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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范文

时间:2022-10-21 10:18:01

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西方正义思想从古展至今,源远流长,正如罗尔斯所说:“古代人的中心问题是善的理论,而现代人的中心问题是正义观念”。当代中国也越发重视正义问题的思考和研究,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都明确把正义作为基本的政治价值。

一、参与平等是正义的标准

弗雷泽指出:“正义是需要那种允许社会的全体成员作为平等的人彼此相互影响的社会安排”。简单来说就是对物质资源进行平等分配,在经济上维护参与者的独立性和发言权。还有尊重参与者自身的性别、种族、信仰等差异性,反对歧视。“参与平等”原则既关注起点的平等,又重视结果的平等。而中国社会盛行的是平均主义,更在乎结果平等,忽视了机会平等。比如中国的高考招生,政府虽“无区别”对待所有考生,但录取过程中如果按统一分数招生录取,结果肯定是不公平的。况且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教育水平也存在差别,落后地区的学生整体上难以与教育发达地区的学生竞争。所以,我国政府实行补偿平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老少边穷”地区的学生。但是对教育发达地区的学生又不公平。由此可见,补偿平等并不是社会中的永久性法则,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对“平等”的技术性应用。因此,参与平等的原则兼顾程序平等与实质平等,为当代中国平等理念的确立提供了思路。

二、再分配、承认与代表权是正义的维度

弗雷泽的正义理论是从再分配与承认之间的矛盾分析与整合入手的,分别提出了改良的方案和革命的方案。对再分配肯定的是自由主义福利国家,其在文化上的对应物是主流多元文化主义。再分配和改造相互交叉的是社会主义方案,其常常不重视群体差异,而社会主义的改造性再分配政治与解构的改造性承认政治往往都会破坏现存的群体差异,二者也具有相容性。为了建立一个同时容纳再分配与承认的正义理论体系,弗雷泽提出增加一个具有政治性的维度,并用代表权来加以概括。在当代中国,要想实现正义和平等,政府必须发挥自己的相应职能,延缓或减少自然秩序中的不平等因素的影响。

三、受制约的所有人是正义的主体

全球化之前,一国范围内的公民只服从本国法律,国家之间不存在任何约束力。后来,国家法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国家间的关系,而大国霸权和现代帝国主义则压倒了国际体系中平等主权国家的概念。正义不能仅在一国领土内被视为公民之间的内部关系,这使得弗雷泽在全球化背景下不得不开始讨论正义主体的问题。中国要想实现真正的正义,必须明确正义的主体。指导正义主体建构的第一个原则是“政治成员资格”,把个人群体转变为正义主体的标准是政治共同体中共同的成员资格。但往往成员会接受现实,维护现存的霸权和非正义格局。第二个原则是“人道主义”,共同拥有的概念上的人性特征是关键,摆脱了国籍、种族、公民权等成员资格的束缚。但是历史和现实社会的关系,使这一标准难以落实。第三个原则是“所有人受影响”,重视彼此互相施加影响的人,但是这一范围和界限的划分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弗雷泽分析后提出了“所有人受制约”的原则。即既不考虑共同的公民资格,也不把民族、国籍纳入考虑范围,打破了排他性的阻碍,真正能够实现正义主体的架构。

四、对话基础上的全球民主制度是正义的途径

任何一种正义理论,只有提出矫正非正义现象以及实现社会正义目标的途径设计才是完整的。关于怎样实现正义,弗雷泽认为有两条路径是主导。其一,反对由强大的国家与私人的精英来掌握正义的话语权。其二,反对由规范社会科学来决定正义的逻辑,因为他们本身可能就是不正义社会的产物,他们所谓的科学观点有可能就是在剥夺弱势群体诉求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中国在构建和谐正义的社会道路上,始终应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追求民主和平等。弗雷泽在批判性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正义的实现途径要在自由、平等的讨论环境下产生,这是基础。而且要构建合理的制度体系,争取全球的民主,以促进和保障正义的实现。在中国,我们首先要树立这样一种观念,通过基础教育的灌输,让国民习惯于在民主对话的基础上从事公民活动,最后力求全球民主制度的建立。

作者:张汉驰 单位:南京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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