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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层级上的文化产业研究范文

时间:2022-07-01 09:31:39

企业层级上的文化产业研究

一、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融合动力遭遇困境

国内外学者关于产业融合驱动力的研究都将技术、商业模式和管制放松视作产业融合的驱动力。③而当下我国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融合实践中,这三方面的驱动力都存在问题。具体表现为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数字化、网络化水平差异较大,两大产业的产业价值链相互割裂,以及产业制度条块分割。这些问题都源于企业层级上技术、商业模式和制度环境之间的互动不畅。首先两大产业技术水平差距大、对接难,技术融合效率不高。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融合肇始于数字融合。数字融合意味着现代信息技术在理论上可通过一个通用技术平台实现各种文化内容形式的生产、传播和消费。只有通过大量的应用技术创新和创新技术产业化,数字融合才可能实现从理论可能到商业现实的转化。然而当前信息产业与文化产业现有技术数字化网络化水平差距大。这在电信网络与广电网络融合进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得益于“国家投资,全程全网”的建设模式,电信网现有技术的数字化网络化水平较高。由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共同提供的3G通信技术网络已经覆盖了全国乡镇以上的所有人群。随着2013年末第四代移动通信业务牌照(即4G牌照)的发放,中国电信业正式进入4G时代。与此形成对比,广播电视网络还在走向互联互通、双向改造的征途上。广播电视网以“四级办台,四级混合覆盖”的模式建设和管理,中央、省、设区市和县/县级市分别设立电视台,各自独立组建网络基础设施。各地广电网络各自为政,技术水平的参差不齐在对传统单向有线电视网络进行双向改造的过程中又被强化。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在企业层级上的技术水平差异,直接影响两大产业技术融合的推进。

其次,两大产业的产业价值链相互割裂,相关企业商业模式创新不足。数字融合发生之前,信息产业与文化产业内部均已形成相对完整的产业价值链。在产业融合带来的机遇与挑战面前,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和传统媒体企业都着手开展融合业务,两大产业内原有产业价值链开始延伸和重组。自2006年开始中国移动先后在全国布局手机阅读基地(浙江)、游戏及12580基地(江苏)和手机动漫基地(福建)等多个融合业务基地,2015年1月更是成立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整合旗下音乐、视频、阅读、游戏、动漫五大基地业务。乐视、百度、阿里巴巴和PPTV等互联网企业争相推出基于提供互联网电视节目服务的盒子、电视等硬件产品,意图抢占互联网电视用户的注意力入口。出版集团、报业集团、广电集团纷纷在原有组织架构中建立新的部门,以求在组织内部实现业务转型和产业链延伸。尽管如此,这些企业中的大多数都尚未摸索出成熟的融合业务商业模式,加上传统产业规制的限制,相对稳定的跨产业价值链难以形成,两大产业在产业链层面仍然相互割裂。第三,两大产业的规制仍然条块分割,且都存在严重的路径依赖性。文化产业和信息产业都有“自然垄断”的特性,因而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这两大产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受到政府控制。当下我国文化产品与信息传输的渠道资源由工信部分配,而内容播控平台资源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管辖。与此同时,两大产业价值链中的核心大企业大多属于国有企业,许多规模较大的文化企业都有很强的地域性,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主管。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难以摆脱条块分割的制度约束,导致融合发生后两大产业之间的经济联系缺乏秩序,阻隔了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与融合业务合作。产业规制变迁的路径依赖导致制度在产业融合过程中非但没能支持融合技术创新和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反而成为它们的枷锁。总而言之,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融合当前存在技术水平差距大、产业链相对割裂和产业规制混乱等问题。这些问题相互掣肘,使得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融合进展缓慢,导致产业融合在技术、价值和制度三方面均难以获得持续动力。因此,很有必要对三者推动产业融合的内在机理做深入探讨。

