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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招投标和采购管理通知范文

时间:2022-10-04 09:29:15

规范招投标和采购管理通知

各村(场、居)委会、镇政府各部门、镇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管理,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枝江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范围

凡由镇财政和村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各类采购项目,国有、集体资产、资源的产权交易、经营权出让等活动都必须纳入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具体范围和额度标准为:

1、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单项合同估算造价限额在30万元以下镇、村项目。

2、政府采购项目:由镇财政、村级集体经济投资的纳入镇政府采购目录的所有货物、服务采购。

3、资产资源出售、出租项目: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的资产、资源出售、出租、出让、许可等项目。包括:

(1)镇、村集体资产的出售;

(2)镇、村集体房屋、场地、山林、渔塘、水库、沙场、采石场、林木、果园等资产资源的出租;

(3)镇、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

(4)特许经营、使用权的转让许可等;

4、其他有必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5、因工程专业特殊、时间紧迫和条件限制等原因,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或其他采购、交易活动,必须报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审批程序

6、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招投标活动及政府采购行为的审批及实施。

7、拟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行为的单位,将本单位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行为的具体内容、资金来源、单位意见等具体事项,按程序依次报主管或分管领导、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心、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必须在镇审批前按规定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批准。

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的组织

8、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需报市级批准的,在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9、经审批后的项目,由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心组织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四、质量监管

10、工程建设和政府集中采购行为须成立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对质量进行日常监督。质量监督小组由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心召集相关技术人员、业主及中标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职业监理。

11、质量监督小组对本项目的质量全面负责,并可采取预留项目建设质保金,实行奖罚等措施来加强质量监管。

五、工程量变更

12、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行为事前应制定详细、完整、科学的方案并附项目清单。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府办发[]54号)相关规定执行,经过招投标的工程,实行固定总价包干,原则上对工程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带来的风险不予调整。

13、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及政府采购行为,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合同约定。

14、单项工程增加额度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或大于1万元时,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报批,填制《镇工程建设工程量变更审批表》,经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其增加的工程量按枝府办发[]54号文件计算。对于增加或变更工程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其增加工程一律不纳入结算范围。

六、相关费用

15、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及政府采购行为实施中的具体费用进行严格控制,列入本项活动的间接费用。

七、验收结算与审计

16、项目实施结束后,由施工方申请,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全面验收。验收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等检查评定。项目清单以外未经批准的一律不予验收。

17、验收结算专班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结算报告;不合格或者部分不合格的由承建单位限期整改,再次验收合格前停止支付一切款项。逾期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质量规定标准的,定为不合格。由承建方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业主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诉求补偿或赔偿的权利。

18、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结束后,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严格审计。

19、审计结束后,由业主单位凭项目合同、验收结算报告、审计报告及正规发票等进行报帐。

八、纪律要求

20、参与竞标单位在开标前有舞弊行为或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变相贿赂的,一经发现五年之内不得在境内参与招投标和从事工程项目建设。

21、中标单位中标后与业主签署廉政合同,并严格遵照执行。

2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项支出不得列入单位财务,实行谁实施谁负责,由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不按照规定进行项目审批或者对达到监督管理范围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自行进行项目施工或货物采购的;相关人员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相互串通造成不公正中标的;在中标后,中标方或业主未经审批随意变更工程量的。

23、对于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或政府采购行为中严重违法乱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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