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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通知范文

时间:2022-12-13 10:57:40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通知

全市各游泳场所:

为深入贯彻执行《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和《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游泳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市民开展健康有益的游泳健身活动,现将2009年游泳场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游泳场所在开放前要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游泳场所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向市体育局进行备案,备案具体要求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救生员游泳指导员水质管理员医护人员资格证、游泳场所安全开放承诺书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对产权归属的法律主体不明确的游泳场所,不得备案。未经备案的游泳场所,不得擅自开场。擅自开场造成死伤事故并情节恶劣、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配备救生员(水域面积250平方米以下配备三名水上救生员,其中一名为流动救生员,每增加250平方米须增一名固定水上救生员)。水上救生员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对于救生员配置确实不能达到国标和管理办法要求的游泳场所,一律暂停开放。须配备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护颈套等救生器材(救生杆按救生员人数)。根据国家标准,游泳场所应设有急救室,且至少有一名医务人员,并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三、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各游泳场所在开展游泳培训班过程中,必须配备具有游泳单项的国家社会体育职业指导资质人员上岗。担任游泳指导的人员须经过水上救生和游泳教学培训,并获得初级水上救生员和游泳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才可从事游泳指导工作。游泳培训班办班人数每班不得超过20人,每班必须配备游泳指导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各1人,并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四、按照《公共场所管理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本职工作。各游泳场所要认真落实游泳者健康申报制度,凡已取得年度有效体检合格证明的游泳者,可进行申报,经申报后参加游泳健身活动。认真落实《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各游泳场所要加强自身水质卫生管理工作。

五、按《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的规定,对有关内容必须进行公示(游泳人员须知、游泳安全警示标志、游泳安全教育等)。并将“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症(包括脚癣)、中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性病、精神病及酗酒者入池游泳”,对于隐瞒入池游泳者,后果自负等内容悬挂在入口处,并在场所的多个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以履行场所的充分告知义务。

六、各游泳场所及其法人代表要依法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上要落实责任到人。实行开放投保制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事故险;建立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在场所显要位置设置工作人员公示牌,按照照片、姓名、职责、证件号码格式,将场所直接负责人、承包人、救生员、水质处理员等信息统一上墙公示;将紧急预案以流程图形式显眼位置上墙公布;设置公告牌,建立水质情况记录告示制度;建立完善投诉登记和处理制度。

七、各游泳场所要按本通知精神抓紧进行自查自纠。若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实施停业整顿,并按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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