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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高校法学教育转型发展分析范文

时间:2022-02-11 10:58:06

地方高校法学教育转型发展分析

摘要:面对精英法学院的竞争以及多样化法律职业的要求,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明智之举乃是转型发展,以应用型人才为主要培养目标,并据此安排课程、确定教学内容,从而建立比较优势,与现实人才需求接轨。本文认为在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过程中,应根据职业需求,在理论方面要重视基础部门法的掌握,避免过度灌输前沿理论知识;而在实践方面,而注重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锻炼实践能力的措施落实到位,勿陷入单纯增加所谓实践课程的误区。

关键词: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应用型;法学人才

一、地方高校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选择

《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2011)(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2013年,在教育部的推动下,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地方高校转型发展研究中心成立,着力培养面向现实需求的应用型人才。2018年9月17日教育部发文实施“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其中就包括“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因此,从政策来看,地方普通高校法学教育应以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为主要目标和工作重心,这是明确的。不过,为何是以地方高校为主?倘若不将这两个问题解释清楚,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可能只是一股“行政吹风”。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有700余所,如此众多开设法学专业的学校在课程设置、课时安排、教师上课模式上几乎一样,教材也大同小异。所以,所谓的区分研究型与应用型人才高校培养目标定位实在缺乏说服力。如此,一方面,无法实现《意见》所说的“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使得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仍然是“两张皮”;另一方面,对地方高校学生就业造成极大压力——其无任何比较优势可言,劣势倒是明显。面对精英法学院的竞争以及市场的需求,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明智之举乃是真正的落实《意见》要求,转型发展,以应用型人才为主要培养目标,当然实务部门也需要高端人才,因此,应用型人才内部也要有所细化,容后详述。地方高校的硬件水平,教师水平,学生基础及学习自主性、学习能力都有所限制。而学术研究这种行当要求高、需求小,显然不是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可大有作为的地方。做能做的事而非想做的事,是一种务实、也是一种智慧。若一般法学院将培养目标定位于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技巧解决常见纠纷的法律职业人,而将研究型人才、所谓的高端律师培养留给精英法学院,这就可以实现分工,获得比较优势。就像交通错高峰一样,让大家都有路可走,“有饭可吃”。所以,地方高校应着力培养合格的应用型法学人才。这既是现实的必须,又是转型发展的契机,需主动把握。

二、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所面临的困境

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要求其将培养目标转移到应用型法学人才上。但是,在朝目标努力的过程中,必将面临许多我们无法改变的诸多限制。因此必然是“带着镣铐跳舞”。对此,我们应有清晰的认识。

(一)体制限制我国的高校要受政府的诸多管制,有些体制问题是我们难以改变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双重教育目标间的相互掣肘;二是四年制的本科法学教育的限制。我国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合一模式。双重目标下,职业教育被挤占了相当多的时间。据统计,公共必修课占到课堂总学时的30%左右,再算上公共选修课、司考、考研、毕业论文等因素影响,用于学习基础法学知识的时间不会超过两个学年。而这有限的时间,又能有多少被真正利用起来呢?在学习任务很繁重的情况下,我们的法学本科生却以“悠闲”状态用两年时间完成,这在世界上都少见。

(二)现实利益约束今天的教师评价体制中,学术成果傲视一切。教师若要晋升职称或者职位,关键是拿下了多少课题,核心期刊发表了几篇文章。讲课质量实在是无足轻重。这种评价体制让教课这个本职工作成了“费力不讨好”的任务,成了一块无人愿耕的地。而仅有的学生评价老师这一学生约束老师的制度构建,往往沦为学生与教师彼此利益妥协的平台。学生需要时间考取英语、计算机证书、准备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因此,不希望教的太难,尤其是不要考的太难。而教师也深感正中下怀——教的简单点,可以少点时间准备,节省时间做学术甚至休闲;考的简单点,甚至勾划重点,来获得学生的高分评价。而法学院为了就业率、考研率、司考通过率等显性成绩,也乐于为学生的“不务正业”开绿灯,法学院的课堂被边缘化了。

三、地方高校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

在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面临诸多限制的现实背景下,如何选择改革切入点?最优方案往往只存在于理想世界,可行的方案才属于“现实王国”。

