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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办法范文

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要的经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园林、旅游、公用事业、卫生、水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六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进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条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街巷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公路、铁路沿线及河道、明渠的水面、水域沿岸,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三)飞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长途汽车站、公共汽(电)车始末站、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由相关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报刊亭、候车亭、电话亭、户外广告设施和管、杆、线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冰雪;

(五)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对危害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制止、举报的责任。

第十三条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建筑物、街道、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和标志的设置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五条沿街建筑物及高层建筑物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整修、刷新,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沿街商户应当保持店面容貌整洁,维护店面、招牌、门窗等设施的完整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沿街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破损不及时整修、刷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整修、刷新,所需费用由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违反规定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含促销展台、帐篷)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以及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护栏和围挡,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施工场地出入口应当进行地面硬化并配备冲洗设备,严禁车辆带泥进入城市道路。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灰尘飞扬、污水流出场外。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遮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第十九条在街道设置市政、公用、交通、电力、电信、邮政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完好。设施污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污水不得流入街道。树木、绿篱、花草枯死、损坏的,应当及时补栽。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便民服务经营场所,并鼓励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经营。

经营场所应当设施完好、整洁,界限清楚,标志明显。经营者不得越界经营。

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含招牌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读报栏、招贴栏、霓虹灯等设施的;临街店面外部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标准,主办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刷新或者清理。

大型户外广告(含大型招牌广告)设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道路、商铺门窗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街道办事处(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

除国家规定的节日和全市性活动悬挂庆祝标语外,临时在建(构)筑物、设施上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期限撤除。国家规定的节日和全市性活动悬挂的标语,应当在节日和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撤除。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应当保持清洁平坦。开挖道路施工作业,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公布施工期限,并采取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第二十四条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市内经营性车辆清洗站(点)应当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

第二十五条街道两侧设置的停车泊位,应当有明显标志、界限,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车辆应当停放有序。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制定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及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做到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推行昼夜开放,专人管理,保持内外整洁。沿街公共服务机构和经营单位的厕所应当在工作时间对外开放。

公共厕所收费的,应当经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所收费用应当用于公共厕所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由产权单位加强管理,保证完好有效。

禁止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

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未建成替代设施的不得拆除。

第三十条城市街道实行全天保洁,主要街道应当适时洒水降尘。

清扫作业应当避开人流、车流高峰时间,不得影响交通。

严禁向花坛(池)、绿化带、污水井、雨水井、河渠内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沿街经营商户应当自备垃圾储备容器,禁止沿街堆放垃圾。

对当日集中的垃圾,应当当日清运,装运现场应当及时清除干净。

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送、处理。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缴纳相关处理费用。

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以及各单位自备的垃圾清运车辆,由市、县(市、区)、吉利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编号,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核发放通行、运输证件。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产生的渣土、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在竣工验收时清运完毕。

第三十五条市政、公用、电力、电信、河渠、绿化工程建设与养护产生的污泥、渣土、枝叶等废弃物,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三十六条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随处遗弃、倾倒或者倒入生活垃圾容器。

第三十七条运载垃圾、渣土、砂石等散流体物品的车辆应当加装全密闭装置,密闭装置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不得泄漏、遗撒。

进入城区的畜力车,应当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对遗撒的粪便和草料,车主应当及时清除干净。

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倾倒污水;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三)焚烧落叶、枯草、废旧物品;

(四)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五)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未即时清除的,参照《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每次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每车次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能保证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时间倾倒垃圾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的,每立方米(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处以二百元罚款,但一次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八)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将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每次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运载散流体物品的车辆未加装全密闭装置或者密闭装置破损的,每辆(次)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遗撒、污染路面的,应当及时清理或者承担清理费用,并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但一次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建设规划及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该设施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境卫生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拆除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被拆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在具体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执法的;

(三)故意损坏当事人财物的;

(四)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旅游景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卫生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营业场所厅面卫生实行“三清洁”制度,即班前小清洁、班中清洁和班后大清洁,另外分区域负责区清洁,每周大清理,每天小检查,每月大检查,每月一次大扫除,每月一次大清洗。

