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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意见管理通知范文

时间:2022-05-07 05:38:52

消防工作意见管理通知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一)加强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消防工作全面负责,要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为指引,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深入贯彻全省、全市消防工作会议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行“党政同责”,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与干部提拔任用、评优评先挂钩,严格督查考评。要加快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要认真落实例会制度,协调住建、文广、工商、卫生、安监等部门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建立执法信息通报、联合执法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从严把关,督促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加强本行业、系统消防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全力推动各部门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各行业主管和职能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住建、商务、文广、教育、卫生、民政、宗教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三)全面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加大源头管控力度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建设工程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把好行政许可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或达不到消防安全标准的,规划、住建、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社、卫生、文广、文物、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旅游部门不予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各类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规划、住建、安监、消防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督和执法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确保不产生先天性消防安全隐患。

(二)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管理。要逐步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实行“户籍化”管理,建立基础台帐和数据库;各主管部门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从2012年开始,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规划、住建、公安部门要推动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责任制,联合建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

(三)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在4月中旬要完成对2012年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安排部署,确保年底前全县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年内,7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要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整治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一)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在进一步巩固“清剿火患”战役成果的基础上,县公安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要组织开展高层和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县城区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限期改造、搬迁、或采取责令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

(二)建立并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要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全过程工作机制,明确火灾隐患举报范围和奖励措施,集中开展宣传,引导群众通过正确渠道举报火灾隐患,邀请社会群众对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加强火灾防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综合治理,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

(一)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2012年,要启动消防规划的修订工作,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完成。年底前,要完成全县建制乡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并对各村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出规划指导意见,50%的村庄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或在总体规划中明确消防规划的内容;20%的村庄完善消防基础设施,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庄应安装4—6个消火栓,没有给水管网的村庄要利用河流、水塘、水库、水井、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不少于2处消防取水设施;没有给水管网且天然水源缺乏的村庄,要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统一规划,设置不小于1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村庄内主要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米;道路、桥梁应能保证消防车通行。

(二)积极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和社会消防力量。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消防公益事业,推动建立常态化的消防公益事业表彰奖励机制,积极开展地方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发展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专职、志愿、义务消防队等非现役消防队伍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和灭火实战演练,不断提升战斗力。继续探索发展和规范消防文员队伍建设。要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

五、进一步加强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努力提升防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一)增强消防部队经费保障。县财政局要按照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330号)的要求建立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制定落实消防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县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自身队伍建设需要,积极争取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资金,争取国家有关政策支持项目资金。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好国家相关部门的专项配套资金。年内将官兵医疗费用、执勤补助、地方性生活补贴和合同制消防员工资等纳入保障范围,按要求落实专项匹配经费。

(二)强化消防部队装备配备。依据新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启动新一轮装备达标活动,确保18项基本个人防护装备和32项特种个人防护装备、攻坚组装备、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全部达到标准,补充完善特勤装备,并逐步更新配备带后场接受装置的呼救器,全面提高部队的防护能力和作战能力。

(三)全面推进应急救援工作。县人民政府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纳入县政府目标绩效管理范畴,将应急救援建设的重要事项列入政府督办内容。推动完善应急救援指挥体制、机制,初步建立跨县级区域内的响应机制。做实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年内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人员、装备达标,制定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和跨区域应急救援预案,加强与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市政府组织开展的实战性演练。

六、坚持以人为本,增强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一)强化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夯实农村消防组织建设、消防设施建设、群防群治工作和消防队伍建设基础。农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村庄要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以党支部、社会治安积极分子、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先进组织为依托,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义务消防队,充分发挥其防火、灭火、处置突发性事故中的有力作用;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对辖区消防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于已建的老建筑群、无物业(公司管理)的建筑应加强社区消防责任落实,采取多种方式新建或维修公共消防设施,确定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提高社区防控火灾的功能。

(二)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深入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5年)》,部署开展家庭社区、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农村、单位“六个一标准”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宣贯工作专项检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以及“119”消防宣传日期间,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网络等媒体要大力开展提示性、知识性宣传,倡导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消防逃生自救演练,鼓励家庭自备逃生自救器材,熟练掌握使用方法;督促影剧院、网吧、商场、市场、医院等开展提示性宣传,推进城市消防标识化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指导全县专职消防队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三)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要以贯彻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为契机,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科普、普法教育,以及农民工和再就业等培训内容。公安消防部门要指导和加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等消防安全培训。2012年,县人民政府对乡镇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乡镇长和村居“两委”、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人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组织开展保安队伍全员消防技能培训。

七、强化考评督导,确保火灾形势稳定

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责任追究机,按照《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县政府目标绩效督查室将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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