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夫妻共同遗嘱价值取向范文

夫妻共同遗嘱价值取向范文

时间:2022-06-10 08:38:13

夫妻共同遗嘱价值取向

一、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特征

夫妻共同遗嘱与一般遗嘱相对应,在主体、客体、生效时间等方面都与一般遗嘱不同。同时,夫妻共同遗嘱是一种特殊的遗嘱形式,其成立及生效的要件必须符合遗嘱的一般规定。夫妻共同遗嘱具有以下几方面法律特征。第一,主体的复杂性。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二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对共同财产做出的死因处分。共同遗嘱人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同时必须是具有遗嘱能力的配偶双方亲自为之。第二,遗嘱内容的关联性。夫妻共同遗嘱必须载于同一文书中,且遗嘱内容相互关联。因此。即使数份内容独立的遗嘱记载于同一文书中,也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共同遗嘱。夫妻共同遗嘱在内容上必须相互牵连,在成立、生效与变更上也要具有关联性和制约性。第三,变更与撤回的非自由性。夫妻共同遗嘱的成立、变更与撤回要受到共同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约束。有学者认为这一特性违背了遗嘱自由原则,因而主张不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我们应该从共同遗嘱的本质入手,着眼于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全面看待共同遗嘱问题。自由是一种不受阻碍的状态,但自由不是放任或者任性。当前我国关于遗嘱自由的规定过于宽泛,应该予以必要的限制。共同遗嘱在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限制的同时,充分尊重了立遗嘱人的遗嘱意愿,使夫妻共同财产得以处分,配偶权益得以保障。第四,生效时间的特殊性。一般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时遗嘱发生效力,共同遗嘱则比较特殊,根据夫妻共同遗嘱的类型不同,生效时间也有所不同。首先,相互的共同遗嘱类型,这种共同遗嘱的类型在遗嘱人一方去世后,涉及去世一方共同遗嘱发生效力。其次,相关的共同遗嘱类型,只有当共同遗嘱人全部去世后遗嘱才发生效力,当一方去世后,共同遗嘱的变更与撤回受到限制。再次,为第三人设立的遗嘱类型。第一部分为夫妻之间相互继承,在夫妻一方去世后,生存配偶继承其遗产;第二部分为后去世一方去世后,第三人作为后去世一方的继承人,继承其全部遗产。

二、设立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必要性

构建夫妻共同遗嘱制度,必须了解夫妻共同遗嘱的物质基础,知晓民众传统的继承习惯,分析夫妻共同遗嘱的社会基础。

(一)夫妻共同遗嘱的物质基础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遗嘱订立的物质基础,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其成立的制度保障。虽然《婚姻法》第19条也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但实践中并不常见。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详细规定,配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共同财产的范围适用《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

(二)我国传统的继承习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孝文化”是我国的传统文化,民众习惯于父母都去世后,才对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因此,夫妻之间订立共同遗嘱有利于这种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这既是对老年人的尊重,也是对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可。

(三)夫妻共同遗嘱的社会基础夫妻共同遗嘱是贯彻“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世界性难题,家庭的功能之一就是“养老育幼”。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我国2013年年末总人口达到136072万,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3161万,占总人口比重的9.7%,老年抚养比为13.1%。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居民离婚率不断上升,再婚家庭的数量越来越多。2013年我国离婚登记350.01万对,再婚登记307.89万对。再婚家庭的家庭结构复杂,容易产生纠纷。夫妻共同遗嘱制度可以为丧偶老年人和未成年子女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使他们的经济需求得以保障,不至于发生因遗产分割而降低生活水平的现象。

三、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现状分析及立法建议

通过对我国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可以充分了解我国夫妻共同遗嘱制度存在的问题。根据具体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构建出适合我国国情和法律传统的夫妻共同遗嘱制度。

(一)夫妻共同遗嘱的现状分析1.立法现状。我国2000年《遗嘱公证细则》第1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机关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与撤回及生效的条件”。现行继承法虽未对该制度做出规定,但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由此表明,夫妻共同遗嘱制度进入继承法的立法已成为必然趋势。2.实务分析。我们从一起典型的夫妻共同遗嘱案例入手,深入探讨夫妻共同遗嘱的相关问题。2004年3月2日,牟某与其丈夫卢某订立了一份夫妻共同遗嘱,并进行了公证。共同遗嘱内容如下:第一,夫妇一方去世后,由健在的配偶继承其遗留的房产份额;第二,双方均去世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两个女儿共同继承;第三,夫妇俩均在世时,可共同变更、撤销遗嘱;夫妇俩一人在世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第四,本遗嘱第一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项在夫妇俩均死亡后生效。2007年,卢某因病去世。2009年3月23日,牟某向公证部门公证撤销了前述遗嘱。后来,牟某与其子女就房产继承发生了纠纷,牟某认为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其应根据共同遗嘱的约定取得了房产所有权,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由其继承、归其所有。上述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夫妻共同遗嘱纠纷案件,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第二,夫妻共同遗嘱约定的变更与撤回的条件是否有效。本案经过两审法院审理,最终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确认该夫妻共同遗嘱有效,认为当事人在夫妻共同遗嘱中对变更与撤销的约定合法。因此,该共同遗嘱在丈夫去世时,涉及丈夫一方的共同遗嘱生效,应由妻子牟某继承其丈夫遗留的房产份额。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件很多,但由于无法律规定,实践中常常引发纠纷。因此,需要立法进行规制。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立法建议现行继承法规定的遗嘱继承规则,不利于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也不利于遗嘱继承制度的完善。我们应该从国情出发,结合民众传统的继承习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科学合理、规范完善的夫妻共同遗嘱制度,建立我国夫妻共同遗嘱制度。做到既能保护配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处分权,又能保护丧偶老年人和失去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人的生活。同时通过设立为第三人设立的共同遗嘱类型,还能保证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综合以上分析,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构建夫妻共同遗嘱规则:第一,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作为法定夫妻共同遗嘱形式。将遗嘱形式限定在书面文件上,有利于意思表示的辨别,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第二,夫妻共同遗嘱中可以约定变更、撤回与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可以变更、撤回与解除该共同遗嘱。共同遗嘱的撤回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第三,婚姻解除或无效时,夫妻共同遗嘱无效。根据私法自治原则,法无禁止即自由。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合立遗嘱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我国《继承法》应该与时俱进,对共同遗嘱问题进行法律规制。德国在共同遗嘱的规定上较其他国家更加完善,我们在进行夫妻共同遗嘱研究和立法时,可以借鉴德国法律的规定。本文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了较为粗浅的探讨,以祈有益于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完善。

作者:宋海艳 单位:黑龙江大学

被举报文档标题:夫妻共同遗嘱价值取向

被举报文档地址:

https://www.meizhang.comhttps://www.meizhang.com/wxlw/jzqxlw/673508.html
我确定以上信息无误

举报类型:

非法(文档涉及政治、宗教、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侵权

其他

验证码:

点击换图

举报理由:
   (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