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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与循环经济法的关系范文

时间:2022-12-11 05:16:29

环境权与循环经济法的关系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资源问题与社会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的环境问题主要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与能源问题和全球性环境问题等几种类型。在这种大环境下,我国的环境问题形势也十分严峻,并且呈现继续恶化的现象。如何实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是重中之重。所以本文从环境权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出发,指出二者在环境保护中的关系以及存在的不足,以期为解决目前的环境问题做出一点努力。

关键词:环境权;循环经济;公益诉讼

一、环境权和循环经济的概述

1.环境权的基础理论。1.1环境权的概念。随着19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性环境危机和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环境权理念开始深入人心,也成为当代保护环境的一种重要的方法。但是目前中国法学界对环境权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众所周知,环境权是环境法的核心,是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管理和环境诉讼的基础,也关系着环境法制的建设。所以我认为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中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在适宜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的综合体。

1.2环境权的特征。作为一项法律权利,环境权具有法律权利的共性,有着多种法律特征,同时由于环境权的研究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使得环境权的法律特征又不同于普通的权利,其有自身独特、固有的特征。第一,环境权是环境社会关系的反映和法定化,是自然权利和环境道德的法定化。第二,环境权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在环境法中,环境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环境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具有相互依赖的关系。保护环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第三,环境权具有预防性、公益性、指导性和有限性。第四,环境权是一项新型人权。人权是作为人享有的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无需任何人赋予就可以享有。作为在环境中生活的任何主体,都享有这个应然权利。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这么说,环境权是以环境资源的物质性为基础,环境权关系是以环境资源为媒介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

1.3环境权的意义。明确环境权是当前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手段,其意义重大。环境权的设立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的基础,是公众维权的法律依据,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中的基本理论。环境权及其理论的研究,对国内环境法体系和国际环境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目前存在的“公地悲剧”现象的解决也是非常好的方法。只有公众明白自己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享有的权利,那么在遇到类似破坏环境的问题就可以有权利去制止,也可以理直气壮的去维护的赖以生存的环境。作为人类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如何保护成为关键。

2.循环经济法和循环经济的基本理论。

2.1循环经济法的概念。在2013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循环经济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要求加快循环经济的快速发展。关于循环经济,我们已经不陌生了,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就已经引入到中国,在我国已经存在几十年了,作为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为解决目前人与自然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提供了重要方法。循环经济以“3R”(即reduce,reuse,recycle)作为基本标志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行为准则,是一种新型的环保生产模式。但是关于循环经济法的概念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定论,结合各位学者的观点,我认为循环经济法是调整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保护环境为目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研究对象就是循环经济。

2.2循环经济的理念。循环经济作为一个从环境治理到绿色增长的一个重要变革,要有自己的发展理念。循环经济的理念有:第一,节能经济效益理念。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鼓励节约能源;第二,生态经济效益理念。要求企业利用高科技反复使用能源,并使废物和排放最小化;第三,工业生态系统理念。指导企业之间物质和能量的循环使用。第四,生活垃圾无废物理念。要求生活垃圾由无害化向减量化和资源化方向过度。

2.3循环经济的特征。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相比,循环经济有三个特点:一是循环经济可以充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废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二是循环经济可以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共赢”发展;三是循环经济在不同层面上将生产和消费纳入到一个有机的可持续发展框架中。以上是解老师关于循环经济的表述,虽然循环经济的特征表达有很多,但是我认为解老师是从环境与社会以及经济的角度出发阐释的,所以我很赞同解老师关于循环经济特征的表述。

