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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法律文化范文

和谐社会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既是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素,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法律文化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有着其他社会文化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文化建设,积极培育和谐社会的法律文化,营造良好的法律文化环境,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从什么是法律文化,法律文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和谐社会对法律文化提出的新要求,以及如何培植和谐社会的法律文化等四个方面进行探讨,以适应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需求。

一、什么是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一个新兴的概念,也是一个争议不断、至今尚未统一的概念。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中外法学家们给法律文化所下的定义不下几十种,概括起来有广义和狭义两类。狭义的法律文化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法律及法律现象的一系列的认识、信仰、看法和态度。这种法律文化概念仅仅把法律文化界定在主观领域,认为法律文化就是法律意识,不承认客观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是法律文化的内容,持这种观点的有美国学者弗里德曼、埃尔曼、梅里曼及匹兹堡大学两位教授L,S温伯格和L.W温伯格等。广义的法律文化则与狭义的法律文化不同,它认为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上层建筑的总称,即法律文化是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组织机构及设施的总和。广义的法律文化概念既包括人们主观上的法律意识,又包括客观上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持这种观点的有苏联的一些学者和我国的武树臣、蒋迅和刘作翔教授,本文所探讨的和谐法律文化亦采用广义的法律文化概念。

(一)法律文化的科学内涵。按照广义的法律文化概念,法律文化可以分为显型结构上的法律文化和隐型结构上的法律文化。显型法律文化即客观上的法律文化,它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及设施三个方面;隐型法律文化即主观法律文化,它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三个方面。显型的法律文化和隐型的法律文化共同构成了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

1、法律心理。法律心理是法律文化中的一种较浅层面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感性认识阶段,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表面的、直观的、自发的反映。它直接与人们的法律生活相联系,是每个社会个体由于自身的职业、身份及受教育状况的不同,以及由于所处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的不同,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心理态度,表现为人们在潜意识或无意识中表现出来的远离法或亲近法、轻视法或重视法、依赖法或不信任法的心理态度。因此,法律心理具有多样性和潜在意识性两个特点。

2、法律观念。法律观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观念与法律心理相比,它的感性成分减少了、理性成分增加了,它是法律心理向较高层次的法律思想体系的一个过渡,是位于两者之间的一个中间环节。一定时期的法律观念是当时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反映,同时,它还受一国的政治制度、宗教传统和伦理道德学说等因素的影响。法律观念具有认识、评价、预测、调节、传播和教育六大功能。

3、法律思想。将分散的、具体的、个别的法律观念等法律意识转化为一套完整的、系统的、理论化的思想体系,便是法律思想。法律思想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是系统化、理论化了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与法律观念相比,法律思想在一定阶级的法律意识中处于更高的层次,它具有理论性,表现为一定哲学思想指导下的法律学说;它具有深刻性,表现为不是对于法律问题的现象层次上的认识,而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法律现象的本质作出自己的理解;同时,它又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较为全面地反映出一定阶级对于各种法律问题的总体看法,并且尽可能实现各种具体观点在逻辑上的完整和统一。

4、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属于制度性文化的范畴,是制度性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它是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涉及国家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是法的主要形式,也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模式和准则,是制定从属性法规的依据。法律规范规定了一个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及法律制度,规定了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的设置和建造,规定了法律创制的各种规则和法律运行的程序,是各种法律制度的规范化形式,是法律意识形态的集中表现。

5、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由法律规范规定的一定的体系,调节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某一种具体的法律制度。例如,所有权制度、选举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合同制度、婚姻及家庭制度等就是这样的法律制度。各种法律制度的总和就是一国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一种运动状态的法律文化,是法律运行的主要方式,是一个社会法律生活的核心内容,诚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可见法律制度在法律文化中的重要位置。

