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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回顾与展望范文

时间:2022-03-19 05:33:16

经济法学回顾与展望

【内容摘要】我国在做出改革开放巨大决策后,我国的社会发展不断进步,经济也得到了更好地发展。中国社会总体水平得到了提升。与此同时,所面临的困难也较多,出现的问题也较多。在此背景下,笔者秉着传承、反思的态度,树立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从多个角度去解决在改革开放中所遇到的问题,对经济进行调控。如对经济法理论的总结、经济法体系的重构以及从风险社会和信息社会给经济法理论带来的挑战,希望能够在新时期背景下推动经济理论的再发展。

【关键词】改革开放;经济法学;回顾;展望

中国经济法是改革开放背景下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在我国不断的努力下,中国经济具有自己的独特的特点,经济法也成为了中国发展过程中对其进行制约的法律。在经济法的研究中,伴随社会的发展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在不断的创新,反思过程中寻找到了适合中国发展的经济体系,由此经济法也经历了几次变革。在目前市场发展中,经济法的利用取得了良好的反响,社会中各个领域都对经济法有了一定的了解,经济法成为了一种普遍的法律体系。

一、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递进式理论周期

中国经济法的成熟是伴随着社会变革进行的,我国在研究之初,相关理论大多借鉴国外一些专业的理论,但是从目前的发展状况可以看出,我国在研究方面已经不断成熟。以前借鉴国外的知识体系,但更多的是在符合中国过去发展的,并且在不断的学习中总结,最终得出适合中国发展的经济法体系。由于我国的不断努力,我国在经济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由于我国经济在不断的变革,经济法的体系也随之改变,以下对这三个理论周期特征进行详细分析:(一)“民法通则”颁布的第一个理论周期。这一周期的时间为1979年到1992年,其中以“民法通则”的颁布为时间节点。该周期可以大致划分为小经济法理论和大经济法理论。“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属于大经济法理,这一阶段的经济法学尚未有充足的实证法支撑,且在立法机构的影响下,以经济法调整全部经济关系为主要基础理论。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后,个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受到了限制,经济法需要不断的调整理论知识,调整纵向关系。根据社会的发展现状,以及立法者的意图。在此期间内,人们通过研究经济法,而发现了符合自身发展的体系,形成了自己的初探阶段。在研究过程中,对象以及范围都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在研究中发现,经济活动与社会体系,与经济法得内部部门有重要的关联。在进行经济法的研究时,需要对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经济活动进行一定的了解。(二)以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为标志的第二个理论周期。这一时期的时间为1992年到2011年,在这一周期之前的经济法理论可以将其作为计划经济经济法理论,而在这之后的理论就可以称之为市场经济法理论。随着1992年的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和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迈入了井喷式发展阶段,这个时候的经济立法更多的致力于维护市场经济发展,并建立一个完整的经济法制体系。该理论周期涌现出了较多的学说,但是在谈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时,还是要秉着将市场作为基础的优先原则。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经济法学研究更多的在考量或者重塑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而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将不具备绝对影响或者不必然具备优越性。(三)以中国特色社会注意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标志的第三个理论时期。这以理论时期是2011年到今天,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形成标志,在此之前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可以称之为理性形态的理论体系,而2011年至今的理论可以称之为实证法形态的经济理论体系,对于经济法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政府法律部门的地位已经初步确定,而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也已经搭建完成。在中国特色社会注意法律体系构建完成之后,经济法具体由哪些法律构成已经十分清晰和明确,其研究对象已然具体化,所以当下阶段对经济法学的研究更多的倾向于对实证法形态的研究。理论法向着实证法转型同样会让经济法学的研究方向发生转变。

二、以调整对象和法律关系为核心的传统认知范式

如何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的法学认知体系,很难实现从一开始就采用和法律科学传统认知范式完全隔离的认知方式,而是必然受到法律科学传统认知范式的影响。(一)“调整对象-法律价值-基本原则-法律体系”的认知范式。不管是赞成经济法部门,还是不赞成经济法部门的经济法理论,更多的都是倾向于从调整对象着手,进而再进行相关问题的讨论和研究。以调整对象理论为基础,建构型的经济法理论在研究过程中展现出鲜明的特点,帮助研究者找到合适的理论观点。其关系的主体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价值”以及“经济法原则”等都是不同时期经济法研究的理论主线。(二)“主体-权力-行为-责任”的认知范式。法律关系是法律体系常见的一种方式,通过对法律关系的认知,能够确定立法的合理性,也可以为立法提供详细的理论基础,构建法律框架,受到法律关系范式的启示,在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权利上形成并且产生了更多的理论基础,最终形成了主体,权利,行为,责任的结构体系。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对此框架的法律关系也产生了不同的解释,为经济法的立法提供了更多的价值,保证法律关系作为核心构建出的经济法理论。(三)以“政府-市场”之间的关系为主体的基本认知范式。经济法研究的一种常规逻辑就是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着手,其目的在于理清政府和市场在经济中的关系、定位和功能,虽然这种经济法理论中对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言论中存在“干预”“协调”“调控”等词,但是其本质上大致相同,都可以作为经济紊乱政府采取矫正措施使用的描述,反映出的是国家为了保持市场经济的稳定,政府采取的某种干预理念,凸显出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也正是因此和“私法自治”的调整模式相区分开来。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经济法认知范式对于推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学体系的构建有着重大意义,在该基础之上形成的“市场规范法-宏观调控法”的经济法律体系要更加具有系统性,更加有利于经济法知识的传递和普及。此外,在此范式当中,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作用同样必须是合理的,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政府需要保证一种公共意识,政府需要掌握强有力的监督能力,对经济的控制权利,纠正市场经济的错误发展,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市场经济问题,政府对其进行干涉,最终保证经济的合理发展。

三、经济法学研究的展望

经济法是一种现代法,所以在未来的研究中需要有着和不同于传统发的认知方法,经济法作为法律层面较为重要的研究方向,研究者需要注重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两者执行能力,同时需要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理论分析,数据研究,保证最终的实施。实现经济法要素和内涵的升华。所以在未来的研究当中,要形成“促进-发展”范式和“经营者-消费者”范式。(一)“促进-发展”范式。根据我国的国情发展,经济在整个社会发展中占据重要的位置,经济是国家发展的重点,在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积极创新,保证经济的合理,合法性,将促进,发展的意识融入到国家的发展中,以及经济法的体系建设中,同时,时间与空间的问题仍是需要考量的因素。(二)“经营者-消费者”范式。经济法和其他部门存在明显的差异,经济法中的主体形式更多的是以群体形式出现,相关学者指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种差异导致最终的交易存在一定的经济弱势性,想要解决这种问题,需要将消费者纳入到经济法的主体中,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

我国对于经济法的研究经历了四十年的风风雨雨,虽然获得了巨大的成果,但是其中也遇到了很多棘手的问题,四十年来经济立法活动为国内的研究学者提供了大量的素材和资源,由此,需要研究者考虑经济法的适用条件,以及在经济法主体中的理论研究方向,以及中国经济主体到底需要经济法如何实施。并在研究过程中找出经济法自身的价值,为中国经济发展给予更多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单飞跃,薛克鹏,鲁篱,金福海,甘强.改革开放40年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和展望笔谈[J].现代法学,2019,41(01):173-193.

[2]阳建勋.中国经济法学方法论之回顾、反思与展望[J].经济法论丛,2009,16(01):37-58.

[3]王艳林,赵雄.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展望[J].经济法论丛,1999(02):1-40.

作者:周淑梅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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