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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科技金融发展问题及对策范文

时间:2022-04-11 10:25:16

浅论科技金融发展问题及对策

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可以为科技创新提供资金支持,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可以为资本运作提供优质的渠道。科技与金融的结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的推动力。总结和分析了泰州市科技金融发展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了加快泰州市科技金融发展的对策,以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泰州;科技;金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但经济结构和创新能力始终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1993年,科技金融的概念首次被提出,随后关于科技金融的政策不断出台,科技与金融的融合程度日趋加深。伴随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我国对内面临传统产业产能过剩和经济结构转型的压力;对外面临发达国家再工业化的竞争,对科技金融的发展与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由于近年来,泰州市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提升创新型城市建设水平,坚持科技创新为第一发展引擎,积极打造区域创新生态示范区,在科技金融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相对于苏南地区还存在明显的差距,需进一步完善。因此本文在总结了泰州市科技金融发展现状基础之上,分析泰州科技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旨在促进泰州科技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1泰州科技金融发展现状

1.1财政科技投入持续增加

“十二五”以来,泰州市财政科技投入逐步增加,资源配置的方式不断的创新。2011年,泰州市财政科技拨款5.28亿元,并一致保持投入不断增长(见图1),2017年财政科技拨款达到13.29亿元,是2011年的2.5倍。在积极的财政投入下,社会资源不断地涌入科技创新领域,科技筹集经费中非政府投入逐年增加。2017年泰州市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111.98亿元,同比增长15.8%,R&D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2.37%。近年来市科技局以推动企业加大科技支出为主,政府支出引导、社会资金介入为辅,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资金的多元化投资体系,全力解决R&D经费筹措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图12011-2017泰州市年财政科技拨款数据来源:2011-2017年泰州市统计年鉴

1.2政府大力扶持,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为探索、营造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有利环境,泰州市不断出台和完善了相关的政策法规。2011年,为加强泰州市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创业,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在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科技研发和成果孵化体系建设、人才引进和培育体系建设、投融资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法规规定。2012年出台了《泰州是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泰州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泰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泰州市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扶持试行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等政策开辟了科技企业融资新渠道,积极引导科技与金融的有效对接,促进知识产权资本化与产业化。2015年6月,泰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为科技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2015年12月,印发《关于促进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鼓励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扎实推进直接债务融资、着力强化融资担保支撑、建立完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2016年3月,泰州市政府出台了《泰州市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了政策依据与保障。2017年9月,出台《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重点围绕助力产业高端发展、助推科技型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支持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科技金融发展环境五个方面,细化形成了23条政策举措。

1.3多层次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初步形成

为了推进科技金融的进一步发展,近年来,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泰州先后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泰州科技支行、创投企业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同时,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科技风险投资等工作,初步形成了以银行信贷、科技资本市场、风险资本投资、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保险、科技担保、财政支持为主的多层次科技金融体系。

2泰州科技金融发展的问题

2.1金融支持科技发展的力度较薄弱

尽管泰州财政科技投入持续增加,但金融支持科技发展的力度仍然不够。在债权融资方面,目前,泰州有3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但科技支行只有1家。科技支行行政级别较低,贷款审批额度有限,使得科技企业的融资规模受到限制,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数额则必须向分行申请,无形中又复杂化了申请流程、增加了科技企业融资的难度与时间长度。在股权融资方面,泰州市创投机构也只有19家,是镇江36家的二分之一多,南通54家的三分之一多。创投机构管理资金规模33.5亿元,比镇江少22亿元,比南通少46亿元。19家创投机构中,17家均为国有创投机构,投资能力较弱,退出渠道不畅,考虑到风险问题,创投公司往往挑选相对成熟的项目或企业进行投资,大部分初创期科技企业无法获得风险投资。