2、每日下班后卫生清洁

(1)清理地毯、沙发等软家具的灰尘。

(2)硬地面的打扫和湿拖。

(3)清理茶几、收银台、咨询台、窗玻璃、灯具、花灯、强面、天花板、电视机、音响、挂钟、毛巾、灯光照明设备、饮水机、器械设备、按摩床、美容床等营业场所的所有设施的灰尘和蜘蛛网。

(4)对各类倒膜碗、粉刺针、毛巾、拖鞋、手术室要进行每日消毒。

(5)使营业场所所有摆设干净、明亮、无污垢、无水迹、无破损、整洁美观,室内空气随时保持清新、干燥、无异味。

(6)做好灭蚊、灭蟑l榔.定期喷洒药物。

(7)如有冰箱,每日彻底清理和整理,对即将过期的美容品、果茶、鸡蛋清面膜要按规定撤换。

(8)掌握消毒柜的使用和清理方法。

(10)主管每天必须对所管理区域的卫生负有最后责任。尤其要注意花草植物及挂图、宣传品的摆放。

(11)注意国个人文卫生、勤换工作服、工作鞋、袜子等。

(12)一般物品消毒可用酒精、新洁尔灭10%浸泡20分钟。此外,还应掌握紫外线灯光、消毒柜的使用方法,掌握清扫的顺序,抹擦的要求,清扫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使房间始终保持清洁,怎样使用和保养电器(电视机、空调、音响等)、设备等。

3、卫生大扫除的安排

(1)每天一次营业区域卫生清理,包括:①美容美发用品、用具、产品设备的加水。②清理地板、按摩床、浴足沙发、、玻璃,各种毛巾分开洗晒、收、消毒,垃圾每天倒。

(2)每星期一次大扫除,包括:空调风扇页、吊顶、床罩、沙发套、床柜、窗帘、床底、沙发。美容院卫生措施及标准

(1)经常更换消毒设备中的化学药剂溶液。

(2)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放在消毒水和消毒柜中保持卫生。

(3)重复使用的工具使用一次后必须马上消毒。

(4)使用中的工具必须放置于干净的表面或干净的容器中。

(5)碗、盘以及其他物品在使用前与使用后都必须消毒。

(6)所有美容器具在使用完毕后必须清洗干净并用蘸酒精的棉花垫擦拭。

(7)彻底遵守政府卫生机构所公布的有关规章制度。

(8)美容院的光线、温度、通风都要符合标准,卫生情况必须保持良好。

(9)保持墙壁、窗帘、地板、地毯的清洁。

(10)随时供应冷、热水,并请提供茶杯、饮水机等饮水设备。

(11)水、电设施应适当设立。

(14)地板上的脏东西应随时清理。

(15)洗手间必须保持卫生,提供冷热水、肥皂、纸巾以及卫生纸,同时也要准备上盖的垃圾桶。

(16)美容师在服务顾客前及使用洗手间之后要洗净双手。

(17)一条毛巾仅能供一位顾客使用,干净的毛巾必须存放于干净、密封的柜子里。

(18)平躺时每一位顾客的头下都应该放一条干净的毛巾做头垫。

(19)使用披肩等塑料制品时不要接触倒顾客的皮肤。

(21)乳液、面霜、蜜粉等化妆品必须保存在干净、密封的容器内,敷用乳液时可使用消毒棉或化妆棉,使用完毕后要把所有的瓶子盖好。取出的产品若没有用完绝对不可以放回瓶中。

(22)所有弄脏及使用过的东西,在使用完毕后必须马上从工作现场拿走。用过的东西不可以和还没有用过的东西混在一起使用。

(23)束发带或美容顾客已经用过的物品不可再让下一位顾客使用。

(24)脸部护理或脸部化妆所使用的工具及物品在使用完毕后要洗净,消毒并且放入不透气的窗口或消毒柜中。

卫生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1、在举办医院社康部、医务科、质控科、护理部和防保科的指导下,社康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包括全科、专科、护理、药房、医技及计划免疫等专业小组。每专业小组设立组长,并制定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各组及各班(岗)岗位职责。社康中心主任应对本部门员工定期进行岗位职责考核。