(一)法学教育困境的破解必要的学习时间、学生的努力学习、教师教学的改进是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前提。为此,必须努力的破解一些制度、利益限制。1.恰当安排课程、保证学习时间据前文所述,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时间被挤占的情况十分严重,没有足够的时间保证,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践技能都无法教授、训练。为此,我们可以做出如下调整:第一,改革公共课的安排。首先,时间上调整。在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双重任务下,在允许范围内减少公共必修课时间。比如,计算机、英语达到一定水平可以免修。其次,内容上注意尽量使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得益彰。比如,公共课中的计算机教学,过于注重理论、内容不切和实际需求。若能改革,如主要教授办公软件的操作,也算是实现了通识教育对职业教育的服务。第二,增加总的法学基础知识学习时间。若是将法学改为像医学等专业那样五年制或六年制当然简单,但目前并未发现官方有这种意向。那么,根据地方高校学生学习自主性太差,本来留给学生进一步根据兴趣深化学习的时间留给了过多的社团活动甚至丰富的娱乐活动这一情况,应增加法律相关课程。尤其是基础部门法的课时,与其让学生课下不学,就适当转到课堂上,或者鼓励老师多要求学生进行延展学习。2.改革评价机制、提供充足动力职称评定往往直接决定教师的待遇,为了增强教师改进教学方式、内容的动力,必须改革教师职称评定指标体系。最主要的就是要适当增加教学环节在职称评定中的比重,降低所谓的学术成果评价比重。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要借助高校等单位的职称评定自主权下放的机会,“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学生方面,一是引导其理性对待考证、专业学习之间的关系。二是要提高教学质量,使得教学与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相互联系、相互支撑。三是提高教学要求,迫使学生认真学习——没有哪个法制成熟国家的法学专业学生可以轻松度过大学生活。

(二)强化与调整理论知识应用型法学人才不是不需要理论,而是需要过硬的理论。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法律发展还不够成熟的国家,理论知识教育更需强化。具体而言: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良好掌握是法律工作的开始。我们现在的法学课程设置对基础部门法重视不够,课程时长与其重要性不匹配。而一些课程却给予了过多的关注,如法史学包括中国法的制度史、思想史,西方法制史、思想史,与法律的适用关系不能说没有,但不那么直接却是不争的事实,而其课时远比“万法之母”的民法要多。葛云松老师就指出学生基础不扎实是最大问题,应该大幅增加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这四门课的学分数,笔者赞同。同时,在部门法的教授中应强调对法律规范的体系理解,避免过度前沿化、过度国外理论灌输,过多不同观点的灌输,这可能弊大于利。

(三)强化实践能力“师父领进门,修行靠自身”,在实践能力上,法学院就是要完成“领进门”的任务,为学生毕业后继续领悟打下基础。1.重点加强案例教学环节第一,部门法学习时,对于重点制度,法条有争议,有不完善的地方,结合大量的案例教学,这样可以加深理解,发现现实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争议、甚至法律的冲突、漏洞,并加以解释、探讨解决。不过这里的结合案例,非在课后一两个案例举例,说明法条所指的主要情况或者概念的具体化,还要运用案例发现我们可能忽视但现实中会出现的情况,或者发现法律的含混地方、空白地方,对实践中的不同处理进行评析。第二,法学方法论教授,要以案例为主。这样的课程一般放在高年级,所选案例难度也可较规范教授时使用的案例稍大。让学生充分参与,小组讨论,提出完整的解决方案,包括实体结果、诉讼程序的运用,并在全体学生面前进行轮流报告其小组的案例分析。最后由“双师型”教师或者聘请的法官、律师点评、指正。这样不仅是法律方法理论得到锻炼,实务能力也可得到综合锻炼。因为,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会使学生综合运用对不同部门实体法、程序法综合熟悉、运用。还会令其习惯请求权基础的寻找,锻炼沟通、表达能力。2.认真落实“模拟法庭”实践环节模拟法庭属于综合运用知识的方法。学生可以熟悉实体法、程序法、体验不同的角色,撰写文书等。现在的模拟法庭一般放在程序法课程中考察,主要由教授程序法的老师打分,有失全面。应该将其作为法学院的盛事,由教授程序法的老师,教授案例主要运用的实体法的老师,法官、律师兼职的教师或“双师型”教师,共同评价,对程序、实体法辩论、文书撰写综合评分。其次,模拟法庭开展的较少,部分自主性差的学生四年下来,总是扮演法警、旁听者,从中获得的实在太少。建议增加模拟法庭审判的次数,并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扮演主审法官、双方辩护律师这样“任务繁重”的角色。

四、结语

“法学是关于人和社会的学问”,关注人的需求,因此法学院培养的学生若不能运用法律服务于人对美好生活的追求,那样的教育就是失败的。尽管地方高校在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方面面临诸多困境,但更应发挥比较优势,坚持理论知识传授和实践技能充分结合,将培养合格的应用型法学人才作为发展的方向。

注释:

黄爱学.论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改革与创新.知与行.2016(9).第34页.

付子堂主编.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00页.

葛云松.理想的法学教育.中外法学.2014(2).第301页.

李红勃.简明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2页.

作者:翟宝红 单位:河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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