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外汇管理论文范文

外汇管理论文范文

外汇管理论文

外汇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一)对“境内交货、境外收汇”做出许可2007年8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结汇“关注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5号),通知第六条对“境内交货、境外收汇”业务作了如下规定:“境外采购商向境内供货商购买商品,该商品在境内使用(不运往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不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且境内供货商在收到境外汇入的货款时申报涉外收入交易编码为“货物贸易其他收入(109000)”的,收汇单位(境内供货商)应当凭与境外采购商签订的购销协议或加工合同发票、情况说明函到银行办理入账或结汇手续。收汇单位被列入关注企业名单的,应当持上述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入账或结汇核准手续。银行应当在审核收汇单位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后,为其办理入账或结汇手续,且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收汇单位为关注企业的,银行还应审核外汇局为收汇单位出具的核准件”。很显然,此条规定对“境内交货、境外收汇”做出许可,但由于仅对合同或发票提出审核要求,实际上对此收汇的真实背景难以把握。

(二)加强对“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的真实性审核2008年7月2日,《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出台,文件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结汇“关注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予以废止。2008年9月12日,外汇局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其中规定“,按规定应申报为货物贸易的符合规定的境内交货境外收汇,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需要结汇或划出资金时,收汇单位(境内供货商)应向银行提供《出口收汇说明》、企业操作员IC卡、与境外采购商签订的购销协议或加工合同、发票、货运单据、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情况说明函。银行应在审核收汇单位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后,登陆核查系统,参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对此类收汇,银行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随后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二期第四条对“境内收货、境外收汇”交易给予了进一步解释:招标项下,境外采购商向境内供货商购买商品,该商品在境内使用(不运往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不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且境内供货商在收到境外汇入的货款时应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的,对于此类收汇可比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办理核查和登记。从以上政策可知,一是在资料审核方面加强了真实性审核,增加了货运单据的审核要求,但仅凭货运单据仍无法确认货物的价值;二是依据问题解答理解,应只有招标项下才允许进行此类交易。但是,单从货物供应商供货收汇这一方面去监管,仍难掌握货物的真正用途,进而无法判断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三)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2012年6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在通知中将包括《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在内的116个文件予以废止。至此,“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的外汇管理失去了法规依据。外汇管理法规的缺失,对于此类交易的正常进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广东某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改革前2012年1-7月该公司模具费累计收汇204.27万美元,同比增长79%;但自2012年8月1日起,企业已被迫停办相关业务。

二、“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的外汇管理难点

(一)交易的真实背景难以把握由以上政策演变过程可了解,原有政策是从国内供货商与境外付款两者的交易材料的审核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但凭合同、发票、或货运单据,难以确认供货合同是否如实履行,即使凭货运单据证明已经供货,仍不能确认供货的货值,因而无法判断货物与收汇的一致性。再有,仅凭对国内供货商与境外付款两者交易材料的审核,无法深入了解国外付款方替国内收货方付款所生成的两者之间的潜在交易,也无法断定它是否合法,进而也影响了对此笔“境内供货、境外收汇”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判定。

(二)交易的全面监管难以实现在“境内供货、境外收汇”交易中,境内供货商与境内收货方往往不在同一地区,这就涉及到不同外汇局,从而引起外汇监管分离的问题。而已有的相关外汇政策,仅依靠供货商所在地外汇局,难以实现对此类业务的全面监管,从而削弱了外汇监管的有效性。从以上四种“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类型分析,第一种情况下是否引起境外付款方重复付汇,第二种情况下如何保障中标的境外公司为合格承包工程资质企业,第三种情况下招标方是否已进行了相应的外债签约登记,第四种情况下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投资批准或外债签约登记,这些问题仅依靠供货商所在地外汇局均难以解决。

(三)准确申报与统计难以保证一是就国际收支申报而言,此类交易中跨境收入的交易性质与境内外公司之间的关系、货物的真实用途存在密切的联系。如延吉市某项目是我国与亚洲开发银行于2008年2月26日签订的外债转贷款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廊坊一公司在招标中中标,与延吉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金额约2000万元人民币,并已经供货。根据双方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亚洲开发银行直接向廊坊华宇天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支付金额约280万美元。此笔收汇从亚洲开发银行向我国提供贷款的角度看,该资金属于资本项下外债。但从廊坊企业所收货款来看,又具备了经常项目性质。对此,企业如何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成为摆在外汇局和银行面前的又一难题。二是此类业务规模难以统计。当前“境内交货、境外收汇”交易,只是做为个案被不断发现,无法统计这类交易的整体规模。单就此类收汇数据而言,主要申报为“109000其他收入”(2014版涉外收支交易编码为“122990”),但该交易编码项下还包含其他跨境货物流的数据,且只能手工通过交易附言进行区分。并且由于交易附言的填写随意性较大,造成“境内交货、境外收汇”业务汇总数据缺乏准确性。再有,即使单独掌握收汇规模,也不能实现对境内收货方与境外付款方进一步交易如外债签约、外资流入等数据的统计。

三、政策建议

建议在总结以往外汇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操作规程,弥补“境内供货、境外收汇”这一外汇管理政策空白,实现对这类交易的规范管理,促进这类交易的健康发展。从以上政策难点分析可知,原有政策因仅注重于境内供货收汇这单一环节的审核,缺乏整体的视角,所以造成此类交易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的审核难以实现。因此政策制定过程中,以全面监管为中心,破解“境内交货,境外收汇”外汇监管难题。

(一)全面审核,实现真实性、合法性和一致性外汇监管要求对于此类业务,不但要审核境内供货商与境外付款方的合同与发票、货运合同,还需在情况说明中明确收货方与境外付款方的关系和供货目的,并可根据需要进一步要求其提供潜在交易的证明材料如工程承包合同等,以确定此笔资金的性质,完成真实性、合法性和一致性的审核。