2、负责成立本社康中心医疗质量控制小组,主任担任组长;成员为各专业小组组长,不断加强社康中心医疗质量管理。质控小组每月就本社康中心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进行自查,质控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3、社康中心的主任,应每月召开一次各专业小组工作会议,针对各专业小组提出的医疗安全及医疗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制定改进措施。

4、社康中心主任应每月统计中心各项工作的工作量;制定本中心二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对工作人员的每月的绩效工资按照工作量进行二次绩效分配;对社康中心各项业务工作做好质量控制。

(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1、加强医务人员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主要包括《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深圳市基本医疗制度》、《深圳市常见疾病诊疗规范》、《深圳市医保管理办法》以及举办医院的各项医疗管理制度等)的学习和掌握。对相关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要求熟练掌握,并定期进行考核;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做到依法行医。

2、社康中心应贯彻执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科目提供诊疗服务,严禁超范围执业;及时督促协助社康中心医务人员办理执业注册,避免非法行医。

3、社康中心应根据国家收费标准及医保相关规定,及时核对调整医疗收费价格;社康中心主任应直接管理物价,确保社康中心医疗收费价格不高于举办医院。杜绝乱收费。

4、建立社康中心电话回访制度,要求医务人员对门诊患者进行电话回访并做好记录;社康中心主任要定期抽查回访执行情况。

(三)服务流程管理

1、制定适合本社康中心的医疗工作流程,包括全科及专科医疗,护理、药房及收费挂号等流程;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断调整优化服务流程;社康中心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执行。

2、建立社康中心医疗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应包括公共卫生事件、停电和火灾等突发事件等)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社康中心对突发事件的有效应对;并将预案落实执行情况作为社康中心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控制的重点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充分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医疗缺陷和纠纷管理

1、根据临床医疗、护理缺陷评定标准,建立社康中心医疗差错登记本,并定期组织讨论。

2、对重大差错、纠纷应立即上报医院社康部及其他有关部门。

3、制定社康中心的奖惩制度,并贯彻执行。

4、发生医疗纠纷,应注意妥善保存相关医疗客观资料,包括病历、处方、处置单、诊疗过程涉及的药物、安瓿、器械等各种医疗文书和医疗用物。

(五)员工和公共关系管理

1、严格执行社康中心工作人员岗前及岗位培训制度。要求新进社康中心人员熟练掌握内、外、儿、妇科常见急证的处理、院前急救技术、外科常用操作及急救设备的运用等基本技能,并进行理论及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急救技术的演练及考核,考核成绩与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奖金挂钩。在岗工作人员每年需到举办医院参加临床继续医学教育学习15-30天。

2、社康中心主任应根据医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状况及业务特点合理搭配排班。

卫生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为实现区脱贫攻坚工作的总体目标,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实行精准健康扶贫,进一步规范我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卫生基金)管理,确保卫生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省扶贫开发局关于修订印发<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规﹝2019﹞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卫生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享有现有医疗保障政策之后,仍面临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农村贫困患者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第三条卫生基金使用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开放筹资、应助尽助、差别救助、公开透明、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设立和筹集

第四条设立“市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由卫健局开设“市区卫生健康局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卫生扶贫救助基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基金当年结余,滚存次年使用。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或不能满足救助需求时应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第六条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是卫生扶贫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各级财政补助,区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对口支援资金。

(四)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

第七条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卫生扶贫救助。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卫生扶贫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三章基金救助范围

第八条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救助对象、内容、标准和流程:

(一)救助对象。卫生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认定的动态调整后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支付医疗费用仍然超过控费目标要求的贫困患者。

(二)救助内容。主要是对区域内住院费用和未纳入报销范围的慢性病等门诊费用、按规定异地就医的住院费用实施救助。

(三)救助标准。按照“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重点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倾斜的原则,贫困患者根据家庭困难程度、个人无力负担医药费用的实际情况,主动提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区域内就医。贫困户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和未纳入报销范围的慢性病等门诊费用,医疗机构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等渠道“一站式”报销救助后,个人自付10%后仍较困难,由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给予救助,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据实申报。救助资金突破10000元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2.区域外就医。贫困户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渠道救助后仍存在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风险的,经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查,出具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风险证明。贫困患者先行自付10%,剩余自付费用超过500元的,由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给予救助,双向转诊到区外的按自付10%后剩余费用的60%进行救助,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按自付10%后剩余费用的40%进行救助,一般控制在10000元,封顶30000元。救助资金10000元以内按程序申报,特殊情况突破10000元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救助流程。贫困人口看病就医先落实医疗卫生“十免四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卫生扶贫基金救助”的流程进行报销(救助)。