6、法律组织机构和设施。为了创制法律和使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能够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得到充分实现,就必须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法律组织机构和有关的法律设施。法律组织机构和设施是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它包括法律法规的立法机构和设施,执法机构和设施、司法机构和设施、法律监督机构和设施及法律的附属机构和设施等。法律文化的发展状况从很大程度上与这些法律机构和设施的完善与否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从以上对法律文化内涵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显性层面的法律文化引导和决定着隐性层面的法律文化;同时隐性层面的法律文化又对显性层面的法律文化起反作用,对显性层面的法律文化的发展起促进或延缓作用。

(二)法律文化的特征。法律文化的特征是法律文化区别于其他类型文化的特殊表现形式,根据近年来国内外对于法律文化特征的研究,法律文化总体上具有物质依附性、政治功能性、群体性、相对独立性、历史连续性、民族性和共融性等特征。这里,作者仅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文化的视角对其特征中的物质依附性、政治功能性、历史延续性及共融性进行探讨。

1、物质依附性。法律文化的物质依附性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也是法律文化产生的根据和条件。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的范畴,它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生活条件和生活方式,便有什么样的法律文化,自然经济基础上的法律文化与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法律文化,由于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表现在法律文化上就不同,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文化,一定要十分关注法律文化的物质依附性,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2、政治功能性。法律文化是一种用来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调整性文化,它承担着特定的政治使命和政治目的,集中体现了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集团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统治阶级服务。虽然在一个社会中也可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法律文化,但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并不能改变统治阶级和社会集团的法律文化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化格局;而统治阶级也正是把自己的法律文化上升到主导文化,并以之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进而实现其对社会的控制。诚如埃尔曼所说的那样:“法律上的各种制度无处不具有政治目的。”

3、历史延续性。法律文化不是一代人所能创造的精神财富,而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文化不断积累的过程。列宁曾经说过:“无产阶级文化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那些自命为无产阶级文化专家的人杜撰出来的……无产阶级文化应当是人类在资本主义社会、地主社会和官僚社会压迫下创造出来的全部知识合乎规律的发展。”法律文化系人类文化的一种,它和其他文化一样,也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各种法律文化的合乎规律的发展,法律文化的发展必须批判地继承人类历史上所积累起来的有价值的法律文化遗产;否则,法律文化就会失去其存在和发展的根基,也会失去其民族性。

4、共融性。法律文化是相对独立的,世界上不可能存在两种完全相同的法律文化,但法律文化又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它应当为全人类的共同发展而服务。因此,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学习与借鉴不但不会影响本国法律文化的独立性,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完善本国的法律文化,今天各国在法律文化的发展中,都有一个求同存异的趋势,在求同过程中,它要求各国能够相互学习与借鉴,以达到共同进步的目的。

二、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法律文化

和谐社会是“和而不同”的社会。“和而不同”就是要求有原则的、有个体差异的、有彼此不同的而又相互匹配、相互支持、相互处于一种有机的具有合理的状态。法律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法律文化在和谐社会构建中起着启蒙教化、规范设计、实践落实、催化保障的作用。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以追求和谐为目的的文化

1、和谐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追求。对于中国人来说,和谐的便是好的,这并非单纯的审美意识,而是他们关于人生、社会、自然乃至宇宙的最高理想,同时,也是他们解决一切纷争的出发点。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显著特点是家与国的一体化,这种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际上是“家务”,家长父权制也被引入了行政领域,君是父,官为父母官,诉讼为“父母官诉讼”。同时,中国传统文化也是法律文化追求和谐的基础,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以主张和谐为崇尚的文化,如同儒家所说的“礼之用,和为贵”,老子有一个著名的论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五章)。显然,这是赞美和谐的。和谐的文化在法律文化上的直接反映就是整个法律文化在立法、司法和法律思想上的和谐。中国古代的法律虽然以刑为主,但刑罚并不是终极目标,而是法家所主张的“以刑去刑”,即借助刑罚的手段去实现和谐的目的。