(二)加强联合,形成全面的外汇监管一是可采取事前登记的方法,要求发生此类交易的境内供货商与收货方各自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事前备案。外汇局以境内供货商为中心,可在外汇局现有系统中,开发新的模块,以通过系统迅速掌握此类业务的情况。当此类业务发生时,收款方外汇局根据备案情况,审核相应资料,在系统上予以确认。系统同时自动提示收货方外汇局,收货方外汇局取得提示后,要求收货方提供相关资料,并办理相关业务手续。通过供货方与收货方外汇局的联合监管,有效防止异常资金的流入。

外汇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一)上海自贸区基本情况上海自贸区是我国在上海设立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该实验区于2013年8月22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9月29日正式挂牌开张。实验区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核心)、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014年1-8月,上海自贸区(企业)进出口货值达到5004亿人民币,同比增长9.2%,其中,进口3700.4亿元,同比增长8.9%,出口1303.6亿元,同比增长10.1%。截至2014年9月中旬,区内共新设各类企业1.2万余户,新设企业注册资本(金)总量超过3400亿元。经过一年的发展,上海自贸区在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扩大对外开放、便利跨境贸易和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引领和带动作用,成为我国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实验田。

(二)金融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情况为保障自贸区内各项金融工作进展顺利,人民银行协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各部门出台了多项支持自贸区建设政策,明确了自贸区金融改革的总体方向,共同构成了金融支持自贸区实体经济发展的总体政策框架。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9月末,上海自贸区新设金融及类金融机构等超过3000家,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累计51条金融支持自贸区的意见和13项实施细则(如表1)。

(三)上海自贸区外汇管理政策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要求,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该细则按照服务实体经济、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有效防范风险、“成熟一项、推动一项”原则,实施经常项目、直接投资、对外债权债务、企业集团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结售汇管理等外汇管理政策创新措施(如表2)。

(四)上海自贸区外汇管理政策的启示和借鉴一是大幅度的简政放权。从具体内容看,不仅简化了区内主体和境外之间经常项目交易单证的审核,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手续,还率先在全国实行外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赋予企业结汇选择权,规避汇率风险;同时,还取消了相当部分的债权债务行政审批的手续,促进了跨境融资的大幅度便利化。在改进外债风险管理的前提下,赋予了微观主体更多的境内外融资的自主选择权。二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通过深入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上海自贸区投资管理制度更加开放透明。据了解,2014版负面清单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190条减少到139条;负面清单以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和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制全部改为备案制;企业准入由“一个部门、一个窗口集中受理”;服务业23项开放措施全面实施。三是促进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的发展。通过改进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外汇资金池及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各项试点的政策,大幅度放宽试点企业的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和账户管理,有利于总部经济在自贸区大面积的集聚。四是积极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在自贸区快速发展。允许非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境内收取外币资金,简化飞机、船舶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贷款手续。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极大地便利了区内融资租赁业务开展,促进区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五是对系统风险的零容忍。加强统计检测的分析预警,严格履行外汇数据信息报送义务,督促银行、企业等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防止异常跨境资金的流动;完善外汇收支预测、预警体系,对银行和企业的可疑情况进行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和检查,实施分类监管;在出现重大风险时,可以及时调整政策,采取临时性管理措施。

二、外汇管理政策支持丝路经济带西安自贸园区建设的借鉴与探索

近年来,陕西省对外开放的步伐逐步加快,已经获批建成西安综合保税区、西安出口加工A区和B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西咸空港保税物流中心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2014年1月,经国务院批复,西咸新区升级为部级新区。5月,《西安国家航空城实验区规划》获得国家民航总局批复,空港新城成为全国首个国家航空城实验区。2014年10月17日,陕西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西咸新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整合空港新城和西安国际港务区功能,依托西安海关特殊监管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国家海关口岸,积极申报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自由贸易区;设立空港新城海关特殊监管区,开展国家跨境电子商务试点,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交通物流枢纽,建设国家航空城实验区。从国家战略到陕西省的决策部署,以西咸新区空港新城为承载,大西安、大空间的地缘优势不断被深入挖掘,陕西推动丝路经济带西安自贸园区建设逐步深入。

(一)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前瞻性开展丝路经济带西安自贸园区建设外汇政策设计一是研究与贸易自由配套的外汇支持政策。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业务流程。建立前台“一站式”外汇业务服务体系,简化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单证审核流程。支持企业集团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与轧差净额结算。督促银行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主体监管,对园区内重点企业建立一对一定点联系制度。探索差异化管理方式创新,鼓励园区内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便利跨境贸易。二是研究与投融资便利配套的外汇支持政策。进一步放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积极探索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有效途径,深化区域经济合作与创新,推动中国-新加坡第三个政府间项目在陕西落地,探索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能源金融中心,推进丝路基金在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战略能源中发挥作用,促进陕西与中亚各国建立更为紧密的经贸金融合作关系。三是研究支持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发展的外汇支持政策。结合陕西企业发展特色,鼓励西电集团等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改进外币资金池及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政策,放宽试点企业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及账户管理。便利金融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四是研究支持融资租赁业务的外汇支持政策。取消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鼓励合格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租赁外债业务,促进园区内企业通过开展设备融资租赁获取先进技术设备。允许非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境内收取外币租金,解决货币错配问题。简化飞机、船舶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货款手续。五是研究促进外汇市场发展的外汇支持政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调整辖内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政策,鼓励园区内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加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即期结售汇和衍生产品交易。便利银行开展面向区内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帮助企业规避大宗商品价格风险。

外汇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1.个人结售汇系统对个人当日购汇累计购汇提钞超限额不能预警提示,建议进一步进行完善。如:境内个人在A银行购汇提钞1万美元,当日该个人继续在B银行进行购汇提钞,而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端)却不能进行提示该个人当日累计购汇提钞已超1万美元。主要是因为,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端)未实现银行间全国联网,因此无法查询到该个人当日累计购汇提钞金额。

