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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献检索教材范文

时间:2022-12-13 10:45:14

法律文献检索教材

我国目前出版的法律文献检索教材大多数出自于高等法学院校中法律图书馆的专业馆员之手。自1981年秋,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将“开展查询文献方法的教育和辅导工作”作为大学图书馆的任务之一开始,以当时司法部部属政法院校图书馆的专家为主体,一批置身于法律图书馆的老馆员们以专业图书馆员的身份积极参与和推动了此项工作。特别是1984年2月教育部下发(84)教高一字004号文件《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文献检索与利用课的意见》之后,这些老同志针对法律类院校开展文献检索(以下简称“法律文检”)的特点,积极开展法律文检与利用的教学推动工作。[1]并在司法部教育司主持,各院校法律图书馆专家共同协作之下,于1989年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郑治发与王金祥主编的国内第一部《法律文献检索与利用》教材问世。在随后的16年中,国内各专业院校与出版社陆续推出了大约23部涉及法律文献信息检索与实务方面的教材与论、译著。

论文百事通其中除个别著述为法律科学领域内的专家所编辑之外,大部分教材均以专业图书馆的资深馆员编辑而成。(见附表一)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图书馆的专职工作者,拜读了其中大部分教材与著述中的内容,深被这些作者多年来孜孜不倦的探索学风所感动,特别是“法律文检”领域中的那些老同志,他们为这个事业奉献到了生命的最后。[2]

国家在发展,法制事业在发展;同样作为法律图书馆文献工作者的研究道路也在延伸。特别是近年来法学教育事业的急速扩大、法律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使得我们从事实务文献工作的人员所面临的工作环境、工作对象、工作手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许多过去还是模糊的观念,现在越来越变的清晰;许多大家过去认识不到的事物,随着立法与法制工作的进程而摆在了面前;许多过去被隐蔽的东西,逐步显露出来并公开化了。在发展的背景下,对法律文检理论与体系给予重新认识和定位也变得日益的迫切与需要。在此,重新回顾与检讨16年来出版的各种法律文检教材,对其进行系统的比较与商榷,进一步对其所提出的一些基本理念与提法给以重新定位和认识显得十分必要。笔者依据个人的点滴体会归纳出了以下几个方面,敬希得到业内人士的关注,并重新唤起更多的法律文献与信息工作者对这个领域的研究兴趣,为共同开拓与建立适合我国基本国情需要的法律文献检索理论与研究框架而努力。

一、对检索教材主题定义之检讨

纵观国内出版的20多部法律文检教材的书名,通过其主题名可将他们归纳为:“法学文献检索”“法律文献检索”“法律文献学”“法律文献目录学”几类提法。(见附表一)前者主要集中在对专业文献信息的查找方法领域;后者则大多是从学科文献体系上来论述专业文献的资源分布。除《中国法制古籍目录学》与《法律文献学》两部著述是以文献学的研究方法来论述中国古代法制史料之外,其它教材则大多集中在对中外综合法律文献信息的检索技术的范围内。面对这些教材在其书名所确立的主题定义,笔者予以简单的对照分析,产生了一些疑惑之处,例如:法律文献与法学文献是否应有学理上的划分?法律情报、法律信息的定义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文献检索研究的新发展?笔者认为,以法律文献信息来作为确定的主题应该是符合其学科实际定义的,它的概念囊括了所有涉及法文献的内容;而其所谓法学文献、情报概论、信息论等都是对前者所做的技术上的进一步探讨,它们都应概括在法律文献信息的理论研究框架内。从理论上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推论,在任何一部《法律词典》的条目解释中都可以分别查出:法律是指“法”,是泛指法规、法令、条例等带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制订与的规范性文件,是法的渊源;法学是指“法律科学”是以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研究学科,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无论是用情报学还是信息学的研究方法或技术来提出新的主题定义,其针对的最终客体都是落实在法律文献本身,法律文献才是检索教材的根本,而检索技术上的手段革新只是在形式上改变或推动了文献载体。这种看法在检察出版社最近推出的李振宇先生所著《法律文献学》一书中曾有过较为贴切的分析。[4]