2、调解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和谐的手段。从周代开始,官制中就设有调人之职,“同万民之难而和谐之”的专门负责调解事务的官员,后历朝官员百姓均乐于以调解来解决纠纷。在中国古代,经过调处而平息诉讼称为“和息”、“和对”。调处适用的对象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调处的主持者,包括地方州县官、基层小吏和宗族之长。中国古代的州县官都注意贯彻“调解息讼”的作用,在州县设州县官“府调处”,而在民间还设有“诉讼调处处”,又称“民调处”。民调处是中国古代较为常见的一种社会生活现象,其形式多样、适用性强,既没有法定的程序,也没有差役的勒索,因而受到民众的欢迎。至宋代以后,司法官对于民间诉讼,一般采取“先行调处,争取息讼”。因此,重视调解,追求和谐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又一重要内容。

3、“无讼”是传统法律文化的理想境界。孔子在《论语》中即指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因此,孔子可以说是中国无讼论的奠基人和鼓吹者。孔子的弟子有子也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史记·周本记》)。这些均说明儒家所追求的是一个没有纷争的和谐的社会,儒家经典除正面赞美无讼的美好境界外,还从另一方面制造为讼之害的舆论,认为“讼是不吉祥的,应适可而止,健讼者必有凶象”。在儒家思想的支配下,无讼一直是中国历代执政者追求的目标,他们以自己的行动宣传教化,和息争讼,并以判决文书的形式“寓教于判”,使百姓重伦理道德,止讼、息讼。由于崇尚无讼,随之而来的还有厌讼、贱讼,以致于讼师一类的职业,在中国古代也是为人们所鄙弃的。

(二)和谐的法律文化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

1、和谐的法律文化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法治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法治的秩序,使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治的权威,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而法律文化的繁荣与完善,又是法治建设的必要前提,它决定着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程度、法律素质的高低、法律行为能力的强弱,它还影响着法制氛围的形成、法制机制的完善、法制环境的优化。法律文化通过调整观念中和行为上的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褒扬真善美,鞭笞假丑恶,达到社会和谐,构建法治国家。

2、和谐的法律文化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保障。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和谐的法律文化是实现法治进而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保障。其一,法律文化为和谐社会提供制度蓝图。社会首先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然后通过实现这些制度,达成人类关于社会构建的目标,法律制度无疑是人类要建设怎样的一个社会的事先理论模型、一个制度模型。其二,法律文化为人们提供观念上的引导。法律规范有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三种,如果每个人都能遵循法律规范的指引,法律授予的权利必行之,法律禁止的事项必止之,这样,人类的冲突就会大幅度减少,社会也会得到更多的和谐。其三,法律文化为和谐社会确立解决纠纷的机制。和谐社会的矛盾纠纷有两个特征:一是矛盾纠纷较少;二是一旦矛盾纠纷发生,能够很快很好地得到解决,即“矛盾少、解决好”。要达到矛盾少、解决好,就必须要依法,唯有依法处理,才能使矛盾纠纷彻底化解,才能使社会处于和平、安宁之中。其四,法律文化还能为和谐社会提供守法意识。守法意识是极为重要的,社会大众需要守法,政府需要守法,执政党也需要守法,而这种守法意识的培养,更离不开和谐的法律文化的引导。

(三)和谐的法律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难点

1、“人治情结”还难舍难割。古往今来,中国社会一直以“人治”为治国之本,于是,“人治”思想便融化在人们的血液中,形成一种莫名其妙却难以割舍的“人治情结”。“人治情结”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从远处说,人们总希望国家能有一位“r好皇帝”,于是就有了清明盛世,就有了幸福生活;从近处说,人们总盼望单位能有一位“好领导”,家庭能有一位“好家长”,于是就工作顺利,生活愉快。遇到纠纷,人们期望能有一位“包青天”为自己主持公道;碰上困难,人们又盼望能有一位“大贵人”帮自己渡过难关。总之,人们习惯于翘首等待“圣人”和“伟人”,这种人治情结严重地阻碍着现代法治国家的形成和发展。