2.个人购汇流水查询只能查询7天的交易,而个人结汇流水查询可以任意设置时间段。在实际工作中,个人购汇交易量并不少于个人结汇业务量,个人购汇流水查询时间设置的局限性,使非现场监管的成效大大降低。

二、完善建议

(一)补充个人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相关管理政策一是明确个人收付汇资金性质的审核。要求境内个人对境外公司的收付汇都须提供相应真实性资料,由银行进行资金性质的审核。二是强化收付汇管理。资金跨境最终表现为收付汇的形式,强化个人收付汇管理可以有效理清个人资金的性质,从源头上防止异常资金流动。三是加大处罚力度。要对结售汇而且要对收付汇行为的违规特征进行定义,并对如何处罚进行明确规定,在处罚主体方面不仅要包括金融机构,而且要对交易主体的处罚标准进行明确,只有处罚标准明确到位才能对违规行为及违规主体进行有效打击。

(二)建立统一的“关注名单”管理机制,实现“关注名单”跨行全国共享建立统一的“关注名单”管理机制,由外汇局统一个人分拆结售汇的甄别和筛选标准,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增加“关注名单”管理模块,将银行报送的“关注名单”以及外汇局发现的异常个人数据由外汇局定期汇总公布“关注名单”,导入结售汇系统,实现全国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实时共享,使所有外汇指定银行均可以查询已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严格监控其结售汇业务的办理,加强对“关注名单”内个人结售汇情况的后续监督。

(三)进一步规范电子渠道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1.进一步完善电子渠道系统功能,提升监管水平。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对个人电子渠道外汇业务办理的监测水平,在电子银行系统中增加系统自动甄别和筛查功能,特别关注对一定时期内使用多个不同账号同一IP地址访问电子银行系统、多个不同账号对某一账号进行结汇资金划转和多笔购汇资金来自同一账户转账等具有分拆结售汇行为特征的可疑交易信息的甄别和筛查。

2.加强政策宣传和审核力度,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性。一是银行应加强对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政策宣传,将结售汇资金属性代码、资金性质和资金种类中各小类之间的区别,向客户进行宣传、指导和说明,便于帮助客户准确录入个人结售汇的信息;二是外汇指定银行应加大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数据的非现场审核力度,实时登录访问个人结售汇系统,每日核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数据信息,确保相关交易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改进完善个人结售汇系统功能

1.增加当日购汇提钞超限额预警提示。进一步完善现有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增加银行账务处理系统和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接口,实现使得银行在办理、录入个人购汇业务时系统可以对个人购汇业务进行全国银行联网查询与提示,以便银行能够及时发现异常,避免个人恶意购汇提钞行为的发生。

外汇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1.现阶段我国银行的结算账户、收支管理及审批存在差异。根据我国颁布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境外贸易机构和个人可以向他们所在地的外汇局申请核准,在我国的边境地区银行开通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但是该账户也有限制条件,即只能用于边境贸易结算的资金收付,但是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账户可用于所有合法开展的跨境人民币的收支结算,与此同时,该条例仅仅规定境外机构之前已经开设的人民币结算用户才能继续使用,而且不需要做任何的改变及销户处理,也没有涉及到境外机构及个人是否能够开设账户及相关审批条件是否限制等问题。很明显的可以看出,两项政策在账号开户等问题上存在差异。

2.对是否能够使用人民币现钞交易的意见看法不一致。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省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例规定,对于边境小数额贸易企业出口所收取的现金,我们可以依据现金进账单来办理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而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它与前面我们所说的政策相差很大,该条例指出境外机构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可以通过其办理现金业务,如果有特殊情况的,还需要获得人民银行的批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认知到两项政策在能否使用人民币核算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异议。

二、我国现阶段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在工作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1.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的范围及企业数量有限。因试点地区范围不大及企业数量较少等因素的限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一直未能取得突破性的进展,这些因素也成为了人民币跨境结算量的主要障碍。其次,由于各个周边国家的经济水平发展不一,人民币的跨境结算在各个国家中的发展进度也就不是一致的,总体呈现出了南部边境地区发展迅速,北边地区发展相对缓慢的布局,而且,人民币结算的形式及习惯,也受到不同交易国家及交易商品的影响,进而存在差异化现象。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广西的边境贸易方式是通过双边银行对开本币结算账户或者是一些外资企业在我国银行所特设的“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跨境结算的方式,在黑龙江,它的边境贸易模式就大不一样了,在它们的贸易模式中出现了直接使用人民币结算的“串人民币”现象。

2.大多数试点企业的议价能力亟待提高。现阶段我国最大的两个合作贸易伙伴分别是欧盟和美国,欧美企业是我国众多人民币跨境贸易试点企业所接触主要客户,这些国家因受到早期工业革命的影响,所以它们的制造业生产能力明显强于我们,再加上现阶段的国际分工体系采用的是生产链条的方式,这样对我国来说更为不利,在全球的重新配置和延伸过程中我们很难占据有利位置,我国现阶段仍然处在“世界工厂”链的中下游层次,市场竞争力不强,在对外贸易的过程中,仍以商品结构的附加值为主,在和西方发达国家进行谈判时没有主动权,尤其是在现今国际经济危机的隐患下,我国的试点企业更加难以拥有结算货币的选择权。

3.对我国本外币账户管理方式的影响。分别管理的方式是我国现阶段本外币账户管理的主要方式,它在所有的管理方式上占据着主导地位,它的作用至关重要。分别管理方式不是由一个系统或部门来掌控的,它由多个系统和部门共同监管。结算账户科学、合理的安排关系着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的结算工作是否按照正常轨道发展,更有甚者它还将主导着我国众多商业银行结算渠道的安排,以及风险的控制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在我们进行试点的时候,我们除了大力去发展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外,还要准确、合理的去对人民币对外贸易计价结算的一系列账户进行定位,准确的去判断其为普通人民币结算的账户,或者还是其他的外汇账户等等,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有效制定相关账户跨境收支管理的条约制度。最后,因为我国外汇贸易收支检查制度的适用性也受到它的影响,所以通过对我国对外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的核查及核销制度,可以有效的确保货物流与资金流的一致性及对外贸易的真实性。