对主题的准确定位不科学或不规范将会导致业内人士对这一领域中所包含的文献信息在未来类分范围上的混乱。简单的说:出发的原点不正确,深入下去的结果就难免会发生错误或误导。通过对出版的教材在确立书名主题上的分析,我们可得知其中大部分题名归结到了“文献检索”的主要定位上,在涉及到的文献研究与系统分析方面也是以现有的一般图书馆目录或文献利用方面现成的方法去套用,主要内容均与一般检索指导教材并无差异,在实际利用上却与我们应该理解的法律文献检索相差甚远。笔者认为这种情况的产生大概是与教育部下发的(84)004号文件的具体提法有关,进而形成的“文检教材”多为图书馆培训学生而编辑的工具性指南。对此我们必须说明:走进图书馆与法律文献检索有密切的联系,但是却为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图书馆只是系统收藏有法律文献的一个文献收藏部门;而不是后者的专指。“文献检索作为图书馆学的一个重要部分,在理论上是指从众多文献中迅速、准确地查录出所需信息的一种行为、方法和程序。文献检索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信息传播技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检索系统,二是开展检索服务。”[5]笔者理解:建立检索系统就是依据特定的文献领域或特定的学科范围,依照客观存在、被学科所确认的原始文献信息流通渠道与其分布资源体系去确定资询工作的理论原则;而混乱的主题定义与概念最终将导致的后果是无法准确与概括未来你所要建立的专业文献检索系统。既然我们所要论述的是“法律文献检索”,首先应该统一的就是对这类文献在性质上的准确定位;否则就会出现在本节开头所述的情况,使我们对法律文献检索的论述走入误区或盲点,无法使这个领域中对文献体系设置与检索方式的研究工作深入下去。

二、对检索教材所确立的文献对象与特征之检讨

作为法律文献检索教材所涉及的对象首先应是“法律文献”,然而“法律文献”是指那些专门性的资料与信息?它的特征又是什么呢?这是作为专门文献检索教材所需要首先回答与认定的重要基础。只有紧密围绕“法律文献信息”这个对象来展开科学的分析和论述,才能做出符合实际与学科需要的方法论断。再回过头来仔细阅读一下已出版的这些教材,对法律文献的解释、类型、特征等方面的论断却各述所见,五花八门。有的作者提出:“法学文献是记录法学知识的一切载体,是法律及其相适应的各法学学科有关的图书、刊物和资料”。[6]也有作者提出:“法学文献是指记录法学这一专门学科知识的一切载体的统称,法学文献的特征带有阶级性、时代性、继承性和复杂性”。[7]还有作者提出:“法律文献是国家机关中拥有立法权的机构依据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法律、条例、规定、办法等形式。它的特征是阶级性和思想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继承性和联系性、时效性和出版规范性”。[8]还有作者提出:“法律信息是一切有关法和法学文化知识的总和。它是从立法、司法、执法的理论与实践活动中产生,又是指导法律实践与法律研究活动的依据。它的特征是规范性、时效

性、分散性、地域性、广泛性”。[9]最终有作者归纳性的提出:“法律文献是法文化的表象之一,是社会法律制度和法制活动的真实再现。它的特征是规范化、分散化、多样化”。[10]

从上述这些对基本概念的不同论断,我们对其所述专业文献检索所指向的文献对象及其特征的正确与否产生了疑惑?作为法律图书馆的专业馆员应该如何科学地解释与理解自己所面对的专业文献类型与其基本特征,是其今后工作成败的基础。如果连所述的对象都无法认识清楚,哪如何进一步去深入研究检索的系统理论呢?笔者同意作为法学博士的李振宇先生在其所著《法律文献学导论》中对此的论述:“法律文献是人类法文化的表象之一,是一种社会法律制度和法制活动的真实表现”。这个论述抽象的、科学的表明了法律文献的基本概念,从这个概述出发去考察此类文献的对象与特征,可以推论出这类文献包括有不同社会背景下所产生的所有法律文本文献与法律、法制方面的研究性文献。在图书馆学或文献学角度上去理解的“法律文献”在含义上是一个泛指的概念,而不应将其简单的固定为某一类型或某一种的专指性文献。

