够运用暴力机器来约束人意志和行为的唯一合法政治共同体,并同时通过制度化和法制化的方式,使统治阶级的意志披上了合法性的外衣,从而强迫人们服从这种社会分工。也就是说,在社会分工和阶级出现后,“任何人都有自己一定的特殊的活动范围:他是一个猎人、渔夫或牧人,或者是一个批判的批判者,只要他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始终应该是这样的人。”〔9〕此外,在资产阶级社会内部,分工使得一部分人独占了非生产性劳动,从而形成利益集团来管理国家。而资产阶级政府不但不能精简国家管理机构,更不允许市民社会创立完全独立于国家权力的机构。因此,资产阶级政府的膨胀和人员繁杂,必然会使其成为寄生于社会的病态组织,从而导致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程度不断扩大,这是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和政府的本质体现。然而,马克思主义又认为,作为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会随着阶级的产生而出现,也会随着阶级的消失而消亡。但是,国家消亡的过程又是漫长的。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政权将逐渐回归到社会和人民手中,国家与社会的对立关系也将随之缓解,直到消除。建立无产阶级新型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则是消除国家与社会对立的根本途径,亦即国家专政职能的最好体现。但是这并非无产阶级国家的根本任务,相反,无产阶级国家会越来越多地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也就是说,无产阶级国家的最终目标是将源于社会又最终会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权力,完全归还于给社会和人民。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任务主要是逐步缩小国家权力,同时,逐步扩大社会的权利和公民个人权利。在此意义上,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决定国家观点对于我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最后,社会决定国家还同时意味着经济关系决定政治关系、经济结构决定政治结构,因此决定历史发展进程的主要力量源自社会,而不是来自国家。过去我们将社会所有权力交于国家掌控的统治模式正是国家统治、国家管理的模式。而承认社会决定国家,就需要将国家治理活动内置于社会建设的全过程之中,让国家治理的一切行为都最终符合并服务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就是说,当社会还不足够强大时,是需要国家来其全部职能、管理其一切活动的;只有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和阶段时,国家就需要将本属于社会的权力全部归还给社会,从而让社会来扮演其应有的角色。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遵循着国家的经济政治结构等逐渐趋向并返归融合于社会的发展路径,最终归结于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化、政治发展民主化、社会发展和谐化的价值目标。我国当前推进的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等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与马克思主义者所强调的经济发展社会化、政治发展民主化、社会发展和谐化的实现过程是一致的,这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过程,同时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表征。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是国家职能转变的过程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是国家职能转变的过程,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职能学说的重要创新。马克思主义也论证过国家的两种职能,即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马克思等人曾明确指出,国家绝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历史产物。其中,阶级冲突中最强大的、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10〕也就是说,在阶级社会(包括无产阶级专政时期),国家以专政职能为主。而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社会管理职能将成为国家的主要职能。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历史发展逻辑,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只有在执行了某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同样在社会主义国家,逐步突出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历史发展的需要和必然。那么,这种社会管理职能在社会主义国家应该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呢?马克思指出,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个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11〕因此,为了国家的最终消亡,社会主义国家需要通过促进其经济发展、提高其社会公共服务能力、加强法律规章制度建设等方式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提出,就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指出的国家双重职能的转变过程,即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国家的重心将从专政职能逐步转变过渡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国家治理现代化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职能论述的继承,也是对其创新和发展。此外,马克思主义强调,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研究社会主义国家职能,其实质就是要讨论“建设什么样的国家、怎样建设”的问题。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一直强调要将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也就是说,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继续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同时也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对于“怎样建设”的问题,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则是要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换言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必须以人民民主专政为根本政治前提。只有这样,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职能才能不被削弱。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继承和发展。总的来说,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提出,不是西方式的“治理”多主体、多中心,而是形成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核心,多方参与,各司其职的国家治理总体格局;“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12〕其理念源泉也并非西方的治理理论,而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科学地阐明了国家的起源、本质、性质、类型、职能和命运等根本问题,成为人们正确认识国家问题的指南。”〔13〕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以习为领导核心的新中央领导集体统筹国内国际局势,顺应时代变化和发展的要求,及时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命题,顺利翻开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崭新篇章,从而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使这一重要学说在我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焕发出更加璀璨的时代光芒。由此可见,我们在研究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意义时,首要前提是必须梳理清楚这一命题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关系,只有深刻认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渊源,才能正确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理论依据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质要求,进一步拓展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新领域和新发展。

参考文献

〔1〕胡鞍钢,等.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88.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58、543、107、186-187.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99、165.

〔4〕周光辉.论公共权力的合法性〔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6.

〔5〕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2014.104、105.

〔6〕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78-179.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21.

〔8〕王广.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没有过时〔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09-29.

作者:张磊 单位:辽宁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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