三、进一步协调好二者发展的建议

1.加快金融市场的改革,促进人民币汇率机制的形成。到目前为止,我国跨境贸易的人民币结算制度仍然停留在试点阶段,若将人民币的跨境结算量的版图扩大,势必会加大我国整个金融市场的开发程度。鉴于此,我们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有耐心的、合理的、稳定的去实现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完善,进而促进人民币汇率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在此期间,为了促进人民币国际价值储藏功能的形成和完善,我们不仅需要发展包括债券、股票在内的人民币金融市场,还要发展包括金融衍生品在内的人民币金融市场,让投资者在一个科学、平稳、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发展。同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快人民币交易网络的建设步伐,从而发挥我国在区域贸易和直接投资中的比较优势,提高在进出口贸易中人民币价值定价的比例。也就是说在做好国内均衡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人民币跨境结算市场拓展的速度。

2.统筹规划好人民币计价结算外汇管理政策。做好人民币计价结算外汇管理政策工作,首先需要我们去做好国外商人直接投资的管理工作,支持并鼓励一些境外机构通过跨境贸易与我们进行结算;其次,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现行的出口核销系统统计,监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现行出口的核销系统早已对出口报关和出口企业银行创建了一个良好的工作平台,这主要体现在它们相关数据得到了有效的搭配和监管。另外,一些比较新颖的贸易推广方式例如网上自动核销、货到付款等等,也大大提高了各个部门的效率,并使他们能够及时的共享整个数据,这对筹规划好人民币计价结算外汇管理政策至关重要。最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结算的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外汇贸易局限性的规定中,也是一个不错的举措,这样将会更好的规范整个工作的流程。

3.制定人民币跨境收支监管制度。我们知道,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措施的实施,很有可能会大幅度提升跨境资本流动的风险,比如说,国际短期资金就可能会借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这条渠道,为逃避外汇管理,进而在我国境内外频繁流动,借助融资渠道进行一些非法行为,这将对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带来巨大的隐患,也不利于整个人民币跨境贸易的发展。因此,加强预防人民币跨境结算的风险,制定好相关的监管制度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我国相关的外汇管理部门要实际行动起来,要从大局出发,以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均衡管理,落实好监管的着力点,将外汇收支作为监管工作的主体框架,从严管理,对于那些违反跨境人民币结算规定的不法行为实施打击与处罚,以保障我国跨境人民币结算秩序的稳定与发展。

四、结语

外汇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一)银行积极修订操作规程从调查情况来看,大部分银行均由总行统一制定相应的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内控制度。从内控制度的内容上来看,大部分银行的制度均比较完善,都能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规定落实到其内控制度中,且均有内部检查核对机制。

(二)真实性审核规定有效执行从调查情况来看,绝大部分企业能按照政策规定提交和留存交易单证,银行也能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审查并留存证明材料,并在分次办理的业务凭证上签注、盖章。另外,银行对管理信息的报送也较及时、准确、完整。

(三)外汇业务人员有效转型改革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人员及时转变管理理念,从重事前审批转向重事后监测,把主要精力都放在“看系统、找线索”等非现场监测核查工作上。同时按照工作制度要求,依托服务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积极探索实践服务贸易主体监管方式,打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资本项目管理框架,有效提升服务贸易外汇监管水平。

二、改革成效逐步显现

(一)收入存放境外效果明显,资金成本大幅降低改革后,广西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汇收入存放境外需求得到释放,改革一年来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规模达1270万美元。在不考虑汇率变动造成资金损益的情况下,可为企业节省汇兑成本近150万元人民币。另外,对于在东南亚及安哥拉等国长期从事承包工程的企业来说,还有利于收取工程所在地货币用于当地物资采购和劳务支出,缓解因项目业主外汇短缺造成的工程款拖欠问题,该项政策受到企业的极大称赞。

(二)简政放权效果明显“,脚底”成本大幅减少改革后,取消了特殊非贸易售付汇、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提取外币现钞等6项核准业务,极大地便利了企业的外汇收支,“脚底”成本大幅减少。以广西北部湾沿海三市为例,改革前几家大型海运企业船长借支提钞核准业务频繁发生,几乎都要指定专人负责该项业务,改革后,该核准项目被取消,一年就减少审批程序100余次,直接为企业节省时间1000余小时,节省交通成本近万元。

(三)税务备案效果明显,资金周转明显加快改革后,企业付汇不用再往返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税务证明,只用到国税办理税务备案,资料齐全时,企业当天就能获得税务备案表到银行付汇,且备案金额由3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企业普遍反映付汇周期明显缩短。如广西某公司厂区设在来宾市,但公司注册地在南宁市,每年都会多次聘请外国专家到来宾厂区做技术指导。改革前,该公司办理技术服务费付汇,都需往返南宁市国税局和来宾市地税局办理税务证明,改革后,不用再到地税,每笔付汇时间至少提前4天。再如某房地产公司有较多的小额设计服务费付汇,金额大多在3~5万美元之间。改革后,5万美元(含)以下付汇不用办理税务备案表,每笔付汇提前2~3天,单笔业务仅交通费就可节约50~100元人民币。

(四)简化单证效果明显,经营效率大幅提高改革后,企业外汇收支单证大幅简化。以出口海运费为例,由6种凭证简化为1种。据某货运公司反映,改革后海运费付汇时间由原来的1~2星期缩短到半天。某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也反映,改革后,办理海运费付汇时间由20分钟缩短到8分钟,缩短近60%。另外,单证的简化还减轻了银行装订保管留存材料的压力和成本。对于5万美元以下外汇收支业务较多的企业而言,便利程度更加显著。以某制造公司为例,改革一年来,该公司单笔5万美元(含)以下对外付汇业务超过100笔,占比超过70%,单证简化为其节省的人力成本、资料成本和脚底成本等费用超过8000元人民币。