二、企业层级上技术、商业模式和制度

互动推进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融合技术、商业模式和制度三大驱动力在企业层级上互动推进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融合。对于文化产业和信息产业融合过程而言,媒介技术创新与企业商业模式的匹配互动实现新兴媒介技术的动态筛滤,该互动过程受到传媒和信息产业制度的制约,同时反过来推动两大产业规制的变迁。因此技术、商业模式和制度三大驱动力在企业层级上的互动包含两大机理,一是媒介技术与企业商业模式的匹配互动机理,二是由这一互动筛滤得到的技术-商业模式组合与文化产业、信息产业规制之间的互动机理。以技术知识扩散为主线来理解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的融合过程,能够凸显技术与商业模式的互动。在这两个产业融合过程中扮演技术驱动力的是以数字媒体技术为代表的现代媒介信息技术。同其他信息技术一样,数字媒体技术的创新与扩散并非一劳永逸。而技术持续创新扩散的过程也是技术与商业模式互动的过程。技术的潜在价值结构与商业模式是否匹配直接影响技术更新换代的可持续性和企业的生死存亡。商业模式需要对企业获得并保持竞争优势的内在逻辑,企业的战略定位、运营特点和收益机制,以及企业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与交易机制做出清晰的定位和描述。①产业融合常常是商业模式同技术之间互动的结果。①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技术或互补、或相似,具备产业融合的可能性。但要实现两大产业间的产业融合,不仅需要应用技术的创新,还需要与之匹配的商业模式创新来运用新技术创造价值。技术与商业模式的互动体现在融合领域所有相关企业内部和这些企业之间的联系中。从技术知识供给与消费的角度,这些企业可以大致分为四类,技术创新企业,技术中介机构,内容生产企业和渠道运营企业(见图2)。其中技术创新企业是技术供给方,内容生产企业和渠道、终端运营企业是技术购买方,商业中介企业则是技术扩散中介。不同类别企业内部技术与商业模式进行着不同形式的互动。各种形式的互动共同构成“技术-商业模式”组合的滤筛机制。只有能够相互匹配的组合才能在实践中存活,支持相关企业持续发展,并推动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融合。技术创新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这类企业运营时,技术与商业模式之间的互动以技术创新为主导。商业模式降低技术潜在经济价值实现的不确定性。两大产业内的技术创新企业互补合作,开发可对接的标准化技术及设备。新兴媒介技术的潜在价值特性与传统技术迥异,其商业化推动企业商业模式变革。唯有获得匹配商业模式的新兴技术才得以通过筛滤进入市场,获取经济价值。合理的商业模式初步开发技术潜在价值,为技术更新提供经济保障及反馈信息支持。

技术中介机构连接技术创新主体与技术消费、应用主体。当代数字媒介技术体系往往涵盖多项核心技术模块,分别由多个技术创新企业提供。这些技术模块之间通常存在显著的互补性,并以复杂的方式相互配合。对于技术应用企业而言技术升级所需的专用设备、知识整合成本极高。技术中介企业应运而生,为技术需求企业提供技术解决方案。数字媒体技术体系越庞杂,融合企业对此类中介机构的依赖性越强。对于中介机构而言,面向应用企业的应用技术创新推动商业模式变革,而商业模式又在实现技术价值的同时反馈技术改进需求,为应用技术持续创新提供完善方向。应用技术创新与中介机构商业模式互动更为频繁、更加对等,相辅相成。内容是文化产业永恒的核心。内容生产企业既可能成为最先拥抱新兴技术的追捧者,也可能成为新兴技术扩散的顽固抵制者。赫斯蒙德夫提出,文化产业中的内容生产者并不都是经济利益最大化者。②文化产业发展史上从不缺少勇于探索全新艺术表现形式的内容生产者,这些新技术发烧友的支持是新兴媒介技术发展的初始推动力。但对于内容生产者而言,任何技术体系都只是他们可选择的表达手段和形式,其内容产品获得消费者认可的最主要原因仍然是生产者通过文化产品传达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有效的商业模式比新兴的技术更受内容生产企业重视。一个全新的媒介技术体系要获得市场认可必须寻得有效商业模式的持续推动。

