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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的自由主义范文

时间:2022-07-15 03:34:22

公司法律的自由主义

摘要:

在我国公司企业数量不断增长的过程中,为了维持市场的稳定发展,国家出台了公司法,希望通过法律的约束来促使公司企业可以依法发展,但正是因为法律对于公司的限制作用,从而使得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存在阻碍,而且公司法对于公司发展的限制也影响了市场的发展,制定公司法的理论目标和实际情况出现了一定的误差。针对此种情况,公司法实行自由主义,让公司可以独立、自由的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因此,本文对公司法的自由主义和法律政策进行了深入地方分析,并阐述了自己的见解,以供参考。

关键词:

公司法;自由主义;法律政策

自由不仅是每个人的需求,同时还是一个公司的需求,若是公司不能自由的发展,其发展道路被限制,那么公司的竞争力就会降低,想要在残酷的竞争环境中生存下去具有一定的难度。对公司发展进行限制的主要因素就是公司法,所以说,对公司法进行修订,将自由还给公司是当前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公司的人格自由主义及相关法律政策

我国在一开始制定公司法的时候,其主要的目标就是为了对公司发展提供一些帮助,并对其进行适当的约束,以此来保证公司可以健康稳定的发展,但当公司法实行一段时间之后发现,公司所具有的独立人格是被限制的,此种情况遭到了人们的抵触,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公司要求人格自由。

(一)公司法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我国在发展的过程中虽然已经认可了公司可以自主经营,但在实际对公司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却对公司进行了诸多限制,比如说限制了其权利能力以及经营范围等,公司法中明确提出了不能转投资于合伙企业,这样的情况已经对公司的正常发展产生了阻碍作用,所以说,国家在认可公司自有的情况下,就应该放手,不对其进行限制,而是给予公司充分地自由人,让公司可以在自由的氛围中健康稳定的发展下去[1]。

(二)公司法对公司经营范围以及权力范围的限制公司想要具有人格自由,其前提就是能够用用财产权利,当一个公司没有实际的财产权的时候,此公司的发展前景是不乐观的,而且公司的独立性也大打折扣。在公司法中,提出了公司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一条规定明确的限制了公司的财产独立权,这样的情况就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一种侵犯,在未来重新修订公司法的过程中必须予以改善,保证公司的人格自由。

二、公司的设立自由主义及相关法律政策

公司数量是在近些年开始逐渐增多的,在这样的大环境中,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应该对公司设立的标准以及要求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市场发展需求,而对西方国家调整之后的公司设立标准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政府在此方面的能力逐渐被削弱,但反观我国,公司法中对于公司设立的条文依然很严格,此种情况的存在严重侵犯了我国公司设立的自由。

(一)设立公司需要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在市场发展中,越来越的人想要设立公司,独立创业,但这些创业人员在设立公司的第一管卡就遇到了阻碍,公司的设立必须要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比如说省级人民政府。这样的设立要求对于一些个体来说存在着不公平性,而且对于公司设立的此种限制,还和国家鼓励人民创业的政策不相符,所以说,若是想要真正的实现市场的百花齐放,就必须取消此种设立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赋予公司自由[2]。

(二)设立门槛高在针对公司设立这一问题上,公司法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在众多要求中,还存在着一些不科学的条件。例如,要求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有最低限制,此种情况就使得公司是不能由一个人所设立的;再比如说,公司实行怎样的经营方式以及其经营条件都应该具有哪些,都不是应该由政府部门所决定的等等。

三、公司资本自由主义及相关的法律政策

在陈旧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可以通过公司资本的维持以及退出机制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此机制在社会快速发展中正逐渐地被淘汰,但我国仍然采用的是此种制度,所以公司法还需要继续进行调整。

(一)法定资本制的不足公司法中所提出的法定资本制主要是指公司在设立的初期其资本必须达到规定的期限,这一制度出现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公司正常启动并具有开展基本运营活动的能力,此制度的制定,既有优点也有缺点,其优点在于能够对公司债权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其缺点在于固定的资本限额使得公司设立更加的困难。另外,我国还实行了公司资本实缴制,此制度的实施限制了公司发展的自由,所以在以后对公司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应该对资本制进行修订,根据社会发展以及市场现状来制定新的制度。

(二)出资形式较为单一在公司法中的第24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出资形式,被允许的出资形式有货币、土地使用权以及实物等,这些明确并且强硬规定出资形式使得企业在构建的过程中失去了灵活性以及自由。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对于出资形式进行了丰富,比如说可以使用债券或者是劳务等来参与出资,这样多种多样的出资方式极大地丰富了企业的发展,而且还给予了企业充分地自由,企业的独立性也得到了体现,所以说,我国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对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出资形式进行丰富,以此来满足企业对自由的需求。

四、公司的自由交易主义及法律政策

公司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若是想要获取经济利益,就必须开展交易工作,在实际交易的过程中,因为必须按照公司法来进行交易,而公司法又对交易活动进行了限制,从而导致公司的交易活动不够自由。在公司法中,明确提出了不能将公司的股票进行交易,而且股东出资也是无法进行交易的,种种对交易的限定,使得公司交易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公司的经济收益因此降低。鉴于此种情况,在以后对公司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到这一问题,并将此方面的限制进行合理的剔除,以此来保证公司交易具有自由,可以满足公司自身对交易活动的各种需求。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家所提出的公司法各项政策若是存在不合理之处,则会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针对此种情况,国家应该对公司法进行完善,并在法律中给予公司充分地自由,并尊重其自由,只有让公司自由发展,才能推动我国的经济进步。

参考文献

[1]汪宝琳.刍议公司法的自由主义及其法律政策[J].法制博览,2014,(19):218-218.

[2]曹余林.浅析公司法自由主义及法律政策[J].法制博览,2016,(3):205.

作者:沈显武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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