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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法与公司法范文

时间:2022-11-05 04:01:29

浅谈企业法与公司法

一、理论上错误认识引起的消极影响

由于对企业法和公司法存在上述的理论认识误区,在现实中就产生了很多不良后果。

(一)企业与公司没有准确的界定,对企业与公司基本概念种类存在模糊认识,造成两者间无明确界分,名称混同使用,种类随意划分,运用不分彼此。

(二)特殊的企业法体系形成。企业种类划分标准的多元化以及企业与公司的混淆使用,产生了一类既有一般所有制企业的法律要求又有公司类型企业的法律要求的特殊的企业法体系。

(三)企业法律制度与公司法律制度一定程度上的混同。由于缺乏对公司理论的系统研究,致使现实中人们对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与厂长负责制不加区别。在股份划分上,不考虑股份公司的法律特点,错误划分股份额。

(四)企业立法缺乏适当超前性,呈现被动性。实践中存在一种企业就立一种法,制定一部法规,呈现出一种被动性,缺乏立法时的系统研究与适度超前性。一种企业就有对应的一种法,这种现象既不利于建立完整的企业法体系,也不利于公司法的颁布实施。

(五)现实中公司兴办、整顿,缺乏法律上进一步的调整,混乱不一。公司的兴办、整顿,受到政策影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干涉法律规范的调整作用。这样做既影响了建立系统的企业法体系,也不利于企业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对企业法与公司法关系的正确理解

公司是企业,企业包括公司,二者都应由各自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对企业与公司关系的认识正确与否,影响着企业与公司关系处理及具体运用。

(一)《公司法》真正确立了法人制度。《企业法》里虽也对有些条文规定了法人制度,但实质上并未确立法人制度。《公司法》突破了《企业法》的规定,确立了公司真正独立的法人机制。

(二)《企业法》的核心是股权。公司的机制是建立在股权的基础上。但在现实生活中,“股权”这一词语被使用的有些混乱。《企业法》与公司法》二者所调整的公司最大区别之一便是关于股权的问题。《企业法》中所谓“公司”是指未建立在股权基础上的公司。而《公司法》中所谓“公司”是指建立在股权基础上的公司。

(三)在任何经济秩序中,都要有一个机制来在行为上约束企业和公司。

(四)《企业法》规定的厂长负责制,使企业的决策、管理、指挥权集厂长于一身。

(五)《企业法》并未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

随着我国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以及关于建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和总体战略的确立,更加迫切需要推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尽管《企业法》与《公司法》由于各自调整对象不同而呈现相互独立状态。但可以预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法》愈发需要适应新形势进行修改,而《公司法》的地位将日渐突出。

作者:闫岳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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