1.基本医保。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对政策范围内费用予以报销。

2.大病保险。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对个人承担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再按照我区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分段按比例报销。

3.倾斜支付。在县域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按规定实施倾斜支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和目录内个人自付部分。

4.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政策目录范围内住院费用按规定给予城乡医疗救助。其中:已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患者出院时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患者应在出院后按规定凭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医疗救助,救助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

5.基金救助。对经上述渠道报销(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患者,再由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给予救助。确保通过以上流程进行报销(救助)后,贫困患者在区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个人负担额控制在费用总额的10%以内。对特殊困难的贫困患者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确保不因病返贫。

(五)救助限制条件。基金不得用于下列情况产生的医疗费用:1.不能提供有效票据或原始证明的,提供虚假证明和涂改、伪造原始单据的;2.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和等引发的伤害;3.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4.各种美容、变性、镶牙等非疾病治疗的;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的情形。

第四章救助程序及需提供资料

第九条区内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结算,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后向区卫健局申报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异地就医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收集汇总后向区卫健局申报卫生扶贫救助基金。

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应当经过“本人申请→审核→公示→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

在区内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患者一般通过“一站式”

结算,贫困户只需结清个人承担医疗总费用的10%部分,救助基金由就医机构垫付并申报;异地就医及事后救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患者,在所在乡镇政府领取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二)审核:

1.村级初审:贫困患者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交由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初审,重点核实患者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

2.复审:村委会(社区)初审后,区内就医的贫困患者将申请表交就医医疗机构复审;区外就医的贫困患者将申请表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主要核实患者在医保基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渠道享受各种医疗补助(救助)情况。

3.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内医疗机构复审后,将申请表统一报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审核患者是否属于建卡贫困人员。

4.区卫健局审核:对建卡贫困户申报补助进行审定。

(三)公示:区卫健局对审定的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医疗费用、救助金额等信息。

(四)发放:开展“一站式”结算的各医疗机构垫付的资金,由区卫健局从专户拨付到各医疗机构账户;异地就医及事后救助的,发放到个人社会保障卡,按照社会保障“一卡通”相关规定执行。符合申报条件的,从收齐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救助对象。

第十条凡属于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均可提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报表;

2.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开户银行、户名、账号(仅区外就医贫困患者提供);

3.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4.贫困户手册中的贫困户基本情况表复印件;

5.医保机构和保险承保单位已报销费用的审批表或相关证明(需证明单位盖鲜章);

6.其他资料。如:已享受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救助证明,其他救助、保险或赔偿相关证明。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由区卫健局单独开设账户,不得和其他账户混用。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建卫生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管卫生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区卫健局作为卫生基金的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履行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监管职责;区医保局负责基本医保(含对贫困人口的倾斜支付)、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工作;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确认工作。

第十三条区卫健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建立按季统计和年总结制度。区卫健局、财政局在每季度5日前,向市卫健委、财政局报送上季度卫生基金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卫生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平均分配发放给贫困患者;不得用于生活救助;不得用于补充基本医保基金;不得将卫生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将卫生基金作为其他卫生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区财政局加强卫生管理的跟踪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卫生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卫生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扶贫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上级将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对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体系中的财政考核指标内。各乡镇、部门要加强基金的政策宣传、规范基金的使用管理及监督,提高基金运行绩效,进一步实现精准扶贫。

第七章附则

卫生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二条街巷卫生保洁的责任主体单位是社区居委会,一把手负总责。

第三条管理范围1、辖区内背街小巷:指与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等相的支路、不在区环卫清扫范围内的巷道。2、无物管小区。

第四条管理要求1、背街小巷:每周一大扫,天天有保洁。无白色垃圾、无果皮、纸屑等现象。2、无物业小区:每周一大扫,天天有保洁。无白色垃圾、无垃圾散放现象;无乱扔果皮、纸屑现象;无污水污物、无乱泼乱倒现象;无乱堆乱放杂物等现象。