二、环境权和循环经济法的关系

从环境权的基础理论和循环经济的基础理论可以看出来,二者都是保护环境资源,解决目前环境问题的一种重要的方法。虽然环境权在中国还没有法律进行规定,但是仍然不能阻碍这一自然权利和循环经济这一新兴发展模式之间的联系。首先,环境权是循环经济法立足的一个基本条件。环境权是人们与生俱来的权利,不管是不是在一国法律中予以认可,都不能否认其重要性。环境权是公众维护赖以生存环境的重要法律依据,造成环境权侵权的原因主要是人类活动。如何指导人类活动朝有利于环境的方向发展,那么循环经济就是其中方法之一。循环经济就是以减少污染和节约资源的清洁生产以及高效综合利用资源的技术降低环境成本,达到企业、社会、环境三者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新型经济增长模式。为保护这一新兴模式,循环经济法也就应运而生。其次,环境权的新理念可以进一步推动循环经济法的实施。环境权的理念是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目标,不再局限于人类中心主义这种传统的发展思维。循环经济的理念也是以保护环境为主,使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者的发展方向都是一致的,环境权的新理念就可以进一步推动循环经济法的实现。最后,循环经济法可以保障环境权的实现。循环经济法作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是经济发展权与环境权之间的冲突得以解决的重要制度桥梁。虽然环境保护作为中国的基本国策制定出来已经几十年了,但是如何把解决环境污染与促进经济增长融合起来,并将这种融合注入到社会主流运行形态中,保护公众的环境权。这就是循环经济法的作用所在。循环经济法对于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则是至关重要的。循环经济法可以调动法律、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力量实现社会资源的循环利用,防止废弃物的产生,从而成为公民良好生活环境的制度性保障,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又兼顾社会整体利益的立法要求。

三、环境权和循环经济存在的困境

1.环境权立法方面的困境。在环境权立法方面,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环境权这个权利。虽然在环境与资源法律,宪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已有相关的表述,但是也没有提到该项权利。相关规定比较分散,相互之间没有逻辑上的联系,尚不能构成一个严密完善的环境权体系,并且规定也过于原则,用语含糊,实践中很难成为维权的法律依据。

2.循环经济公益诉讼举步维艰。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中“法律规定的机关”最主要是环保部门,然后有关组织则指代不明,并且这条规定限制了公民个人作为诉讼主体进入司法程序。另外,审判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人员由于缺乏相应的知识,造成司法审查陷入困境。

四、环境权和循环经济存在困境的解决办法

1.环境权应该入宪。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所有部门法的立法基础和依据。从目前环境权在各国宪法中的确认情况来看,很多发展中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环境权或者类似条款。环境权入宪已经成为各国环境保护立法的一股热潮。在宪法上确认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项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了丰富和发展,也符合国际人权发展的趋势。作为一个世界上的文明大国,我们也应该把环境权入宪。我认为应该直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环境权,规定在宪法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里面。让这一项基本权利切实在生活中具有可操作性。宪法上规定环境权是环境权这个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转变的前提,使环境权这一基本人权能够得到根本大法的保障,为更好的保护环境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推动循环经济法的实施提供一个基本条件。

2.建立健全循环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是公众为了维护赖以生存的环境,针对破坏环境的人提起的诉讼。但是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中却没有把公民作为主体来提起诉讼。我认为这是不妥的,必须变革公益诉讼,解决原告主体适格的问题。对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问题,我建议公益诉讼的主体应该包括个人。使公民都享有与生俱来的环境权。另外,为了优化我国环境纠纷方面司法人员的素质,我建议应从加强司法者培训和优化司法资源做起。首先要加强对法官专业知识的培训,充实法官循环经济法、环保法方面的知识,提升法律适用能力,提高法律思维认同程度;其次,可以适当招收循环经济法、环保法方面的研究人才到法院进行实务的操作。选拔有知识、有专业经验的人员进行司法系统;再者,可以从研究所或者高校引进一些循环经济法、环保法方面的专家进院指导,通过开讲座,论坛会,培训会,真实案例讨论,聘用其为法院指导老师等方式来解决法院在该方面人才缺乏问题。最后,加大资金的投入,提供充分的经费进行学习和研究探讨。

五、结语

环境资源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已经成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循环经济作为一个适应社会变革的新的发展方式,和基于生态整体主义立场的环境权在保护环境方面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我们可以根据二者之间的联系,继续为中国的环境保护探索新思路。

参考文献:

[1]俞金香,韩敏.环境权与循环经济法的法理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3).

[2]候怀霞.私法上的环境权及其救济问题研究[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12).

[3]黄锡生,李希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重庆大学出版社,2015.

[4]解振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J].求是,2003(13).

作者:杨芳纳 单位: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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