2.2政策性资金扶持力度不够,银行惜贷现象较为严重

对落户泰州的企业的调查显示,85%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具有融资需求,仅仅5%左右的项目争取到了政策性资金扶持,其余的项目都面临着融资难的困境,无法争取到政府科技项目资金,更无法从银行机构、创投机构处获得资金支持,这对于处于孵化期或种子期的中小科技型企业而言是巨大的挑战。虽然泰州市规模以上企业的R&D经费支出逐年增加,2017年末达到了111.98亿,占当年GDP比重达2.37%。但是,从历年的经费来源分析中可以看出,96%以上的经费支出都是来自于企业内部,政府科技经费的支持不到2%。根据2015年江苏省科技进步统计检测结果与科技统计公报,泰州市全社会R&D支出占GDP的统计值为2.37,位于江苏13个地级市的第七,政府科技拨款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的统计值为2.61,名列第九。不难发现泰州市支持科技发展的财力投入,尤其是政策性财力投入远远落后于苏南地区。数据来源:2011-2017年泰州市统计年鉴

2.3信息不对称问题未得到缓解

目前,泰州市尚未形成规范高效的科技金融信息共享平台,由于创业者与发明者自身的专业知识要比投资者丰富,加之,多数中小型科技企业缺乏历史记录,金融机构对科技企业的产品及其发展前景缺乏了解,加剧了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从而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金融机构不愿意向科技企业贷款,这既不利于企业的融资和发展,也不利于资金的提供者,导致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2.4科技金融运行的统筹联动机制缺乏

一方面,科技与金融“两张皮”的现象依旧存在,金融部门与科技部门尚未有效结合。金融部门不了解科技发展的规律,科技企业不懂得金融运行的规则,导致金融机构对于传统产业的青睐度仍然高于科技产业。另一方面,政府各职能部门间合作和上下联动不够,各部门自成体系,各自运作,造成部门间的信息封闭,加之各职能部门工作效率较低、手续繁琐,导致科技型企业为获得融资而花费过多时间,效率降低。此外,银行、创投公司等各类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之间结合不紧密,没有发挥出信息与资源共享作用,在为科技企业提供资金、产品、信息等相关服务中各自运作,科技型企业无法在同一个平台上直接完成立项、申请贷款、补贴、上市等各个步骤,不利于科技型企业的持续长效融资。

3泰州科技金融发展的对策

3.1创建科技金融信息共享平台

泰州市应尽快建立科技金融数据共享的信息平台,紧密将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联系起来,有效的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保持信息平台独立性的基础上,可以借鉴大数据管理模式,对申请的企业建立信用记录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信息化处理,以此来反映科技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从中选取优质的科技企业为其提供金融服务。此外,为了达到降低贷款的信用风险,信息平台可以将有违约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在平台上公布以提醒金融机构注意。同时,信息平台可定期优质企业的融资需求信息和投资机构的投资意向等,以促成企业与投资机构的合作,降低企业和机构的寻求成本。如此,既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提高了优质的科技企业获得资金支持的成功率,同时也降低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科技贷款的风险。

3.2改善科技信贷服务体制

金融机构应充分认识到科技企业的发展对泰州市经济结构转型、产业升级、区域竞争力的提升的重要性,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应不断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力度。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来积极探索科技企业产品的研发以及与之相配套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如进一步丰富企业的抵押担保方式等。此外,银行要加强与风险投资机构、证券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构建战略联盟,形成优质客户互相推荐的机制,统一合作甄别和防范风险,形成风险公摊利益共享的机制。

3.3拓宽融资渠道

泰州市应结合科技企业所处的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的融资特点,拓宽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初创期的企业,由于运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较高,获得融资的可能性较小,此时,应以政府引导基金为重点,设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并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助等方式,扶持初创期的科技企业,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进行财政倾斜,加大对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企业的投资力度,引导民间资金转化为产业资本。成长期的企业,资金需求量大,此时引入风险投资是最好选择。政府应积极引导风险投资机构,尤其是民间资本,推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市场资金流入优质的中小型科技企业,促进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

3.4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泰州市应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以满足科技型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资金需求。首先,市政府可以考虑联合社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种子基金,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创投领域,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运作,推动种子基金与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紧密结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深入开展。其次,鼓励商业银行在科技企业聚集区,如在医药高新区、科技园区等成立科技支行,支持合法的境内外资本的发展。此外,政府还应该努力争取更好的招商引资计划,加强与大型集团合作,引导其在泰州地区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分支机构,广泛的吸收社会资本。另外,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企业资产、个人资产等进行融资,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最后,应建立并完善科技企业上市的后备资源库,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上市,对于已经上市的企业,可以通过支持其增发债券、股票、兼并重组等方式来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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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翟菲 单位: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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