对法律文献检索对象与特征的论述,一定要遵从学科本身的学术体系,要从文献类型的实际资源分布出发,以法的渊源为导向。在泛化法律文献定义的前提下,从图书馆实际工作中对法律文献检索的基本原则出发,按效力、按文本、按部门、按体系、按类型、按时期、按地域的分别去细化和归类法文献与研究性文献,并分别指出细化归类后的同类文献的基本特征。最终才能做到在其学科范围内对所有文献检索途径进行正确的梳理并提供科学的指南。

三、对检索教材内容划分之检讨

在反复阅读教材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大部分教材的作者将“法律文献”所涉及的文献按内容而依据一般图书馆的理论进行内容上的划分;即将法律文献与法学文献概括到一般图书馆学检索教材中常用的一次文献、二次文献、三次文献;[11]或依据出版形式划分为:图书、刊物、资料;[12]或将其简单定位在:拥有立法权的机构制订的规范性文件。[13]这些对文献内容上的划分方式是否规范,是否科学?笔者觉得很有必要深入去探讨。至少我们可以提出这种区分应该说带有极大的缺陷,它忽视了法律文献本身对文献内容在界定上的基本原则,既法律科学本身的特殊性,而将法律文献检索简单归同于一般文献检索。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目前我国法律图书馆与法律文献信息工作在其理论研究及其实务调研方面的严重不足。笔者认为这也许是与国内法律图书馆的专业工作人员大多数为图书馆学专业出身有关,所以热衷于按照传统的图书馆理论体系来编织法律图书馆检索手册,而偏偏忽略了对自己所要服务的检索对象在内容上进行深入的了解与研究。正如留美学者刘丽君女士在编辑《漫游虚拟法律图书馆》一书的前言中所述:“如果法律是一门科学,那么法律图书馆就是它的检索实验室。法律检索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学问。”