数字媒介技术重构了传统文化内容生产传播流程。传播的“传者-渠道-受者”经典模式中,传者受者之间的关系和渠道的特性都发生了变革。其中渠道由传统的专用传播渠道升级为通用传播渠道,并且出现了传输通信信号的物理渠道与传播内容的虚拟渠道的分化。时下非常流行的微信、微博、社交网站等新兴渠道都属于虚拟传播渠道,传统通信运营企业受到这些新兴虚拟渠道的直接威胁。虚拟渠道由互联网企业提供的各种OTT(OverTheTop)业务所构成。这些基于OTT业务的互联网企业是新兴应用数字媒介技术的直接产物。然而并不是所有互联网企业都拥有合理的商业模式,只有少数摸索出了适合自身的商业模式和配套应用技术。Facebook(脸谱网)尽管在短期内聚集了大量用户,却仍在探索有效商业模式。Google(谷歌公司)则凭借关键词广告等有效商业模式在市场上稳居领导地位。因此对于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中的渠道企业而言,有效的商业模式在技术-商业模式互动中占据更加重要的主导地位,毕竟技术潜在价值和用户潜在价值都要通过商业模式创新来转化,应用技术创新可根据商业模式建构的需要调整方向。数字媒介技术体系的复杂性和模块间显著互补性决定了运用此类技术的行业具有显著规模经济性和消费者规模经济性。产业经济学家将这类竞争称作系统竞争,处于同一技术体系阵营的企业构成一个竞争系统,竞争不再限于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成为一损俱损的企业系统之间的竞争。产业价值链的理念就是系统竞争的一个特例。①在系统竞争格局中,技术体系与商业模式系统的动态匹配决定了整个技术体系及其背后企业系统的成败。上述“技术-商业模式”滤筛机制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与产业规制发生碰撞。一方面路径依赖的产业规制束缚“技术-商业模式”组合的创新,另一方面“技术-商业模式”创新又向传统产业制度提出各种新问题。这种碰撞恰恰反映出“技术-商业模式”滤筛机制与产业规制之间的互动。这种互动可能采取不同的形式,可以是碰撞也可以是协同发展。协同发展的“技术-商业模式”滤筛机制与产业规制是相互促进的,滤筛得到的“技术-商业模式”组合推动制度变迁,而制度变迁又为“技术-商业模式”创新提供必要的秩序支撑。

制度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已经为诸多经济学者所认同和接受。根据新制度经济学观点,制度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②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的融合本质上是一个由技术融合创新引发的劳动分工演进的过程,从融合技术创新到创新技术产业化应用,融合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亟需新秩序的支持。这种新秩序本由相应的制度变迁来建立和保障。尽管制度变迁的内在需求已经十分强烈,但复杂的制度规则体系所伴随的利益冲突盘根错节,种种历史因素大大增加制度变迁的成本,构成了两大产业规制条块分割的自我强化机制。尽管制度变迁是路径依赖的,但制度仍以各种方式不断演化着。依照规则的起源,制度可划分为从人类经验中演化而来的内在制度和被自上而下地强加和执行的外在制度。由于内在制度多由个体决策引发,其变迁成本较外在制度的变迁成本更低一些。但在某些情况下内在制度往往不够清晰、公正、经济、有效,这些内在制度的变迁也未必都有利于经济发展,因此适度的外在制度及其变迁是必要的。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融合之前,文化企业与信息企业的经济行为分别受到各自产业的内在制度、外在制度的限制,无论在技术领域、经济领域还是制度领域都相互隔绝。技术融合发生后,企业试图运用某种商业模式将某种融合技术产业化,该过程遇到的问题反过来促进融合技术的创新。然而由于文化、信息企业分别受不同条块制度的制约,它们只能在各自行为范围内构建商业模式。众多企业在新领域中进行商业模式创新与技术创新的上述互动时,必然伴随着各种信任问题,耗费各式协调成本。久而久之,成功的协调创新涌现为内在规则的变迁。而未能由内在规则变迁规范的部分失序现象则反过来影响着企业商业模式的完善和应用技术的创新。这种互动循环往复,直至技术、商业模式和内在规则之间形成相对稳定的组合。

作者:应思思 单位: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社会学文化学教研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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