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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乡村生态法治建设范文

时间:2022-12-01 03:47:31

浅谈乡村生态法治建设

【摘要】进入新时代,国家日益重视生态环境的治理问题。随着《民法总则》“绿色原则”、“五位一体”理念的提出,生态环境的保护开始受到法学界的重视,相应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各地政府积极响应。但是,我国广大乡村地区长期存在的人口数量多、生态问题严峻、资源消耗大、法律制度不健全、公民守法意识不强等情况,并不是在短时期内就能完善的。因此,推进我国乡村地区的生态法治建设进程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要从健全乡村生态立法、建立乡村生态法律责任制度、完善执法机制、设立奖惩制度、加强乡村服务型政府建设、增强村民的法治意识等方面着手,全方位、多层次地构建乡村生态法治体系。

【关键词】新时代;绿色乡村;生态法治建设

引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要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中国梦,完善广大乡村地区的生态法治建设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环。我国乡村地区广阔、人口众多、环境问题严峻、法治建设落后,基于此,本文通过个案研究法、分析方法与综合方法、因果分析法等方法,针对以往乡村地区生态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和改革措施。

一、新时代生态法治理念的提出

(一)“绿色原则”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问题,一直是国家多年来重点关注的领域。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文规定了要保护生活与生态环境;[1]同时,自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以来,保护环境就一直是我国的基本国策。[2]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施行,其中,第一章新增了一条民法的基本原则———“绿色原则”。[3]“绿色原则”与民法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传统基本原则并列,充分体现了我国此次立法对环境问题的空前重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环境保护理念相呼应,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相承接,是沟通不同层级法律之间的桥梁,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理念衔接有序,使生态文明建设呈现出“全方位、多层次立法”的格局。

(二)“五位一体”发展理念新时代在继续发展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产业的同时,还要坚定不移的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生态发展理念。“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4]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着力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随着中国逐渐跻身于世界强国之列,人们开始把目光转向严峻的环境形势,也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意识到,良好的生态环境本身就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要逐渐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我们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5]

二、新时代乡村生态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近几年,城市的信息化处于高速发展阶段,高精尖企业“遍地开花”,得益于科技的发展,城市的生态建设也逐渐步入轨道,“蓝天保卫战”初见成效。与此同时,一些污染城市空气、水源的传统工厂企业都开始往郊区、乡村等地方迁移,污染也随之转移。在我国广大的乡村地区,不仅有全国一半以上的人口,还蕴含着丰富的自然资源与生态资源。但是,与城市相较而言,乡村地区存在着经济发展进程缓慢、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情况,令不行禁不止,生态观念与法治观念极其淡薄,甚至部分边远农村还处在极其落后的状态。因此,乡村地区的生态法治建设既要解决时间上“刻不容缓”的问题,同时也要克服比城市生态治理更为棘手的、落后的现实困境。[6]乡村地区的生态法治建设,需要我们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进行全方位的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7]在推动城镇地区的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发展以外,还要推进乡村地区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实现乡村和城市的平衡发展、共赴全面小康。中国广大的乡村地区是“美丽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美丽中国,一定要建设好美丽乡村。[8]

三.新时代乡村生态法治建设的现状

(一)阶段性成效在党的十八大召开后的五年里,我国乡村地区颁布施行了许多与生态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政策,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也在逐步发展健全,乡村污染企业的行为受到了法律和政府的严格规制,法律对乡镇政府的监管职能和公民的守法行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五位一体”理念的指导下,我国乡村地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明显提高,轻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现象大有改变。节约资源取得了有效进展,对能源的消耗强度也大幅下降。对于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相应的保护和修复措施已经发挥效用,生态环境状况大体上有了明显的改善。我国乡村地区生态法治建设的整体情况是乐观的。在倡导乡村生态法治建设的新时代,全国各地也出现了一批响应国家号召的“标兵”。例如:在2018年的上半年,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司法局开展了“德法涵养文明,共创绿色生活”的主题活动,倾力助推县乡一级的生态法治建设。阜宁县司法局通过开通法律服务微信公众号、倡导居民与乡民上法治课、进行法律文艺巡演、在公共场所播放法治微视频等形式,提高民众的生态法治素养,3月中旬,还成立乡村生态环境纠纷调委会17个。阜宁县的生态法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其中不少创新的方式方法值得其他乡村参考借鉴。[9]

