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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范文

时间:2022-05-18 04:22:57

诚信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摘要:诚信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中都适用,而国际法体系的诚信地位突出,它涵盖的范围包括了世界各国的各大体系,且已成为习惯国家法的组成部分,具备一般性、抽象性与至上性的原则,成为各个条约的基础与核心。

关键词:诚信;国际法;法律

诚信是社会治理事务上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术语,关于这个词的蕴意,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形成一种忠实于自身目标与必须遵守和实现的准则。时至今日,这一原则也依旧在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这表明其应用的广泛性和适用性。本文在此基础上进行探讨,分析诚信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与应用。

1诚信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分析

1.1一般法律的原则性

地位诚信最开始起源于国内法,而其适用历史由来已久。最初罗马法中提到的“善意”一词,即bonafides正是诚信的直接表。我国对于诚信的应用发生在1450年左右,它实际上并不是对独立规则的应用,而需要融入其他特定的环境和规则才能适用,比如公平、合理、良知等。如今,诚信成为一般法律原则,表义为“公平与公开交易原则”,尤其是在合同法中应用普遍。在民商法的领域中,诚信可以说是民法的核心,甚至成为了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在上世纪的80年代中颁布的《民法通则》中有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再比如1999年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等等。长期的应用与研究表明,诚信的原则适用的范围早已突破了民法与商法的领域,公法领域也普遍适用。总之,它应该成为世界的主要法系一般原则,不但适用于国际社会,也适用于国内社会,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

1.2构成国家法的基本原则

诚信是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这主要是由国际关系的特性来决定的。众所周知,国际社会实质是一个横向关系的社会,在特定的区域社会都会形成一种纵向权利结构或单个国家因素治理的形势,任何一个国家要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都必须具备领土、居民、政权、主权的四大客观要素,而获取其他国家与国际社会信任,则必须具备国际诚信。其次,诚信还是国际交往与合作的基础,曾有一位著名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将其作为国际各国家间永久和平的六大先决条款之一,由此可看出其重要地位。在国家的治理层面上,由于国家之间相互依存,这种依存的状态正取决于诚信合作的基础,而影响这种基础的因素则为处于其中的各个角色对外产生的敏感性与脆弱性。在全球治理层面上,只有确保各个国家的国际行为之间有真实的诚信合作关系,才能应对全球的各种挑战。

2诚信在国际法中的适用研究

2.1诚信在条约谈判中的适用

长期以来,联合国国际法院为代表的国家裁判机构多次在不同的场合对诚信于谈判条约重要性进行了强调,比如“核试验案”中曾宣告“创设和履行法律义务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诚信原则,不论其具有何种渊源。”这是在1996年核武器威胁事件发表的咨询意见中的答复。国际相关法律中规定,缔约国应该承诺及早停止有关核军备竞赛方面的措施,严格在监督下彻底裁军,真诚谈判,这也对应了《核不扩散条约》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出,在诚信的规范下,缔约国被施加了一种双重性的任务,不但要在裁军的基础上进行谈判,而且还要“善意”地进行谈判。此外,国际法院还在不同机构不同场合中阐述有关诚信谈判的要素,确定为有意义的谈判、达成妥协的意愿、遵守程序要求以及努力达成协议。

2.2诚信在条约解释中的适用

因为诚信的原则而缔结在一起的各种条约都要求进行准确无误的实施与执行,但前提必须是诚信解释条约。比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提出,条约要根据具体的用语和上下文意,并参照目的与宗旨进行通常性的解释。而有一些国际学者则将其归属于解释其本身体现“条约必须信守”的意义上理解。在国际社会上,大多数国家对其均达成了共识,将诚信的义务和其需要履行的事务之间紧密联系并安排一个指标,由其进行解释而不是抽象进行,需要当事方或法院法庭决策后在履行义务上做裁决。即诚信解释条约要求缔约方或有权解释条约者根据条约的母体和宗旨断定出一系列要求行为。

2.3诚信在条约实施中的适用

条约的存在就是为了得到缔约方的实施,一旦没有实现,那么条约将毫无价值,而诚信则是维护其价值的重要手段和根本保障。于是,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将“条约必须信守”作为标题,来将这一个重要的习惯法进行法典化。在国际组织的章程中,则是强调诚信与履行义务的关系,比如《联合国宪章》中提出“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在《欧洲联盟条约》中也有提到“根据真诚合作原则,本联盟和各成员国应充分互相尊重,彼此协助履行欧盟条约下的各项使命”。再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规定“各会员国保证同基金和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外汇安排,并促进一个稳定的汇率制度”等等。针对这一规定,曾发生的“欧共体沙丁鱼案”中上诉机构的结论对诚信的应用进行了进一步的证实,其提出: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第26条规定的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那样,WTO各成员依据诚信处事并受其条约的约束,在针对争端问题的解决时,每一个WTO成员必须一如既往推定另一个成员的信任。

3结束语

笔者对以上研究进行总结与概括,诚信的地位与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诚信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性概念,不单独针对特定的人群和社会,属于人类法律文明和法律文化的范畴,体现核心价值与精神实质;(2)诚信存在普遍性的特点,尽管它最早出现在国外,且普遍适用于商法和民法的领域,但如今早已扩展到如宪法、税法,甚至政法等各个领域,还要引起注意的是,在国内对其的重视基础必须打好,才能确保应用于国际上的一般性法律中;(3)诚信所具备的法律效力是至上的。

参考文献:

[1]潘德勇.论国际法的拘束力[D].武汉:武汉大学,2011,4(1):13-16.

[2]王日华.传统的国家间信任思想及其启示[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1,11(3):100.

[3]曾令良.论诚信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适用[J].现代法学,2014,36(4):146-152.

作者:赵娜萍 单位: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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