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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在反腐败中的建议范文

时间:2022-03-03 09:57:49

反洗钱工作在反腐败中的建议

摘要:

本文从腐败洗钱的特征入手,结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总结出当前我国反腐败中的反洗钱工作,在身份识别、现金管理、交易记录提取、资金监测、房地产和艺术品行业等方面存在不足,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建议。

关键词:

反洗钱;反腐败;监管

FATF在《腐败收益洗钱行为》中,从功能上将腐败定义为“为私人利益而滥用公权”。洗钱行为是腐败行为的继续和延伸,反腐败必须反洗钱,反洗钱已成为国家反腐败能力的重要体现。反洗钱可以使腐败分子认识到,即使得到收益也无法占为己有或者进行消费,从而迫使其放弃腐败犯罪念头。反洗钱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腐败洗钱特征

我国公职人员上游犯罪和转移资金有先捞后洗,边捞边洗,连捞带洗,转移到境外四种方式。公职人员洗钱具有五方面的特殊性:职务的特殊性、危害的特殊性、洗钱上游犯罪的特殊性、洗钱行为人的特殊性、资产处置方式的特殊性;公职人员洗钱相较于其他人员的洗钱,洗钱过程和心里都较为复杂。腐败收益主要处置方式有行贿、匿藏现金、存入银行他人账户、、投资公司、跨境转移、奢侈型消费、购买房产等。洗钱模式可归类为走私携带、非控机构、可控机构、购买兑换。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对发生腐败的主体在金融机构的交易特征做了总结,主要表现为:主体身份特殊,多为公务员、国有控股公司高管及其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身份与交易规模不符;交易时间多集中在节日前后或案发之时;账户交易资金起点往往为整数或吉利数字,且多为一次性存入后取出,然后再无交易;大部分都有大额外币存款,且有在境外奢侈品店消费的交易记录。由此可见,可能进行腐败洗钱的人群广而特殊,洗钱方式比较多(包括现金、跨境转移、购买房产等),交易为非大众型(账户的交易对手及交易次数都较少)。

二、反腐败洗钱的不足

当前我国的反洗钱工作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和协调“一法五令”规定的义务主体,通过识别客户身份,保存交易记录,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等方式开展。反洗钱在反腐败斗争中起的震慑和追逃资金等作用不可估量,但同时在主动发现反腐线索,提供完整链条等方面的有效性还亟待提高,其不足之处主要有:

(一)身份识别不到位,无法对可能进行腐败洗钱的人群进行重点监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既要登记客户的基本信息,又要了解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账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而在实际经营中,对于客户身份识别,许多金融机构理解为只要登记客户基本信息就够了,而对于客户登记信息的准确性,以及客户经营状况、业务往来等重要信息缺乏深入的了解和核实,其主要表现有:1.个人身份信息缺失。在近几年反洗钱现场检查时发现,无论是国有大型银行,还是小型证券机构、保险公司,身份基本信息登记不完整的客户数占总客户数的50%以上,其中未登记职业信息或职业信息无效、未登记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登记无效、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登记不详细等情况普遍存在。客户职业信息的缺失、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的隐藏,大量银行卡的买卖犯罪等使得对社会政要人物的身份加强识别成为空中楼阁。因此,很多腐败分子利用他人账户将非法所得存入了银行系统。2.“特约商户”信息失真。为追求市场份额,银行业机构和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身份识别也不重视,盲目为达不到条件的商户安装POS机。一些特约商户在提交发卡机构的身份证明要件后,变更经营地址、实际经营人,而收单机构不能及时地持续识别。例如媒体报道过的“北京市5亿元POS机刷卡套现案”中,15名被告人成立20家空壳公司,申领了37台POS机。这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大量的套现和转移资金的非法机具。3.使用自助终端的客户身份难识别。客户通过柜台完成银行卡开户(自助发卡设备也可完成)、开通业务功能后,通过自助服务交易就只需密码验证。金融机构没有更多的途径了解操作人员的真实身份,交易的真实背景、以及资金来源和用途。4.数字货币无签名。数字货币可以同现金一样使用,不需要签名,也不需要通过第三方中介,互联网上的客户留下的交易线索只是使用过的IP地址,金融机构无法准确获知这些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经济的发展,腐败分子可以轻易地利用数字货币隐藏身份。

(二)现金管理弱,是腐败收益的避风港。利用现金交易,难以追溯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我国目前只在《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现金的管理作了一些规定,其执行效果也不甚理想。在出入境关口,经常能发现有人携带各种币种的大量现金出入境;企业可以轻易地编制各种理由从公司基本账户支取现金,银行无法核实真伪;西联汇款及速汇金等允许客户用现金一次性跨境汇款;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取现不受外汇限额管制。在中纪委公开的大案要案中,腐败分子藏匿现金、将非法所得的现金用来再行贿的现象非常普遍;在大量的反洗钱行政调查中,对资金的监测都在现金支取后断了线索。因此,现金成为腐败收益最安全的存在形式。