法律文献检索的内容是围绕“法律”本身展开的一个特殊的文献体系,它的划分与限定应以“法”为轴心,严格按照这个轴心的特殊性来揭示其庞大文献体系的渊源及其分布与查考方式,而不能简单按载体形式或加工形式将其归结为印刷型、文本型、电子型[14]或将其展示为一次、二次、三次文献。[15]有的教材作者甚至将法律文献按性质划分为几类、按载体分为几类、按出版形式分为几类、按加工程度分为几类,这样过多的在形式上反复划分文献检索的最终效果如何?笔者认为只能是让利用者陷入更加混乱的检索对象中。更有作者将法学文献归纳为五种形式、四个级别、十大类型。[16]然而这些划分的学理依据是什么?是否经过了可靠的论证?是否能为学界与业务同行所认同?恐怕编者本人也很难答复。例如:该书中按出版形式划分的十大类型有“图书、报刊、学位论文、法律法典、公报公告、判例案例法律解释、条约与章程、契约票据商标司法文书档案、法学工具书”。在教材中只有上述十类名词的解释,而并未对这十类文献的内容展开充分的论证,即使对个别类型有简单的说明或定义也未能采用合理的学术规范去严格加以说明,特别是对所谓的“十大类型文献”各自内容的举例说明,在一些提法上完全是凭个人经验的片面看法而提出,实在缺乏让人信服的认同理由。如:其中涉及的“公报公告”类、“条约章程”类,它们与其中的“法律法典”类、“判例案例法律解释例”类在文献内容划分上有何不同,划分的学理依据又是什么?还有的教材中,作者明确提出法律文献的检索内容划分为三类:法律图书报刊、法规标准案例、法律事实数据。[17]仅举其中涉及的法规检索,原作者是这样解释的:法规是法律和规章的总称,在传统文献分类中“法规”属于政府出版物中的一种。[18]然而在学科研究中“法规”一词又是如何解释的呢?国务院法制办杜佐东先生在其《中国法规的现状与展望》一文中指出:“法规也有称其为法律、法律法规等,在法学圈子里约定俗成,这个词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同时在国务院的《法规汇编出版管理条例》中对法规也有解释:法规汇编是指将依照法定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按照一定顺序或者分类汇编成册的公开出版物”。[19]可见杜先生的阐述应是较为完整的概括,而不是如前者那样简单、笼统地总括为“中外、古代、近现代”的法规和规章文献的总称。特别是针对当代法律文献检索在内容上的区分,应严格依循一个国家立法体制和法的历史渊源来充分认识其文献所包含的内容,而不能想当然的找一个名词去替代。再如有的教材中所述的“法律案例”按照原作者的观点这类法律文献依照来源划分为:法院案例、教学案例、宣传案例等。[20]这种提法是否正确呢?笔者认为实在大有商榷之处。首先所疑惑的是“案例”一词在我国法律文献中的严格指向是什么?它作为专类文献其特征性表现在那些法的规范性中?作为专业文献工作者这些应该是不难解答。其次“法律案例”的提法本身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现实中的文献内容?从已知的学理分析中笔者认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所指向的案例文献应定位在“司法案例”以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构在执法活动中的行政执法案例。前者特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各类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文献资料,包括公布的裁决、审判与调解文书。而现在我们通指的“案例文献”主要指判决类的文书,也被我国司法机关称为“先例判决”,它与英美法系“判例文献”性质不同的是,我国司法机关的“案例”不是法律渊源,但是对审判活动有重要的参考作用,特别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公告的典型案例。[21]在上述笔者个人的简单理解中大家可以看到,对法律文献检索内容的定位必须从其规范性特征出发,准确划分不同类别法律文献的范围,才能正确引导读者去检索专业文献资源。古人云:赠人于鱼不如授之于渔。如果你把检索只锁定在仅仅几本书的内容上,那就背离了文献检索的真实目的,仅是为文献而检索文献;背离了为解决法律问题而检索文献的查询宗旨。最后使得你所费心编辑的教材本身不能去深入地、正确地展示法律文献资源的学科内容和科学意义。

四、对检索教材查询方式及途径之检讨

作为专业图书馆员开展必备查询业务的基础应该是以建立正确的

检索系统、开展检索服务为先导。而作为检索教材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是对文献检索途径与方法的教授。“针对法律图书馆的专业文献工作者来说,具体讲述法律文献检索的工作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技能。是未来每一位法律从业者应需掌握的基本技能”。[22]这种基本技能在目前国内出版的法律文献检索教材中却被偏偏忽视了,大多数教材作者喜欢引用传统的、一般的图书馆教材中现成的思路去套用,就文献而谈文献,只从文献的载体或表面形式上去给予简单说明。以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编辑的教材为例,其中共有六个章节涉及到中文法学文献检索途径,其标题分别为:法学图书检索、法学论文检索、法学名词术语及时事资料检索、典章制度法规条约检索、人物资料检索、历史事件查考。我们抽出其中的第四章“现代法规检索”,来作进一步的分析,[23]教材作者在文字中提出“查找现代中国的法规通常主要利用法规目录工具书与法规汇编工具书两个途径。目录工具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目录1949-198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目1949-1989》;汇编工具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汇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等;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年鉴工具书查找;同时”国家公报“是查找最新法律规范的主要工具。国家公报是我国国家机关出版的一种定期或不定期刊物,它主要反映国家政治、经济、外交方面的重大事件、成就和决策”。[24]短短不足千字的一段文字,竟然概括了对当代中国法律文献的检索途径与方式。事实是这样吗?这种归纳实在无法让人接受。在现实的国家法律体系框架下,法律文献信息的检索途径真是如此简单吗?[25]类似这些论述笔者在其他教材中也多次的发现,这里不再过多复述。现在来看,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误导呢?笔者分析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教材的作者并未深入调研“法律文献信息”作为一种特殊文献信息在现实法制活动中的规范作用,他们编写的教材缺乏在法律实务工作方面的经验,并未完全了解法律文献信息检索的真正意义,这类教材严格的说不是“法律文献检索”;而只不过仅为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某个图书馆的使用手册。如果再依照上文中提出的法规检索途径与方法来进一步推测,还可以提出一些有趣的质疑。例如:依照《宪法》与《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是否仅通过教材提出的两类工具书就可检索现行的法文件?法规目录与法规汇编在检索内容上是否相同?是否需考虑时效性、地域性和法律限定性等因素?法规汇编与法律全书是否同为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权威性标准文本?年鉴性工具书是否都能够查找各类法律文献?“国家公报”的提法是否正确?是“部级公报”还是“国家类公报?是特殊出版物还是期刊?各级政府的公报是否为”公报“?如何来划分汇编与图书、公报与期刊的检索途径等等问题。对于一位细心的学者或法律专业人士来说,这些都是需要给予标准的答复,不能一带而过,仅以介绍或寻找几本书目提要就可以解决了。