2、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要实现法治,首先就是要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厉行法治和健全法制框架指导下的立法,可以说是成就斐然,举世公认。但即便是如此,我们仍不能断言说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已经很良好、很完备。事实上,我们还只是初步确立起了适应法治要求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而像民法典、社会保障法、新闻法、出版法等一些非常重要的法律我们还未能制定出来,已经制定的法律也需依据变化了的情况而进一步地修改和完善。因此,距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距离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既定目标,我们的任务仍很艰巨,对立法机关来说,要加强立法,尽快地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3、法治还未成为人们生活的普遍方式。在政治生活中,人们还习惯于以政策代替法律,甚至政策超越法律;在国家管理中,人们仍习惯于听从长官的命令,而不对命令的合法性进行判断,长官的命令事实上往往高于法律的规定;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习惯于按习惯办事,按乡规民俗办事,按族长意志办事,而不是按法律办事,一些偏远地区、落后地区甚至成为了法律的盲区,这些都严重地影响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

4、公正司法还存在很多问题。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是社会正义和社会和谐的底线。只有真正形成公平和正义的社会环境,各个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才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才能达到社会安定。目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实质性问题在于司法队伍中的一些人员素质不高、法律信仰缺失、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违法办案时有发生,司法独立没能得到有效保障,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影响了司法公正,人情司法现象还很严重,司法腐败影响着公正司法的形象。

中国法律文化有与和谐相依相存的历史传统,它是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和保障,但当前我国法律文化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有些甚至已经成了和谐社会构建的障碍。因此,适应和谐社会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文化已经是我们法律工作者面I临的一个非常紧迫的历史课题。

三、和谐社会对法律文化提出的新要求

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法律文化,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我们的法律文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它需要我们在构建和谐法律文化时予以吸纳和发展。

(一)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实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目标,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这三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有机统一。中外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表明:不坚持党的领导,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必然产生社会动荡,甚至导致国家四分五裂;不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不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也会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极大的破坏,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很难得到实现。

(二)建立科学民主的立法体制,完善法律体系。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在立法上坚持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法制建设上的体现,要使立法切实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利益,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立法过程中增强立法活动的开放性和透明度。我们应当尽快建立健全立法听证会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等,有条件的要开展网上立法咨询和意见征集活动,使听证真正变成各种不同利益之间博弈的过程,各种利益在法律制定的时候交锋得越充分,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越科学,越被各方所接受,并自觉遵守。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完备的法律体系首先是和谐的法律体系,立法与其调整对象相比,既不缺位又不越位,既不过度超前也不明显滞后,在各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内部,以及不同法律文件之间,能够协调一致,整合一体,立法自身以及不同立法之间不能互相矛盾和冲突,即使出现不协调的问题,也能通过立法机制加以消除。同时,尽快完善社会法的制定。立法应重点向以下三个领域延伸:一是向管理领域扩展,使管理活动和对管理者的管理法治化;二是向政治领域扩展,使政治活动法治化;三是向立法、行政、司法领域之外扩展,使所有国家行为都处于法律的调整之下。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政府守法、严格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核心,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相对而言,要求百姓守法是相对容易的,而要求官员和政府守法却相对难得多,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能不能走向法治,能不能实现全社会遵法、守法,能不能达到和谐,固然要看公民能不能守法,但更重要的还是政府首先守法。普通百姓必须守法,政府和官员不守法,就会造成官民不平等,破坏法律的平等性;执法者不守法、不严格执法、纵容某些违法,必然会造成普通百姓之间的不平等,降低法律在公民中的尊严和权威,破坏法治的统一性。同时,政府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其权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行政机关能否正确行使行政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依法保护,直接关系到社会关系是否和谐。实践证明,政府依法行政,则政令畅通、社会和谐;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任意所为,则不仅容易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甚至滋生腐败。

