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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文化论文范文

时间:2022-09-03 11:33:04

环境法律文化论文

一、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文化构成要素

1、环境法律思想。环境法律思想是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理念、法律观念和法律评价。在这种法律理念、法律观念和法律评价中,人通过思维活动从抽象的环境保护理论以及环境保护现实的法律意识上来认识环境保护法律本身。2、环境法律规范。环境法律规范,从形式上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环境保护行为规则,是反映了理想的环境保护行为方式的集合;从实质上讲,是反映了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家意志,具体规定了环境保护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3、环境法律机构。环境法律机构是创制法律、适用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机关,这些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享有必要的立法权力、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方式把环境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环境保护案件中;行政机关专司执行环境法律规范。4、环境法律方法。环境法律方法多特指法律技术,比如立法技术、法官适用法律的技术、法律解释方法等,也泛指一般的法律方法,如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分析以及法律论证方法等。这些法律技术、方法在环境保护方面有效地表现出应对环境新问题、环境新纠纷的思维方式、解决技巧和方法。

二、环境法律文化构成要素对环境保护所发挥的作用

(一)环境法律思想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指导思想。环境法律思想是系统化、理论化的环境保护法律观念,作为环境保护法律观念的可持续发展观、法制观、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观依次出现,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指导作用。1、以可持续发展观指导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观所蕴含的观念就是把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放在一个相互联系的系统中,强调发展经济,同时要保护环境,实现人类及其子孙后代的永续发展。环境保护工作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党的十七大用“必须”来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以可持续发展观指导环境保护,能“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接下来的党的十八大更加关注可持续发展观对环境保护的深入指导,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2、以法制观指导环境保护。法制观对于环境保护的指导在于所有的环境保护活动皆应依法而行。立法者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既关注人类本身的健康,关心后代人的发展,又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格执法以保护好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环境;公正司法,维护环境利益。指出“: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3、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环境保护。科学发展观与环境保护之间的联系就在于环境与发展的协调关系。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环境保护,就是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环境保护观念,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强调,“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4、以生态文明观指导环境保护。生态文明观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共存、共处、共融的和谐状态。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的环境保护反映在政治制度、物质生产、精神领域等层面,具体从政治方略上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蓝图,从物质生产上改造传统的物质生产模式,发展循环经济、绿色产业、低碳经济,在精神领域保障环境权益,增强生态环保意识,树立环保理念。生态文明观以新的环境保护理念,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即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二)环境法律规范为环境保护提供了行为依据和行动指引1、环境法律规范为环境保护提供了行为依据。“法”总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人们把法律理解为国家机关颁布的法规范。这些法规范依立法程序而制定,按位阶顺序排列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在特定区域内生效,尤其是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只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施。除以上位阶中的法规范外,还有一种也属于“国家机关颁布的法规范”,那是非根据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仍然在立法之外对人的行为予以规范。环境法律规范是法规范在环境保护中的具体化,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内的系统化、专业化的环境法律。这些环境法律规范为环境保护提供着行为依据。2、环境法律规范为环境保护提供了行动指引。环境法律规范通过规定人们享有的环境权利、履行的环境义务和承担的环境责任来指引人们的环境保护行为。当人们行使环境权利时,是在法律的鼓励下,从事法律所允许的环境保护行为。比如《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条法律规定赋予了环境保护主体“检举权”和“控告权”“,一切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法律的指引下,选择为检举行为和控告行为。当人们履行环境义务时,是在法律的强制下,完成法律所要求的环境保护行为。比如《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保护环境是大家共同的“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法律的指引下,必须为环境保护行为。假如环境保护主体没有按照法律的指引正确行为时,将面对“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比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环境污染主体因污染环境须承担的“损坏赔偿责任”。责任条款让法律的指引具有强制的效力,包括对环境权利行使排除干扰的效力和对环境义务履行必须实践的效力。显然,法律的指引是十分必需的。

(三)环境法律机构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执法主体。环境法律机构中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广义上的执法主体。首先,法律是对权力的限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权限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在法律国家中,政府的行政活动乃是在规则或标准的范围内展开的”,司法活动是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对法律的运用。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权限如何,取决于环境法律规范的授权。其次,环境法律规范的实践需要执法机关的介入。经制定的环境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需要运行,其运行需要国家强制力的支持,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正是国家强制力的行使主体。环境法律规范需要行政机关的执行权才能贯彻执行,方能把立法文本转化为实际行动;环境法律规范需要司法机关的司法权才可以解决保护过程中的冲突和纠纷,最终把立法精神转变为司法救济。

(四)环境法律方法为环境保护提供了解决方法。环境法律方法可以在立法、行政、司法、守法等环节中存在,多表现为法律语言表达、论证、推理、解释、适用法律幅度的选择、宣传法律的形式、司法过程中的创新等。假使稳定、滞后、一般性的环境法律规范无法灵活应对复杂、多变、影响广泛的环境问题时,法律方法的运用尤显至关重要。比如,为了从司法权限上加强环境保护力度,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一个“污染环境入罪条件降低、入罪门槛降低、认定犯罪标准具体、从严解释、标准从严、处罚从重、罪名从重”的严格的司法解释;再如,以阳光司法的方式把典型环境保护案件放在学校、乡村公开审理,达到了宣传、教育目的;又如公检法司等环境保护责任机关以创新突破传统,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展开了有益探索。此类法律方法,在应对环境保护中实际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表现出极具实效性的适应能力和解决能力。“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协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在这些法律制度的原则、具体制度和技术中,它们把稳定连续性的优点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获得了一种在不利的情形下也可以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

作者:孙秀华单位:玉溪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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