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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加强妇女权益保护工作范文

时间:2022-10-26 10:17:05

浅谈检察机关加强妇女权益保护工作

摘要:长期以来,妇女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本文结合自身所办涉及妇女刑事案件基本情况,并分析妇女犯罪特点、办案经验做法方面提出了增强女性法制意识、提高女性文化素质、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净化外部社会环境四点预防女性犯罪,维护女性权益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检察职能;保护;妇女;权益

由于在生理、心理、文化、社会能力等多方面原因,妇女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职能,尤其是从司法层面探讨如何保护涉罪妇女和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涉及妇女刑事案件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2015年11月26日以来,石棉县检察院共受理妇女作为犯罪主体的案件30件32人,罪名主要涉及贩卖(10件10人)、诈骗(5件6人)、盗窃(2件3人)、运输(2件2人)。而针对女性实施的犯罪中,罪名主要涉及强奸(5件5人)、容留(1件1人)和介绍(1件1人)。

(二)受教育情况。实施犯罪的32名女性中,中专以上文化4人,初中文化的8人,小学文化13人,文盲或半文盲7人。

(三)年龄分布情况。实施犯罪的32名女性中,年龄在25-45岁的19人,18-25岁的3人,45岁以上9人,未成年女性犯罪1人。

二、典型案例

(一)女性犯罪典型案例。扯某某,女,彝族,文盲,农民。2015年2月以来,扯某某购买海洛因后,利用其年仅7岁的儿子邵某兵将海洛因多次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石棉县检察院审查后以扯某某犯贩卖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石棉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处扯某某犯贩卖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案据扯某某供述交代贩卖的动机主要是为了补贴家用,其实施一次贩卖活动获利100元即可够她两个读书的儿子3个星期的生活费。

(二)针对女性实施犯罪典型案例。王某某强奸案。2015年10月份期间,王某某与10岁的受害人王某通过“微信”在网上认识。在微信上,王某某提出与王某确立恋爱关系,但王某并未正面答复其要求。2015年11月11日,二人相约在石棉县城见面。王某某与王某见面之后,四处闲逛至下午。当日晚上7时许,王某某将王某带至石棉县解放路“明珠宾馆”,并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房,后二人进入房间休息,在房间内,王某某主动与王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胡某某强奸案。2015年11月23日上午,年仅10岁的王某通过手机与之前在QQ上认识的网友胡某某聊天。当日16时许,二人相约在石棉县人民医院外见面。当天晚上,胡某某以与王某谈恋爱为由,主动邀约王某到其出租屋玩耍,并将王某留宿在自己房间内,期间胡某某为发泄性欲主动与王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24日晚上,胡某某将王某留宿于自己的出租屋内并与其发生了两次性关系。11月26日凌晨,胡某某再次在自己的出租屋内与王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该两起强奸案的受害者王某系同一人,案发时年仅10岁,小学5年级便辍学在家,母亲常年在外打工,父亲也在打零工,家中还有一个姐姐和一个哥哥。被害人自己陈述和陌生男子发生性关系主要是为了赚点零花钱用。

三、女性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女性犯罪者一般系受教育成程度低,多为初中以下文化,还有一部分文盲或半文盲。

(二)无业和农民身份的占大多数。此类人员每天要面对的的就是生计问题,因而涉及钱财的犯罪就成为其谋生的最直接手段。

(三)犯罪年龄低龄化。目前青少年犯罪比例逐年提高,女性犯罪也呈现低龄化趋势。

(四)共同犯罪案件较多。由于女性在体力、智力等方面的限制,女性犯罪绝大多数是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比如所办理的5件6人诈骗案皆是共同犯罪。

(五)少数民族女性犯罪占比重。近两年石棉县检察院办理的女性犯罪案件中,主要是彝、藏两个少数民族。涉及少数民族女性犯罪共14人,占所有女性犯罪人数的43.7%。

四、经验做法

(一)立足检察职能,形成维权合力。严厉打击以妇女为侵害对象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对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强迫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刑事案件,坚持快捕快诉,形成打击犯罪的威慑力。同时,选派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细、富有爱心的女检察官专门负责办理妇女案件,对涉及侵害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案件优先办理、优先审查、专人审查、专项办理。

(二)规范办案流程,保障妇女权益。在办案中,坚决做到:检查妇女身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搜查妇女身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女性检察人员参加,并有其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同时,在讯问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证人时,也有女性检察人员参与。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办理有关女性人员犯罪案件中,加强对侦查活动监督,纠正违法办案情形。做到了规范办案、严格司法,依法保障妇女刑事诉讼权益。

(三)开展帮扶救助,推动维权实效。针对遭受权益损害、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妇女及其近亲属,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帮助他们缓解犯罪造成的生活困难。积极协调民政、妇联、劳动就业、卫生、医疗等部门,在政策享受上给予一定倾斜,对受侵害的女性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的帮扶。2015年至今,已向5名女性提供救助,发放救助金15000元。

(四)坚持法制宣传,提高维权意识。在“法治宣传周”“三八妇女节”等重要节点,组织干警开展法治宣传,重点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与女性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讲解。组织妇女代表旁听庭审、开展法制讲座,提高妇女维权意识,增强全社会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法治氛围。

五、预防女性犯罪,维护女性权益的对策建议

(一)增强女性主体意识。从整个社会层面上讲妇女的不独立地位和对女性的歧视问题仍然存在,因此要切实增强女性的主体意识,提高妇女的独立意识、法治意识,而不是过分地去依附于他人。妇女知法、不懂法或法治观念淡薄在女性犯罪者身上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对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通过利用各种形式,结合普法,以典型案例作为主要内容,加强法治教育,以提升自我意识,主体意识。

(二)提高女性文化素质。女性犯罪主体多为受教育程度低下的农村妇女或进城务工妇女,她们普遍生活窘迫,无一技之长维持生活,在经济压力下不得不走上犯罪道路。要从根本上改变女性犯罪的局面,首先要帮助她们提高文化素质,掌握生存技能,在经济上独立,适应社会发展节奏,掌控人生主动权。特别是在农村要对广大妇女坚持扫盲工作,减少和根除文盲、半文盲较多的实际情况,不断改善女性文化知识结构。其次要开展针对女性的岗位培训,结合女性特征进行量体裁衣式服务,为他们融入社会提供更多选择,在就业上拥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

(三)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构建平等、互助、协调、和谐社会的起点在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一个幸福的女人将成就一个幸福的家,而女性对于家庭的依赖程度又远远大于男性,可以通过发挥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反家暴等,维护家庭稳定;联合社区、学校等对于女性思想道德与生活习惯进行引导,提升女性幸福能力。

(四)净化外部社会环境。犯罪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而环境和社会的不良影响则是犯罪的直接诱因。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对女性犯罪的影响极大。因而,净化社会环境对于预防发生犯罪意义十分重大。全社会应当重视对婚姻家庭忠诚的道德观念,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严厉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陋现象,消除滋生腐败和犯罪的土壤。倡导一切积极向上的正能量,创造良好、健康的社会环境,增强社会的防腐能力和抵御能力,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周本强.论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的保障.法律图书馆,2011.12.

[2]李磊.保护妇女基本权益的社会政策.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10.

作者:廖琴 单位: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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