(四)形成用法律解决一切问题的习惯和机制。有效地解决纠纷是从法律角度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任务,而要有效地解决纠纷,首先应该强化司法权威。目前在我国司法的权威性不够,司法在解决纠纷方面的主导地位尚未确立,极大地延缓了对纠纷的有效解决,必须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形成尚法理念,形成纠纷主要通过法律来解决的习惯和机制,是实践证明维护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其次要平等地对待所有社会主体,依法维护一切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每一个公民真正能用法律解决好纠纷,实现和谐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五)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改革开放20多年来,以《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标志,我国的司法改革取得很大成绩,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为了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现行的司法体制还必须进一步改革。一是确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平台。公正是司法的根本价值追求,社会长治久安的客观基础就是社会的公正状态,我们要全力构建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体制。二是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功能。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最终的裁判者应当享有充分的裁判权。凡是可以诉诸司法解决或应当诉诸司法解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就要切实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审判功能,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的问题。三是实行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审判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内容,通过事实的公开、证据的公开、理由的公开、结果的公开,提高审判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保公正。四是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消解社会冲突。公正是法治国家对于司法的根本要求,效率是公正得以及时实现的重要保证。效率和公正都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所必须的,应当统一起来。目前,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仍然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审判效率低下不仅严重影响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使司法公正因此而大打折扣。着力解决司法效率问题,对于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四、重塑和谐社会的法律文化

重塑和谐社会的法律文化,必须批判地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因素,合理地借鉴外国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同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构建适应中国和谐社会要求的法律文化。

(一)批判地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因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经济发展、创造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即使是今天,它所包含的合理因素不仅没有过时,反而经过岁月的洗礼,更加熠熠生辉,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文化一定要批判地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因素。

1、批判地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古代法律文化中“天人和谐”的观念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对自然的尊重和敬畏,当前社会中出现的环境污染、气候变暖、资源短缺、疾病扩散等诸多环境问题,均是人们对自然单向索取所造成的客观结果,天人和谐对通过法律手段调整人和自然环境的关系,创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积极意义。现代刑法要具有谦抑性,即立法者和司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或不用刑罚来有效地预防和抵制犯罪,以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为此,可借鉴传统法律文化的慎刑思想,着力于克服重刑主义倾向,使刑罚朝着轻缓化的方向发展,寻求刑罚的替代性措施,从程序上控制滥用死刑。要合理地吸收无讼的法律价值观,要正确看待诉讼,合理地行使诉权,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借鉴传统法律文化的容隐思想。容隐即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忍犯罪或违法行为,这里固然有值得批判的因素,但合理地界定包庇与“不证”的界限,对包庇行为予以惩治,同时给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以可以不作证的权利,对于促进家庭的和谐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2、认真研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调解制度,重构我国的各种调解制度。一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化解矛盾,解决已经发生的纠纷,历史发展的经验证实,调解结案比判决结案更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二是在刑事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区分不同的刑事案件,设立不同的调解范围和方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当事人一定的调解空间,不仅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改造,同时还可以化解当事人家庭之间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三是建立包括社区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包括公安、检察、司法等职能部门的调解)等多种形式的社会调解制度,并赋予其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这对减少法院的诉讼压力、更多地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将会起到非常重大的作用。当然,我们也要赋予人民法院对这些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的权力,但法院对这些调解协议的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主,对实体审查只能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作为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依据。

(二)合理借鉴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果。法律文化有共融性,西方法律文化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样,都是人类法律文化宝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各国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有一个趋势就是求同存异,在求同过程中,它要求各国能够相互学习及借鉴,以便共同进步,这种趋势在法学领域也不例外。就我国而言,合理地借鉴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果,是促进我国和谐法律文化构建的一个重要方面。当然,在借鉴的过程中,不能完全地照抄、照搬,而应有选择地吸收和借鉴。

1、借鉴西方市场经济的法律文化。市场经济在西方有较为发达的历史,积累了成熟的经验,自然地,也有一套较为成熟的适应市场经济机制的法律文化,我们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就要大胆地吸收和借鉴西方成功的经验,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西方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当然,这种吸收不能是照搬照抄,而应以一种现实主义的开放姿态,采取分析、鉴别、批判、吸收的方法,进行认真的科学的分析和鉴别,选择那些对中国市场经济有益的法律文化,以充实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

