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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院在新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范文

时间:2022-03-03 03:57:09

高校法学院在新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摘要:高等院校法学院肩负着为社会服务的职责,促进新农村法治建设是其社会职能中一项艰巨而重大的职能。法学院学生服务农村的机制上尚存在较大的缺失,应发现自身优势,具体研究农村实践与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互动之间的可行性。针对法学院服务农村法治建设路径中的缺失,建立奖励机制,构建农村实践与教学课程系统等方式进行改革,从而完善法学院在农村法治建设中的服务内容,达到共赢的局面。

关键词:乡村建设运动;新农村法治;法学院

加快新农村法治建设是当今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依法治村,用法律来推进农村的社会发展,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题中之义。作为科教兴农的主力军,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系也应积极探索如何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为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高校参与农村建设的历史继承性

早在20世纪20~30年代梁漱溟教授就发起了“乡村建设运动”,这是中国农村社会发展史上一次重要的社会运动。“乡村建设运动”是知识界投身于乡村建设中的一场运动。它不仅是农村落后破败的现实所促成的,也是知识界对农村重要性自觉认知的产物。1999年北京大学的林毅夫教授,在理论界正式提出“新农村运动”的概念。而且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出台之前,很多地方的基层已经有了农民和青年知识分子相结合的多种创造。温铁军教授对新农村建设也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村运动(国外)+新乡村建设试验(国内)+N个缓解三农矛盾的基层经验(地方)。

再到2005年6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建议》,其要求从2006年开始,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争取用3到5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国每村至少有一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对此,可以看出知识分子进入基层在新农村建设中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并且青年学子们进入基层与农民面对面,切实地帮助农民是具有可行性的。虽然从根本上说农村建设主要还是产生于本国农村实践,但也是知识分子理论联系实践本土化认识的过程。并且,在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乡村经济现在还处于发展阶段的过程中,各高校的农学院已经开始了如“农业大篷车”等多种方式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进而帮助农民提高生产水平,加快经济建设。在亟需法治建设的乡村,高校法学院要如何融入到农村,为农村释放出最大的能量,正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

二、高校法学院校在新农村法治建设中的功能厘定

在构建农村法治的实践中,其主体必然是农民,而为农民提供服务的除政府机构外,还有一些就是我们各高校所培养的知识分子。各大高校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既能帮助农民解决切实问题,又能培养大学生本身的实践技能,这种合作达到了互利共赢的效果。

(一)法学院为新农村提供人才补给

高校大学生为农村法治推广主力。新农村法治建设,需要大批专业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来进行推进,高校正是高素质人才的“储备站”。全国农村人口占据全国人口的80%,如果仅单靠乡镇的司法人员进行推广,自然是杯水车薪,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校大学生虽然无法直接参与立法、执法当中,但却能对农民法治理念推广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现在地市高等院校发展速度快,与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结合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由于各大高校人才储备量大,对于农村法治化推进的力度也就越强、辐射面也就越广。新农村法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它涉及到科学的法治理念,又涉及到专业的法律知识。而这些复杂繁多的法制资源,只可能由专业的人组成的法律团队所掌握,这样的团队往往存在于高等院校当中。高等院校具有知识创新、知识生产、知识传播、知识应用及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自身优势,应充分利用这些有效资源,参与到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去。

(二)法学院是“新村官”的培养基地

高校为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各方面的专业人士,有一部分毕业后主动加入到新农村的建设中———现在大学生“村官”越来越成为一种趋势。高校法学院毕业生法制观念强,这些人充实到农村基层,他们的法治意识也会被带入到工作中。这样“新村官”既可以增强基层执政人员的执政能力,还可以通过日常工作来帮助农民提高法律意识。

(三)法学院为农民提供法律帮助

高等院校具有信息资源广、人才资源多等优势,而且相对于农村,高校接收和更新法律知识也更为便捷。由此,高校法学专业师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将这些资源注入农村,如在农村做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等。同时还可以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切实解答疑问和解决实际案件,使农村的法律服务体系更为完善。只有贴近农民,从细节处入手,帮助他们了解法律、参与到法律活动当中,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才能让农民了解何为法治,何为权利,进而培养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使他们逐渐了解法律的权威性。

