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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背景下的廉政建设思考范文

时间:2022-05-12 03:49:16

法治背景下的廉政建设思考

【摘要】

2004年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法治政府这个概念,这意味着我国对法律的尊重,也意味着依法行政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同时这与我国的廉政建设也密不可分,如何在法治这个大的背景下,探寻我国的廉政建设,既是本文所希望找到的结果,也是关系到中国长久持续兴盛的一个重要保障。法治中国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廉政建设,廉政也是法治的必然结果,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法治引导廉政建设,廉政建设的完成也是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

法治;廉政建设;问题;路径

一、法治背景下我国廉政建设的方向

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廉政建设的重要一环,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我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4)》和《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4)》提供的数据,2014年我国在法律制度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涉及到环境保护、“民告官”、减少行政审批等多个重要方面,但另一方面在以100个较大城市为样本进行法治政府的评估中,有52个城市政府的法治水平处于不及格状态,我们在法治建设中不仅要进行法律体系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完成法律实现,使法律切实被施行,被尊重。在这样法治建设的大环境下,我国廉政建设应以法律为先导,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按规章制度办事,以法律之“药”治“腐败”之症。

二、当下我国廉政建设存在的阻碍

廉政建设的根本其实是消灭滋生腐败的温床,腐败的严重后果人人皆知,古往今来政权更迭的大功臣莫过于腐败。根据最高检的《反腐倡廉年度报告(2014)》,2014年是我国反腐几战果丰硕的一年除了一月份,每个月都至少有3名省部级官员落马,涉案数额巨大。这既是廉政建设的成果,也是廉政建设未达成的苦果。在廉政建设中,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廉政的社会风气未能形成。在民众中存在着这样一种心理,只要你能为民众办点实事,即使你贪污受贿,也算是一个合格的官员了。这既意味着民众对官员办实事的急迫,也体现了我们廉政建设的紧迫性。现在的社会风气对腐败的容忍度很高,有些人甚至认为如果没有利用职权去为自己获得利益甚至对不起自己手中的权力,徐才厚对军界等级明码标价地行为最好的诠释了这一点,而这样的行为也会使依靠这种手段上位的人想要快点赚回来,再去换更高一级的官,这就是一个恶性循环,风气也由此败坏。甚至于那些秉公执法、不同流合污的人因此而受到他人的排挤,如果任其发展,不建设好廉政工程,后果不堪高想。第二,监督力度不够,缺少具体的操作细则。媒体的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有些地方媒体受当地官方压力并没有发挥应有的舆论监督,我们的媒体监督大多是事后报道,应向西方一些传媒学习,或者将我国娱记的敬业扩展到全行业,事前的媒体监督功能会有大幅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职能尚未充分发挥,恰如有些学者曾指出:“在反腐风暴中许多贪官被刮倒了,但因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发现其腐败问题而被罢免的尚未出现”。第三,行政权力的改革还有待深入。正如英国历史学家洛德•阿克顿所说:“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在行政权力所涉及的领域过多时,公务人员手中的权力如果没有适当的限制,所受的诱惑太多,会容易迷失、腐化。司法是反腐的最后一道防线,继原最高法副院长黄松有落马后,二级大法官奚晓明也在2015年7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无认是黄松有还是奚晓明都是系统学习过法律的高级人才,无论是学术上还是工作上都取得过相当不错的成绩,但身为对法律如此熟悉的人却知法犯法,除了手中权力过大,还是因为制约的欠缺,为违法操作提供了灰色空间。

三、廉政建设的具体路径

(一)完善法律,营造廉政环境继续完善法律法规,落实依法行政,避免“一言堂”、权力集中。严格遵守法律和党的纪律,公务人员出现违纪违法的行为严惩不贷。实行公务员轮流制,官员长期在同一个单位或岗位任职容易编织关系网,腐败成本会降低,目前,我国法律只是对部分官员的任期有明确规定,以数量来讲,大部分官员是没有任职期间限制的,如果轮流就需要花费时间、精力来重建或补充关系网,这会提高腐败的成本,也有利于廉政建设。营造以廉洁为荣,腐败为耻的社会风气,不以金钱、职位论高低,重德而不是仅仅重才,高智商、高学历腐败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和社会危害性更大,不能让社会的主流成为“精致的利己主义者”的舞台,不能让社会形成视腐败为司空见惯,需要营造腐败不但是受到法律、纪律惩处的行为,同时会受到社会成员的谴责与排斥,也就是在道德和精神上也受到压力和冲击,在这样的氛围下会使廉政成为一种习惯,一种伦理,一种发自内心的尊崇。

(二)实现法律效果除了有可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外,更重要的是要将法律落到实处,做到有法必依。对于现阶段而言,我们最需要的是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对法律的敬畏,如果法律无法解决问题,例如现在的执行难问题,需要寻求关系而不是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这会导致滋生腐败的空间更大,也给权力寻租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在依靠法律而不是依靠权力、关系来进行交易、解决问题,国民会对法律产生一种信赖感,增强法律的权威,既有利于廉政建设,也有利于法治的实现。违法必究,目前,一些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被法律制裁或违纪处分的可能性是很小的,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在执法时不够严格,由上而下,里外结合的监督机制,包括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公民监督和媒体监督等,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断绝侥幸心理,让公务人员形成“腐败=惩罚”的观念。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以吉林省为例,通过推进法官、检察官员额制,重塑审判、检察机制,所有入额检察官必须办案,同时整合内设机构,,建立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配备助理检察官、辅助人员的检察官办案组成为办案主体并对案件的终身负责,追责可能性大幅提高,促进办案人员的责任感和司法廉洁度的提高,吉林省法院将员额(法官占比)确定在34%,入额法官全部办案。实际办案法官数量增多,一线法官由改革前的108名增加到126名,办案法官比例由原来的46.8%提高到100%。实行以主任检察官为办案主体的改革后,检察长的“行政味”淡了,更突出其司法办案责任的主体地位。