(五)境内划转政策效果明显,汇兑成本大幅减少改革后,联合体形式对外承包工程、服务外包等重点领域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得以放开,便利了企业的外汇境内划转。以联合体对外承包工程为例,仅广西某企业与广东某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境外某项目,就为企业节省外汇汇兑成本近80万元。

三、仍需关注几个问题

(一)个别银行柜员理念尚未转变一是个别银行柜员办理技术服务费付汇时,仍然要求企业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二是个别银行柜员在遇到改革前由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的业务时,有畏难情绪,仍然向外汇管理部门核实需要审核的凭证,仍希望经外汇管理部门认可后再办理,政策效果受影响。

(二)个别条款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是新政策规定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技术进出口收付汇时,金融机构应审核《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但哪些技术属于限制类,金融机构难以判定。二是新政策规定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设立代表处办公经费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币现钞提取,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但哪些国家属于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金融机构也难以判定。

(三)系统基础数据查询模块“导出”功能不够完善在服务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基础数据查询模块中点击“导出”按钮后,出现的交易明细数据与导出前查询到的交易明细不一致,且不符合查询条件。如查询2014年1月1日至8月31日广西服务贸易跨境支出基础数据时,查询结果显示均为该时间段的数据明细,但导出后的交易明细虽然总笔数与查询结果相同,但总金额却存在较大差异,且含有大量的2008~2013年的业务数据,这给业务人员的监测核查带来不便。

(四)故意分拆认定依据不够充分外汇管理人员核查发现,某企业向境外同一公司支付服务费6笔,单笔金额均在4.7~4.9万美元之间,当日累计支付29.16万美元,有明显的通过分拆规避税务备案和单证审核的嫌疑,但由于对故意分拆的认定依据不够充分,检查部门认为处罚依据不足,服务贸易业务管理人员也无法顺利办理案件移交手续。

(五)税率鉴定降低税务备案政策便利性由于担心付汇金额与实际扣缴税款后的金额不同,导致后续税款多退少补和境外收款方退汇等情况,部分企业办理技术服务费、管理费等项目对外付汇前,仍然会到国税部门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用以确定代缴税款和可付汇额,使得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对外付汇不需提供税务备案表的便利政策效果打一定折扣。

(六)“异常企业”分类管理政策有待完善监测制度规定外汇管理人员应将核查发现的存在异常的境内机构标注为“异常企业”,加大对“异常企业”的监测力度,并对相关金融机构做好窗口指导、业务风险提示,但被列为“异常企业”后,其服务贸易项下收付汇没有受到任何限制,与正常企业没有政策差异,服务贸易主体分类措施不够有力,“扶优限劣”效果不够明显。

四、完善管理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的培训和指导一是加大对银行的宣传培训力度,使银行业务人员切实掌握政策内涵,转变业务理念。二是督促银行尽快完善操作规程,避免临柜人员无具体办理依据,影响改革政策的高效顺畅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限制类技术和外汇管制国家一是建议与商务部门协商,将现行的限制类进出口技术目录,在商务部网站显眼位置,方便金融机构查询。同时明确由商务部门负责认定进出口技术是否为限制类,并公布咨询电话。二是建议向金融机构公布符合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的名单,或规定由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证明符合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情形的证明材料,如公开发行报刊的报道等,由金融机构认定。

(三)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功能建议分析查找服务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基础数据查询模块导出数据与查询结果不一致的原因,改进基础数据导出功能,保证导出数据的准确性,为外汇业务人员监测核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四)进一步明确故意分拆收付汇认定规则建议明确规定当企业某一时期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笔数增幅,明显高于收支规模增幅,且企业无合理解释的,可被认定为故意分拆。另外,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数据共享,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备案的分拆付汇行为,也可被认定为故意分拆。

(五)与税务部门协商加强对企业税率认定的指导建议与税务部门协商,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手册、在税务部门网站公布税率认定说明等形式,加强对企业税率认定工作的指导,使企业不用到国税部门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就可掌握付汇后需要缴纳的税款金额,使企业充分享受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对外付汇不需提供税务备案表的便利政策。

外汇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基于此,我们认为,要做好江西省等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应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管与放的关系。随简政放权力度的不断加大,随外汇管理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领域的改革及各项工作亦应跟上时代的步伐。换角度说,即是要处理好管与放的关系。该管的应牢牢管住,该放的应一步到位。具体说,第一是在市场准入方面应按照最新立法思路,对非法人保险机构市场准入放开,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含省级)市场准入原则上以备案为主。虽不再进行准入审批或核准,但应要求各级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第二是对保险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予放开,即不再将保险机构外汇账户视同金融机构同业往来账户,而将其视作一般企业账户进行监管,纳入账户监测系统,由系统自动采集数据,外汇管理部门通过监测系统对数据进行监测。第三是重新设计保险监管报表内容,按险种、本外币等统计保费收入、赔偿、分保费等数据,报表应由各法人保险机构分地区(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一报送,便于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二是处理好松与紧的关系。从目前外汇保险业务的监管现状看,外汇管理部门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含续办外汇业务)、外汇项下保险报表报送等,监管内容简单,监管手法落后,监督频率不高,现场核查低效,貌似日常监管工作都在进行,但其监管成效不够彰显,监管力度明显不够,概括地说,即是监管流于形式,过度宽松。今后的监管工作中,应坚持依法行政,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应尝试建立稳健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在充分掌握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实施松紧适度的监管策略。前不久,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4]64号),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上线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就目前的情况而言,鉴于保险外汇业务报表已经实现网上报告,应要求保险机构提高报表报送质量,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及时。