(二)存在的问题1.法治意识淡漠乡村一直是我国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区域,以前“法不下乡”是农村法治的困局,现在虽然相关的生态法律与政策普及到位,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乡村的生态环境治理并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首先,乡村的法治理念相对落后,以人类为中心的生态伦理仍然凌驾于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中心的生态伦理之上,改善乡村生态环境的“态度”不够强硬,生态理念与法治理念都较为保守。其次,法律法规的数量虽然在增加,乡政府也出台了不少与生态治理相关的规定,但出台的时间常常间隔过久,导致交错不明、适用混乱,执行起来往往较为费力,效果也欠佳。2.执法机制不健全目前,乡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多头执法的问题比较突出,各执法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能分散交错,难以形成合力,也没有统一的部门实行严格的监管。再者,政府其他监管部门大多认为环境保护是环保部门的责任,从而使得其他各部门之间缺乏相互合作,互相推诿,凡事只依靠环保部门,导致环保工作收效甚微。在此基础上,乡政府的环保部门又只有发言权,没有否决权,乡政府在处理生态问题时,也始终把自己当成局外人,政府的工程建设不受任何生态法律的管束,环保部门的监管作用形同虚设。3.守法意识不强在中国广大的乡村地区,传统的乡规民约一直被用来调整村民或村组织之间的各类关系。法律普及不到位、地理位置偏僻、交通闭塞、经济以及教育的落后,都导致了习惯、道德、伦理在很大程度上甚至代替了法律,成为村民行事的唯一准则。村民只知有道德,而不知有法律。[10]明朝变法第一人张居正在面对推行新政的困境时曾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11]今日中国乡村的生态法治建设与改革,也遇到了同样的难题。乡镇企业对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生态保护的法律条文,都是仅仅消极地停留在不触犯法律的层面上,甚至是打法律的擦边球,并没有积极的履行企业对于环境保护的责任。由于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乡镇企业在高额的利润面前,有时甚至会不惜违反法律的规定以追求可观的利润。

四、新时代乡村生态法治建设的完善

(一)健全乡村生态立法及配套措施,增强法律之间的连贯性2018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要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强化法律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权威地位。”中国想要切实落实乡村生态理念和实现乡村生态的永续发展,就要把生态平衡与生态发展作为法的价值之一,与公平、正义、自由等法的价值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让它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指导所有的立法、执法及司法活动,让“送法下乡”落到实处,坚持乡村生态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一体抓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在乡村法治建设的每一个相关环节贯彻生态发展的理念。[12]如前所述,乡村的立法理念落后,生态与法治理念较为保守,法律规定的内容大多比较抽象,可操作性相对较差,因此,我国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坚持全方位、多层次立法,才能使乡村的生态法治建设系统完备、便于执行。在宪法层面,将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在法律层面,建构基本的制度框架,不仅立法机关要加速创设乡村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的法律制度,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同时健全乡村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配套体系;在行政法规、规章层面,通过细则、实施办法来强化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环境执法体制机制,减少环保部门独抗大旗的现象,在丰富执法手段的同时,统一环保执法标准,规范环保执法行为。[13]

(二)建立乡村生态法律责任制度,设立奖惩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根据环保法的原则性规定,对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治理的乡镇企业或村民,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乡村地区要开展乡村污染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查处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监管;同时,对破坏乡村生态的企业和个人,除了要接受法律制裁外,还要承担经济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1条还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不仅乡政府自身要积极构建乡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发展乡村的节能环保产业,而且对于响应乡政府号召的乡镇企业或村民个人,在节能环保、生态治理等方面有杰出贡献的,应由乡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并加以宣传,以促进乡村生态法治建设的良性循环。

(三)加强乡村服务型政府建设要完善新时代乡村地区的生态法治建设,中央和地方还要构建以乡政府为主导、乡镇企业为主体、乡村组织和村民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首先,乡政府要持续实施乡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加快乡村水污染防治,加强乡村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理。此外,乡政府要提高乡村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加重排污者的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开展乡村人居环境的恢复治理行动。其次,乡政府还要强化对乡村生态法治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建立乡村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乡村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乡村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14]

(四)增强村民的生态法治意识在中国广大的乡村地区,对村民而言,传统的乡规民约、习惯、道德、伦理的权威性甚至超过法律,因此,加强村民的生态法治意识是推动乡村生态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除此之外,还要培养村民的自觉责任意识,使广大村民自觉从事与生态法治建设相关的活动,强化乡民对生态保护的责任感,自觉抵制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坚持村民共治,源头防治。[15]具体来说,生态法治建设要求村民不过度消费生态环境和资源,处理好生态资源的代际关系,与后代人共享有限的乡村生态资源。此外,乡政府也要向村民提倡节俭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铺张浪费和过度消费,共同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和村民绿色出行的乡村生态法治体系。

五、结语

从十八大的“五位一体”到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提出,五年间,中国乡村的生态法治建设已经初见成效。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加强乡村地区生态法治建设的需求更加迫切,因此,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普通村民要共同努力,建立全方位、多层次、严密的乡村生态法治建设体系,合力推动乡村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4][5][7][14]《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6]吕忠梅.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法治思想研究[J].江汉论坛,2018,(01).

[8]莫纪宏.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法治思想的特征[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9(02).

[9]万将军,沈茂英,钟颢.芦山地震灾区乡村重建聚落的生态治理特殊性研究[J].农村经济,2014,(09).

[10]郝颖钰.公民生态法治意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支撑[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4,(05).

[11]张居正《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12]吕忠梅.中国生态法治建设的路线图[J].中国社会科学,2013,(05).

[13]江必新.生态法治元论[J].现代法学,2013,35(03).

[15]徐忠麟.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的融合:前提、基础和范式[J].法学评论,2013,(06).

作者:彭洁 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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