笔者认为:作为法律图书馆员要来论述文献检索,最基础的是要从本国法的渊源开始;特别是对现行法文献的检索,必须要全面地了解本国的立法体系、立法程序以及部门、地方政府各类规范性法文件的现实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来说: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部委、司法机关、地方人大、地方政府、民族自治区域、特别行政区域、较大城市的立法机关与政府与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机构,都是需要我们展开法律文献检索活动的必须途径。检索方法除法规目录与汇编外,在形式上分为单行本、连续出版物、部门性汇编、地方性汇编:除国家立法机关审定授权出版的权威性文本外,还有参考性的出版物。按照我国法律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除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司法机关公开出版发行“政府公报”外,中央政府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立法与行政主管机关均以出版“公报”或“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布规范性法文件及政府政务性文件。然而,不幸的是我们大多数编写教材的作者均来自于院校图书馆,由于工作范围的局限性,很少有人能深入了解现实中“法规”文献的流通渠道与出版方式,故而造成上文中举列出的种种在论述上的缺陷与误导,这不能不引起未来“法律文检课”老师与教材编写者们的反思与重视。多年来笔者也一直在注意这方面的反思文章出现,但是非常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笔者还未能见到有人对此提出看法。

为避免日后类似这种基础性检索方式与途径方面的误导再反复出现,经过了近两年来的思考与分析,笔者试探性的将思路整理出来,以期引起大家的一些重新思考。我们开展检索教材编写工作的目的是培训与传授给学生专门掌握对某类专业文献查找的基本技能及文献学知识,让每一位需要检索服务的人无论何时何地都能利用这种技能迅速地找到所需的专业文献,而非一般性的文献信息。未来的法律工作者们面对的是现实中的各类复杂社会问题,他们需要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检索法律文献的技能知识去解决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多年来学界与公众一直在呼吁查找法律文件难,这其中除涉及政务信息公开方面的政治原因外,未能有效的传播与掌握正确的专业文献检索途径与方法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所以有学者指出:“法律文献检索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学问。是一种技巧性的解决问题的活动。对于每个检索的问题必须首先加以分析,并对利用的工具进行评估,以选择最合适的方法”。[26]例如:在图书馆教授法律文献的检索过程,不能仅以几本馆藏图书为依据,所要分清的是法律类图书作为专业文献形式,其检索途径区分为规范性法文件与学理性法文献。前者依法律的效力不同又分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地方法规;依立法权限不同分为国家法、专门法、地方法;依立法时效不同分为有效法、失效法等,而使用不同的检索程序和查找工具能更方便、快捷的检索各类不同性质的法文件。后者则为研究性、解释性文献,依照法律学科的不同分枝部门、不同文献形式分为若干部类,而检索不同出版时期不同分枝学科的法律文献最常用的工具书和工具期刊又划分为哪几个主要类型、哪几个方面。上述这些带有学术知识性的指导问题,才是日后法律文献检索教材的编辑们在具体编写过程中所需要反复、科学的探讨和研究的重点。正如一位学者所述:“人们对法律资料信息掌握的全面与否、确切与否可能直接定夺法律研究和法律信息实际的水准与成败”。[27]所以作为法律文献信息工作者的最终工作结果应该反映在告诉人们确切的、科学的、方便的检索法律文献信息的途径与方式,在日益加强与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文献信息的查询保障体系上面下工夫,用以完善和促进国家法制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中外法律检索教材之比较