第五条长效管理工作职责

1、社区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保洁人员,划片定点,职责明确,对社区内街巷进行保洁,人员由社区负责招聘。

2、社区负责组织发动辖区的党员群众、志愿者及低保人员开展突击清扫及保洁活动。

3、全街道实行错时工作制,即每天提前一小时上班,工作内容是帮助保洁人员清扫小街巷卫生、巡查保洁人员到岗工作情况,倾听居民对社区卫生工作的反映,街道机关人员划片到点,接受社区统一领导和安排。

4、实行星期六义务劳动制度。工作重点是集中力量打“歼灭战”,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卫生死角、体量大的问题集中予以解决。

5、保障街巷内的经营秩序:实行各类商铺规范管理,不允许店外经营,流动摊贩要集中经营,杜绝游商、小贩以街为市现象,进行有效疏导。

6、落实属地管理措施,开展绿地养护承包到人,把绿地绿化的看护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7、消除“三乱”(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现象。积极参与区组织开展的集中治理“三乱”“亮剑”行动,社区定期进行巡查,发现“三乱”小广告,立即进行清除。

8、加大街道硬件设施投入,对疏导点、大排档进一步加强建设。

9、对于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平房棚户区小街巷的卫生保洁,引进物业管理模式,进行网格化管理,对小街巷进行自治,可以选择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每户居民负责自己门前卫生,承包到人到户;(2)由社区出一部分费用,居民再拿出一部分费用,聘请保洁员打扫卫生;(3)由居民拿出部分费用,在小街巷中请一户居民打扫;(4)值日轮班制。由该小街巷的每户居民进行轮流打扫。

第六条健全考核机制,将背街小巷及无物业小区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纳入社区年度专项考核。社区要针对此项工作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制定专门的检查制度,加强对日常工作的督查,定人定时下去巡查,主要检查:机关和各社区纪律执行情况、保洁员配备及卫生保洁情况,发现卫生死角,及时组织整改落实。

第七条落实各项责任措施,对重点地段继续实行领导包点制度。在建立创建长效机制,巩固创建成果过程中,街道将一如继往地严格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狠抓落实,对区里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到不推诿,不扯皮,认真加以落实。对在上级各部门到街道检查发现的创建问题,街道将立即整改,并责成相关社区加强整改,作出书面情况说明,以最大力度巩固创建成果,做到创建工作常态化。对制度不全、管理混乱、街巷道路和小区出现环境卫生差、群众意见大的社区,取消该项工作年度评奖资格,并将按照职责分工,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落实经费保障和奖励制度。区里拨付的保洁费用全部拨付给社区,以保障该项工作长期有效开展。街道拿出一定费用对保洁员工作状况进行专项考核和奖励。

第九条做好服务工作。街道要为社区做好服务,对于社区提出的问题,街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要积极地予以解决,对于街道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社区要为志愿者、小组长、保洁员做好服务。各社区工作经费中要专门拿出一部分经费购买防暑降温等用品作为福利发放给他们,尽量提高保洁员们的待遇。

第十条考核标准:社区保洁分为一般路段保洁和重点路段保洁。

一般路段保洁时间为:上午7:00-11:00下午14:00-18:00;重点路段保洁时间为:上午6:00--夜间22:00。

1、辖区内所承担的小街巷及物管小区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种乱养现象,每发现一处扣3分。

2、辖区内所承担的小街巷和非物管小区内无三乱小广告,每发现一处扣0.5分。

3、辖区内所承担的小街巷和非物管小区绿化带内无垃圾漂浮物,无毁绿事件发生,每发现一处扣1分。

4、加强辖区内所承担的小街巷及非物管小区内垃圾池、桶点等环卫设施周边环境卫生管理力度,每发现一处不洁现象,扣1分。

5、加强小街巷和非物管小区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在相应的作业时间内保证道路两侧无垃圾漂浮物,无裸露生活垃圾,每发现一处扣1分。(可视范围内每3个垃圾漂浮物为一处)

6、加大保洁员管理力度,每发现一例保洁员不在岗,扣2分;保洁员未穿工作服,每例扣1分。

7、无焚烧垃圾现象,每发现一例,扣5分。

8、对限期整改项目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每例扣10分。

9、未按照核定标准配足保洁员的,每少一人扣2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卫生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一、考核对象:各乡镇、街道。

