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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秩序物欲观念范文

文化秩序物欲观念

关键词:休闲文学;主流意识;物质欲求

从纯粹理论的角度考虑,休闲文学并不是一个可以成立的完善的概念。但实际上许多术语,包括一些重要的甚至成为学科名称的术语也不都是可以独立成立的完善的概念,所以概念本身的讨论有时会显得很不必要。正因为如此,采用休闲文学的话语形式,对文化意识领域中的一些现象作出讨论,同样可能会具有某些重要的意义。《文艺报》4—11月围绕这一话题进行了六次对话,而此前文学理论界发生的关于“成功人士”的讨论因为直接指涉文化消费内容,也被纳入“大众文化批评”或“休闲文化批评”的系统之中。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即主流意识应有的地位;物质欲求的评价。实质上仍旧是传统意志和“新意识形态”的基本冲突,其意味可谓深长。

涉及休闲文学争论的首要问题是主流意识或主流文化精神是否当然地占有权威性指导地位,当然地对文化资源进行分配划拨调度安排。倡导个人写作的思想认为,就行为本身来判断,写作和阅读应当是很私人化的(我国目前还存在着专业文艺创作工作者,这部分人的写作态度的确有些难以讨论)。一个不靠政府提供专门薪金而从事写作的人,理论上他的写作立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主动的选择权利。比如他可以自觉地为某个先进的集团、政党摇旗呐喊,也可以为其他社会群体传达意见,当然也可以不受任何有形政治力量的左右,独立地表达自己的看法。而阅读或观赏基本上是一种消费行为,主体有着更为广泛的选择空间,除非在有组织的情况下完成这类活动,拒绝参与则意味着将要蒙受行政利益意义上的损失。但经常出现的状况则是,秩序的主张往往在干扰着上述过程的实现,而且这并不是我们今天才遭遇到的问题,而是秩序建立过程中留下的依据和程序方面的遗憾。通常情况下,一个政权建立之时并不将文学秩序的建立作为特别需要重视的工作。虽然历史上有过在建立政权的同时也力图构造文化秩序的尝试,比如明朝伊始朱元璋颁布的一系列和文学有关的禁令、一系列和道德有关的文化主张等,但其目的仍然是为了政权巩固的需要而非出于对文化本身的兴趣。所以当政权必需的一些上层建筑被纳入国家规定的秩序轨范之后,主流意识随即产生,而其他下位阶的意识形态,如文学艺术观念等等则必然受到主流意识的制约并成为其中的一部分。这样说并不排斥文学艺术自身的传承关系,只不过这种传承更多地体现在形式上,其内容总是或显或隐地依附于主流意识而存在(在今天看来,文学是否从属于特定的政治内容并不是通过讨论便可以解决的问题。我比较倾向于认为这类讨论只是给予批评家一个政治态度的表白机会而已)。秩序建立之后当然也有着逐步完善和推进的过程,甚至会产生重大的变化,但其基本思想往往显得较为稳定,而且,秩序和个体自由总是存在着矛盾冲突,且不论其表现形式是积极的或是消极的。在冲突中,主流意识当然地行使着统治权利,而异质意识则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一些抗争。具体到文学的便是我们常常遭遇到的文学和特定社会的政治、道德需要的冲突。站在主流意识的立场上,它往往对文学的期望较高,希望其成为服务于政治统治的工具;而一部分文学家和批评家则力图以思想者的身份出现,对主流意识作出修改。因为在两者的冲突中,力量对比的不平衡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后者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采用一些较为隐秘的方式来实现愿望。中国文学史上并不乏一些典型案例,并由此演绎出各种结局完全不同的事件。比如汉赋的兴起以及赋家自身的痛苦犹豫和思想上的矛盾;骈文最终被韩愈之流无情地几近于灭杀;词永久性地被收编归正等等。90年代我国出现过一个过程多少有些省略而显得理论意义不太充分的有趣的艺术个案,这就是从通俗歌曲到90年代初期的大陆版MTV直到今天的大陆版MTV的结局。休闲文学口号的提出,不过是这一冲突的再一次延续而已。

摘要:休闲文学的讨论更多集中于主流意志和自由个体的冲突;物质欲求观念和传统思想的冲突两个方面。随着经济活动市场化而导致的“新意识形态”渐为人们认识和接受,如何在建立公共文化秩序的同时保障个人的文化自由权利,如何看待物质利益追求活动中形成的意识形态观念并肯定其积极意义是本文极为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