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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西方信用特质和差别范文

时间:2022-07-01 08:02:18

浅议中西方信用特质和差别

一、传统诚信思想的特质

传统诚信是与宗法等级、血缘亲情、“家国一体”、“家国同构”以及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密切联系的,是建立在人格自律和血缘亲情关系基础之上的,是人们在血缘和地缘狭小的熟人范围内进行交往的凭借,主要依靠道德主体内心之诚和情感来维系的。因此,人格性、自律性和情感性是传统诚信所具有的主要特质。

1.以道德主体的道德人格为依托

传统诚信适用的范围是以血缘、地缘和人情为纽带的熟人社会,是“在排除商业功利关系的宗法血缘人伦关系中的行为规范,是建立在血缘亲情、朋友情义、社会人情和封建国家宗法关系基础上的一种道德精神。”[1]其实质是建立在道德主体人格基础之上的。在自给自足的乡土社会中,人与人的交往仅局限于地缘范围之内,而地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把人和地的因缘固定了。生,也就是血,决定了社会主体的地域,地域上的远近可以说是血缘上亲疏的一种反映。因此,在以血缘、地缘和人情为纽带的熟人社会里,道德主体是否信任他人往往取决于社会主体对他人道德人格的判断,人们信任那些被自己认为品德良好的人。正是从这个意义来看,传统诚信是一种人格诚信。

2.以道德主体的情感为标准

传统诚信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人们的伦理关系中发展起来的,因而体现着温情脉脉的情感至上色彩和极为浓郁的人情味。在以家庭宗法制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和“家国一体”、“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中,则更加强化了以情感为支撑诚信观念。这种植根于人与人相互信任土壤之中的诚信,在人们的现实社会互动过程中,能否做到诚信往往依据道德主体的道德感。由于主体诚信行为缺少功利要求,所以外在因素难以影响这种行为,主要依靠社会主体的道德情感来决定。这种出于情感的诚信往往是非常主观的,人们容易对那些自己喜欢、感激、爱戴、尊敬的人做出承诺。正如费孝通先生指出的那样:“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这信任并非没有根据的,其实最可靠也没有了,因为这是规矩。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2]因此,判断他人是否具有信任度的主要标准是道德主体道德感。

3.以道德义务为本位

古代思想家提出的诚信思想虽然体现了君臣、父子、夫妻、兄弟和朋友之间的诚信关系,但由于其植根于儒家思想为统治思想的封建等级制度,诚信的第一要义就是对封建王朝的“忠”,因而其意义是狭隘的,它并不是基于人际关系平等的诚信。况且,诚信要屈从于封建的道义,这也是“三纲五常”的要求。所以,传统诚信很多是不对等的、非自愿的,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个“纲”恰如张岱年先生指出的:纲是网上的大绳,常语云:“提纲挈领”,提起网上的大绳,就可以带动整个的网。纲具有主导的作用。直言之,在君臣、父子、夫妻关系中,君、父、夫均处于统治地位,前者拥有支配后者的权利,而后者只有听命于前者的义务;对婚姻忠贞约束也一样,只有弱势者的信用义务,而不是双方的共同义务;在“长幼有序”中,兄长、姐姐较弟弟和妹妹也往往处于优先的地位。因此,我们说传统诚信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要求不是对等的,它是一种具有等级性的义务诚信。

从上述的分析和探究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文化中,诚信属于一种由人格信任、情缘信任和血缘信任所构成的伦理范畴和道德标准,强调的是道德主体的内心之诚和自律。它是建立在传统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仅局限在乡土社会的狭小范围和熟人之间,具有地域性和人身依附性,缺少开放性和广泛性。

二、西方诚信思想之内涵

西方诚信是基于人们对利益的追求而产生的,在人们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发现,如果求利者之间在合作中能以诚相待,按规则办事,排除主观情感成分的干扰,求利者的利益就尽可能最大化。为了保证利益的最大化,西方人更多的是用理性来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用理性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而不为血缘、情感所支配、诱导。在此基础上又形成了比中国传统诚信意识更为具体和系统的规则诚信和契约诚信。西方诚信相比中国传统诚信而言,具有其显明的特征。

