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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股东瑕疵出资行为的认定范文

时间:2022-11-20 03:48:40

小议股东瑕疵出资行为的认定

一、股东资格解除程序

此次司法解释的一个最大亮点就是引入了股东资格的除权程序,这也是对此前法律在此方面出现漏洞的弥补,也是对瑕疵出资股东的严厉惩罚。司法解释三最大限度地给予公司“商事自由”,允许公司章程自治。换句话说,法律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来规定,对于不按期出资、不足额出资(包括不出资)的人,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甚至解除其股东身份。

二、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承担

(一)承担主体和请求权主体由于股东出资瑕疵行为危害了公司资本充实和公司信用,股东补足出资当为应有之义。然而商事活动纷繁复杂,牵扯的关系总会有好几方当事人。比如第三人代垫资金的行为,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投资约定行为等都可能使股东出资出现瑕疵。针对此类行为,司法解释三将第三人和实际出资人也纳入了担责主体的范围,以更好地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对于请求权主体,主要为公司和债权人以及其他股东。由于股东瑕疵出资不仅危害了公司的资本充实,给公司运营带来麻烦,而且也使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由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作为请求权主体要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责任自不待言。

(二)承担责任的范围根据《公司法》第31条、第94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不论实际投入资产的数额与注册资本额有多大差别,都应当是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因此,作为公司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股东在出资差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应存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问题。但公司法解释三规定瑕疵出资的股东应该在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实际上加重了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也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三)承担责任的期限通常债权人债权的保护期限为两年,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债务人就会以此为抗辩理由,使得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那么对于瑕疵出资的股东,债权人请求其履行债务的期限有无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对此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以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如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相关权利人拥有永久的追诉权。

三、立法完善的思考

虽然《公司法》解释三在股东瑕疵出资方面有很大的改进之处,如设置股东资格除权程序、对抽逃出资予以清楚界定等,但是还存在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主要有:首先,对于限制股东权利的表述,建议立法者制定一个基准线或参考线,比如未履行出资的数额达到所认购股份的50%以上者,公司可以限制其权利。其次,为建设市场信用和充分发挥公司制的市场效用长远计,应当加重股东的失信成本和违约成本。在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下,瑕疵出资股东除补足出资外,可考虑规定罚则条款,而非仅仅等同于同期银行利息。

最后,对于股东资格的除权程序,第十八条表述的是“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这里对“催告”和“合理期间”的理解容易产生冲突,因为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这里的合理期间是一个月,然而股东缴纳出资有可能数额很大,在短时间内无法缴足,那么公司或者债权人可否给予其更长的期限呢?

建议立法者将此处的合理期间限定为三个月或六个月,这样可以为瑕疵出资的股东提供更多的时间去补足差额,也可以防止该股东久拖不决,影响公司资金运转的灵活性。本文就是以最近几年出现的股东瑕疵出资的新类型为切入点,介绍了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以及完善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以期收到其他法律人士的共鸣。鉴于本人能力有限,文中难免出现问题,但还是希望能为大家了解我国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问题有所帮助。

作者:侯军亮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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