(三)制度机制建设,加强监督建立常规考核机制,包括个人素质、管理水平和廉政情况等在内都是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将其与公务人员的升迁结合在一起,必须严格执行,这样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可以在考核中引入媒体、群众监督,甚至可以在考核小组中吸收所服务的群众代表,要将考核标准细化,减少人为干预。首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其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信息、交易暴露在阳光下,让国民可以知晓行政办事制度,这意味着行政机关既要公开其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同时,也要公开政府的工作内容,例如公民可以通过特定途径,进行查询、监督分类公开的政府筹划或正准备进行的各项工作。根据行政级别,具体公开内容的范围有所不同。这种公开提高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便于媒体、群众进行监督,将行政行为暴露在阳光下,对廉政建设有促进作用。其次,重大的公共决策过程要向社会公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论述“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时明确指出,“推进决策公开”要作为首要的政务公开内容。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只需掌舵,无需划桨。因此,有行政学派主张,“管理就是决策”。一般发达国家在进行重大的公共决策时,要进行辩论,并且这个过程要向社会和国民开放,可以采用旁听或媒体公开的方式进行。人民是法治社会的主体,我们也认同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所以无论是从民主集中制原则、公民知情权还是人民人群众是最具智慧的群体来讲,我们都应当遵守公开决策的项目议题、主要内容、讨论过程等,并且让民众充分了解、参与,尊重民意,如果一项政策出台后与民意不符或不被民众理解,那么这项政策很难执行,或即使执行也会容易矛盾丛生,因其容易导致利益倾斜严重,也不利于廉政建设。完善我国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公开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方面,如果能够建立决策的事前制约、事中监督与事后追究的制度,严格实行对决策的公开监督与责任追究,那么,我们决策的科学性将大幅提高,因缺少可操作空间,决策人员获得私利或帮人谋取私利的难度会增大,更易形成廉洁的环境。最后,完善个人信息公开制度和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240多年前的瑞典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是财产申报制度的雏形,以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来讲,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就是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美国,法律不仅对财产申报着明确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也有相应的具体处罚措施:如果是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的人,由各单位作为处罚执行人,有权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如果当事人被司法部门提起民事诉讼,那当事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有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那么可能会引发刑事诉讼,并面临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1989年众议院议长赖特因违反道德法规案而被迫辞职。在1994年我国已将《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但至今尚未出台,可见其中所遇的困难和阻力之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目前我国实行财产申报制的主要依据。但在试点中很多地方被以中央未明确规定细则而被尴尬叫停,反腐研究专家、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却指出,目前的官员财产申报规定作用有限,几乎没有一个贪官是通过上述规定发现出来的,相反,贪官可能因此而更不容易被发现,因为申报者往往会写自己没有或有很少的财产,这样反而证明其是廉洁的。这说明此规定是存在严重漏洞的,作为监督者的受监督者在行政上是监督者的领导,这样复杂的关系使监督的有效性难以实现,所以,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标准而又独立的受理报告的机构,或者通过进行行政改革使同级纪检、监察机构不再有隶属关系,这样才能有实现有效的监督。核查既是官员申报制度的难点也是关键,虽然现在金融实名制已经实行,但是因为有些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不强,导致身份信息被利用,多个身份也是目前通用的方式之一,例如,在双规原辽宁抚顺国土资源局局长罗亚平时,她一个人就有12个身份证。河北一科级干部被调查时,在其家中搜出现金上亿元,黄金37公斤,房产手续68套。如果对官员的财产申报情况进行有效核实,可能早已发现问题,也不会造成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思想建设激浊扬清,作为公务人员要时刻谨记权力的来源是人民群众,在面对诱惑时,要想到自己的学生时代的理想,要想清楚自己究竟想要什么,成为什么样的人。这就要求对公务人员要定期进行思想教育工作,感受新中国建立之不易,民间之疾苦,廉与腐的一线之隔,一步之差的不同人生,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的影响。可以采用讲座、参观革命圣地、与前车之鉴者交流、体验失去自由的感受等方式进行。

(五)组织机制建设第一,继续推进行政改革,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将国有经济主要集中在具有公益性质的行业,可以进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开,限制政府和官员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将权力寻租空间大幅压缩,降低钱权交易的可能性。第二,增加有违廉洁付出的代价。国际反腐败理论认为,一些发展中国家因为这些国家从社会心理和文化上把腐败看作是一种可以容忍的甚至令人羡慕的行为,腐败获得了一种文化上的支持,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和生活方式,所以腐败现象比较严重。以芬兰为例,就曾有中央银行行长级别的高官,在公务接待中因为一道鹅肝而下台。如果保持廉洁可以在退休时,得到奖励金,受到物质和精神道德上的满足感,而不廉洁将结束自己的政治生涯甚至失去自由。第三,充分发挥纪检委、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可以设立专业的小组进行不定期的突击检查及吸收民意进行重点排查。

参考文献:

[1]李广民,秦汉.《战后日本反腐败司法措施探析》.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7期.

[2](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286页.

[3]张振军.《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与法治航天建设》.中国航天,2015年第1期.

[4]许旭.《论法治政府建设对策研究》.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6期.

[5]周伟.《地方政府廉政建设中的公民参与、价值、困境与出路》.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3期.

[6]段淑娟.《芬兰政府廉政建设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8.

作者:张家铭 单位:长春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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