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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社会公平思想的探讨范文

时间:2022-11-05 03:43:25

公司法社会公平思想的探讨

一、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应享有同等权利

《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直接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对其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一些小股东由于客观因素而不能够出席股东大会,致使他们不能够行驶股东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保护自己利益的权利。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小股东可以利用表决权,委托给值得信赖的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小股东的意愿统一行驶表决权。这对中小股东来说,无疑是一个体现同股同权、公平正义的途径。第二,完善对大股东的制衡机制,将累计投票制度改为强制性规定。积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它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有事控制董事、监事的选举,弥补“一股一票”表决制度的弊端。它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小股东在董事会上得到发言权,能够使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监事的选任,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基于累计投票制可以使小股东有当选懂事,并参与公司经营的优点。

二、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应享有同等权利

公司法实施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持大小股东之间的权利平等,并在公司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是不能刻意理解成仅仅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因为如果想让公司健康发展,就不能忽视债权人的利益。另一个角度而言,公司法作为市场的主体法律,能够对各个公司股东的权利进行约束,从而促进整个经济市场快速稳定发展。在实际的经济活动过程中,股东与债权人是一种相对关系,公司法对债权人越有利,对股东越不利。要实现股东和债权人具有同等的利益,就要在一定程度上对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建立完善的股东违规惩罚性条款。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中明确要求公司在对信息进行披露是要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及时性,但这只是对公司本身的要求。

单一的加强公司本身在信息披露的责任是不全面的,除此之外要求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违法行为,那么债权人由此所产生经济损失,控股股东和公司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加强公司对信息的披露责任,也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更在于净化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关系,这样有效的避免了控股股东把公司作为其资本运作与业务的工具。在公司中信息的披露方式可以采取现行制度要求进行,也就是对于信息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两种主要形式。但是如果债权人对公司提出正当的信息披露要求时,公司也有义务对要求信息进行披露。

本制度的意义在于公司和控制人应该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新公司法引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对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进行了全新的规范,这是我国对公司法制建的进步,但是在新规范中并没有对信息披露的连带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也是一个现阶段我国公司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遗憾。建议在其他公司法附属规范文件或证券监管规则中对此作补充性规定。

新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第20和21条规定中对这种补充性规定提供了法律空间。

三、结论

总而言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国家法律的根本任务,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公司法是对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其存在价值就是为了维护市场主体间的公平正义。我国的公司法就应该通过修改和完善每一个法律条款来充分体现出公平正义这一原则。

作者:王娜单位:通辽职业学院高职教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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