(四)法学院为新农村村干部提供法律再教育

高等院校法学院可以利用其学术研究的专业性,针对农村现有村干部的自身情况,进行法律再教育,这样可以促进村干部再提高,并且对其职位上所需法律知识进行添补。这种法律培训机构可以设在学校内,也可以设立在农村基层,并且可以作为常设机构,定期有针对性地对农村村干部进行法律培训。

三、高校法学院参与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有效路径

近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蓬勃发展,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普通高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如果让法学专业的师生都投入到农村法律服务当中,那么无疑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法律服务发展的人力困境。高校要帮助农民参与到农村的法律服务中,既要考虑具体可操作性,也要考虑到其有效性。

(一)“1+1”小社团的形式

“1+1”小社团,是由农村学生为主,城市学生参与为辅,自主地进入农村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高中生成为大学生,这其中就有包括教育资源相对匮乏的农村地区的高中学生。这些来自农村地区的大学生,他们本身对所生活的农村地区的情况比较了解,也对参与农村法律援助抱有极强的热情,并且他们能更快找到适合的切入点,从而更好地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城市学生在其带领下,也能以轻松的态度快速适应农村的实际情况,培养为农村服务的热情。这种学生自发地社团式的模式,可以方便快捷地以最大的影响力进行法律宣传,深入到农民生活中。

(二)高校组织参与到农村法律援助中

高校可以利用寒暑假期间,由学校组织,在法学教师带队,针对高校所在地或者附近的农村进行法律援助宣传。这种模式组织性强,可以在老师的带领下,有针对性地对农民提供法律宣传,能取得较好的宣传效果,并且可以分时段、分主题有组织地进行宣传。譬如,在暑假,留守在农村的一般都是老人、妇女与儿童,可以根据他们关心的问题,如夫妻之间家庭暴力、离婚纠纷问题,还有帮助老人讨要赡养费的问题等;在寒假,农民工都返乡过年,这时可以针对他们组织关于农民工讨薪、劳动合同纠纷等问题进行宣传。

(三)校地合作在农村设立法律援助站

这种模式具有可持续性,能够常年为需要援助的农民提供帮助。这种援助站是以农村的司法部门为依托,在农村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当村民有疑问或是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很便捷地在援助站获取到法律援助,不会再有诉求无门之感。法学院师生在这里生根,既可以辅助本地专门负责乡镇农村法律援助的专职人员的工作,并且还能完善农村法制体系。与此同时,还为在校学生提供了大量的案源。如哈尔滨商业大学法援工作部与松北区司法局合作,一方面增强了在校大学生服务社会的功能;另一方面,学校的法援工作部也争取到了政府部门在案源、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四)运用互联网等远程教育进行宣传

这种方式便捷,所需经费少,而且能快速传播法律知识。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其中,55.8%来自农村。当下的农民对于网络的掌握程度不亚于城市人,所以运用网络途径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学生在老师的帮助下,以作业或课题的形式,将法律知识做成有趣的网络视频,如做成“微电影”式的小段故事,从中穿插法律知识,或定期进行点对点的远程教育,在网上为农民解答法律问题。这种形式,可以将单一的普法模式变得多元化,具有趣味性,让农民更容易理解接受。

四、高校法学院参与新农村建设中需要完善的相关问题

(一)完善服务路径

“1+1”这种模式多数情况下是没有专业老师带队,由于学生的知识面可能还没有达到一定的全面性,所以对于农民的帮助范围可能是有限的。以高校组织的参与到农村法律援助中,这种模式持续时间短,而且有可能会流于形式,变成一场“走秀”。以上两种模式还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就是周期性不确定,也有可能以一次而告终。这种不能保持周期性的法律援助,可能不能真正地培养出农民的法律信仰。保证定期是农村的法律意识传播的必要前提。而设立援助站的模式,稳定性与周期性强。但所参与的人员有可能都是由学校主管部门自主决定的少数人,并不是由学生本身决定的,这样可能会抑制大学生的参与的热情。保持大学生的积极性,是大学生服务农村法制建设的根本。

(二)应健全大学生奖励机制

参与农村法律援助,并不是人事层面那种学校与学生之间的隶属关系,完全是看大学生志愿者的自觉性和热情,并且法律援助工作是无偿性质的。但是大学生在提供法律援助的时候,往往是牺牲自己的时间、精力和物质利益,他们对于参加农村法律援助完全是靠着兴趣、热情和对这份事业的追求来维系的。就目前来看,高校对于法律援助的大学生很少有激励的机制,我们不可预知,在这种既没有物质回报,也没有精神嘉奖的情况下,那些支撑他们的感性动力到底可以持续多久。教育部与学校共同应建立一个“个人信用”的机制。对于多次参加农村法律援助的学生,在其“个人信用”档案中加分,并且毕业时为学生出示有关参与村法律援助的证明或者证书,这样也有助于解决大学生毕业找工作的问题。

