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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范文

时间:2022-05-21 04:09:27

增强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新修订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发生在本市辖区内的违法生育人员;流出后违法生育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市户籍人员;流入本市的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测算,至2012年期间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

㈠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60690元。

㈡农村村民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32676元。

㈢夫妻双方一方属城镇户口,另一方属农业户口,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46683元。

㈣本条前三项中规定的当事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的,经人口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等部门核实后,按其实际年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㈤当事人违反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以本条前四项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㈥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前五项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㈦违反计划生育和收养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或者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前五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㈧在岗职工违法生育的,将依法依规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二、严格征收程序

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直接或委托乡(镇、办)依法征收。各乡(镇、办)依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征收工作实行一事一委托,严禁任何单位未经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政策外生育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全省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社会抚养费征收坚持“谁征收、谁管理,谁上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征收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坚决杜绝跨区域征收或多头执法、重复征收现象。

㈡当事人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理决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以及认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义务的,由所在乡(镇、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㈢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附乡(镇、办)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批准可分期缴纳的当事人,必须在三年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其中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应征总额的40%,第二年缴纳金额不低于应征总额的30%,第三年必须全部缴清。当事人在首次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应对未缴纳部分写出欠条或还款计划(一式3份),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科、计财科、当地计生办分别留存备案。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所在乡(镇、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切实加强社会抚养费管理

社会抚养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市级财政,纳入国库管理。其中:20%作为市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基金;80%返还乡(镇、办)专项用于弥补基层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足。使用范围为: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和奖励、计划生育人员培训、专用设备购置、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费用及其他计划生育事业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坐收坐支社会抚养费,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与乡级公用经费挂钩制度。对当年社会抚养费未实现足额征收的乡(镇、办),差额部分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核定,市财政局从各乡(镇、办)公用经费中直接扣除。具体扣除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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