三是处理好促与帮的关系。基于江西省等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外汇业务开展不甚理想或不尽如人意的现实,应鼓励并督促保险机构大力拓展市场,积极争取客户,主动营销产品。以江西为例,截至2014年上半年,全省共计有进出企业超过5000户(进出口名录企业为5048户),但在江西省内保险机构投保的企业仅1000户左右(其中包括同一企业在不同保险机构投保),占比仅为五分之一不到。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既有企业因报关地在沿海发达地区故投保也在口岸保险机构投保,或因保费费率因素选择异地保险机构投保等因素外,也与内陆地区保险机构少、自身不够重视拓展市场有一定关系。作为管理部门应多与本地保险机构交换信息,互通情况,为内陆保险机构开展外汇保险业务提供便利及支持。

四是处理好大与小的关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近年提出的抓大放小的监管理念或思路,作为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一项内容,保险业务项下外汇收支金额相对较小,理论上说可不作为管理重点。但我们理解,抓大并不是放小,放小更非放任不管,而是在日常监管监测工作中,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和监管重点,保险外汇业务亦莫能外。而在对保险外汇业务进行管理或监管的时候,也应抓住重点,抓住要害,发现隐患,控制风险,如重点监管业务量大的保险机构或业务,且应注重通过非现场监测,及时发现保险项下异常外汇资金收付行为及外汇业务,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

五是处理好教与罚的关系。在监管工作中,应辩证理解并妥善处理好教育引导与检查处罚之间的关系,关注面、抓住点、把握度。对过往存在的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轻微违规行为,或者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或者出于尊重客观规律的考虑予以“赦免”,具体包括:虽经上级公司授权但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展业务或者以自身名义开展业务(展业除外);未经批准以上级公司名义展业但以自身名义开立外汇账户且直接收取外汇保费;外汇保险承保、理赔的收付币种不匹配,以外汇收取保费、以人民币支付赔偿的行为;未充分注意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在到期前规定时间内向外汇局申请继续经营外汇业务以及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等。上述行为虽违反现有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从发展和长远看,对该类性质尚不算严重、或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违规行为,建议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但对屡教不改、屡查屡犯的则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定位

综上所述,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应找准定位,主动作为,正确及准确履行好外汇管理职能。就此,特提出以下改进意见及建议,具体说则是建立“五项制度”:即通报制度、会商制度、培训制度、核查制度、评价制度。上述一整套制度形成的机制,也可理解为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基本定位。一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以适当方式建立定期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具体可考虑建立辖内保险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也可考虑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如设立网站、QQ群及微信公众账号等),对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进行宣讲,对辖内对外贸易企业情况、进出口情况及其他对外经贸合作情况进行通报,使保险机构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政策法规及相关资讯,便利其正常开展或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联席会议从频次上可考虑最少每年一次(或每半年一次),轮流由各保险机构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二是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横向可考虑与相关部门(如保险监督、商务、海关、银行等)共同建立会商制度,交流上述部门间涉及保险外汇业务的内容及其他相关内容,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作,协调解决保险机构在开展保险外汇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或难题,促进保险外汇业务健康稳健发展;纵向可考虑建立保险机构同业间(亦可扩大范围至企业)的外汇业务研讨制度,由外汇管理部门牵头或联合当地保险监督部门共同开展工作。会商及研讨可每2年分别轮流进行一次。

三是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为保证保险机构全面准确理解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保证保险机构外汇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严格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可考虑建立定期培训制度。集中或分期分批对相关人员有针对性、有区别地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并由其自主组织相关政策法规测试,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外汇管理部门可协助其进行开展此项工作,包括协助命题、协助阅卷等。测试结果可提请保险机构在对其从业人员安排岗位时作为参考依据。测试原则上可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

四是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对保险机构开展外汇业务的定期核查制度。鉴于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机构外汇业务量小、机构不多的现状,可考虑在一定周期内对部分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如确定在某一个周期内(如3年或5年),原则上必须对所有保险机构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如是,则可基本确定每年对一定量的保险机构进行一次常态的现场核查。如非现场核查发现重大问题,则可不受此限制。

外汇管理论文范文第7篇

进一步深化改革境外直接外汇管理,巩固改革成效,需要剖析当前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领域仍然存在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为:

(一)法律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立法层次偏低在立法方面,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没有制定统一完善的境外投资单行法,权威性较低。目前,用于规范和调整境外直接投资的主要以部门行政规章为主,如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不同管理部门各取一块,分别涉及审批、外汇等单方面管理,并且不同管理部门的行政规章无法相互补充和支持。在遇到一些紧急情况时,各部门往往会采用一些临时性的政策措施,制成规范性文件。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导致企业对外投资的安全和利益最大化无法保证,与促进企业“走出去”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二)存在多头行政管理体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境外直接投资行政审批呈现多头管理。现行体制下,我国境外直接投资主要由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外汇管理局负责管理,各管一块,各司其职,存在多头行政管理。这种多头分散的管理体制,增加了企业负担,还容易造成管理资源浪费和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由于针对同一主体的不同业务内容与环节的管理资源与数据信息分散在上述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之间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交换机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难以满足当前跨境资金流动全口径监测的需要。

(三)统计监测体系和主体监管机制不完善统计监测手段单一。境外投资企业在完成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其唯一的监测手段是每年一次的外汇年检,年检数据由企业自主申报,年检数据较为简单不够深入,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待进一步验证,而且从年检数据中难以挖掘境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产和权益具体情况,统计监测和调控难度较大。

(四)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空白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居民财富的日益增长,以及境外资源、环境和投资回报等因素吸引,境内个人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意愿增强。但是,目前发改委、商务部等境外投资管理部门出台的法规均为境内机构对外投资设计,外汇管理部门制定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虽然为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预留了政策空间,但至今仍未出台相应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政策限制和制度空白使大量的境内个人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行海外投资。大量的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行为游离于外汇管理部门监管视线之外,不仅使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失真,无法监测境内个人非法财产转移等跨境资本违规流动规模,也使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二、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国际比较

中国在境外直接投资方面起步较晚,在管理上积累经验不足,因此有必要通过总结归纳其他国家在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指导未来改革的方向