(三)将选课系统与农村实践相结合

从热情、积极程度上看,大一、大二的学生刚进入校园对新鲜事物比较好奇,所以加入到农村法治建设的实践中更为踊跃;而大三、大四的学生因为各种过级考试、考研、找工作等事情,没有精力与时间再参与到法律援助上了。但是,专业知识的积累和把握的程度正好与其热情度呈反比,即大一、大二的学生热情高涨,但专业知识缺乏;而大三、大四的学生有了扎实的基础,却再无服务农村的意向。这样,会使农村法律援助的成效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学校应将农村法律援助加入到选修课程中,在某一个学期的特定时段进行,加入学分制,这样还能将教学环节与农村的实践活动相契合,消除教学中与现实脱钩的“死角”。并且可以依照学生的年龄、专业、兴趣及个性特点的不同,来进行选修课的实践内容,这样既提高学生的积极性,还积累了实践经验,提高了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只有奖励机制的完善,调动起大学生的积极性,才能让学生自主的进入到新农村法制建设中。

(四)政府提供专项资金为经济后盾

总体上来说,进行农村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要么出自个人,要么依靠学校拨款或社会捐助等方式,很少能获得政府提供的援助资金。在这种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必然无法持续性、周期性地进行农村的法律援助。政府应设立一个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的专项拨款,并纳入到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学校内部,也应该保证每年给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一定的经费,并且应注意争取社会上的一些资助。在每个学期时候可以组织一次学生内部的捐款活动,捐赠一至两元钱,这样既培养了学生的道德情操,又在学生可承受的范围内得到了一部分农村法律援助资金。

(五)补充现行《法律援助条例》或专门制定《大学生法律援助条例》

“依托高等学校而自愿投身于法律援助事业的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具有民间组织的特点和自身独特的社会定位,在近几年已成为一项新型的法律援助类型,是我国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关于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明确规定。学生均是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到农村法律援助当中来的。但是我国目前对于学生参与到法律援助的工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身份缺乏明确的定位。学生在受理案件、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和出庭等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这不利于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开展。并且一旦发生纠纷,如何保障学生的权益,这是中国法律制度中的空白区域。大学生法律援助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应及时进行立法填补。

(六)培养大学生的“乡土情结”

高校在参与到农村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提供的不应该仅限于法律援助,还应传播一种情怀,这也是一个新的思考点。很多农村学生在学校进行教育的过程中,慢慢淡忘“乡土情”,反而以做城里人为荣,呆在乡下为耻。国家倡导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就业,但是又有多少大学生以这个为首要目标?从农村走出来的学生不愿意回归乡村,何况是城市大学生?高校在新农村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不仅仅帮助农民树立法律信仰,还可以让大学生本身看到农村现状,让他们亲身参与到乡村建设中,使农村变得有序,从而体会到乡村的可爱。

农村建设需要大学生新鲜血液的注入,农村的法治建设更是需要受过专业教育的法律人的支持。五、结语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三农”问题突出、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下,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今天进行的新农村建设,与以往的“乡村建设运动”有着不同的背景及时代意义,这也决定了当代大学生特殊的历史使命。新农村法治建设,需要高等院校提供专业法律人才的保障与支持;高等院校也可以从中来培养更多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应用型人才。只有两者紧密结合,才能迸发出最明艳的光华———在提高农村法律意识、使其更为稳定发展的同时,也实现了高校自身人才培养的蜕变。高校服务于新农村已经是一种趋势,是完善法制建设的一种有效的途径,是当今时展的客观要求。

参考文献:

[1]温铁军在“北京市农业现代化研讨会”上的演讲.人民网,2006.10

[2]于国强.近年来高等院校服务新农村研究评述[J].科技信息,2012(22)

[3]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中国互联网数据平台,2013.1.15

[4]朱雅静.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模式设计[J].经济研究导刊,2011(9)

[5]邓琦.论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模式的改革与发展[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7)

作者:邓琦;许鑫 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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