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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措施范文

时间:2022-05-15 11:04:26

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措施

一、中部地区新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现实困境

中部地区农村人口虽然占绝大多数,但农民增收基础不牢,经济增长乏力的问题依然严重,以粮食生产为主的纯农户收入增长更为困难,中部地区农村居民内部收入的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还在进一步扩大。长期以来,在全面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村和农业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农村的发展还远远落后于城市,农业的发展也落后于其他行业。“农业成为效率低下的脆弱产业,农村成为贫困的代名词,农民最终成为最大的弱势群体。”

(一)经济发展滞后是造成中部农村地区法治建设滞后的物质障碍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最基本的一个命题,也是历史唯物主义在法学领域的科学应用。经济基础是“源”,而法律制度、法律关系、执法、司法、守法等都是“流”,它们只不过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因此,中部农村地区要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的新农村,就需要提高农民的收入,缩小城乡收入的差距。当然,提高农民的收入,发展农村经济这首先需要我们在制度和法律的范围内给他们提供一个宽大的空间。

(二)中部农村地区的农民工、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残疾农民等困难群体的权利和利益保障问题相比较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民来说,中西部地区的农民的利益和权利是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具体表现在农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涉及到自身利益和权利时,不会或者不愿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例如每年媒体报道的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工伤事故赔偿、劳动保障等时有发生,并且高额的诉讼成将他们这帮困难群体拒之门外。在法治建设中部地区农村时,我们不能一味地将问题归咎于农民自身,而是应当在我们的制度和法制上将他们的权利和利益落在实处,这是我们期待解决的问题。

(三)中部农村地区民主政治缺乏,农村基层社区自治不力尽管中部农村民主自治实践有序进行,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农村的改革和发展上有一定的实效。可是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一些政府官员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认识不到位,任人为亲或者没有认真对待村民的民主权利。“实践中,侵犯农民权利最严重、最频繁也是最隐蔽的往往并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中央立法,而是大大小小的‘文件’‘、规定’‘、指示’、‘批复’”。在一个法治国家,法治的主体只能是人民。就中部农村而言,法治的主体就是广大农民。农民有权监督民主选举程序是否规范,有权参与村民自治工作以及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工作,但是诸多的村务管理工作都存在薄弱环节,农民的民主权利与民主权利的实现有差距,这无疑制约着农村民主政治权利实现。

(四)中部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明显不足我国当前教育体制下,低收入的农村人口反而要支付较高的教育费用,这势必造成中部农村地区的子女是升学难、就业难、恶性循环。我们的政府要努力扭转这一局面。此外,中部农村地区公共卫生资源严重不足使得农村人口“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也是非常突出的。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很低,而中部地区农村人口老龄化严重,一些老年人的生活更加贫困。从全国70%的农民其社会保障费用只占总支出的10%左右,而占总人口30%的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却占90%,城市居民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是农民20倍以上。

二、加强中部地区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现实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中部地区的农村利用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体系,具有良好的生态条件,资源组合状况和空间匹配条件也比较好。但同时也要看到中部地区农村自身存在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必需以法治建设去推动。“对于农民这一如此广大的群体,农业这一如此关键的产业,农村这一如此重要的社区,如果任其游离于法治之外,则依法治国只能是空中楼阁。”而要推动中部地区农村的法治建设,应着重抓住以下几点。

(一)维护农民、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工作推进新农村的主要途径农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改善中部地区新农村法治环境的根本要求。建设新农村必须充分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农民及农民工维权重在两点:一是抓住中部地区新农村建设的突出问题,做好农民维权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围绕农村征地补偿、村集体财务管理和分配、农村改革、落实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补贴政策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乡村活动,及时为农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为经济困难的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二是抓住农民工这一特殊农民群体,认真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组织和引导法律服务队伍,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积极开展以为民工讨薪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维权活动,为农民工解决工资拖欠、工伤事故赔偿、劳动保障等问题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依法保障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和完善中部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进一步深化中部农村的法治改革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实现新农村“管理民主”的政治保证。“完善地方民主,走向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只要地方民主和法治不健全,无论中央采取什么措施,也无论信访制度完善到什么程度‘,三农’问题都无法获得根本解决”。这对于中部地区农村也是如此。首先重点推进健全村级组织民主选举制度,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在村务公开、民主理财与民主评议村委会等相关民主监督制度上,努力实现公开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积极协调与农民利益相关的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村民之间的房屋产权纠纷,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三)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中部地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政府要增加农村基础教育投入,扩大教育机会,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教育资源的差距并且要建立中部地区农民的教育就业培训体系。例如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真正落实免费义务教育;通过开办教育银行,发行教育,多渠道实行教育投资和融资,鼓励社会多方力量以及个人到中部农村地区投资兴办基础教育,为广大农村学生创造与城市学生基本接近的的学习环境和条件,真正实现教育公平。另一方面政府要进一步解决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这是增强中部地区农村与农民的发展后劲奠定基础,虽然我国中部农村地区已经逐步建立了解决农民的生、老、病、死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在我国目前有限物力和财力的状况下,农民的养老和疾病医疗的保障与农民的实际需求有较大的差距,这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的艰难任务。

(四)政府要将倡导健康文明的新风尚作为建设中部地区农村新文化的目标在中部农村深深渗透了以儒家学说为思想根基的传统文化,这种自给自足乡土社会的人口是不流动的,所以强调人治而轻视法治,重信用轻契约,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将治理国家的好坏寄希望于“贤人君主”。主要以血缘为纽带的中部农村村落以宗法观念为中心,强化“人治”传统,与法治所要求的以地缘为契约的社会树立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和公平正义等法律理念相违背。所以政府要对中部地区农村加大普法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培养他们的法律文化。其次在革除中部地区农村的陋习时,要以总书记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中部农村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形成共识,形成合力,齐推为荣之事,同斥为辱之行,广大中部农村健康文明的新风尚必将进入一个新阶段,由此涵养农村的文化底气,打造中部地区农村法治的精神基石。

作者:姜小卉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江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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