(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际比较1.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资本输出国,美国很早就取消了外汇和资本管制,只要对外投资符合国家经济政策,或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美国一般都允许和支持。在法律保障方面,美国基本上已构建了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尤其是二战以来,在对外投资方面专门制定了《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不断加大对本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安全和利益的保障。在行政审批权限上,美国实行各州政府管理。一方面美国能面对全球化的浪潮和新经济兴起的不断变化,来调整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保证和占领境外投资市场的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如1999年美国政府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短时间内促使美国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兼并和境外直接投资手段成为世界排名前列的公司;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海外投资企业资产申报制度,充分掌握企业运行状况。在个人境外投资方面,美国是鼓励私人资本境外直接投资的。1948年,美国实施“马歇尔计划”时,就创立了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用来奖励、促进和保护私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安全与利益。在1969年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作为主管美国私人境外直接投资保证和保险的专门机构,帮助美国个人企业及个人扩大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投资。2.日本:日本的境外直接投资资本管制政策经历了“由紧到松”的重大调整,实行分类监管模式。在法律保障方面,日本政府始终坚持把支持企业走出去作为国家战略方针,先后制定和修订《外汇法》《外资法》和《境外投资信用保证制度》等法律,利用外汇储备通过购买海外战略资源和海外企业股权等形式,使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海外投资大国,达到消化巨额外汇储备和“资源立国”的双重战略目标。在行政审批方面,日本对境外直接投资不再采用海外投资审批制度,实行海外投资自由化制度和资本交易项目备案制度,实行“一个窗口、分工处理”的模式,一类政策一个部门主管,不搞重复管理和审查。资本出境管理政策由财务省主管,“外向型”对外经济政策由主管工商贸易政策的经产省管理。财务省受理对外投资者相关备案文件后,转交经产省做出对该事项的备案意见,最终由财务省做出决定。在危机管理方面,日本政府建立了严格的特许、事先备案和事后报告制度,并实施“海外事业活动基本调查”,为掌握日本企业海外经营活动现状、为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制定、调整提供依据。在个人境外投资方面,日本政府在1998年日本国内的外汇兑换和交易完全放开后,个人境外投资基本放开,不受管制。3.印度:在法律保障方面,印度是金砖国家中最早以法律形式来建立投资保障机制的。20世纪80年代初,印度先后制订和颁布了《对外直接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海外投资保护法》等,以法律形式来保障本国的对外投资。在行政审批方面,印度政府不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限制,推动企业积极参与海外投资。1978年,设立海外合资企业委员会,由商业部、外交部、财政部、工业部、技术发展总局和公司事务部等机构派员组成,负责批准、管理和审查一切有关境外投资的事宜。在危机管理方面,印度政府专门设立经济司,隶属外交部,来全面负责监管境外投资企业。在个人境外投资方面,由于印度私人企业较为活跃和发达,印度政府对于个人境外投资管制方面也比中国较为宽松,例如允许个人汇出不超过100万美元在国外购买房地产、允许个人在海外承认的交易所上市等。

(二)启示综合比较上述几国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以下几点值得借鉴:一是国家都非常重视立法的作用。企业对外投资活动有法可依,减少企业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保障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安全和利益。二是发达国家都设立一个统一的对外投资管理机构,如美国对外投资由各州政府负责管理、日本实行“一个窗口、分工处理”的分类监管模式。这种行政管理资源高度整合的管理模式值得我国借鉴。三是在对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上都采取了适合自己国情的监管模式,比如美国设立海外投资企业资产申报制度,日本实施“海外事业活动基本调查”,印度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监管。四是越发达的国家对个人境外投资管理就越宽松。例如美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放开程度大于日本,日本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放开程度又高于印度。

三、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制定《海外投资法》,完善境外直接投资法律保障体系对我国现行境外直接投资行政法规认真梳理,实现顶层设计,提高法律保护层次,制定出台适用于所有投资主体、投资区域、投资性质的《海外投资法》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基本法,从宏观上把握境外直接投资法律规范,内容涉及鼓励促进、审批管理、宏观调控、监测预警、政府服务保障等多个方面。在《海外投资法》的基础上,涉及各管理部门具体分工的,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发改委等部门在境外直接投资审批和行政服务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制度性和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系统化的、逻辑化的、体系化的完整的境外直接投资法律保障体系。

(二)完善部门分工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整合管理资源一是将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核准和开办核准业务合并,归口一个部门管理,形成主管部门负责事前审批备案,外汇局负责事中监测、事后核查的管理体制。这样既提高了境外直接投资便利性,避免了投资主体在多个部门奔波,节省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又使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框架变得清晰明朗。二是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逐步放松境外投资管制,逐渐向自动许可制或登记备案制过渡,对符合条件的海外投资免除政府事先批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实现跨境资金流动均衡管理的目标。三是搭建跨部门的境外投资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商务部、发改委、外汇局、税务部、海关等多个部门境外直接投资审批备案、登记、资金汇兑、纳税、非货币出资等多项信息的共享,为国家宏观调控和构建完善的境外直接投资政策支持体系提供信息支撑,防止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管缺失。

(三)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和主体监管框架一是建立完善的境外直接投资事中、事后主体监管框架。进一步规范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兑管理,严格执行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往投资所在国的规定,加强同一主体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各项数据之间的数据联动监测,防止不同性质的交易行为违规渗透的漏洞。二是完善境外投资年检制度,建立境外投资企业增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涉及资本变动,境外再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的全口径监测指标体系,充分掌握境外投资企业的实际资产和收益的真实状况,强化管理。三是建立境外投资活动调查制度。根据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实际汇出资金、行业属性确立境外投资重点企业名录,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境外再投资、跨境资金流动和结售汇状况定期实施专项或抽样调查,全面了解境外投资资金真实流向,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境外投资政策调整提供参考。

