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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保健食品权益维护的法律对策范文

时间:2022-05-10 09:34:59

老年人保健食品权益维护的法律对策

摘要:伴随我国经济发展,养生观念深入人心,保健食品已成为老年人日常消费品的重要部分,保健食品行业也渐渐野蛮生长起来。然而在去年“3•15”晚会的坑老保健品的曝光下,保健食品市场虚假宣传、违规营销与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文章主要从理论基础、实践情况与政策支持三个方面分析,针对以安全监管为主,法律救济为辅的二个方面提出法律对策,以期为我国保健食品行业的立法与执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保健食品;老年消费者;安全监管;权益维护

一、我国保健食品现状

(一)我国保健食品市场现状

在我国经济稳定发展的趋势下,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公民,尤其是老年人对保健养生十分重视。据新华网数据统计,2016年我国六十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占全国人口的比重为16.7%。老年人数量不断增长,保健食品行业拥有潜在的顾客源。据我国有关数据显示,老年人保健食品行业市场规模2015年为1173亿元,并表示接下来几年保健食品行业销售收入将继续增长,保健产业现在迎来了春天。《“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与修定的《食品安全法》则为保健食品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然而,虚假宣传、违规营销、质量参差不齐所带来的一系列保健食品市场问题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得维护老年人消费者在保健食品方面的权益成为必要。

(二)原因剖析

1.老年人基于自身年龄的原因,对于健康特别重视。由于年龄大,身体免疫力下降,易患有慢性疾病或者突发疾病。服用保健品比较安全,易使老年人接受。

2.老年人缺少儿女陪伴,渴望关怀。现在大多数保健食品企业主打“温情牌”,通过与老年人聊天或者送礼品的方式取得老年人的联系方式,在获得信任后,便借关心的名义向其推销保健食品,效果明显,大多数老年人易上当。

3.老年人缺乏对保健食品的认识,从众心理强。在与老年人访谈过程中,了解到社区里经常有养生保健的讲座,老年人在听完宣传后,看到身边同龄人购买保健食品易产生购买的冲动。

4.老年人缺乏法律知识,维权意识不强。在调查过程中,当问及老年人购买到坑老保健食品时会怎么做时,大多数自认倒霉,少部分选择找销售者理论,极少数会选择诉讼,大部分都不知道还有诉讼的维权途径。

二、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保健食品定位不清

在实践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大部分老年人,甚至保健食品行业经营者与基层监管人员对保健食品认识不清,认为就是药品。事实上,保健食品属于食品范畴,有其自身特性,但区别于普通食品与药品。第一,保健食品不同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具有调节人体机能的特定功能,一般食品不具备此特点。第二,保健食品不同于药品。两者功能不同,保健食品是用来调节人体机能的,药品是用来治疗疾病的;两者安全性不同,保健食品安全性较大,不易对人体产生危害,药品则易产生副作用。因此保健食品是具有普通食品和药品部分特性的特殊食品。

(二)企业自律性较差

1.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当下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现状,使得老年人更加注重对身体的保养。而保健食品企业正是利用这一点,在广告宣传中肆意地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者,推销产品。广告宣传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电视、网络、讲座等,保健品销售商凭借广告宣传,打着“抗癌”口号欺骗、误导消费者。[1]

2.保健食品营销方式多样目前,我国保健食品行业营销方式部分带有欺诈性质。越来越多的保健食品企业通过举办社区保健养生讲座、健康咨询会等形式进行销售,绕过政府部门的监管。通过送礼品获取老年人的联系方式,与老人沟通交流,摸清其身体与家庭状况,然后淘汰掉那些没有购买欲望的老人,剩下的就成了营销的目标。

3.保健食品质量参差不齐据调查显示,我国保健食品行业呈金字塔式结构,以中小企业为主。由于缺少集团化、规模化生产,小企业难以抵抗较大的风险,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易被淘汰的弱势地位,而商人的逐利性使得部分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会违规生产。[2]这导致保健食品市场易出现质量问题。

三、完善我国老年人保健食品市场的法律对策

(一)加强保健食品市场安全监管

1.坚持“放管服”相结合与社会共治的理念在保健食品监管工作中,既要坚持法制、科学、整顿与改革并重的理念,还要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和社会共治理念。“放管服”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社会共治是指发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各行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力量。正如学者刘水林所说,《食品安全法》中所有的法律关系主体按照角色和功能可以划分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这四类主体都对食品安全承担着社会责任。[3]这种观念同样适用保健食品安全监管。