1.以主体的理性为依据

西方文化赖以产生的基础是以工商业为主的社会生产方式,基于商品经济和法制文化基础上的诚信,更多地体现了理性至上的观念,以理性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以规则和契约为表征

西方诚信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契约关系上,具有平等性。在西方社会,平等、分权观念历史悠久,古希腊哲人极为重视和倡导的个体平等的哲理思想影响深远,为人与人之间的契约诚信建立了一个观念平台。而在近代,西方社会经历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彻底地打破了人身依附关系,实现了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认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3]梅因所说的这一社会进步的实质在于契约关系所表达的是一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契约关系中的“人”是具有平等社会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西方诚信正是建立在平等自由的原则上,其要旨是让所有利益主体在社会经济交往中都能公平地行使权利和义务,诚实守信地进行公平交易。所以,西方的诚信反映的是社会权利和利益平等的道德要求。

3.以法律为基础

西方法制精神历史悠久,古希腊、罗马时代,人们就有较强的法制观念。苏格拉底就因为践行雅典的法律不愿逃跑而惨遭毒死,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均对法律有专门明确的论述。即便在黑暗的中世纪,亦不乏鲜明的法学思想。“文艺复兴”之后,以孟德斯鸠为代表的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三权分立”理论,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原则,法律的作用更加重要,法制观念更为强化。这种法制精神对诚信观念的影响是深远的、牢固的,也为西方诚信文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中西诚信文化特质之比较

通过对中西诚信文化特质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西诚信文化特质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狭隘有限性与广泛开放性的差异

中国传统诚信文化主要围绕着君臣、父子、夫妻、兄弟和朋友这五伦关系展开的,它是对人而不是对事,是对家族或亲情团体而不是普遍适用的,具有明显的狭隘性和有限性。西方契约诚信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市场资源是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的,资本的融资也是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的。因此,西方诚信文化中的契约诚信和东方传统文化中的人伦诚信相比较,它打破了人群和地域的限制,对不确定的第三者也要求遵循诚信规则,具有广泛性和开放性,并且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得以维系的必要条件。

2.等级义务性与平等主体性的差异

中国传统诚信主要表现为人伦身份等级性和义务性,在五伦中,充分体现了这一特性。而西方诚信是建立在平等自由的原则基础之上,它是让所有普通人在社会经济交往中都能公平地行使权利和义务,诚实守信地进行公平交易。因此,西方契约诚信文化的平等性能激发人的创造力,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是人类自身利益、自身存在和进步的普遍要求。

3.情感自律性与理性强制性的差异

中国传统诚信是社会主体做人的自律标准。它对道德主体的约束是一种自我要求与克制,违反诚信的人,可能会遭受社会舆论的谴责和良心的诘问,但是不会受到任何外在规则的惩罚和损失。而西方契约文化的诚信是一种外在规则,守信不完全是德性之诚,契约使得诚信通过法的形式,对守信人给予奖励,对不守信的人给予惩罚。

从中西诚信文化特质的比较中,可以看出,中国传统诚信文化产生于古代中国自然经济的土壤,是小范围的“熟人”诚信,强调主体的义务性,依靠主体自律来维护;而西方契约诚信则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土壤,是普遍的“陌生人”的诚信,强调主体的权利,依靠他律来实现。

四、两种诚信文化引发的思考

有必要对传统诚信思想进行现代性转型,以使其和现代社会基于契约而组成的社会结构寻求某种契合点。基于此,笔者认为,应该实现中西诚信文化的互动整合,建立一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诚信思想。即传统诚信思想应从人伦关系转向市场关系、从情感依据转到理性依据、从人格诚信转向契约诚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诚信思想通过现代转型,它应是以适用范围市场化、诚信主体多元化、发生依据理性化、表现形式契约化为表征的诚信文化。自改革开放以来,剧烈的社会变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传统血缘、地缘对个人的限制,业缘关系成为人们的主要社会关系。受市场利益的驱动,“契约关系”逐步代替了“人身依附”,诚信不仅仅局限于熟人和血缘、家族之间的规则,而且覆盖整个社会。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契约观念成为市场经济的核心观念,基于契约观念之上的诚信是普适的[4],它并没有熟人和陌生人之分。传统伦理中,基于相互熟悉而以亲情或人情为纽带的诚信观念在现代社会的冲击之下,出现诚信危机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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