二、考核方式

采取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定期考核由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牵头,会同县农办、财政局、环保局、长诏水库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考评小组,在年终对乡镇、街道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县农村垃圾清运专项资金补助的主要依据。

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几次不定期考核。抽查结果列入考核总分。必要时,抽查结果在全县通报。

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乡镇(街道)、村两级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组织领导、队伍建设、硬件建设、长效机制、环境面貌、绩效情况等,并抽查不少于10%的行政村。

四、考核标准

考核设基本分100分,附加分5分。基本分包括组织领导10分,目标管理70分和绩效情况20分(详见附表)。

五、考评等级

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为合格,90-75分为基本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六、考核结果运用

对《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的农村环境卫生专项资金补助时,实行与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村至垃圾中转站的清运费用补助:2个乡每年每户补助6元;三个中心镇的垃圾清理费用由乡镇自负;其他乡镇(街道)每年每户补助3元。

2.村收集垃圾费用:长诏水库库区村庄保洁费参照县城保洁费每年每户48元标准补助;水库上游村按照保洁费每年每户24元标准补助;城区、城郊的重点村按每户每年36元标准补助;其他村庄按每户每年12元标准补助。

卫生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一)、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区

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养成良好的文明施工作风,增进职工身体健康,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把施工区和生活区分成若干片,分片包干,建立责任区,从道路交通、消防器材、材料堆放、垃圾、厕所、厨房,宿舍、火炉、吸烟都有专人负责,使文明施工保持经常化。

(二)、环境卫生管理措施

1、施工现场要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场地平整,道路畅通,作到无积水,有排水措施。

2、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发现有随地大小便现象要对责任区负责人进行处罚。施工区、生活区有明确划分,设置标志牌,标牌上注明姓名和管理范围。

3、卫生区的平面图应按比例绘制,并注明责任区编号和负责人姓名。

4、施工现场零散材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垃圾临时存放不得超过三天,如违反本条规定处罚工地负责人。

5、办公室内作到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做到窗明地净,文具报告摆放整齐,达不到要求。对当天卫生值班员罚款。

6、职工宿舍铺上、铺下做到整洁有序,室内和宿舍四周保持干净,污水和污物、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外运,发现不符合此条要求,处罚当天卫生值班员。

7、冬季办公室和职工宿舍取暖炉,必须有验收于续。合格后方可使用。

8、食堂必须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炊具经常洗刷,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食物保管无腐烂变质,炊事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

9、楼内清理的垃圾,要用容器或小推车,用塔吊或提升栏运下,严禁高空抛撤。

10、施工现场的厕所,做到有顶、门窗齐全并有纱,做到天天打扫,每周撒白灰或打药一二次,消灭蝇蛆,便坑加盖。

11、为了广大职工身体健康,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保温桶和开水(水杯自备),公用杯子必须采取消毒措施。

(三)、环境卫生定期检查记录

施工现场的卫生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改正.

二、生活区卫生管理

(一)、宿舍卫生管理规定

1、职工宿舍做到天天打扫,保持室内窗明地净。

2、宿舍内铺上、铺下要做到整齐美观,被子叠放整齐,提包和鞋,按规定码放,不得到处乱放。

3、宿舍内保持清洁卫生,清扫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站堆放,及时清理。

4、生活废水应有污水池,做到卫生区内无污水,无污物。废水不得乱流。

(二)、宿舍卫生值班记录

宿舍值班人员负责当天的卫生工作,禁止其它人员乱扔废纸、废物,不准随地吐痰。

(三)、宿舍冬季取暖炉安装验收合格证

冬季取暖炉的防煤气中毒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建立验收合格证制度,经验收合格发证后,方准使用。

(四)、办公室的卫生管理规定

1、办公室的卫生山办公室全体人员轮流值班,负责打扫,排出值班表。

2、值班人员负责打扫卫生、打水,做好来访记录,整理文具。文具应摆放整齐。做到窗明地净,无蝇、无鼠。

3、冬季负责取暖炉的看火,落地炉灰及时清扫,炉灰按指定地点堆放,定期清理外运,防止发生火灾。

(一)、食堂卫生管理规定

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依照食堂规模的大小,入伙人数的多少,应当有相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场所及必要的上、下水等卫生设施。要做到防尘、防蝇,与污染源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