在国内开展编写法律文献检索教材的过程中也相继出版与介绍有部分国外“法律文献检索”教材。其中主要集中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图书馆科恩教授编写的《美国法律文献检索》的中译本与英文本,此外还有包含在国内文检教材中介绍外国法律检索的部分章节。笔者特别注意到所有目前国内出版的中外法律文检教材中的最大区别在于对法律文献基本内容与形式划分上的不同。例如,中文版与英文版的《LegalRescarch》在论述中将法律文献分为三个基本类型:具有法律权威性的原始文献、查找原始文献的工具性文献、不具有法律权威性的论述文献。原始文献中包括法律、法规、司法

判例等法的渊源文献,工具性文献包括索引、注释、案例指南,论述性文献包括范围广泛的法学文章、著述、文件等。[28]在该教材的目次安排上结合法律图书馆的藏书结构,按步骤地从法律文献的结构体系出发,分为原始文献与查询、论述文献与查询、其他专业文献与查询、国际法与比较法文献与查询、联邦法系与大陆法系文献与结构。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对文献内容的划分方式在刚被译为中文版时,曾引起国内部分馆员的争论和质疑,可惜的是这个争论当时并未引起普遍的重视。

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文检教材的认识,可通过日本法律图书馆联络会编写的《日本国法律图书馆手册》的目次而略知(见附表三),其基本的编写思路类似于普通法的美国法律文献检索教材的目次:首先从法律图书馆的藏书结构出发,详尽介绍法律文献本身固有的类型结构与特征,然后按照法律文献不同类型划分的性质与特点区分为原始文献(法令、判例、)、加工文献(图书、期刊)、其它文献(政府出版物、议会文件、统计文献、新闻)、检索性文献(书、刊)。按照机构区分为:政府公开出版物、民间刊行物、大学学会出版物。按照文献出版形式区分为:图书文献、活页文献、非书资料。此外,你还可以注意到国内编写的教材中凡是涉及到外国法律文献检索内容时都与书中的中国法律文献检索使用了完全不同的编写体例。如: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编写的《法学文献信息资源与文献检索》一书中涉及“外国法学信息资源及检索工具的利用”和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编写的《法学文献信息检索》一书中涉及“外国法学文献信息检索”的相关章节内容,并未采用同书中与国内中文法律文献检索相似的区分体例,不知何故完全参照了另一种不同的文献检索内容划分。