(三)完整交易记录难提取,妨碍资金流向分析。《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大多金融机构都按规定对交易记录进行了保存,但保存的介质不统一,有纸质和电子的区别,且资料查询的权限多集中在总部,省级部门较难获得完整的交易信息。其主要表现为:1.自助金融服务难以提供交易对手信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ATM、POS机等形式的自助服务具有快速、简单、不受网点营业时间和地点的限制等特点,其交易笔数和交易量呈快速发展的态势。在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中,由自助服务完成的交易,其交易对手信息严重缺失,几乎所有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都无法及时提供超级网银、POS机跨行转账的对方账户信息。湖南省各银行机构近三年的行政调查回复资料中,只有招商银行长沙分行通过与其总行和银联多次沟通才获得了POS转账的对方账户信息。自助服务的隐蔽性满足了腐败分子隐瞒身份的需要,也为地下钱庄洗钱降低了被查处的风险,成为腐败分子在非控机构交易的首选工具。2.第三方支付平台屏蔽资金动向。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行不记名的预付卡、虚拟购物卡、礼品卡等代金产品,腐败分子可以大量购买这些定向支付工具,将资金转入制定的虚拟账号,从而隐藏资金的来源。另一方面,当第三方支付企业参与到结算业务中时,原本两个互为交易对手的交易被割裂为两个看起来毫无联系的交易,交易对手都表现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备付金账户,被分解后的交易资金即便发生在同行系统也无法确定这两项交易的因果关系。现阶段在商业银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账户交易明细中,交易对手经常会出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无法识别资金性质。

(四)跨境转移资金监测无良方,大量腐败收益外逃。腐败分子在进行跨国洗钱时,常常会利用人掩饰真实身份、利用市场经济“看门人”谋划洗钱方案、设立公司和信托隐瞒真实身份信息、利用离岸/外国的管辖权漏洞阻碍调查在非可控机构转移资金。腐败分子还常常利用民间非法金融机构等可控机构转移赃款,如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将非法资金转移出境的渠道很多,如:贸易途径、外商投资途径、金融机构业务转移途径、资本项目下其他渠道、出入境私带途径、非贸易项目途径、境外企业转移资金途径等;其经营网络纵横,辐射面广;组织严密,分工精细,经营手法隐蔽复杂。上述跨境转移资金的途径多样、并且日益专业化、高科技化,表面上看都是合法的。而我国目前只总结出了疑似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疑似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的可疑交易识别点。而利用这些识别点提取的可疑交易账户被移送至公安后,由于无沉淀资金,涉及地域广等原因,也很难被立案侦查。

(五)房地产、艺术品等监管真空,易成为洗钱载体。房地产行业资金需求大、流通快、增值保值能力强,中间环节多,并且洗钱渠道众多,能迅速将不法现金资产转化为固定资产投资,容易逃脱法律制裁。在中纪委通报的各大要案中,腐败分子几乎都涉及到多处房产。而我国至今尚未将房地产企业作为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主体,从业人员反洗钱意识薄弱。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基于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反洗钱问题设计并调查的《房地产业反洗钱现状调查问卷》结果显示,我国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对反洗钱认知度非常低,仅有55.66%的被调查者表示其单位要求收集更多的客户信息,并且均不是因为反洗钱的需要而去了解客户。在中纪委通报的案件中,亦不乏收藏了大量艺术品的腐败分子。艺术品洗钱的方式主要分四种:“雅贿”式洗钱、跨国式洗钱、贪污式洗钱、关联式洗钱。由于价值认定缺乏权威机构和估价标准,极易被炒成天价,交易信息不透明,容易跨国交易和转移,而且尚未纳入反洗钱监管等原因,艺术品也极易成为腐败洗钱的载体。

三、监管建议

(一)加强身份识别力度。可施行的监管措施有:(1)加强对反洗钱义务机构执行身份识别制度的监管,建立有效的激励处罚措施,督促金融机构把个人和公司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做到实处,督促第三方支付做好销售预付卡、数字货币等的身份识别。(2)完善实名制。例如可以要求个人客户在建立业务关系时,不仅提供身份证,还需提供单位证明或居住地证明文件。(3)督促反洗钱义务报告机构使用更先进的技术(如人脸、指纹、语音等生物识别技术),完成交易流程中实际使用人的识别和客户身份的持续识别。

(二)完善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大额现金交易信息保存及报告制度。可在制度中要求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房地产业、珠宝艺术等行业在发生大额现金交易时,要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保存好客户的身份信息以及交易使用现金的冠字号;可疑交易需向监管当局报告,不可疑的交易也要保存好资料以备查验。此外,需限制使用现金购汇、银行卡支取外币现钞的数量,加大对走私携带现金出入境的打击力度。

(三)提高交易记录保存实用性。可以从两方面改善交易记录的完整性:一方面,出台更明确的客户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明确表述各种金融业务应该包含的字段信息、缺失字段的处理责任,以指导和督促义务报告机构执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另一方面,督促反洗钱义务报告机构改进相关系统,合理下放查询权限,提高查询效率和数据质量。

(四)充分发挥反洗钱监测中心的数据收集及应用功能。跨境转移资金涉及金融机构多、国家地区广,隐蔽性极强,仅靠一个国家的一家金融机构通过交易记录很难有效识别。一个既能及时搜集国内各家银行数据,又能获得国外金融信息的信息中心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应充分发挥反洗钱监测中心的功能,一方面综合应用国内各家银行的交易数据及可疑交易报告,建立预警指标,提取可疑账户;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国际合作,研究制定多边共享的境外账户查询机制,评估风险,追踪分析账户资金流动状况。

(五)完善房地产、珠宝艺术行业的反洗钱监管。一方面将房地产、珠宝艺术行业纳入反洗钱义务报告机构的范围;另一方面,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信息查询系统、艺术品价值鉴定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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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丹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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