2、移植西方高科技领域的法律文化。西方关于高科技领域的法律文化较我们发展要早,形成了一系列的关于高科技的法律制度。我们要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在高科技领域实现和谐。为此,我们应尽快移植西方法律文化中关于高科技的法律制度,把高科技领域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促进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3、吸收西方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文化。我们虽然从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但我们很多人的思想观念还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的睡梦里。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过程中,社会保障方面的制度没有跟上,欠下了老百姓的债,给老百姓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住房、医疗、教育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形成了较多的不和谐因素。因此,我们要加快这方面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构建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文化。在这方面的法律文化构建中,我们可以吸收西方法律文化中这方面的有益成果。

西方法律文化中值得我们吸收和借鉴的远不止这两个领域,其他方面还有很多,我们都可以用开放的姿态进行吸收和借鉴,以推进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进而实现法律文化的和谐化。但我们在吸收和借鉴时也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因地制宜。区分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文化发展现状,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法律文化移植。在已经得到较大发展又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法律部门,便应采用互补的方式进行移植;对于高科技领域,应采用完全采纳的方式进行;在我国签订有关法律公约时可以采用同化或合成的方法。二是“本土化”。一项法律制度在形成及发展的过程中,必然需要与本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相结合,使其适合本地社会发展的需要,如要移植该法律制度,就必然要对该法律制度进行“本土化”改造,使其能在移植之后适合移植国的环境。三是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犹如一座“金字塔”,其底层是法律理念、精神及原则,然后逐级向上是部门法及法律规范等等。在移植过程中,就应该考虑此种情况,使植入的法律能在“金字塔”中找到适当的位置,并不至于影响整体的结构。这就要求,在移植的时候应该循序渐进,不能急功近利、急于求成,最终导致“金字塔”的基石松动乃至于倒塌。

(三)培植符合中国实际的和谐法律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文化,除了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借鉴西方现代法律文化以外,更重要的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培植既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能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和谐的现代法律文化。

1、培植和谐法律文化观念。和谐法律文化理念是和谐的法律文化的重要因素,它指导和决定着其他法律文化要素的确立和发展,在执政上树立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和科学执政的现代执政理念;在立法上要建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良法的立法理念;在行政上确立和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管理理念,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在司法上,树立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理念,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社会上培植公民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平等自由观念和守法、用法、重法观念,以形成良好的和谐法律文化观念。

2、实现法律制度的和谐化。法律制度的和谐意味着这个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能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社会关系给予法律调整,使社会呈现出一种有序状态。法律制度的和谐化首先要求法律制度本身必须和谐,各种法律制度必须形成体系,互相配套,达到完整、完善。其次是法律制度内容和谐化。和谐的法律制度必须剔除落后的旧制度的残余,体现现代社会文明的所有成果。最后,它必须是广大人民意愿的真实体现,能够反映最广泛的人民群众的真实诉求,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法律制度的和谐化是法律文化和谐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标志。

3、法律实施和谐化。法律实施包括法律遵守、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三个方面。构建和谐的法律文化,重点要抓好法律实施的和谐化,如果法律在实施中不能实现和谐化,那么,法律制度的和谐化也就成了一纸空文,法律理念的现代化也就失去了意义。在法律遵守方面,我们一定要在全社会形成遵守法律和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机制,并且形成法律真正能解决问题、解决好问题的机制,这样才能克服人治的随意性,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在执法方面,我们一定要依法行政,从程序和实体上控制行政权的随意性和扩张性,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温情执法,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在法律适用上,疏通法律执业人员的入口和出口,建立完善的法律执业人员的淘汰和更新机制,提高法律执业者的素质,要树立现代法律职业者的形象,同时重点在公正司法和独立司法上做好工作,真正实现法律作为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实现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和人与自然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