外汇管理论文范文第8篇

外汇管理主体监管工作内部控制要确保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健全,岗位职责明确,业务规范高效,监测分析及时到位,主体监管和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在主体监管模式下,各模块业务人员不再从事单一的行为监管业务,而是办理企业主体整体综合业务并进行监测和检查,因此,外汇管理内部控制应以业务模块风险点及其控制措施为主线,按主体监管业务流程梳理风险点,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具体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相关风险进行控制。应分析各模块业务风险点,确定关键业务环节,确保防范与控制到位;根据内控制约性、行政许可时效性、依法行政准确性要求和履行岗位职责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岗位之间相互制衡。

(一)综合柜台业务模块风险及控制1.基本职责。综合柜台业务模块负责受理外汇主体所有外汇业务,集中办理不同种类、性质的外汇业务,向业务主体提供“一站式”外汇管理服务;同时,按照公布的分类名单,对不同类别主体实施分类管理。2.基本风险描述。一是行政许可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内部授权等内部监督管理不到位引发的法律风险。二是外汇管理人员服务不到位,与公众关系处理不当导致外汇管理部门的公信力和管理权威受到负面影响造成的声誉风险。三是综合柜员人员配置不当、人员变动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人员不能适应岗位需要;业务信息系统管理不到位、行政不作为或慢作为、应急管理不到位造成综合柜台业务效率低下甚至业务中断的效率风险。3.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应对所有外汇业务进行重新授权,进一步细化“经办-复核”制度,提高前台交叉复核办理业务的比例。在明确事权分离、完善审批授权制度的前提下,设定柜员业务办理权限,由柜台人员独立完成部分业务处理,并以事前审签和事中授权、后台监督等制度实现对柜员的监督,强化业务交接、岗位轮换等控制措施。

(二)非现场监测分析模块风险及控制1.基本职责。非现场监测分析模块主要搜集确定外汇主体监管名单,确定重点监测外汇主体库,对外汇主体的全部外汇业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综合柜台业务”模块,若外汇主体存在异常交易或违规行为,将非现场分析资料移交现场核查岗,并将非现场分析监测结论和相关资料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后移交档案管理岗。2.基本风险描述。监测指标不合理、没有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监测指标;监测流程不合规,未对监测对象持续监测并形成监测记录,导致非现场监测分析质量低下等效率风险;对异常交易线索未及时确认或已确认异常交易线索未及时提供给现场核查模块,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未采取处理措施引发的监管效率低下的风险。3.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健全内部控制检查制度和事后监督检查制,明确非现场监测岗位人员职责,并督促监测人员履行数据处理、监测分析、登记台账、及时报告和处置异常及违规情况、按时形成非现场监测分析报告等岗位职责。

(三)现场核查检查模块风险及控制1.基本职责。现场核查检查模块接收综合业务处理和非现场监测模块提供的建议和线索,搜集相关证据、资料,综合判断市场主体收支行为合规性,对核查后最终不能排除异常或涉嫌违规的企业主体启动核查检查程序,开展现场核查检查,提出现场核查检查结论。对查实的违规行为提交案件处罚委员会进行处罚,将预分类结果提交至主体分类委员会,并将现场核查检查资料档案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后移交档案管理岗。2.基本风险描述。针对非现场监测中发现的异常及违规情况没有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对涉汇主体现场核查检查频率偏低,导致现场核查检查工作目标无法实现。现场核查检查程序、现场核查检查处置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引发的法律风险。对现场核查检查发现涉嫌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未采取处理措施导致的监管效率低下的风险。3.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建立案件移交和核查检查完成情况的监督机制,确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查处,维护外汇管理权威。督促现场核查检查岗位人员严格执行核查检查程序,依法合规下发现场核查检查通知书、搜集证据、作出检查结论、公布分类管理结果等,严防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加强内部档案管理,按规定定期装订并向档案管理岗移交业务资料,并由分管领导定期检查档案保存和移交情况。

(四)内部管理模块风险及控制1.基本职责。负责协调外汇收支主体监测和主体监管联动管理日常运作;负责研究公布涉汇主体分类管理名单,对外汇违规主体进行处罚;负责主体监测成果与分析报告的局内共享与对口上报;负责研究完善主体监管的政策建议,开展、组织信息调研工作,沟通反映各岗位(部门)情况和业务信息;负责内部管理资料、重要空白凭证、主体档案的分类、装订和保管工作;负责向外汇收支主体监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应用开发。2.基本风险。一是分类管理阶段,涉汇主体分类结果没有经分级审批或集体审议,分类确定依据是不充分、不合规;分类结果告知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企业异议处理不适当、程序不合规引发的法律风险。二是在内部管理阶段,内部管理资料、主体档案的分类、装订和保管内部程序不规范导致效率低下的风险。3.分类管理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主体分类管理委员会根据各部门(岗位)反馈的情况,定期(按月或按季)综合评估确定企业分类等级。一是建立科学的主体等级评价体系。二是构建深度沟通反馈机制。三是建立分类级别动态调整机制。4.档案管理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档案管理实行“分企业主体”归集业务资料的模式。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索引,为每家企业主体建立档案册,按日随业务进程收集业务档案、非现场监测档案及现场核查档案,按入档顺序进行编码,按自然年度装订成册。因此,要明确档案归档范围、档案立卷原则、档案移交、保管期限及销毁等规定,严格规范管理交接手续,并加强督促落实。

二、加强外汇主体监管业务内部控制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外汇主体监管风险评估机制。一是及时确认主体监管各工作事项和涉权事项,逐项进行风险排查、识别和评估,建立对各类风险有差别的“区别控制”机制。二是从主体监管全过程启动风险监控,规范业务人员操作行为,识别、监控、评估各项内部管理风险,增强风险控制能力。

(二)加强内部沟通机制建设和业务培训。一是强化各部门与岗位间的沟通与协调机制,降低内部交易成本,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水平与效果。二是结合主体监管需要,有针对性的组织外汇业务人员技能培训,建设复合型外汇管理队伍。三是加强核查检查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对数理统计、数据库等软件和非现场监管系统的运用能力,利用各种统计分析方法和计算机手段,提高监管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