2.把保健食品纳入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督管理针对保健食品市场现况,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将保健食品纳入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督管理之中。特殊食品司司长王红表示,在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督管理时要注意以下四点:一是要对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进行严格区分,定位准确清楚;二是在执行监督管理的时候,不仅要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还要有标准的规范;三是要贯彻实施后续生产与日常的监管;四是在之后的相关行政规范修改或者制定中要考虑技术评价。

3.健全保健食品市场准入的法律体系“市场准入是自然人、法人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须具备的一般法定条件和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规则。”[4]提高生产者进入市场的门槛,有利于从源头上规范保健食品市场。(1)推行注册审批与备案双轨并行的管理体制。2015年《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使得我国保健食品监管制度从“逐个注册审批”的单一管理模式转变为“注册审批与备案双轨并行”的分类管理模式,这是一次重大的变革。不仅有利于解决逐个注册审批的程序复杂、耗费时间等弊端,还有利于监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其社会责任。(2)完善保健食品标准体系。我国现在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保健食品标准体系,而完备的技术标准和检验体系是保健食品安全的一道技术阀门。建立完善的保健食品标准体系,首先,行政主管部门要清理现有标准,填补标准空白。一方面要加快推出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国家标准,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原料与食品添加剂标准研究工作,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制定具有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标准。另一方面,及时更新地方标准与企业标准,保证企业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协调标准体系。其次,加快检验体系的建设。国家要增加财政与资金的投入支持检验体系的建立,制造相应的仪器设备,培养专业人员。同时要加强检验体系的规范工作,根据地区状况来分配检验机构的资源,做到物尽其用。另外要时刻督促企业进行自我检查与中介检验机构履行自身职责。

4.完善食品召回制度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收回。《食品安全法》第53条首次明确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将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实际中经常实施召回的主体是生产者与销售者,范围较为狭隘,且主动性不强,难以全面解决食品质量或者安全的问题。针对此种现状建议如下:首先,扩大召回主体范围:在立法中规定公众如发现问题可申请政府责令召回;其次,建立产品召回保险制度:由于我国的生产企业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低,而召回的成本高昂使得大多数企业难以承受,所以建立产品召回保险制度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损失,把企业风险转嫁给社会,从而保障企业的运行与公众的权益;最后需要完善责任制度:为了保障召回制度的有效施行,需要明确责任主体,规定责任主体对于不同等级标准的责任后果,对消费者的赔偿以及在不主动召回时必须接受的惩罚等,加大赔偿力度。[5]只有食品召回制度进一步明确,才能更好地规范保健食品市场。

5.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关键环节,有利于促进保健食品市场的公开与透明。《食品安全法》构建了一个相对完备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规定了公布保健食品安全信息的程度级别、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等内容。2017年公开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的提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但我国食品信息披露的主体主要是政府企业与第三方组织,建议加入个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强化政府的信息披露责任。

(二)完善保健食品法律救济途径

1.建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应该是检察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对侵害和威胁公民饮食安全的个人、组织或法人的不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管辖地法院起诉,追究行为人或实施者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责任等,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6]由于保健品市场消费者多为老年人,其缺乏法律知识,维权意识较弱,对于这种弱势群体应给予特殊保护。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应将保健食品纳入到其范围内管理。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构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时,应弱化个体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仅需要对被告损害公益的事实,即国家、社会利益到损害或有可能受到损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即可。因此,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中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6]

2.赋予老年人反悔权在调查中了解到很多老年人在冲动之下购买保健食品后,经过子女劝说想要退货时,发现与销售者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退货并没有法律依据。针对这种情况,赋予老年人反悔权会是一个好的解决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的反悔权,第二十五条则明确反悔权适用范围,即适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购物方式的商品,而保健食品这种流动式、访问式的商品不能直接适用。为了弥补老年人购买保健食品权利救济的缺失,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增加老年人保健食品反悔权,规定其相应的主体、行使范围与期限等。反悔权的主体应只限于老年人,适用范围应仅限于保健食品,行使期限可以参考第二十五条规定,购买保健食品后可以在七日内将未拆封的产品无条件退还给销售者。

[参考文献]

[1]张茜.我国老年人保健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与对策[D].广西大学,2014.

[2]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许可司.我国保健食品行业状况[J].中国医药报,2010(3).

[3]刘水林.从个人权利到社会责任———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整体主义解释[J].现代法学,2010(3).

[4]李昌麟.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夏晨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研究———以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为视角[D].内蒙古大学,2012.

[6]王焕.论我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D].华中师范大学,2012.

作者:肖珍妮 单位:河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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