从上述国外法律文检教材中不难看出,它们教授学生的方式是从法的体系出发,重点放在对各国法律渊源与规范查询方面,侧重于从法律文献本身特殊性的结构上来认识法律文献信息的检索。因为国外图书馆员非常明确作为技能培训的方向,教学是实务的,目的是教以学习法律知识,未来能从事各项法律事务工作,以训练和培养专门法律人才为主旨。正如其法律图书馆员所述:“美国法律学者对法律文献的划分标准是文献资源的法律权威性”。[29]而中国的法律图书馆界却并未能形成这种普遍认同的分类方式,大多数馆员习惯于以一般社会科学文献的划分理论来作为依据,所以才产生了上文中所提到的种种论述上的分歧。目前国内法学界也有学者在准备编辑中国法律检索的工具书(见附表三)从其作为一名法律学者所编辑的篇目上来推测,可清晰的看到其编写的思路;首先以法律制度为基本前提,按照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立法类型、法律体系去解决如何查找法律文献,介绍其文献的检索途径,最后介绍其他法学类文献与研究性文献的检索。可见其篇目的基本体例与思路都明显不同于国内法律图书馆员们所编辑的检索教材体例。上述这些编辑体例上的不同更加证实了笔者的疑虑,我们到目前为止所编写的一系列教材与国内、国外法律界所认同的理论体系确实存在非常大的差异,法律图书馆员们对法律文献的理论研究与实际认识是否还存在很大的缺陷或不足?这个问题自89年第一部《法律文检》教材问世以来一直未能引起业务范围内相关人士的重视,各院校始终沿用着老套路去解释同一个问题,害怕背离了图书馆文献利用所形成的一般理论框架。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说:就目前国内法律图书馆的人员研究素质来衡量,解决上述问题应该并不是非常大的难题,我们的馆员中不乏有许多高学位的法律专业人才,但为什么却无人去深入探讨或提出疑异呢?笔者分析其中的原因可能在于大家都比较轻视对专业文献领域的深入研究,不愿花费太多的时间去考虑它。大家关注实体法的研究而非围绕实体法的文献研究。这个问题在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前任主席KathleenPrice教授的谈话中曾多次得到证实“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美中法律教育交流基金会(CLEEC)开展对中国法律图书馆事业的资助项目,曾有多位中国法律图书馆员赴美就读法律图书馆学位,然而归国后这些人员却并未效力于法律图书馆方面的建设,而是投身于更为实用热门的实体法研究中”。[30]平心而论,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图书馆相比,我们的差距很大;但与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各项法制建设事业相比,我们的工作差距有多大呢?这不能不再次引起从事这项工作的专业文献工作者的深刻反思。新晨

结束语:

对多年来国内出版的法律文检教材作细致全面的检讨是一项非常麻烦的工作,笔者也是经过了多年的思考才下决心提出上述一些不太成熟的看法,以期能与更多的同行共同来探讨。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侵入与发展,法律文献信息的检索技术也不断地产生着一些根本性的变革,从而使人们对法律文献信息的检索教材编写是否具有权威性、科学性的要求也日益迫切。如何才能适应国家法制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编写出中国法律文献信息检索指南工具,一直是业内外人士所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国内学术界一些学者的思考,不能不引起从事专业文献工作的图书馆员们的重视。例如近年来江西农业大学边缘法学研究中心的李振宇博士先后陆续出版了三本《法律文献学》方面论著,从文献学的研究基点出发,较为系统的分析与论证了法律文献的特征及形式;此外还有国务院法制办信息中心的江道棋研究员撰文提出建立中国法律信息学框架理论,从信息学的研究方法出发,建立适合中国法制建设需要的法律信息系统的理论思路。这些成果不能不再次引起图书馆业内人士的关注。其实,早在15年前创办当时司法部部属政法院校图书馆协作委员会的过程中,老一辈的法律图书馆专家就提出过类似的初步设想,[31]而十几年后当时粗略的设想已经变成了现实的需要。法律文献信息的工作已经日益受到社会与公众的重视,显现出了它在国家法制建设与法律学科研究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不断引起法律图书馆、法律文献学、法律信息领域内的专业人士们的研究兴趣,特别是全国各类院校中法律图书馆馆员们在编写检索教材过程中所产生出的热情与努力。20多部教材出版之后,其在文检课的教授现状如何?其编写体例、编辑原则是否被读者所广泛认同?正如华东政法学院图书馆林燕平老师所述“在现行法学教育体制中,法律文献检索方法教学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跟不上当代法律教育事业的发展”。[32]法学院校如此,就更何况其他部门的图书馆与文献信息工作者的研究现状。最终笔者觉得《漫游虚拟法律图书馆》一书的作者所述的一句话最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之对法律各学科本身的研究,中国法学界对于法律文献信息体系的研讨、对于法律研究与法律实践的信息电脑化研究,还处于较为初级的地步”。所以我们说:对于处在初级地步中的中国法律图书馆的馆员们今后所面临的道路还将很遥远,所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与研究的问题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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