〈一〉食品卫生

1.采购运输

(1)采购外地食品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县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认为必要时,请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复验。

(2)采购食品用的车辆,容器要清洁卫生,做到生熟分开,防尘、防蝇,防雨、防晒。

(3)不得采购制售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异味或《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贮存、保管

(1)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建筑上用的防冻盐(亚硝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各施工单位要设专人专库存放,严禁亚硝酸盐和食盐同仓共贮,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贮存食品要隔墙、离地,注意做到通风、防潮、防虫、防鼠,有条件的单位应设冷藏设备。主副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

(3)盛放酱油、盐等副食调料耍做到容器物见本色,加盖存放,清洁卫生。

3.制售过程的卫生

(1)制做食品的原料要新鲜卫生,认真做到不用、不卖腐败变质的食品,各种食品要烧熟煮透,以免食物中毒的发生。

(2)制售过程及刀、墩、案板、盆、筐、水池子,抹布和冰箱等工具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售饭时要用工具销售直接入口食品,饭票要消毒。

(3)生吃凉拌菜必须洗净消毒,剩饭、菜要回锅彻底加热再食用,一旦发现变质,不得食用。

(4)公用食具要洗净消毒,应有上下水洗手和餐具洗涤设备。

〈二〉个人卫生

1、炊管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及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肝炎、伤寒、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制售及食品洗涤工作。

2、炊管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发帽,并保持清洁整齐,做到文明生产,不赤背,不光脚,禁止随地吐痰。

3、炊管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卫生,要坚持做到四勤(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

卫生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第二条 在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会计主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单位开设的零余额支出户外,现有银行账户原则上全部取消,其所有收支实行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二章 帐户设置

第三条 在县财政局设立财政国库专户,此账户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将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医疗保险基金购买服务补偿资金、乡村一体化补助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及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等补偿资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等资金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在信用联社开设支出账户,原来在联社开设的现有账户清零后,自动转为支出户,不得另行开设其他账户。支出户只核算财政部门拨入的资金,不得将经常性收入存入此账户,否则按坐收坐支论处,支出账户每季度银行结算的利息,须在季末25日内及时缴入“县收费管理局”帐户,并及时划缴到财政国库专户。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审核并批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预算。

(二)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审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月用款计划,做好国库集中收付、预算执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县卫生部门工作职责:

(一)审核、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预算建议草案,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审核、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月用款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职责:

(一)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规定使用各项资金。

(三)配备具有会计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组织实施好本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主要包括经常性收入、财政专项补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其中: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和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和经常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收入,下同)等。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及时缴入县级财政部门在联社开设的“县收费管理局”帐户,并及时划缴到财政专户。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取得的收入,可根据上年实际情况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采取“总额控制、分月预拨”的方式拨付,年度完结后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财政专项补助、绩效考核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由县级财政部门将预算指标下达卫生行政部门并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可根据年度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预拨,终了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主要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其中: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专项支出包括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等。

第十一条 人员经费支出中,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序时支付,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分季度或半年支付。

业务经费支出由县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序时支付。其中:药品采购等支出由县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采购合同和单位验收证明等支付。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等专项支出,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投资计划和工作进展等,根据核定的用款计划支付。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由县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和核定的用款计划支付。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按照“简便快捷、合理保障”的原则,科学合理调度资金,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第六章 资金拨付流程和方式

第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及时缴入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县收费管理局”帐户,要求日清月结。

账户名:县收费管理局

开户行:县信用联社

帐 号:

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和收支管理规定,按月(季)编制用款计划并明确资金来源,报县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卫生主管部门把审核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经财政局相关科室批准后,从国库或财政专户支付。

第十七条 对药品采购、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大宗商品采购,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对人员工资、公务费、备用金等各项小额业务费用支出,由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拨付至卫生院经费支出户进行支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政策,自觉接受县人大、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支出管理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督,督促其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收入应缴尽缴。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支出、资产及其他财务会计事项实施财务监督与检查。乡镇卫生院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收支旬报和月报。

第八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